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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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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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殊作业环境下从事作业的人员,包括高空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电焊作业人员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办理特种作业培训许可资质;2. 有专业化培训教师及辅导员;3. 有培训教材和设施,并具备实际作业环境模拟条件;4. 有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和记录管理系统。
三、培训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环节:1. 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工种进行设置,包括特种作业作业环境、特种设备使用方法、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等。
2. 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重点强调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熟悉应急措施等。
3. 实操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练习,包括模拟特种作业环境下的作业行为、使用特种设备等。
4. 考核评估:经过培训后,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笔试、实操考核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能力评估等。
四、培训考核管理培训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培训考核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确保培训考核的有序进行。
2. 培训考核记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培训过程、培训成绩和考核结果等,以备后续管理和监管。
3. 培训考核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颁发培训考核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姓名、特种作业工种、培训合格日期等内容。
4. 培训考核监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监管,包括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教材的审核、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临时停工:对未通过培训考核或未经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临时停工处理,确保其安全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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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等技术知识。
2. 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岗位和特种设备类型进行针对性设置,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三、培训形式。
1.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保证培训效果。
2.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四、考核管理。
1.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管理措施。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考核成绩等信息。
2. 对于未经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六、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实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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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安全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地下矿井设备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通过岗前培训、定期技能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标准和工作程序;(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四)特种设备的常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定期技能培训应当根据作业人员工作年限和技能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培训内容应当注重实际操作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培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培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验。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定期技能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审查考核。
第十条审查考核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级、历史事故记录以及相关操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审查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一)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工作原理和操作要点等内容。
(二)实际操作考核应当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考核人员应当熟练、规范地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体检、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技能培训,不得从事本人不熟悉或者资质不符合的特种设备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操作工具,保证作业过程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范文(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7bfc9db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6.png)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范文1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范文(2)一、培训考核目的和基本要求(一)培训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目的是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能够熟练、安全地开展特种作业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要求1. 培训内容:尊重特种作业性质和特点,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需求,设计培训课程。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形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实操演练、模拟操作等。
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方式。
3. 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个环节。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二、培训考核机构和人员(一)培训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该机构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授权。
(二)培训考核人员1. 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团队,确保培训教师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和技能。
2. 考核人员:培训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核组织,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实施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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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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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如下:一、培训机构的要求:1.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2. 培训机构必须有专业的培训师资,能够授课并进行实操指导。
3. 培训机构必须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和器材,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课程的要求:1. 培训课程内容必须包括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注重实践操作的培训。
2. 培训课程应根据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针对性进行培训。
3. 培训课程应根据不同级别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分类,分级进行培训。
三、培训考核的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2.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实操考核等形式,以确保培训质量。
3. 考核结果应明确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记录和档案的要求:1. 培训机构应对每次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
2. 特种作业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培训成绩和培训证书的颁发情况。
五、培训周期的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水平。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周期应根据特种作业的要求来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六、违规处理和惩罚措施:1. 对于培训机构不符合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2.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暂停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要求:1.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培训质量。
2.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各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二)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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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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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其安全技术水平,规范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目标是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需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能够独立、安全、高效地进行特种设备作业。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应建立完满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的内容、对象、方式、周期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由经过培训培训师或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进行。
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特种设备的操作原理和安全注意事项;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出;4.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应急措施;5.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依据自身情况订立个人学习计划,参加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周期为一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依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培训。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转岗或者升职时应重新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考核应包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特种设备的分类、结构和工作原理;2.特种设备的操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3.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故障排出;4.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理和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二条实践操作考核应包含以下内容,考核不得借用特种设备进行,应采用模拟或者实际工作场景进行考核:1.特种设备的开机和关机操作;2.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3.特种设备的日常操作流程;4.特种设备的紧急事故应急处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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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计划第三条编制工作1.企业应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和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订立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计划。
2.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计划应涵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础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培训记录管理1.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记录,包含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相关信息。
2.安全技术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便于跟踪、查询和统计。
第三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第五条培训形式1.安全技术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引导、在线培训等形式进行。
2.不同岗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依据实际需要订立相应的培训方式。
第六条培训方法1.安全技术培训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采用理论教学、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2.培训教材应具有权威性和应用性,内容清楚、易于理解。
第七条培训考核1.安全技术培训结束后,要进行培训考核。
2.培训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实操操作、口头答辩等形式,其中实操操作考核必需在特种设备作业现场进行。
3.培训考核结果以合格和不合格作为评定标准,不合格人员需重新接受培训。
第八条培训考核记录管理1.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记录,涵盖培训考核成绩、考核日期、考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应与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相结合,作为评定人员本领和安全意识的紧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管理第九条成绩录入和整理1.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应及时录入,并进行整理。
2.成绩整理应依照不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岗位进行分类,方便查询和分析统计。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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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fe5dbc12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6.png)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二、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2.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的学习;3.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学习;4.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5.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6.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
