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述题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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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物权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物权法规定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和责任B. 物权法只适用于不动产,对于动产没有约束力C. 物权法规定了人们对于他人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D. 物权法只适用于个人财产,对于企业财产无效【答案】A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以债权为担保,享有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B. 抵押权只能成立在不动产上,不能成立在动产上C.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土地部门的登记备案D. 抵押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担保债权的数额【答案】A3. 物权法中规定了下列哪种方式的物权转让需要办理公示手续:A. 合同约定的不动产转让B. 遗赠的不动产转让C. 赠与的不动产转让D. 继承的不动产转让【答案】A二、判断题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物的权利属于物权的范畴。
【答案】正确2.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答案】错误3. 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仅限于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物权法对于遗赠财产的规定。
【答案】物权法规定,遗赠财产的转移需经过遗嘱的方式,遗赠人在遗嘱中明确表达对特定财产的转移意愿。
受遗赠人需在遗赠人死后承受该财产的权责,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 解释并举例说明物权法中的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占有并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
例如,甲借款给乙,为了保证甲能够收回借款,乙将其汽车作为担保物权交付给甲。
在这个例子中,借款是债权,汽车作为质权物。
四、论述题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2物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中,物权的分类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债权2. 以下哪一项不是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A. 排他性B. 优先性C. 相对性D. 绝对性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适用以下哪一项原则?A. 法定原则B. 自由原则C. 公示原则D. 公序良俗原则4. 物权法中,关于物的占有,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占有是物权的一种表现B. 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C. 占有是物权的前提D. 占有是物权的保障5. 以下关于物权的保护,说法错误的是?A.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B.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C.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D.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只能请求排除妨碍##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2. 请解释物权法中物权的排他性,并举例说明。
3. 阐述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并简述其适用条件。
##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张三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被李四先行抵押给了银行。
请分析张三和李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说明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王五拥有一块土地,他将土地出租给了赵六,租期为五年。
在租期内,赵六未经王五同意擅自将土地转租给了钱七。
请分析该转租行为的法律效力,并讨论王五和赵六、钱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四、论述题(共30分)论述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及其重要性。
请注意:以上试题仅为模拟题目,实际考试内容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
考生应以学校或教育机构提供的官方考试大纲和指南为准。
物权法试题库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调整的是以下哪类关系?A. 债权关系B. 合同关系C. 物的占有和利用关系D. 知识产权关系答案:C2. 物权的种类包括以下哪项?A. 债权B. 知识产权C. 继承权D. 担保物权答案:D3.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行为B. 物C. 服务D. 信息答案:B4.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答案:B5. 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所有上述效力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中的物权包括以下哪些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债权答案:A, B, C2.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A. 原始取得B. 继受取得C. 强制取得D. 赠与取得答案:A, B3. 以下哪些属于物权法的保护方法?A. 返还原物B. 排除妨碍C. 恢复原状D. 赔偿损失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物权法只保护个人对物的占有权。
(对/错)答案:错2. 物权的排他效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对/错)答案:对3.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可以追索到物的任何占有人。
(对/错)答案:对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答案: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则,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多个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等其他权利实现的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乙向甲借款并用该土地设立了抵押权。
后甲将土地卖给了丙,但未告知丙该土地已设立抵押权。
问:丙能否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乙的抵押权是否受影响?答案:丙可以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因为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土地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
但是,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使物的所有权转移,抵押权依然存在。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一、名词解释1、准共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二、简答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多样性(5)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主导性2、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3、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3)、公平合理(4)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4、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5、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
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8),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物权法大学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大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指:A. 物权的主体B. 物权的标的C. 物权的内容D. 物权的效力答案:B2.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债权D. 质权答案:C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何时起发生效力?A. 合同成立时B. 合同生效时C. 合同履行时D. 登记时答案:B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A. 返还原物B. 排除妨碍C. 赔偿损失D. 支付违约金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处分效力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A. 返还原物B. 排除妨碍C. 赔偿损失D. 支付违约金答案:ABC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处分效力答案:ABC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些行为可以导致物权的设立?A. 买卖B. 赠与C. 继承D. 抵押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
答案:错误2.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答案:错误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
答案:错误4.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答案:正确5.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定义。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案: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权利主体的合法性、物权客体的确定性、物权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物权设立的合法程序。
