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重大事故类警情的处置流程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篇一:110接处警规则通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公安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预案为切实提高我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整体作战的原则,对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有效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其他党委成员任副总指挥,指挥中心、治安、特警、交警、消防、经文保、水警、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110指挥中心。
三、职责分工(一)指挥中心:接警后,按照预案要求迅速调集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同时,协调指挥部的工作,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指导相关警种、部门和属地派出所进行现场先期处置;收集反馈现场情况信息,及时掌握事故发展变化和处置工作进展,迅速整理上报市委、市政府,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治安大队: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和治安保卫,保护中心现场,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查明爆炸物品或剧毒、放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泄漏的危险物品;组织疏散人员;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作案嫌疑人或事故责任人。
(三)消防大队:对各类重特大事故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对已发生火情的,迅速开展灭火扑救工作,控制火势,减少损失,对尚未发生火情的,要加强现场监护,排除险情;对危险化学有害物品泄漏、扩散的,迅速进行堵漏、稀释降低危害,减少损失。
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化学品泄漏事故,根据不同类型,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控制事态发展;对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开展扑救的同时,及时疏散周边人员;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
江苏省公安机关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
江苏省公安机关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提高110民警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疑难和信访案件,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110先期处警任务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安民警的处警工作。
第三条各处警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警情的现场取证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警情,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应按首接责任制的要求,先开展先期取证,然后将取证材料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
第四条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的警情范围:(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二)群体性事件;(三)纠纷类警情;(四)紧急救助事项;(五)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的警情。
第五条先期处警的现场取证,主要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笔录制作、录音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110民警处警时应携带处警包,处警包内应配备照相机、警戒带、照明工具、物证袋、手套、鞋套、卷尺(皮尺)、询(讯)问笔录头、材料纸、现场勘验笔录、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指纹卡、指纹捺印盒以及其他收集证据所需的物品。
先期处警部门或单位要配备摄像机、数码相机、数码录音笔等现场取证器材设备。
第七条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先期处置的现场取证: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开展取证工作。
1、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2、对案发现场进行拍摄,固定现场证据;3、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4、依法暂扣违法、违禁物品;5、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6、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7、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其他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平安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四)依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插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110接处警规范
贯彻执行《两区公安机关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区公安机关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110 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和《云南省公安机关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两区” 分局机关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110 接处警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接警快、出警快、处臵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 接警、指挥调度和处警程序、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各警种的110 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110 报警服务台及派出所、分局、刑侦、治安、交警、消防等担负110 接处警任务的警种、部门及其接处警人员。
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二章接警与指挥调度第五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 小时值班,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
根据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臵、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
第六条110 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 、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臵、热情服务。
第七条分局110 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接警(调度)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
(一)指挥长(值班长)指导、检查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信息;协助局领导或指挥中心领导处臵重大紧急警情,并根据有关工作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各类重要信息,提出拟办意见。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目录第一条警情评估程序第二条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第三条对嫌疑人(车辆)盘查行动的基本程序第四条现场抓捕行动基本程序第五条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基本程序第六条对盗窃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七条对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八条对伤害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九条对劫持人质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条对纠纷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二条对暴恐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三条对需要救助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四条对涉枪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五条对持刀行凶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六条对涉爆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七条对个人极端行为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八条依法使用武器程序规范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执法值勤行为,依法、依规地完成先期处警任务,体现有效作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防止出现不应有的过失、不作为甚至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逻盘查执勤规范(试行)》、《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公安民警执法值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警情评估程序当接到报警赶往一个现场时,现场存在的各种危险很难预知,因此需要:1、了解。
