非法侵入住宅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
私闯民宅立案标准私闯民宅是指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和安全。
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私闯民宅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私闯民宅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住宅罪。
依照该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私闯民宅的行为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私闯民宅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是否构成私闯民宅的行为,即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其次是是否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是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私闯民宅的行为,比如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侦查,对私闯民宅的行为进行追究。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处理私闯民宅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公安机关也会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总之,私闯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安机关在处理私闯民宅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社会制度逐渐的完善过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增强,对于非公务的一般人员对公民自身是没有搜身的权利的,就算是警察等公务人员都需要法院出具的搜查令才是合法的行为,所以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就对此等案件有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刑诉法第245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二)▲二、非法搜查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住宅,没有本人的允许或者经司法工作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不得入内。
否则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自诉人宋某某,男,1938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90号。
委托代理人和某,南阳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镇西关。
被告人曹某某,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城关陵南区88号。
辩护人李某某,女,51岁,教师,住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88号。
诉人宋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侵宅罪,于199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诉人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某、周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宋某某诉称:被告人曹某某不经其同意,便带领十余人,强行到其院内修散不,并对其家人实施殴打,将其女儿宋某打伤。
请求追究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宅的刑事责任。
并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被告人曹某某对进入自诉人的住宅不持异议。
但辩称进入自诉人院里是经自诉人同意的,进院的目的为了修房后的散水,按照有关规定,自己有权在房后做散水。
并辩称没有殴打自诉人及其家人。
辩护人意见同被告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系前后邻居,自诉人居北,被告人居南。
1999年3月,自诉人宋某某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后南墙留有50 公分(盖房子塔架所留)空间。
199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认为自诉人所建的房子宅其较高为由,便带领家人及其工人十余名,到其房后(宋某某院内)做散水,自诉人宋某某及其家人以被告人曹某某所修散水的位置(50公分),属自己的宅基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曹某某强行在其房后 50公分处做了散水。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台向某、宋某某、李某某、秦某、白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在卷证实;另有有关书证在卷佐证。
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住宅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空间,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是法律的重要任务。
强闯民宅,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阐述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强闯民宅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强闯民宅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3)侵入他人住宅,抗拒抓捕的;(4)侵入他人住宅,侮辱、殴打住宅主人的;(5)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的。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3)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强闯民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定罪处刑的较少。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犯罪客体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
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
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犯罪主观要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
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
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
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犯罪客观要件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非法入侵民宅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行为的证据。
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首先需要有实施行为的证据。
这包括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只有有力的实施行为证据,才能够证明非法入侵的事实,从而为立案提供依据。
2. 损害结果的证据。
非法入侵民宅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比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对于这些损害结果,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财产清单、医疗证明等。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说明非法入侵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立案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3. 相关证人证言。
在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中,相关证人的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比如邻居的证言、目击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为案件的立案提供重要的参考。
证人的证言可以帮助完整还原案发现场的情况,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4.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针对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比如《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都是对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
只有合理适用法律,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处理。
5. 可能的防卫情节。
在一些非法入侵民宅的案件中,可能存在被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防卫情节进行审慎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在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情形后,才能够对非法入侵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综上所述,非法入侵民宅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实施行为的证据、损害结果的证据、相关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可能的防卫情节。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合理的处理和审查后,才能够依法对非法入侵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理。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
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保安私闯民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情况应当结合造成的实际后果来处理,由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判决和处理。