3. 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保护方式?答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哪些条件?A. 必须有合同B. 必须有法律行为C. 必须有登记D. 必须有交付答案:B3.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质权答案:C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诉讼B. 仲裁C. 调解D. 所有上述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A. 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B. 买方明知卖方无权处分C. 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D. 买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答案:B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优先性。
(对)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3.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只包括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交付。
(错)5.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对)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绝对性指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优先性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定性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法中,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答:物权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使物权产生;变更是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转让是指物权从一物权人转移给另一物权人;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如何处理?答:根据物权法,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张某仍不能履行,银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多选或少选不给分,共30分)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4、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
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C、XXX在公开铺设通信光缆D、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5、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有( )。
A、城市郊区的土地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时,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C、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D、城镇住民的宅基地6、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B、乙C、丙D、丁7、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渣滓扔掉,没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元国库券。
乙发现后,欲据为己有。
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
对此案的分析,以下各项中精确的是( )。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
物权法论述及答案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打印:1、试述物权法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③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④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
1、试述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上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确立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等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物权的确权与合法性:即法律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的合法性和确权。
物权法强调保护合法取得和合法转让的物权,以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可靠。
2. 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法律确保物权人对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赋予物权人追索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权利。
3.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物权:物权法要求平等对待不同形式的物权,不偏袒某一类物权或物权人,确保各类物权的平等保护。
4. 公示原则:物权法鼓励物权人通过合法的登记、公告等方式公示其物权状况,以提供对外第三人的知悉机会和保障公平交易。
5. 第三人善意保护原则:物权法要求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善意取得他人物权的第三人。
在满足合法获得物权的要求下,第三人在合理情况下可以取得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6. 不得滥用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注意禁止滥用物权,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人的行使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7. 物权保护与公益平衡原则:物权法要求平衡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确保物权保护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物权法简答论述题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什么叫物权?P6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有哪些特性?P6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支配,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
亦即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包括一切可以对标的物实施的任何行为。
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
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
另一方面是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对标的物的全部利益,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享受通过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利益。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即权利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任何人。
自己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妨害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如果实施了妨害,物权人可依物权请求权加以救济,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的物权。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和排他性)物权因是权利人之际分配标的物的权利,股故在对外关系上,物权必有排除他人的干涉,而由物权人独占的、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性质和效力。
物权的独占性、排他性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它们反映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由后者而生。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演进,其客体还会不断扩大。
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物权都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的客体。
6,追及性即无论他人对标的物取得何种权利,都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追及性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属性,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另一标志。
7,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等,均需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B 建设用地使用权C 典权D 海域使用权2.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年、月、日审议通过,共有5章247条。
A 2007.3.17B 2007.3.16C 2007.10.1D 2007.5.14. 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
A 地役权B 地上权C 质权D 所有权5. 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
A 地上权B 抵押权C 质权D 留置权6.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
A 典权B 抵押权C 留置权D 质权7. 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 确定无效D 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8.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 8月7日B 8月8日C 8月9日D 8月15日9. 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 现实交付B 简易交付C 指示交付D 占有改定10. 2007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拖拉机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拖拉机,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拖拉机被盗。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 乙2/311. 同一项财产( )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A 不能B 能C 有时能,有时不能D 由当事人约定是否能12. 没收是属于所有权的( )。