迅速向指挥中心、上级、报案人等询问现场情况。
2、观察。
进入现场前,在相对安全的位置上观察现场危险情况。
3、评估。
自身是否具有安全处置的能力。
4、决定。
行动方式。
第二条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进入现场是行动的开始,也是危险的开始,应当遵循:1、警情评估。
2、报告。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进入的路线、到达的位置和现场基本情况。
3、分工。
根据情况明确任务。
4、接近。
相对安全的路线谨慎接近现场。
5、处置。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篇一:110接处警规则通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110接处警基本规则
1〕、110接处警民警基本职责•维护精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维护交通秩序:•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儿童;•受理拾遭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巡查辖区安全防X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届民消障隐患:•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常察执行的其他任务.〔2〕、110接处警工作原则♦管辖处警原则:根据发生地点和警情性质,分别按照属地管辖、业务管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于达处警指令;•就近调警原则:根据警情处置需要,可就近调集需力赶进现场处置♦首接负责原则:对于管辖管不明确的警情,先期到场的民警,必须开展警情处置工作.尽快控制、平息事态,然后按照上级指定移交责任单位处理;♦快速反应原则:处警单位接到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足够的警力和装备赶赶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协同作战原则:根据警情处置需要.可调集多警种、多部门协同处警;曰9♦绝对服从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接到110处警指令后,必须坚决服从,迅速出警,不得推诿、拖延.〔3〕、接处警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要求I、接受报警接受报警指公安机关值班人员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并对报警求助内容进行登记和了解的警务活动.接受报警的基本要求:•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原则上使用普通话.•接警过程中,要按照〃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等要素主动询问报警人有关案〔事〕件与当事人的情况.特殊情况下,要耐心引导报警人报警,设法缓解其紧X情绪.•认真、规X填写l10接处警记录单,立即派发至处警单位,并与时对重要警情的受理情况进行核查.•接到涉与严重危与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时,必须按照规定,与时报告,由调度民警调警处•接到公安机关职责X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时,应当告知报警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咨询、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II、指挥调度•市局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与要求:接警后应立即调度出警,对于重大紧急警情应与时启用有线、无线集成调度系统,调度社会面巡控力量到现场先期处置.•分局、业务处指挥中心〔室>指挥调度与要求:接到市局指挥中心发送的110接处警界面后,要迅速将警情传达至处警单位,并加强对警情处置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每起警情的处置情况与时回告. •科所队值班室指挥调度与要求:接警与时调度民警出警,主动跟踪处警情况,适时回访报警人,注意沟通,并按要求做好警情置的反馈工作.III、出警•出警力量与要求①出警工作原则上由2名民警负责.对于非紧急的治安、求助警情,可由l名民警带领l-2名协警出警.②各出警单位要根据接警量与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出警警力,实行科学的接处警模式.一是每日接警量在20起以上〔含20起〕的派出所至少安排2个小组承担出警工作;二是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又接到新的警情时,出警单位应安排备勤警力出警,不得延误警情处置;三是必要时报告上级指挥调度部门调度社会面其他巡控力量或邻近派出所出警.•出警装备与要求①着装与随身装备:出警民警须着制服,警帽或警用头盔,扎警用多功能腰带,随身佩带电台、警根、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务包〔含防割手套和工作手册〕等6件单警装备,并随身携带警官证.参与出紧的协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属于市局百条巡逻责任路段的巡逻车或者其他单位在处置重大暴力危险警情时,根据工作需要,处警民警必须携带武器、警械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②车辆与携带装备:出警时应使用警车.专用出警车辆应随车配备停车示意牌、警戒带、防暴网枪、约束带、反光背心、灭火器、救生衣、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出警时间与要求110接处警出警时间为出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赶到现场所需的时间①警情发生在中心城区的繁华地区、远城区城关地区与乡镇派出所所在地集镇的,一般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②警情发生在中心城区偏远地区和远城区村湾地区的,出警民警应尽快赶赴现场,不得耽误和拖延.③出警民警如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主动与报警人联系说明情况,设法尽快赶往现场,并报告市、分局指挥调度部门.指挥调度部门应根据警情的实时状况,与时叠加调度就近警力出警.IV、处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与时寻找报警人、当事人,核实报警内容, 并根据警情开展调查走访、现场保护、人员控制、现场取证、救助群众等工作.•到达报警所述事发地未找到报警人,也未发现所报警情的,应与时与报警人联系,同时走访现场群众.对干未能联系上报警人的必须向上级指挥调度部门报告,不得自行撤离.指挥调度部门经联系,仍无法找到报警人或当事人时,可指令民警撤回,并在接处警系统中予以记录.•遇重大复杂警情时,各级值班领导要到现场组织处置工作.•出警民警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如有记者到现场采访,应通知本单位宣传干部到场,对采访记者加以引导和管理,防止媒体负面炒作.如有涉警报警的,还应立即向市局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情况,共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现场处警完毕后,要做好接处警记录,并要求报警人或当事人在处警合账记录本上签名,报警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将原因在台账上注明,并将处警结果向指挥调度部门回告.报警人已离开现场的,民警要通过向其回复处警情况,核对与报警情况是否一致,并征询报警人意见.处警结果需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警情,首接单位应按市局指令立即出警,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争议涉与单位应迅速赶至现场协商管辖.经协商仍难以判明管辖的,由指挥调度部门与时指定单位先期受理.对于前期处警完毕后,仍存在管辖争议的警情,由处警单位报市局有关部门裁定.V、信息反馈•首次反馈: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向发出指令的指挥调度部门简要报告现场情况.如现场事态紧急,不与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者在控制事态后再报告.•再次反馈:警情处置完毕或现场移交后,要与时向发出指令的指挥部门报告处警结果,并按要求将处警情况录入接处警信息系统予以反馈.VI、回访、告知•各级公安指挥中心应对调警处置的有效报警,按一定比例,以方式进行回访:在调警半小时后对报警群众进行回访,看出警单位是否按时、规X出警;在接警后的3日内对报警群众进行回访,调查出警单位的出警、处警情况与效果,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派出所、刑侦、治安、交警、巡逻、消防等执法执勤单位都应建立处警、办案告知制度.①对处置的每一起警情,都应在处警结束后,将现场处警情况、准备采取的后续处置措施以与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咨询和监督,同时征求群众对处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质疑的问题做好解释答复工作.②对刑事、行政案件或疑似案件警情,应在现场处警结束后3至5日内再对当事人进行或上门回访,告知其案件是否受理或立案,不予受理或立案的,应将不予受理或立案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③对已经受理或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理一定时限后,以或上门回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110接处警规范
贯彻执行《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和《云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两区”分局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110接处警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指挥调度和处警程序、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各警种的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及派出所、分局、刑侦、治安、交警、消防等担负110接处警任务的警种、部门及其接处警人员。
