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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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加快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技处登记并加盖“西安科技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及机构(含校内各类研究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等非法人实体单位),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所形成的项目。

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行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科技处对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批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科技处负责向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提供全校教师年度科技成果(包括科研获奖、专利授权、负责的科研项目等)和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情况。

第三条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第三章技术合同审查管理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合同条

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我校科研人员及机构(含校内各类研究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等非法人实体单位)拟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可在科技处咨询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合同》和《西安科技大学技术合同审批登记表》,也可在科技处网页上下载。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采取逐级审查制度。

院(系、部)审查:主要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臵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审查同意,经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在《西安科技大学技术合同审批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送交科技处。

科技处审查:由科技处和法律顾问审查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审查同意后,在《西安科技大学技术合同审批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校领导审查: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科技处须报主管副校长审查签字;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科技处须报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查签字。

第八条审查同意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正本至少一式四份,校内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盖章登记表》后,科技处加盖“西安科技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私章”。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必须将该技术合同文本正本交科技处和本人所在院(系、部)各一份存档。否则,在年度个人成果申报和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第十条需要外协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和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按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审查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生效后,科技处负责将其副本报财务部门备案,以便财务部门监督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涉及专利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科技处负责统一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包括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及其审批登记表和盖章登记表、合同计划进度安排、经费到款情况、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其经费分配情况的计算机跟踪建档管理。

第四章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处有义务和责任为横向科研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协调、组织校内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项目组与委托方、合作方等的关系,协调项目负责人与成员的关系,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十六条科技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经有关院(系、部)审查签字后,报科技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项目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的原校内负责人及其所属院(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得到委托方、合作方认可后,报科技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组成员,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校内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原校内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对横向科研项目责任心不强或无法完成分配的技术内容或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项目组校内成员,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提出成员更换申请,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科技处备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成员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科技处和所属院(系、部)反映;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简要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技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同存档。否则,科技处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其经费,并在年度个人成果申报和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直至补充合同订立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填写科技处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表格。

第五章横向科研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技处存档,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无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者均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否则,造成我方违约责任的,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为支撑学科建设,学校鼓励横向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并给予一定资助。需鉴定、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的校内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技处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如有必要,经项目的校内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校内价值评估,对一些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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