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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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逮捕措施化解社会矛盾
——阎良检察院联合公安分局召开专题研讨
近日,阎良区院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慎用逮捕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题与公安阎良分局进行了研讨。
研讨会由区院分管副检察长、侦监科、公诉科的业务骨干及分局分管副局长、法制科、刑侦队的业务能手参加。大家结合平时办理的刑事案件,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最终就逮捕措施的适用达成一致意见。研讨会围绕七个议题展开:一是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等,对其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不采用逮捕措施;三是对于违反取报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转捕;四是树立常见的刑事自诉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8类案件)引导分流理念;五是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轻伤害)逮捕标准的细化;六是盗窃案件逮捕标准的细化;七是交通肇事案件逮捕标准的细化。公安局、检察院两家联合,探索建立《使用逮捕措施的评价机制》,主要是对捕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的一些案件进行逮捕评价,例如对于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共同了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性质,深入矛盾双方的社会关系积极促成和解,从而达成合理性赔偿。
通过专题研讨会的召开,分局领导及参会其他人员进一步了解了慎用逮捕措施的意图,阎良区检察院的做法也在开展“三项”活动中推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服务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供稿人:朱正华)
10、胡金仓非法侵入住宅案
宣城市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一、受案经过
2007年10月31日晚20时30分许,宁国市宁墩镇宁墩村红桥组村民胡金仓与同村村民王宁华因矛盾纠纷发生口角引发斗殴,王宁华用菜刀将胡金仓砍伤。2007年11月1日宁国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家属对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意见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追究胡金仓法律责任。我院侦查监督科得知情况后于11月1日提前介入该案,了解案情。
二、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王宁华发生矛盾纠纷。2007年10月31日晚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携带钢筋棍伙同陈双六等人来到被害人王宁华住处,被告人胡金仓先站在被害人王宁华住宅楼下与王发生争执,后未经允许,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持钢筋棍伙同陈双六强行冲入被害人王宁华住宅一楼至三楼的楼梯道上,后被王宁华之妻付晓姣劝阻。犯罪嫌疑人胡金仓退至一楼楼道时,用手中钢筋棍敲击被害人王宁华家放置一楼楼道的空调机,被害人王宁华听到响声手持菜刀即从三楼冲下追赶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在一楼楼道口卷闸门与公路交界处二人发生殴打,后双方均受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伤势程度为重伤,被害人王宁华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供述,被害人王宁华陈述,证人付晓姣、付建、陈双六、李嘉、刘海兵、胡志刚、倪志祥、张志军、黄美芬等人证言、刑事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空调机被击打痕迹照片、作案工具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和照片、住宅土地使用权证、鉴定结论等证
据予以证实。
三、实施侦查监督过程。
1、检察机关意见:我院侦查监督科在2007年11月1日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胡金仓伙同他人随身携带钢筋棍等凶器,未经他人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严重地妨碍了受害人王宁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给受害人王宁华的生活带来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为其及其家人带来恐惧心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依法应当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胡金仓刑事责任。侦查监督科立即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案情,提请批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为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不受影响,保障公民的居住安宁,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公正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检察长决定,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于2007年11月1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宁检捕不立通[2007]026号),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但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
2、公安机关意见:2007年11月7日,宁国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因与被害人胡金仓发生口角冲突引起打架,造成犯罪嫌疑人王宁华用菜刀将被害人胡金仓头部砍成重伤,被害人胡金仓用铁棍将犯罪嫌疑人王宁华打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王宁华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宁华。被害人胡金仓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王宁华受轻微伤,且其本人受重伤,是案件受害人,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不予立案,不予追究被害人胡金仓的刑事责任。
我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通过提前介入和审查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与被害人胡金仓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致使被害人胡金仓受重伤,是被害人胡金仓非法侵入犯罪嫌疑人王宁华住宅而引起的。犯罪嫌疑人王宁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胡金仓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院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我院又于2007年11月9日向宁国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宁检通立[2007]1号),要求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查处。
四、侦查监督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到我院《通知立案书》后,于2007年11月15日决定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犯罪嫌疑人胡金仓进行立案,立案决定书为宁公刑立字[2007]1147号,并及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我院。2008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侦查终结被移送我院公诉科审查起诉。2008年4月15日,我院公诉科以宁检刑诉[2008]56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胡金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5月12日,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胡金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案件查处效果
被告人胡金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案发当地造成强烈反响。当地群众对胡金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一方面感到惊奇,另一方面为受害人王宁华的住宅权得到维护感到欣慰。这起案件的查处使当地群众更加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了人民群众学法兴趣和热情,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虽然被告人胡金仓被判处缓刑,但该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有效地维护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