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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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操作手册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操作手册

中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操作手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前言为了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我行开发了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并整合了公司网银系统、核心账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力争通过我行先进的票据系统平台,为客户提供良好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环境与服务渠道。

本手册仅为方便客户了解通过我行信息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操作。

我行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中信银行相关规定与协议。

目录1 基本定义 (8)1.1 电子商业汇票 (8)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 (9)1.3 电子商业汇票的期限 (9)1.4 电子商业汇票的金额限制 (9)1.5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管 (10)2 业务申请 (10)3 业务操作 (10)3.1 基本操作 (10)3.1.1 功能菜单 (10)3.1.2 预约功能 (11)3.1.3 实付金额试算 (11)3.1.4 业务流程中的“撤销”和相关业务的“撤销” (12)3.1.5 操作查询中的“交易状态”和“票据处理状态” (12)3.1.6 票款对付 (13)3.1.7 对手方信息维护 (13)3.1.8 显示票面信息 (13)3.1.9 查看经办信息 (14)3.1.10 查看申请方发送信息 (14)3.1.11 如何查看对方回复信息 (14)3.1.12 如何查看对方信用信息 (14)3.2 出票、承兑及收票 (15)3.2.1 出票业务流程 (15)3.2.2 出票信息登记 (16)3.2.3 出票信息登记查询 (16)3.2.4 出票(两功能联动) (17)3.2.5 出票(两功能联动)查询 (18)3.2.6 出票(三功能联动) (19)3.2.7 出票(三功能联动)查询 (20)3.2.8 提示承兑申请 (20)3.2.9 提示承兑申请查询 (21)3.2.10 提示承兑撤销 (21)3.2.11 提示承兑撤销查询 (22)3.2.12 提示承兑签收 (22)3.2.13 提示承兑签收查询 (23)3.2.14 未用退回 (23)3.2.15 未用退回查询 (24)3.2.16 电子承兑协议确认 (24)3.2.17 电子承兑协议确认查询 (24)3.2.18 提示收票申请 (25)3.2.19 提示收票申请查询 (25)3.2.20 提示收票撤销 (25)3.2.21 提示收票撤销查询 (26)3.2.22 如何确认票据已成功开出 (26)3.2.23 提示收票签收 (26)3.2.24 提示收票签收查询 (27)3.3 保证业务 (27)3.3.1 保证业务种类 (27)3.3.2 保证业务的流程 (28)3.3.3 保证申请 (28)3.3.4 保证申请查询 (28)3.3.5 保证撤销 (29)3.3.6 保证撤销查询 (29)3.3.7 保证签收 (29)3.3.8 保证签收查询 (30)3.4 背书转让 (30)3.4.1 背书转让业务的流程 (30)3.4.2 背书转让申请 (31)3.4.3 背书转让申请查询 (31)3.4.4 背书转让撤销 (31)3.4.5 背书转让撤销查询 (32)3.4.6 背书转让签收 (32)3.4.7 背书转让签收查询 (32)3.5 质押及质押解除 (33)3.5.1 质押业务的流程 (33)3.5.2 质押解除业务的流程 (33)3.5.3 质押申请 (33)3.5.4 质押申请查询 (34)3.5.5 质押撤销 (34)3.5.6 质押撤销查询 (35)3.5.7 质押签收 (35)3.5.8 质押签收查询 (35)3.5.9 质押解除申请 (36)3.5.10 质押解除申请查询 (36)3.5.11 质押解除撤销 (36)3.5.12 质押解除撤销查询 (37)3.5.13 质押解除签收 (37)3.5.14 质押解除签收查询 (38)3.6 贴现业务 (38)3.6.1 贴现业务的种类 (38)3.6.2 贴现业务的流程 (38)3.6.3 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的流程 (39)3.6.4 贴现申请 (39)3.6.5 贴现申请查询 (41)3.6.6 贴现撤销 (41)3.6.7 贴现撤销查询 (42)3.6.8 贴现签收 (42)3.6.9 贴现签收查询 (43)3.6.10 电子贴现协议确认 (43)3.6.11 电子贴现协议确认查询 (44)3.6.12 贴现赎回申请 (44)3.6.13 贴现赎回申请查询 (45)3.6.14 贴现赎回撤销 (45)3.6.15 贴现赎回撤销查询 (45)3.6.16 贴现赎回签收 (46)3.6.17 贴现赎回签收查询 (46)3.7 转贴现业务 (47)3.7.1 转贴现业务的种类 (47)3.7.2 转贴现业务的流程 (47)3.7.3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流程 (48)3.7.4 转贴现申请 (48)3.7.5 转贴现申请查询 (49)3.7.6 转贴现撤销 (49)3.7.7 转贴现撤销查询 (50)3.7.8 转贴现签收 (50)3.7.9 转贴现签收查询 (51)3.7.10 转贴现赎回申请 (51)3.7.11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查询 (52)3.7.12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撤销 (52)3.7.13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撤销查询 (52)3.7.14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签收 (53)3.7.15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签收查询 (53)3.8 再贴现业务 (54)3.8.1 再贴现业务的流程 (54)3.8.2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流程 (54)3.8.3 再贴现申请 (54)3.8.4 再贴现申请查询 (55)3.8.5 再贴现撤销 (55)3.8.6 再贴现撤销查询 (56)3.8.7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签收 (56)3.8.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签收查询 (57)3.8.9 买入央行票据签收 (57)3.8.10 买入央行票据签收查询 (58)3.9 提示付款及承付 (58)3.9.1 提示付款的种类 (58)3.9.2 提示付款的流程 (59)3.9.3 提示付款申请 (59)3.9.4 提示付款申请查询 (60)3.9.5 提示付款撤销 (60)3.9.6 提示付款撤销查询 (61)3.9.7 提示付款签收 (61)3.9.8 提示付款签收查询 (62)3.10 追索及同意清偿 (62)3.10.1 追索通知 (63)3.10.2 追索通知查询 (64)3.10.3 追索撤销 (64)3.10.4 追索撤销查询 (64)3.10.5 同意清偿申请 (65)3.10.6 同意清偿申请查询 (65)3.10.7 同意清偿撤销 (65)3.10.8 同意清偿撤销查询 (66)3.10.9 同意清偿签收 (66)3.10.10同意清偿签收查询673.11 查询 (67)3.11.1 票据信息查询 (67)3.11.2 人行通知信息查询 (67)3.11.3 自动业务通知查询 (68)3.11.4 电子承兑协议查询 (68)3.11.5 电子贴现协议查询 (68)3.12 功能维护 (69)3.12.1 自动收票功能设置 (69)3.12.2 自动收票功能设置查询 (69)3.12.3 自动收票功能制单查询 (70)3.12.4 自动提示付款设置 (70)3.12.5 自动提示付款设置查询 (70)3.12.6 自动提示付款制单查询 (70)3.12.7 对手方信息维护 (71)1基本定义1.1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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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核算 1、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 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 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再贴现基本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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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再贴现行(中央银行)
现③ 申 请 再 贴
④⑤ 受到 理期 入付 账款
⑤到期委托收款
贴现行(商业银行)
⑥划回票款或拒绝付








