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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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京兴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兴区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3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迈上新台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多元治理格局(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好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京卫监督〔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进一步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到位,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条例》和其他相关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法规为准绳,紧密结合北京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现状、水平和公众社会认知能力,采取集中专项与“双随机”抽查方式,扎实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迈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计划,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坚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自我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专项集中整治相结合、管理与自律相结合。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条例》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条例》规定和地区实际,建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分管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组织制定监督执法计划、方案,并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施。

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

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

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经过一年审议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

这也是北京市近年来首次进行四次审议后表决的地方性法规。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在表决稿中,对保护急救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患者转运规则和急救车上的人员配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表决稿中,对保护急救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患者转运规则和急救车上的人员配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法的目的就是满足广大市民的院前急救需求,提高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的能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法目的在于,明确院前急救服务的性质、服务规范、公众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市红会可提供部分院前急救服务昨日下午,《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就保护急救呼叫号码提出,原本规定的“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呼叫号码”,该情形主观上不好判断,禁止的实际意义不大。

因此,该部分内容删去后,修改体现在另一款规定中,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至于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市红十字会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统一的监管等问题。

根据《红十字会法》,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终在《条例》中明确,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

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同时,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用语(一)您好,我是急救医生,请问是您要的救护车吗?(二)我们正在路上,病人什么情况?您做了哪些处理?(三)请您配合,我们一会儿就检查完。

(四)现在我们要对您进行XX治疗,请您放松,别紧张。

(五)病人现在的情况比较危重,我们要对他(她)进行XX 治疗,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六)病人病情危重,我们将就近送他(她)去XX医院,在路上病人可能出现病情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如果您同意,请您在病情告知书上签您的姓名以及和病人的关系。

(七)对不起,根据医疗规定如果您不同意现场检查和治疗或者不去医院就诊,需要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请您配合,签上1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八)患者现在的情况是XX,符合病情告知书的第XX条,如果您同意,请您签上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九)现在病人的情况是XX,还需送到医院进一步诊治,病人是医保、自费或公疗?(十)路上您哪儿不舒服请随时告诉我,我们会及时处置。

(十一)您好,我是XX救护车医生,患者初步诊断考虑为XX病,生命体征平稳/不平稳,我们给予了XX治疗,现准备送往XX医院,请您帮忙联系。

(十二)您好,我们是急救医生,这位患者是XX情况,我们采取的治疗是XX。

(十三)您确认不需要救护车了吗?请您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如有需要,请随时拨打120/999急救电话。

(十四)请您付一下急救费用,共计XX元,其中救护车费用XX元,医疗费用XX元,这是您的收据。

二、服务忌语(一)禁用不礼貌、个人忌讳、无称呼的语句。

(二)禁用有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形象、名誉的语句。

(三)禁用刺激性、攻击性的语句。

(四)禁用语意不明、令人疑惑的语句。

2三、仪表着装(一)仪表端庄,仪容修饰得体,举止文明。

(二)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上岗,着装整洁规范。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2020修订版)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2020修订版)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2020修订版)为提高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及时有效救治,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条例》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呼叫电话为“120”。

二、非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条例》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的医疗护送和转运行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跨省际的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诊、转院,治愈(好转)患者出院或转至护理院、康复医院、养老院,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等提供的医疗照护类转运服务等,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以及航空医疗救援服务,呼叫电话为“999”。

非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规范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组织制定。

三、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逐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调度。

自2022年起,120指挥调度中心接到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或初步判定为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转999指挥调度中心受理派车。

999指挥调度中心接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或初步判定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转120指挥调度中心受理派车。

自即日起到2021年底为过渡期,120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系统将逐步以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为主,减少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量;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将逐步增加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量,减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量。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120指挥调度中心可根据需要联合999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999服务力量协助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场所的医疗保障任务,由政府相关部门安排。

院前急救信息报告内容

院前急救信息报告内容

参考资料: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20年7月23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参考资料: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
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于2020年6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院前急救信息报告内容
参考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 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 七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通 过,现予公布。
参考资料: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是一则地方条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 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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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告对于进一步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统筹急救资源利用、加强急救 工作管理、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方法/步骤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估计 伤亡人数
方法/步骤
目前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投入的急救资 源
方法/步骤
现场救治情况及伤病员去向
方法/步骤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救援服务中心:为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持续提高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应急〔2019〕3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2日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规划建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制定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京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发〔2017〕3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和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以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为重点,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共卫生保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居民健康,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新方针,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北京市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根据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印发《北京市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2017年度行动计划》,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和发展健康产业五个方面推进96项主要行动措施。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标准及规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标准及规范
一、救护车标识 (一)分类 我市救护车分为“120”网络救护车、“999”系统救护车和医疗机构救护车三 类。 (二)图标说明 “120”网络救护车采用国际通用急救标识“生命之星”和“120”字样为标识(见附图 1、2)。“999”救护车以国际通用的红十字为标识(见附图 3)。医疗机构救护车以“医疗卫 生机构统一标志” (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为标识(见附图 4)。
一、院前医疗急救站点选址用地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急救工作的特殊性质,原则上宜靠近居民住宅区,
或重点区域,或交通要道,便于救护车迅速出动。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布局与平面布置,应满
足其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各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污染。
二、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建设标准
(一)基本建设标准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 1、突发事件死亡 1 人或伤 3 人以上。 2、局级以上级别领导、老干部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外宾、知名人士突发疾病或发生意 外。 3、在重点地区或敏感时期发生的突发事件。 4、其他特殊情况:如集体上访、突发传染病等。 5、上级部门规定的需要上报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时限
(一)值班、带班领导、联系电话、呼叫量、派车量、救护车总数、值班车数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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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标准及规范
任务救护车数量、待命救护车数量、备用车数量等实时信息;
信息来源:产讯网法规数据库
(二)急救站点位置及名称、急救车辆定位及状态等实时信息;
(三)执行任务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呼救时间、现场地址、任务车辆及状态等实
十、市卫生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并通报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将酌情处理。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2020修订版)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2020修订版)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2020修订版)为提高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及时有效救治,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条例》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呼叫电话为“120”。

