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发展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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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2011-2020年)

前言

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是一种缓变性地质灾害。

我国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地区地面沉降灾害日趋严重,并伴生了地裂缝灾害。目前,全国遭受地面沉降灾害的城市超过50个,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地面沉降造成建筑物地基下沉、房屋开裂、地下管道破损、井管抬升、洪涝及风暴潮灾害加剧等一系列问题,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地面沉降灾害具有形成

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防治难度大、难以恢复等特点,已成为影响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确保重大基础工程结构的安全稳固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作出的安排,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法制办、地震局等部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水利部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有关省(市)的相关单位编制了《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对象主要是指由地下水、地下热水、油气等地下流体资源开采和工程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所引发的地

面沉降。《规划》范围为全国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区域。《规划》以2010年为基准年,2011-2015年为近期规划期,2016-2020年为远期规划期。《规划》资料依据截至2010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一)地面沉降概况及危害

我国地面沉降最早发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市和天津市,到60年代,两市地面沉降灾害已相当严重。70年代起,长江三角洲的苏(州)-(无)锡-常(州)、杭(州)-嘉(兴)-湖(州)等主要城市和河北平原东部地区也相继出现地面沉降。80年代以来,地面沉降范围从城区开始向农村扩展,并伴生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害进一步加重。2009年调查与监测结果显示,全国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地区达到7.9万平方千米,发生地面沉降的城市超过50个,地面沉降的程度和范围有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的趋势。

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区累计沉降量超过200毫米的面积近1万平方千米,其中上海中心城区和江苏无锡等沉降中心的最大累计沉降量超过2500毫米。苏锡常地区因差异性沉降而出现地裂缝。

华北平原是我国地面沉降连片分布范围最大的地区,累计沉降量大于200毫米的沉降面积达6.2万平方千米。其中

天津市和沧州地区地面沉降中心最大累计沉降量超过2500毫米。此外,在沧州、衡水和保定等地区不同程度地发生地裂缝。

汾渭盆地地面沉降量累计大于200毫米的沉降面积达7000平方千米,同时出现大量地裂缝。

地面沉降的发生过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形成便难以恢复。地面沉降使地面高程降低,造成城市防汛设施的防御能力降低,沿海城市风暴潮加剧;造成江河桥梁净空减少,内河航运受阻,码头受淹;导致深水井井管抬升、倾斜、甚至脱裂报废。地面不均匀沉降造成建筑物地基下沉,基础和墙体开裂,房屋等建筑物损坏;引发铁路路基、桥梁基础工程不均匀下沉,威胁高铁列车行驶安全。地面沉降对现有的基础设施,如输排水管道、高架道路、燃气管网、通讯线路等也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增大维护成本。

(二)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现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地面沉降防治工作。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地面

沉降防治工作力度,在地面沉降调查、监测和地下水控采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防治工作初见成效。

1.地面沉降防治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取得积极进展。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面沉降纳入我国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之一,有力推进了依法防治地面沉降灾害工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地面沉降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实施了地面沉降防治专项规划。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地面沉降调查、监测与防治等技术规程逐步完善,正在形成国家标准。近年来,全国各地加强了对公众的地面沉降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分别建立了地面沉降展示馆,成为地面沉降防治科普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基地,对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科学知识和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2.区域地面沉降防治协调机制基本建立。2007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法制办、地震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全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2004年5月,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共同建立了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实现了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监测的整体联动,为促进跨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和综合防治奠定了基础。

3.地下水控采与超采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解决地下水超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问题,相关省(区、市)以控采和治理超采为重点,加强了地下水资源管理,实行了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公布了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实施了地下水压采和限采。组织编制了《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相关省(市)地下水压采目标与任务。江苏省人大颁布了《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苏锡常地区基本实现地下水全面禁采。浙江省杭嘉湖地区以及沿海平原区均实施了地下水禁采与限采工作。天津市自2007年到2010年,地下水开采量减少了1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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