承兑人开户行
贴现申请人
⑧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图5.2 再贴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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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3
商业汇票贴现习题
1、计算题 湖南动力机械厂3月12日持来一份贴现凭证及一份北京机 械厂承兑且于5月1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900000元,已获批准。请按3.6%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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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核算
1、人民银行受理
借:再贴现
贷:商业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比照转
贴现申请行收到转贴现收帐通知的处理手续办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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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再贴现到期收回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 X 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第四条本规程合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单位.第二章业务种类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 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 ,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者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 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 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买断或者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一〕电票预签收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者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者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 ECEL 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者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 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三〕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四〕记账处理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 ,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 ,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 ,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第四章返售到期第十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 ,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 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二〕返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 ,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 ,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第五章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十二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 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三条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者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一〕新增电票申请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 ,或者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 ECEL 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二〕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 , 对票据做背书登记.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四〕记账处理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第六章回购到期第十四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 ,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五条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三〕电票赎回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 ,登录赎回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 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 ,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 登录记账界面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 ,确认记账, 最后打印记账凭证.第七章提示付款第十六条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 3 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者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具体处理如下: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 ,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 ,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第八章票据查询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员,可通过跟踪查询〞功能 ,查询电票系统内所有转贴现业务的详细信息.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含糊查询.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返售到期业务、回购到期业务跟踪查询,可查询的条件包括:交易对手、交易日期、交易利率、批次号、产品类型、票据品种、票据类型、票号、出票日、票面到期日、票面金额等.第九章追索第十八条逾期处理〔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票款,金融市场事业部应与时报告主管副行长.〔二〕票据中心应与承兑行联系 ,查明原因,商议解决. 如有必要应尽快向承兑行发出催收公函.〔三〕估计催收公函已送达承兑行 ,票据中心经联系证实承兑行延付理由成立 ,则应与承兑行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行使追索权.如属无理压票则应向承兑行的上级投诉,必要时向人民银行反映解决.〔四〕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 ,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 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第十章对账与差错处理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对账包括: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对账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可通过对账结果查询〞功能查询到对账失败的票据信息.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于次日使用核对—业务核对—每日明细报文核对〞菜单,输入具体日期与行号后查询核对不一致的业务,与时上报总行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金融市场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1 / 11。