物权法论述题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的论述1)一、所有权权能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实施的各种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银行利息、租金等;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规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范畴内,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天然孳息。
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即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即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樱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时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
消极权能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限制在网络协调员看来,所有权问题就是你拥有自己的生产设施,在某种程度上,你关心的问题就是充分利用你的生产能力而不是响应客户的需求。
物权法简答论述整理
物权法简答论述题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分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是从权利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动产交付的方式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六、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1.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物权法考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下列哪个不属于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A. 所有权B. 地役权C. 优先购买权D. 工资收入权2. 下列哪个行为可以构成侵权?A. 强迫他人签订合同B.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租赁物C. 发布虚假广告D.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3. 受让人订立的有关设立物权的契约是指下列哪种?A. 合同B. 买卖合同C.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D. 土地使用权合同4. 下列哪种情况下,物权发生时,物的价值比债权价值明显减少?A. 抵押物公示期限届满B. 共有不独立享有抵押物C. 用户提前归还租赁物D. 使用人违约5. 依照我国法律,下列哪项属于物权的主要内容?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违约责任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所有权人有除原有权利外的一切权利。
(正确/错误)2. 地役权的设立不需要依法登记。
(正确/错误)3. 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后,承租人的租赁权继续有效。
(正确/错误)4. 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财产物进行单独处分。
(正确/错误)5. 权利人可以对他人违反使用权拥有的用益收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正确/错误)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解释物权法中的追索权。
2. 简述共有和共有分割。
3. 什么是动产担保物权?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某公司因违反租赁合同规定,提前收回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
请分析承租人在物权法下的权益,并阐述承租人可以采取的合法行动。
五、论述题(共40分)请结合实际案例,阐述物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答案】一、选择题1. D2. C3. A4. C5. A二、判断题1. 正确2. 错误3. 正确4. 错误5. 正确三、简答题1. 追索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要求他人履行或者承认物权的一种权利。
2. 共有是指多个人共同享有某一财产物的权利,共有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物进行分割或者确定各自权益的一种行为。
3.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财产设立为担保物品,以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物权。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一、名词解释1、准共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二、简答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多样性(5)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主导性2、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3、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3)、公平合理(4)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4、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5、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
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8),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完整word版)物权法论述题
论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1、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一般效力,物权的特别效力。
二、物权的一般效力包括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1、支配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是物权的最基本效力。
包括完全物权(所有权)和不完全物权(他物权)。
2、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按照其程度分为绝对排他效力、相对的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表现为物权对债权之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之排他效力以及物权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特别效力1、主要指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上的救济力或保护力。
从权利的角度观之,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回复其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其性质通常认为,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之一。
3、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即物权的追及权。
表现: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一、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让予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相应物权,原动产物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独占性原则C. 私权保护原则D. 公平交易原则答案:D2. 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哪个不属于动产?A. 汽车B. 土地C. 手机D. 书籍答案:B3. 下列哪个权利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A. 使用权B. 期限权C. 担保权D. 扣押权答案:C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可以设立在下列哪种情况下?A. 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汽车作为担保物B. 债务人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房屋作为担保物C. 债务人因旅行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珠宝作为担保物D. 债务人因医疗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医疗设备作为担保物答案:A5. 根据我国《物权法》,部分物权除了依法取得外,还需满足什么条件?A. 需要所在地政府的授予B. 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要求C. 需要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D. 需要具备知识产权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答案: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动产、不动产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其特点包括:永久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保护性。
2. 简述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答案: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取得标的物、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标的物可供抵押、抵押权人在标的物上优先公示等。
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申请拍卖标的物等。
3. 简述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
答案: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完善物权保护职能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不动产网签的管理和监督等。
4. 简述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
答案: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包括:债务履行行为的合法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抵押物能够明确确定和交付等。
