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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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一般效力,物权的特别效力。

二、物权的一般效力

包括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1、支配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是物权的最基本效力。包括完全物权(所有权)和不完全物权(他物权)。

2、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按照其程度分为绝对排他效力、相对的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表现为物权对债权之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之排他效力以及物权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特别效力

1、主要指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上的救济力或保护力。从权利的角度观之,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回复其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性质通常认为,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之一。

3、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即物权的追及权。

表现: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②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一、概念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让予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相应物权,原动产物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须让予人占有该项动产,并且该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

3、须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4、须受让人自无权处分人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5、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6、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7、须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若经所有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

2、若未经追认,善意受让人依然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3、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行为往往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行使。

4、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该财产上原有之负担均归于消灭,但取得人知道有该负担的除外。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物权法定原则

1、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2、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强制(3)公示方法强制

3、法律后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特别规定。

(2)法律无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主设立,否则无效。

(3)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的约定有悖于法律内容者,行为有效,但约定违反法律的部分无效。

(4)不遵守物权法定方式的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原则进行处理。

4、设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4)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

(5)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1)概念: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的原则。

(2)立法理由:

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3)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①物权存在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4)物权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②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③善意保护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2、公信原则

(1)概念: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①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②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②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③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4)物权公信原则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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