再贴现业务办理流程

再贴现业务办理流程

再贴现业务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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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内控制度文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文件编号:xxx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版次号:生效日期:2目录0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 . (3)2适用范围 (3)3定义、缩写和分类 (3)4职责与权限 (4)4.1柜员 (4)4.2营业主管 (4)4.3不相容岗位 (4)5基本规定 (4)6操作流程 (6)6.1客户签约操作流程 (6)7检查监督 (8)8合规文件索引 (9)8.1外部合规文件 (9)8.2内部合规文件 (9)8.3相关内控制度 (9)9附录 (9)10记录表单 (9)1 目的本文件规定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柜面业务操作和控制,包括客户签约、自由格式报文、纸质商业汇票查询业务等。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见《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流程操作手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贴现业务见《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会计核算流程操作手册》。

3定义、缩写和分类(1)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与本行签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以电子介质形式存在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一、前言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之一,为企业客户提供快速、高效、安全、智能、便捷的商业票据结算服务。

由于该服务涉及到资金、企业信誉等重要方面,因此对用户的身份识别、账户审核、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和保证服务质量,银行必须制订一套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定义和范围1、定义:本规程是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的规范化要求,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客户、银行操作流程,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包括客户注册、账户审核、交易操作、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

三、系统应用1、系统申请:客户访问银行网站或移动端APP,填写《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账户表》和《风险提示书》,并提交申请。

客户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客户审批:银行通过在线审批或人工审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账户登录名和密码。

同时,银行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使用协议》。

3、客户登记:客户登陆系统后,需填写开户信息、经营成果、资信情况和业务需求等,并交付银行人工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

4、交易操作:客户通过电脑终端或移动端APP登陆系统,选择购票、开票、背书、转让等功能,输入交易信息,待系统自动验证后,再进行操作确认。

银行对交易金额和次数实施限额管理;对异常交易和机构间交易实施安全审查;对背书和转让交易要求经过初始持票人、开票人确认后,才能继续交易。

5、保证金管理:银行根据客户风险评估和业务需求,实施保证金或预付款制度。

对于已设立保证金账户的客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或调整保证金,但需提前通知客户。

6、风险控制: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合理的交易限额、风险准备金、拒绝接受未知机构交易等措施。

对于异常交易和涉及非法经营或经济犯罪的交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或追踪处理。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本行票据业务发展,防范票据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会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所指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质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经营机构,各分行可据此制定本机构业务操作细则。

第四条票据业务岗位分为前台、中台与后台。

其中,前台设置营销岗,中台设置风险审核岗、审批岗、放款审核岗、资料保管岗,后台基本设置为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营运外勤岗。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发展,逐步设置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

