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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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具有以下特点: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管加强;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3、从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至今,全国人大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
4、教师以德执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5、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不同,前者是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后者则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6、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也就是指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狭义的法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7、教育法的特点: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于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客观规律性)。(成文法)
8、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9、教育机会平等包括:起点上(入学)、过程上(就学)、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三个环节。
10、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奖励;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11、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具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教育法律规则的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概括性。其结构一般分为: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等三个构成要素。按照不同分类标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调整方式的不同);强制性
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强制性程度不同);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按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1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构成。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应该具备权利能力。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利益共同体(政党、人民、民族|、种族、行政区域),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物、行为及后果、精神产品。
13、大于等与18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14、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有多种形态,但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5、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律的具体表
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制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特定国家机关制订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及国际教育条约、协议等。
16、目前,我国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17、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大致由纵向结构的六个层次教育法律形式和横向结构的若干教育部门法律构成。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国人大);二:教育基本法律;三:教育单行法律;四: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五:地方性教育法规;六:教育规章(部门+政府)。
18、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应遵循的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以办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9、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目前我国尚未进行单独立法。
20、教育法最初产生于奴隶社会。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教育法令的国家。1862年,美国通过《莫雷尔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
给土地辅助办学。1944年,英国的《巴特勒法案》确立英国的公共教育体系。1883年的法国《基佐法案》。
21、国外现代教育法(二战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教育观的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22、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世界各国出现了一轮新的教育立法热:英国1988《教育改革法》;法国1989《教育指导法》;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俄罗斯1992年的《教育法》;美国1994年实施《美国2000年教育法》。
23、公元前221年,秦始皇颁布“挟书令”,“焚书”、“坑儒”。而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文教方面推行“罢驻百家,独尊儒术”。隋炀帝时科举制度产生。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葵铆学制)。该章程除规定学校系统外,还包括学校管理体制、教授法及学校设置办法等内容。这个学制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949年9月中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的根本大法。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总要的教育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