二、非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条例》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的医疗护送和转运行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跨省际的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诊、转院,治愈(好转)患者出院或转至护理院、康复医院、养老院,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等提供的医疗照护类转运服务等,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以及航空医疗救援服务,呼叫电话为“999”。

非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规范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组织制定。

三、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逐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分类调度。

自2022年起,120指挥调度中心接到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或初步判定为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转999指挥调度中心受理派车。

999指挥调度中心接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或初步判定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转120指挥调度中心受理派车。

自即日起到2021年底为过渡期,120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系统将逐步以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为主,减少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量;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将逐步增加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量,减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量。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120指挥调度中心可根据需要联合999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999服务力量协助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场所的医疗保障任务,由政府相关部门安排。

江苏初三初中政治期中考试带答案解析

江苏初三初中政治期中考试带答案解析

江苏初三初中政治期中考试班级: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一、单选题1.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从下图中可以看出A.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拉大趋势B.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C.经济发展促进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D.我国社会总体是和谐的,但地区发展不平衡2.“每人前进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

”这句公益广告语告诉人们A.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密不可分B.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提供的各种条件C.人的生存和发展会受到社会制度和环境的制约D.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人们共同努力的结果3.无论是南京青奥会的“小青柠”,还是苏州世乒赛的“小青葱”,这些青年志愿者以真诚的笑和周到的服务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人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的良好风尚,打造了最美的“中国名片”。

材料表明①志愿者亲近社会,服务社会②亲近社会、服务社会是公民法定义务③志愿者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④亲近社会是自觉服务社会的重要表现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汉字“赢”由五个汉字组成,包含着“赢”必备的五种意识与能力(见下图)。

从“赢”的构成,我们可以体会到汉字是A.中华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B.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C.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文明时代D.中华民族文化的唯一载体5.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全国开展了众多纪念、宣传活动。

据此回答下列小题。

【1】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9月3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盛大的阅兵仪式,大力弘扬抗战精神,弘扬中国精神。

大力弘扬中国精神,是因为它①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②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③是凝聚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的精神纽带④是激励人们与时俱进、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为贯彻党中央的宣传精神,2015年9月中央电视台大型公益节目《开学第一课》,以“英雄不朽”为节目主题,通过爱国、勇敢、团结、自强四个篇章,大力弘扬爱国主义情怀。

2022北京高一(下)期末政治汇编:严格执法

2022北京高一(下)期末政治汇编:严格执法

2022北京高一(下)期末政治汇编严格执法一、单选题1.(2022·北京师大附中高一期末)李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李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

考虑到李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分析正确的是()A.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B.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C.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D.李某要求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法治观念较强2.(2022·北京大兴·高一期末)《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中的最后一部。

对推进政府严格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在法律实施体系中行政机关是执法最重要的主体,严格执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①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①具体落实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①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①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3.(2022·北京延庆·高一期末)权力事项职权类型职权部门设立依据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鼓励行政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全文」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全文」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全⽂」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由北京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16年7⽉22⽇通过,⾃2017年3⽉1⽇起施⾏,下⾯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障公众⽣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和⽔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规划布局、统⼀服务规范、统⼀监督管理。

市⼈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作纳⼊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规划,负责本⾏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保障本⾏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市卫⽣计⽣⾏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院前医疗急救担架员配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院前医疗急救担架员配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院前医疗急救
担架员配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院前医疗急救担架员
配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条例》实施以来,各区积极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目前大部分区已经落实了辖区内急救分中心的担架员配置工作,但仍有部分区尚未完成此项工作。

为严格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整体水平,请各区对照《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为所属的急救分中心配置一定数量的担架员,保证每辆值班院前救护车配有2名担架员,切实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各区担架员配置工作请务必于今年7
月31日前完成。

我委将配合市人大在《条例》执法检查中重点抽查各区担架员配置工作情况。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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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是科学的,符合当地实际的,盘活了医疗急救资源,提升了急救能力和水平。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八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

第十九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

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

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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