前、中、后台岗位不得兼任。

第五条从事营销岗、风险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人员必须具有信贷从业资格,从事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人员必须具有本行认可的票据审验资格。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营销岗。

1.负责票据贴现业务营销;2.负责贴现主体资格的初审及准入发起,贴现资料的搜集、准备;3.负责贴现票据的初审及贸易背景的调查;4.负责票据系统录入,专人负责业务资料的扫描;5.负责落实贴现业务贷后管理;6.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初审,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7.负责转贴现交易对手资质的初审及准入发起。

(二)票据审验岗。

负责参照《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和《银行票据查询细则》进行纸质汇票的审验、查询查复及印鉴核对,确保票据、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印鉴核对一致。

(三)风险审核岗。

1.负责对贴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贸易背景、信用风险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规,信用风险可控(参照附录1);2.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业务资料及交易合同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规范本行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及分支行对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 原则
银行间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2 期限
银行间纸制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期限,即从转贴现日或再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票据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3 转贴现、再贴现金额
⑴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利息
⑵转贴现(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转贴现(再贴现)天数×(转贴现(再贴现)月利率÷30)
⑶转贴现(再贴现)天数指从转贴现(再贴现)日起至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或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商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转贴现天数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日期(回购式转贴现不需另计,监管机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2000年10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改善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北五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二、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仅限于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贴现银行)。

三、基本条件。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只能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五、期限。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批。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逐级审批制度。

即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再贴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审批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

七、转授权窗口。

分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三、转贴现的适用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权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金 融机构能够办理转贴现业务。
四、转贴现的业务流程
(一)转入贴现
1.提供相关资料
1)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仅 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行,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4)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上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或授权证实书)。 6)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清单(加盖公章)。
二、转贴现的分类
1.按交易方向不同分为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两种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银行持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贴现, 转出 贴现是指本行持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 2.按交易方式不同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转贴现两种 买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转出后,票据权利人即改变为票据转入银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 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的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不改变 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时转出,由转出行在双方约定的票据回购日购回汇票。
3.再贴现资料的准备
1)再贴现申请一览表和大额再贴现申请书(单张汇票 金额500万元以上需填写)。 2)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需加盖再贴现申请银行的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其授权人名章,与预留印鉴 一致)。 3)申请再贴现银行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需加盖业务公章)。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贴现的性质
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 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之间有一种间 接贷款关系。
3.贴现的期限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本操作规程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的安全、稳妥、规范、有效。

第四条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保证业务的规范执行。

第五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等级,正确认定票据转贴现、再贴现的信用额度,做到风险可控。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业务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识别业务风险,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征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全面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

第二章转贴现业务第八条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是指贴现机构将持有的可贴现商业汇票出售给其他银行,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业务,代价为贴现息费。

第九条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签订合同、业务实施、结算等环节。

第十条转贴现业务办理手续:(一)客户必须先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客户出具质押汇票及抵押品。

(三)该项业务的实施需经银行批准。

(四)确定利率和期限。

(五)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

(六)出放贷款。

(七)当票据到期时,收回贴现金额、息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贴现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九十,票据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发生转贴现业务时,贴现机构需向央行缴纳一定的存款保证金。

第三章再贴现业务第十三条银行票据再贴现业务是指银行通过贴现机构再次将已经从其他银行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借款,以此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票据再贴现业务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签订合同、业务实施、结算等环节。

第十五条再贴现业务办理手续:(一)前置条件及审批。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篇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的时候,应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允许违规操作或逆程序操作。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以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其盈利性。

第二章会计查询第四条会计查询是贴现业务的起点。

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不允许先办后查。

第五条转入票据,对申请行提供的会计查询进行审查。

其会计查复内容要与票据匹配,查复日期与贴现日应符合“先查后办”原则。

第六条会计查询有以下方式: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方式。

业务处理遵循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传真查询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传真至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传真的查询书后,核对汇票的第一联(卡片账)后,将查复书再传真至我行的查询方式。

3、实地查询实地查询的票据,派双人持介绍信、票据原件及实地查询查复书(格式见附件八),与贴现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核查的查询方式。