一、保安私闯民宅怎么判罚?私闯民宅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即他人非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可处罚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警告。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二、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私闯民宅的相关认定应当结合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私闯民宅的过程中,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其它的诸如偷窃或者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的,还应当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进行数罪并罚处理,具体情况应当1。
非法入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非法入户是指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也破坏了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入户的法律后果如下:一、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非法入户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房屋所需费用、更换损坏物品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 损坏财物:非法入户行为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入户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1.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入户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5日至15日。
2. 罚款:非法入户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三、刑事责任1.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犯抢劫罪:如果非法入户行为伴随有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 犯强奸罪:如果非法入户行为伴随有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1. 信用记录:非法入户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的,可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2. 社会评价:非法入户行为会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对个人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3. 诉讼费用:在维权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能会产生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总之,非法入户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严厉的制裁。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住宅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以下是一些预防非法入户的措施:1. 加强住宅安全防范: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设施,确保住宅安全。
私闯民宅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私闯民宅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私闯民宅是指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或其他私人场所。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依照法律法规,私闯民宅一般被视作侵权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和住宅安宁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逐步引出相关规定,以阐述私闯民宅为何属于侵权行为。
首先,民法规定了“不侵权原则”,即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私闯民宅违反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剥夺了业主对自己私人领域的控制权。
按照民法第二编第十五章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业主的住宅权。
因此,私闯民宅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
其次,我国刑法也对私闯民宅进行了规定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编第三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表明立法者将私闯民宅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制裁。
这进一步印证了私闯民宅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地位。
此外,应当注意到,私闯民宅不仅破坏了业主的财产权和住宅安宁权,还威胁到业主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
根据我国公安部发布的《违法侵入住宅犯罪案件认定和办理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侵入他人住宅,且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法侵入住宅犯罪”。
这再次强调了私闯民宅的严重性以及对个人安全和隐私的侵犯。
在日常生活中,私闯民宅常常伴随着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私闯民宅不仅破坏了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感,也对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
因此,不论从个人权益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私闯民宅都应被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法律执行的难度和问题,私闯民宅的行为难以及时终止和追究。
这给了一些无良分子以机会进行非法侵入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因此,应当建设完善的法律与执法机制,加强对私闯民宅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闯民宅属于侵权行为。
基于民法、刑法和公安部的规定,私闯民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住宅安宁权、人身安全和隐私权。
尽管在实践中,私闯民宅犯罪难以彻底杜绝,但我们应当加大力度打击这种行为,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与权益。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的严厉制裁也越发重视起来。
什么情况下会触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一、以楼宇为目标并进行破坏。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中,当个人或者团体以楼宇为目标,利用破坏工具进行破坏,则可以划分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如果以上破坏行为,对楼宇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则属于重大损害,将视为犯罪。
二、以个人入室破坏为目的的入室行为。
当有人以进入他人住宅为目的,采取破坏行动以及其他危害性行为,则可视为犯罪行为。
此外,如果因入室行为造成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也将被视为重大损害,同时可能会被追加以重型刑罚处理。
三、以袭击性行为为目的的入室侵入行为。
此类行为大多是以暴力行为为主,如果因入室行为造成损害,且受害者受到了身体伤害,则一定被视为重大损害,将会以最严厉的惩罚处理。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入室行为。
当某人以暴力行为进入他人住宅,实施强行占有、噪音骚扰等行为,则会被视为非法占有,而且如果乱收费、肆意捣毁等行为,直接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或者损失,也会被视为重大损害,会以最严厉的惩罚处理。
五、其他针对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行为。
对于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果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但仍具有攻击性,使受害人遭受损失,又不能证明行为无害,则一样可以视为侵入他人住宅罪行,受到恰当的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所应当认定的标准,不管行为者是以何种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对于受害者产生的损失都必须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并受到恰当的法律惩罚。
有效打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不仅能维护公民的安全权益,也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今后类似案件的发生。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 松刑初字第00009 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著福,男,1954 年7 月21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永安乡白果村亚流坝村民组193 号。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怎么判
⾮法侵⼊他⼈住宅罪怎么判⾮法侵⼊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允许,⾮法强⾏侵⼊他⼈住宅的⾏为。