四、考核方式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考核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1.理论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的理论考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2.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能力;3.综合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综合能力。
五、考核合格证书和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后,将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证书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成绩、有效期等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期或更新。
六、培训和考核记录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行记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等信息;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等相关文档;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记录等数据。
七、监督和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的质量和合规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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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篇:总则一、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操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热工、电梯安装调试员等)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培训机构:本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培训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四、特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管理要求:1. 本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相应的特种作业。
2. 各级领导和管理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制度和管理要求。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4.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未经培训、考核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5. 特种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修理和检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篇:培训考核一、培训对象:本单位从事或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二、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60%以上时间为理论培训,其余为实践培训。
每次培训不得多于50人。
培训期间必须实行全日制教学制度。
三、培训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2. 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3. 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4. 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5. 特种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故障排除四、培训考试:1. 培训结束后,本单位组织考试,对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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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培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 考核管理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由特种设备部门负责,设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
3. 考核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3.1 专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通过理论考核,掌握特种设备的基本原理、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特种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等。
3.2 安全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通过实际操作考核,熟练掌握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能够正确使用设备,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并能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3.3 安全意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通过安全意识考核,了解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和安全风险,具备安全意识,能够正确判断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养成安全工作习惯。
4. 培训形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4.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讲授、教材学习、案例分析等方式,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
4.2 实践操作通过实地操作、模拟训练等方式,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技巧,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3 视频学习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相关的培训视频,让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过观看视频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5. 考核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5.1 理论考试考核人员应进行理论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5.2 实际操作考试考核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模拟现场,考核人员需要熟练操作设备,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并保证操作安全。
5.3 综合能力考核考核人员应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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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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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复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特种作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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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引言特种设备在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规范其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为了指导企业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从而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拥有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化工、建筑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3.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以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
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特种设备的运行原理和基本结构特种设备的运行原理和基本结构是特种设备作业的首要知识点,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等内容。
3.2 特种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特种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是防范设备运行事故的重要措施,包括特种设备的巡视、清洗、保养、更换等相关操作。
3.3 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并依照规定执行。
3.4 特种设备操作技术和应急措施特种设备操作技术和应急措施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备的技能和知识,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的正确方法以及万一发生事故,应如何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 安全技术培训方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方法可分为课堂培训和实践技术操作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4.1 课堂培训课堂培训是专业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可以采用讲解、演示、讨论、考试等方式,向学员传授特种设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2 实践技术操作实践技术操作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时必须参加的具体操作实践环节。
通过模拟装置或在实际设备上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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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前言特种设备是指具有爆炸、腐蚀、中毒、放射性、高压、高温、低温、高高度等不安全因素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必需由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操作过程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是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操作方法;(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及保养;(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四)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依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不同推行细则。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是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考核,考核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
考核内容应当同培训内容相一致,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规程;(二)特种设备结构和工作原理的认得;(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四)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及保养;(六)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应急措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考试合格标准通常情况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通过国家信访委或特种设备检验及评定中心。
考试合格的标准应当有:安全技术考核成绩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各项标准要求,每项考核都需及格。
五、培训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当重视安全技术学问的传授,设置完整的教学设施和实物器材,定期检查演练操作流程,保证培训后学员取得相关考试合格结果。
六、考核机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设备、教员和考试组织人员,认真对待考试工作,肯定保密考试内容,保证考试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文(4篇)](https://img.taocdn.com/s3/m/7eddc046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5d.png)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特种作业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科学: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
(三)全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和责任意识进行全方位培训和考核。
(四)周期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五条理论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特种作业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三)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及其防控措施;(四)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二)特种作业的操作技巧和注意事项;(三)特种作业的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四)特种作业的异常情况处理及紧急救援方法。
第七条安全技术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和教具。
第八条安全技术培训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时长和频次,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参加,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并按要求补课。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实际操作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严肃的原则。
第十二条考核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岗位需求和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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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的工作,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是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进行规范。
一、培训考核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维护知识,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等。
2.特种作业安全技能和知识,包括特种作业的原理和应用、特种作业关键技能和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安全标准、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二、培训单位和考试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考试机构应当是通过国家认定并具备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的机构。
培训和考试机构应当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专业的实验室、规范的培训考试管理制度等。
三、培训考核内容和流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和流程应当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
1.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特种作业的危险性、特殊性和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备、器材、场地、工作环境等方面,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设备和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2)特种作业关键技能的掌握和应用,包括如何正确地进行特种作业、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等。
(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4)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知识,如何识别危险、预防事故等。
2.考核流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计划并通过考核,才能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考核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2)实际操作练习。
实际操作练习是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关键技能的重要环节。
实际操作练习应当在专业安全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3)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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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