到达承兑行后,经由承兑行核对底联查复确认后,双方当面将已背书汇票和查复书装入信封,由我方人员骑缝签字密封后带回。

4、“中国票据网”查询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

经向“中国票据网”申请注册,我行可以通过该网进行票据业务查询。

5、网内联行查询本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行查询。

查询回复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组合查询。

第三章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第一节直贴审查第八条直贴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4、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一、再贴现的对象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或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贴入人。

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必须是贴出人持有的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再贴现类型及计息规则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计息期间为买断式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

回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

回购式再贴现发放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式再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贴出人支付,人民银行收取;回购式再贴现赎回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人民银行退付给原贴出人。

三、再贴现的业务处理(一)再贴现申请1、提出书面申请。

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再贴现申请书(附1)。

申请书主要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份数、金额、期限、利率、再贴现类别及申请再贴现原因、用途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主管行长及业务负责人签章;(2)再贴现凭证。

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

贴出人按照ECDS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ECDS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

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进行。

(二)再贴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收到贴出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ECDS,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签约第四章出票及承兑第五章背书转让第六章提示付款第七章贴现第八章转贴现第九章再贴现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第十一章保证第十二章追索第十三章撤销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Z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六节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应关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
第二十三条本行所贴现票据到期时,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发出委托收款通知,确保及时收回票款。
第二十四条本行收取票款遭到拒付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采用买断方式的,票据到期由持票行办理委托收款;采用回购方式的,回购到期后,由转贴现申请行赎回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负责委托收款。
第二节 转入贴现
第三十一条转入贴现的对象和条件。转入贴现的对象应为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办理转贴现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当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四)具备与申请贴现金额相当的资产规模及经营实力;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承兑人为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参照市场利率制定本行贴现指导利率。各经办机构据此确定合理的贴现利率。
本规程所称转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贴现,本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为转出贴现。
本规程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1 目的为丰富公司网上银行产品种类,提升我行公司网上银行产品竞争力,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并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和各分支行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3 定义4 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 电子商业汇票分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分为两大类: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5.2 电子商业汇票功能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功能包括:票据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开票额度申请、出票与承兑、提示收款人收票、票据贴现申请/撤销、票据背书转让、票据到期托收及票据未用退回等。

⑵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功能包括:票据接收、提示出票申请、提示承兑、提示收款人收票/撤销、未用退回、背书转让申请/撤销、贴现申请/撤销、提示付款申请/撤销、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申请保证。

5.3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业汇票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开放时间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外发布。

5.4客户准入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⑴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资信状况良好;⑵已申请开通我行网上银行标准版(双人)或专业版;⑶满足我行受理相关票据业务的其它条件。

5.5客户申请5.5.1客户申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持下列申请材料至开户网点办理:⑴客户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开通/修改/取消申请表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标准版网上银行客户也可提交单位客户业务申请书;⑵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及经办人、操作员证件,具体参照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签约、变更与注销流程执行;⑶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5.5.2网点柜员扫描业务资料将影像传至分行(xx地区)作业中心。

分行(xx地区)作业中心根据业务影像资料进行资料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双人在内管系统中进行操作。

⑴在“业务管理”中,开通“电子票据”业务;⑵根据申请表内容,在“账户管理”中进行相应设置:标准版客户的签约账户由系统默认为已开通对外转账权限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专业版客户根据申请表内容进行设置;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用户管理”中进行相应设置:标准版客户增加经办和复核人员的电子票据操作权限;专业版客户根据申请表内容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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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买断或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一)电票预签收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

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

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ECEL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

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

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三)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四)记账处理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

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

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

第四章返售到期第十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

(二)返售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

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五章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十二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一)新增电票申请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或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ECEL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

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二)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对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记账处理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

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六章回购到期第十四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

(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三)电票赎回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

(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登录赎回签收界面。

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

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

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

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登录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

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第七章提示付款第十六条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3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

具体处理如下: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

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

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

第八章票据查询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员,可通过“跟踪查询”功能,查询电票系统所有转贴现业务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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