⾮法侵⼊他⼈住宅罪怎么判?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侵⼊他⼈住宅罪怎么判《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五条⾮法搜查他⼈⾝体、住宅,或者⾮法侵⼊他⼈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滥⽤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法侵⼊住宅罪如何认定(⼀)、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然⼈享有的以住宅和个⼈⽣活不受⼲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信息和个⼈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格权,包括个⼈信息的控制权、个⼈⽣活的⾃由权和私⼈领域的占有权。
其真谛是私⽣活⾃由与安宁,保护个⼈⽣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与⼲扰。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表现为实施了⾮法侵⼊他⼈住宅的⾏为。
“⾮法”,是指不经住宅主⼈同意⽽⼜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侵⼊。
即侵⼊者⽆权⼜⽆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进⼊他⼈住宅或滞留在他⼈住宅不退出,不得谓为⾮法。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
⾏为⼈明知是他⼈的住宅⽽故意⾮法侵⼊,意图在于破坏他⼈⽣活的安宁。
误⼈他⼈住宅,⼀经发现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他⼈住宅的,或者未经主⼈允许进⼊他⼈住宅并⾮恶意的,因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他⼈隐私权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
如闯⼊他⼈住宅是为了进⾏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等其他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论,后⾏为吸收前⾏为,不再定⾮法侵⼊住宅罪,也不再与⾮法侵⼊他⼈住宅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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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个案探讨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个案探讨郭春晖王小岳一、案件基本情况自诉人;颜某,女,教师被告:李某,男,教师被告人:张某,男,农民自诉人闫某和被告李某的妻子以及张某的妹妹张某是一个城市的中学教师,住在教师宿舍。
宿舍由学校分配给教师及其直系亲属居住。
2022年7月4日,私人检察官和张就微不足道的小事发生了争执,最终由学校和政府调解。
同年7月18日,私人检察官在宿舍吃午饭。
为了发泄对张某的愤怒,两名被告敲开门,推开敞开的门进入自诉人宿舍,即殴打在床上午休的自诉人。
据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自诉人受轻伤。
事发后,两被告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伤害的主要事实。
同年8月26日,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处以200元的治安罚款。
2022年1月14日,公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二被告赔偿因经济损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法院责令第二被告赔偿自诉人合理经济损失3000余元,执行完毕。
同年8月16日,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对两名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二、一审法院判决2022年10月27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第一审判决。
判决认为,中学的公诉人宿舍是他长期居住和居住的地方,应当认定为居住地。
被告人李、张未经自诉人同意强行进入自诉人住所,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房屋的客观表现。
但是,如果两名被告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非法侵入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也就是侵入房屋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被告人李某、张某侵入住宅的行为系预备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伤害自诉人,伤害行为虽造成了自诉人轻微伤,但该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伤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弥补,伤害行为已经接受了法律评价。
如果再将轻微伤后果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则伤害行为的后果将被重复评价,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因此,二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与自诉人的轻微伤后果不存在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所必需的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故单独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并不具备实施刑罚惩罚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详解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详解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
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一、本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
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
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果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进行。
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非法入侵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入侵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私人场所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非法入侵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财产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围绕非法入侵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非法入侵的法律概念1. 定义非法入侵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私人场所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入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2)擅自翻越、破坏他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的围墙、门窗等设施;(3)擅自侵入他人正在使用的公共场所;(4)其他侵犯他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的行为。
2. 特征非法入侵具有以下特征:(1)侵犯对象:非法入侵侵犯的是他人的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的秩序;(2)主观方面:非法入侵行为是故意为之,明知他人不允许而擅自侵入;(3)客观方面:非法入侵行为表现为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或者擅自翻越、破坏他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的围墙、门窗等设施;(4)社会危害性:非法入侵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非法入侵的法律规定1. 民事责任非法入侵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非法入侵者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退出被侵犯的场所;(2)排除妨碍:非法入侵者应当排除侵害行为对被侵犯人造成的妨碍;(3)赔偿损失:非法入侵者应当赔偿因侵害行为给被侵犯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入侵行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对非法入侵行为,可以给予警告;(2)罚款:对非法入侵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拘留:对非法入侵行为,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私闯民宅定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私闯民宅定罪立案标准私闯民宅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或授权进入他人住宅或住宅附属建筑、场所的行为。
对于私闯民宅是否构成犯罪,有关定罪立案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私闯民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
刑法规定了私闯民宅定罪的标准和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入:私闯民宅必须是未经合法许可或授权进入他人住宅或其附属建筑、场所的行为。
只有对他人的住所进行非法侵入才能构成犯罪。
2.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明知非法的目的为驱动,有意地实施私闯民宅的行为。
如果是出于错误或无意识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则无法构成犯罪。
3.其他违法目的:私闯民宅不仅要求有主观故意,还必须有其他违法目的或恶意。
例如通过偷窃、侵犯隐私等目的进入他人住宅,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4.证据确凿:私闯民宅作为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包括现场监控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真实可靠的证据。
定罪标准针对私闯民宅定罪立案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以下情况:1.进入方式:私闯民宅的进入方式是关键因素。