三、论述题论述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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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1、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一般效力,物权的特别效力。
二、物权的一般效力包括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1、支配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是物权的最基本效力。
包括完全物权(所有权)和不完全物权(他物权)。
2、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按照其程度分为绝对排他效力、相对的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表现为物权对债权之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之排他效力以及物权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特别效力1、主要指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的法律上的救济力或保护力。
从权利的角度观之,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回复其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其性质通常认为,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之一。
3、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即物权的追及权。
表现: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一、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让予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相应物权,原动产物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
2、须让予人占有该项动产,并且该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
3、须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4、须受让人自无权处分人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5、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6、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让予人没有处分权。
7、须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若经所有人追认的则行为有效。
2、若未经追认,善意受让人依然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3、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行为往往同时构成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行使。
4、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该财产上原有之负担均归于消灭,但取得人知道有该负担的除外。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2、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强制(3)公示方法强制3、法律后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特别规定。
(2)法律无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主设立,否则无效。
(3)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的约定有悖于法律内容者,行为有效,但约定违反法律的部分无效。
(4)不遵守物权法定方式的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原则进行处理。
4、设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5)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论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1)概念: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的原则。
(2)立法理由: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3)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①物权存在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4)物权公示的效力:①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②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③善意保护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2、公信原则(1)概念: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①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②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①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②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③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4)物权公信原则的救济①动产占有②不动产登记③如果第三人明知该公示错误而为民事行为,则不生法律效力。
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1)不动产物权变动后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登记。
(2)取得他人的不动产前,要充分审查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簿,以确认对方是否对该不动产有处分权。
(3)不动产转让协议达成后要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转让人对该不动产的再次处分。
(4)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应当及时申请异议登记。
(5)动产变更要及时交付。
(6)需登记的动产物权的产权产生与变动也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论我国担保物权的种类及未来发展趋势一、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1、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2、质权是指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人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发展趋势1、担保物权独立性增强传统担保物权法认为,担保物权是为优先实现债权而设,具有较强的附属性。
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抵押权应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在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之间存在两个原则:一是抵押权在被担保债权不存在时,亦不可能存在;二是抵押权乃附随于债权的命运。
遵守上述两原则者,便为抵押权之附随性”①。
担保物权完全从属于被担保债权,对担保权人之保护固称周详,但完全无视担保标的价值之多样化,不但扼杀了担保物权本身的制度活力,而且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
担保物权的独立性遂引起重视。
所谓担保物权独立性,是指担保物权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与功能,为一种独立的价值支配权。
它可在不同的主体间自由流转,使设定的一项担保物权能为复数债权担保,从而使担保物权具有高度流通性.担保物权独立化使得其与债权发生、移转与消灭相分离,更与债权发生之原因相绝缘,增强了担保物权的流通能力和安全系数,不仅为企业经营者融资所喜,亦获得广大投资者青睐。
独立性担保物权适应了社会信用经济的需求,成为当代各国立法之趋势。
早在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就意识到担保物权巨大的融资功能.因此德国民法以独立性抵押(流通抵押)为原则,而以附属性抵押(保全抵押)为例外。
而采取附属性立法的法域为适应资本营运,逐渐增强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
如法国法虽遵循了严格的附随性理论,不过实践中却不乏例外:在抵押权的设定上承认为将来的债权可设定抵押,且不以债权处于萌芽状态为条件;对于抵押债权也允许单独转让。
1966年设定的“抵押再融资银行”和1988年抵押债权证券化的许可令为抵押债权的动用创造了条件;动产抵押多数也是出于投资和融资的需要,而不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终极目的。
可见,曾经冰封的附随性理论在法国也出现了消融之态势。
日本担保物权立法之初继受法国民法,坚持担保物权的附随性。
但随着20世纪初日本经济的起飞,对不动产融资的需求迅速扩大,这就暴露了担保物权的不足:其仅有债的保全功能,而全无融资作用。
日本学者和国会对此进行了反思,并借助192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承认了附随性缓和理论。
该理论认为:“附随性不应理解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之间自始至终存在伴随性,只要担保权人在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时二者同时存在即可,而无需在担保物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上对其附随性过分苛求。
”②故上述理论产生了如下实践效果:其一,担保物权的设定无需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其二,允许抵押权的单独让与。
为了解决金融危机中积淀下来的不流通债权问题,1931年、1932年分别还通过了《抵押证券法》和《不动产融资及损失补偿法》,对于缓解金融危机起了关键作用。
嘲其三,在主债务无效时,抵押权可继续存在。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建成之初,由于社会整体信用不高,加之经济需求尚不迫切,故通常只需附属性担保物权即可。
随着社会发展及经济需求,信用经济的层次也逐渐提升,为了给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径,担保物权重心从债之保全转向资金融通。
从市场规模上看,附属性担保一般适用于债权数额较小、流通性要求不高的消费金融领域;而现代化的企业生产需要扩大化的再生产,所需资金数额较大,流通性要求较高,故多采用独立性担保。
2、担保标的日益丰富担保标的是担保交易存在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资金是融资者谋求自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资金安全又是投资者提供资金的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