如果通过爆破等破坏性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定罪立案的标准会更为严格。
2.行为情节:犯罪嫌疑人在私闯民宅时的行为情节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例如是否有侵犯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等情节。
3.社会危害性:私闯民宅的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也是定罪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4.犯罪嫌疑人态度:当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漠不关心、不悔过等情况,也可能影响定罪标准。
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例中,私闯民宅的定罪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例如,如果是因为迷路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误入他人住宅,根据司法解释,可能不会构成犯罪定罪。
另外,在侦办私闯民宅的犯罪案件中,需要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定罪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特别是在证据确凿度不高的情况下,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
结语综上所述,私闯民宅定罪立案标准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行为方式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民法典私闯民宅定罪标准
民法典私闯民宅定罪标准
一、侵入他人住宅,无故闯入他人住宅,不经他人同意,在他人住宅
内居住,或者在他人住宅内藏身或作案等;
二、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如擅自开门,撬锁,摧毁屋内家具、门窗、墙壁等,以达到入住或作案的目的,或者利用他人住宅的环境作坏事。
根据以上规定,私闯民宅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以示警戒,保护公民住宅权益。
一般来说,犯罪行为人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根据犯
罪程度适当处以拘役,拘留或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或赔偿。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有个头条的粉丝私信问一个问题:因为债务纠纷,对方当事人把生病的老父亲强行抬到他的家中,拒不离开,搞得他们一家人有家不能回。
辖区民警出警的之后,也是让他们去协调债务纠纷,对对方“私闯民宅”这个事情不作处理、不做处罚。
他不仅就疑惑了:“私闯民宅”不是违法行为吗?!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处罚呢?!在执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私闯民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是非常多见的!但是,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也较为常见。
自己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十几年也没有以“非法侵入住宅”对行为人做过治安处罚,在法制工作几年,也没有审核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有关统计,现在全国每年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百起。
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非法入侵民宅怎么处理(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古代法还是现代法,无论是国外法还是国内法,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是明确禁止的,禁止他人“私闯民宅”,如有违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条如此明确,这样严格,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很少追究和处罚呢?首先,是建国以来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对于私产、私权的认识问题,与住宅相关的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休息权等人身自由权有一个逐步建设、完善的过程。
最严重的是十年动乱当中,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实行抄家、揪斗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惨痛教训。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基础手段,已经与由其他犯罪行为追究处罚。
比如:入室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抢劫,强奸等。
第三,因为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产生矛盾,出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很多以民事纠纷作调解处理。
最后,就是在执法中顾及所谓社会效果,而将此类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3款,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允许,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住宅权利的犯罪行为。
侵入住宅的形式较多,包括翻越围墙、攀爬窗户、破门而入等。
不仅如此,未经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比如,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不断前往对方住宅,而对方对此表示反感,就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然而,为了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合法权利人允许;二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
所谓合法权利人,就是指住宅的主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在此基础上,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住宅才属于违法。
在刑法中,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刑罚较重。
一般情况下,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庭将依据其犯罪情节进行定罪处罚,罪犯将面临几个月的监禁甚至几年的徒刑。
总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危害性极大,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生活困扰和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切实加强此罪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公民住宅权益。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范能力,避免遭受类似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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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逮捕措施化解社会矛盾——阎良检察院联合公安分局召开专题研讨近日,阎良区院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慎用逮捕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题与公安阎良分局进行了研讨。
研讨会由区院分管副检察长、侦监科、公诉科的业务骨干及分局分管副局长、法制科、刑侦队的业务能手参加。
大家结合平时办理的刑事案件,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最终就逮捕措施的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研讨会围绕七个议题展开:一是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等,对其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不采用逮捕措施;三是对于违反取报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转捕;四是树立常见的刑事自诉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8类案件)引导分流理念;五是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轻伤害)逮捕标准的细化;六是盗窃案件逮捕标准的细化;七是交通肇事案件逮捕标准的细化。
公安局、检察院两家联合,探索建立《使用逮捕措施的评价机制》,主要是对捕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的一些案件进行逮捕评价,例如对于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共同了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性质,深入矛盾双方的社会关系积极促成和解,从而达成合理性赔偿。
通过专题研讨会的召开,分局领导及参会其他人员进一步了解了慎用逮捕措施的意图,阎良区检察院的做法也在开展“三项”活动中推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服务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供稿人:朱正华)10、胡金仓非法侵入住宅案宣城市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受案经过2007年10月31日晚20时30分许,宁国市宁墩镇宁墩村红桥组村民胡金仓与同村村民王宁华因矛盾纠纷发生口角引发斗殴,王宁华用菜刀将胡金仓砍伤。
2007年11月1日宁国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家属对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意见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追究胡金仓法律责任。
我院侦查监督科得知情况后于11月1日提前介入该案,了解案情。
二、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王宁华发生矛盾纠纷。
2007年10月31日晚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携带钢筋棍伙同陈双六等人来到被害人王宁华住处,被告人胡金仓先站在被害人王宁华住宅楼下与王发生争执,后未经允许,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持钢筋棍伙同陈双六强行冲入被害人王宁华住宅一楼至三楼的楼梯道上,后被王宁华之妻付晓姣劝阻。
犯罪嫌疑人胡金仓退至一楼楼道时,用手中钢筋棍敲击被害人王宁华家放置一楼楼道的空调机,被害人王宁华听到响声手持菜刀即从三楼冲下追赶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在一楼楼道口卷闸门与公路交界处二人发生殴打,后双方均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伤势程度为重伤,被害人王宁华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供述,被害人王宁华陈述,证人付晓姣、付建、陈双六、李嘉、刘海兵、胡志刚、倪志祥、张志军、黄美芬等人证言、刑事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空调机被击打痕迹照片、作案工具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住宅土地使用权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实施侦查监督过程。
1、检察机关意见:我院侦查监督科在2007年11月1日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伙同他人随身携带钢筋棍等凶器,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严重地妨碍了受害人王宁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给受害人王宁华的生活带来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为其及其家人带来恐惧心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依法应当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刑事责任。
侦查监督科立即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案情,提请批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胡金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为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不受影响,保障公民的居住安宁,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公正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检察长决定,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于2007年11月1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宁检捕不立通[2007]026号),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但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
2、公安机关意见:2007年11月7日,宁国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宁华。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因与被害人胡金仓发生口角冲突引起打架,造成犯罪嫌疑人王宁华用菜刀将被害人胡金仓头部砍成重伤,被害人胡金仓用铁棍将犯罪嫌疑人王宁华打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王宁华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宁华。
被害人胡金仓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受轻微伤,且其本人受重伤,是案件受害人,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不予立案,不予追究被害人胡金仓的刑事责任。
我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通过提前介入和审查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与被害人胡金仓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致使被害人胡金仓受重伤,是被害人胡金仓非法侵入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住宅而引起的。
犯罪嫌疑人王宁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胡金仓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被害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院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我院又于2007年11月9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宁检通立[2007]1号),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查处。
四、侦查监督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到我院《通知立案书》后,于2007年11月15日决定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犯罪嫌疑人胡金仓进行立案,立案决定书为宁公刑立字[2007]1147号,并及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我院。
2008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侦查终结被移送我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2008年4月15日,我院公诉科以宁检刑诉[2008]56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5月12日,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胡金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案件查处效果被告人胡金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案发当地造成强烈反响。
当地群众对胡金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一方面感到惊奇,另一方面为受害人王宁华的住宅权得到维护感到欣慰。
这起案件的查处使当地群众更加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了人民群众学法兴趣和热情,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虽然被告人胡金仓被判处缓刑,但该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有效地维护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为行报复闯入他人住宅打砸、占有物品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2009年10月,新洲区三店街居民蔡某某经人介绍与离婚女子刘某某认识后结婚,刘某某一直认为自己与前夫涂某某结婚4年“吃了亏”,遂多次怂恿蔡某某去涂某某家扯皮、为其出气,并以离家出走相威胁。
蔡某某为了哄回妻子,于2010年12月期间多次到涂某某家中骚扰,持石块打破涂某某家的玻璃,涂某某被迫加高院墙进行阻拦。
2011年1月20日晚,蔡某某在酒后又以拿走刘某某衣服为由,携带钢管强行闯入涂某某家中,对涂某某家中的电视机、电视柜、窗户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并趁涂某某母亲到屋外喊人、家中只有涂某某现任妻子及孩子时,拿走其家中的一部DVD影碟机。
经鉴定,影碟机价值人民币405元,被打砸物品价值人民币546元。
二、定性分歧本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某是以报复之名,闯入他人家中打砸物品,后临时起意,趁家中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不敢反抗之机,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某以报复之名,多次到涂某某家中无理取闹,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行拿走他人财物,属于强拿硬要,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蔡某某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打砸物品,并趁机拿走他人家中财物,情节恶劣,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并未对正在家中的涂某某母亲及妻儿人身实施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其目的是去找涂某某扯皮,为刘某某出气,并且事后蔡某某辩解:听刘某某说该影碟机是她的,所以才拿走。
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非法占有该影碟机的主观目的不明确,且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从犯罪对象的选择和起因来看,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且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一般均事出无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受妻子刘某某怂恿,为帮刘某某“出气”而到涂某某家中打砸物品,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是事出有因,犯罪行为有明确的针对性,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且毁损、占用财物的数额不大,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该罪为行为犯,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为了报复出气,强行闯入他人家中,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并强行拿走他人物品,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全,情节恶劣,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亟待细化2012.05.09 17:06:22 河南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违法行为,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除罚则规定不相同外,法条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表述基本相同。
而且司法机关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侵入住宅的类似行为,有的做处治安管理处罚处理,有的做刑事立案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