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二章接警与指挥调度第五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
根据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
第六条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
第七条分局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接警(调度)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
(一)指挥长(值班长)指导、检查接警人员处置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信息;协助局领导或指挥中心领导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根据有关工作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各类重要信息,提出拟办意见。
接处警规范
九江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110接处警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圆满完成接处警工作任务,依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公安厅《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公众电话报警、危难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遵循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警务指挥枢纽,代表本级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
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处警工作中具有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通报协调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导权和信息归口权。
各单位、各警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出警以及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
处警单位如认为指挥中心指令有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指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必须无条件执行。
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对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控告或投诉。
第五条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实行一级接警。
对于一般警情处置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就近处警原则和业务管辖原则下达处警指令,处警单位必须执行。
(一)根据辖区划分,指令对案发地有管辖权的单位、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案(事)件的管辖范围,指令有关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对管辖权和案(事)件性质一时无法判明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有权临时指定受理的部门,被指定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四)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不受警种、辖区和业务分工的限制,有权直接向事发地就近的处警单位和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五)对需要协同作战的重大紧急警情,指挥中心可调集有关处警单位同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应急指挥中心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规程
应急指挥中心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规程目录第一章恐怖袭击事件处置 (2)第二章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 (4)第三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 (6)第四章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9)第五章城市给水管网爆裂事故处置 (12)第一章恐怖袭击事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是指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分子针对首脑机关、机场、车站、码头、桥梁、商市场等场所,以及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城市标志性建筑等要害设施、部位进行的恶意破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主要表现方式:一是投毒;二是爆炸;三是飞行器撞击,还有纵火、绑架、暗杀、破坏等。
一、事件特点(一)突发性强,一般伴随有火灾或建筑物垮塌。
(二)人员伤亡多、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严重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H)灾害后果严重,救援难度大,处置不当易发生二次爆炸或垮塌。
二、接警调度(一)接警1、XX应急调度指挥中心要问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现场有无人员伤亡,有无发生火灾和建(构)筑物垮塌,现场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2、随时和报警人及现场保持联系,掌握事态发展变化状况。
3、指挥中心应立即将警情报告值班领导,并根据指示要求报告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
(二)力量调集1、消防队(站)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调集辖区中队、特勤中队和邻近中队等力量,同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集增援中队。
2、车辆装备视情调集核生化侦检车、水罐、高喷、泡沫、防化救援、防化洗消、抢险救援等消防车辆,以及防护、检测、警戒、救生、破拆、照明、牵引、起重等器材装备。
3、社会力量报请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公安、安监、卫生、供水、供电、环保等部门到场处置。
视情调集挖掘机、吊车、装载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参与处置,调请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处置。
三、处置程序与措施(一)侦察检测1、查明爆炸毒品扩散、建筑倒塌的面积和破坏程度,人员中毒、伤亡及被倒塌建筑埋压情况,伤亡人员的数量、遇险的具体位置等情况。
110接处警要求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 110 接处警工作规化建设,提高 110 接处警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圆满完成接处警工作任务,依据公安部《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公安厅《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报警服务台实行 24 小时值班,受理公众报警、危难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
接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遵循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警务指挥枢纽,代表本级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
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 110 报警服务台在接处警工作中具有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通报协调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导权和信息归口权。
各单位、各警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迟延或者拒绝出警以及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
处警单位如认为指挥中心指令有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擅自终止或者变更指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用时,必须无条件执行。
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对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对其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控告或者投诉。
指挥中心 110 报警服务台实行一级接警。
对于普通警情处置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就近处警原则和业务管辖原则下达处警指令,处警单位必须执行。
(一) 根据辖区划分,指令对案发地有管辖权的单位、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案(事) 件的管辖围,指令有关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对管辖权和案(事) 件性质一时无法判明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有权暂时指定受理的部门,被指定的部门应即将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四) 对有现实危(wei)险性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不受警种、辖区和业务分工的限制,有权直接向事发地就近的处警单位和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五) 对需要协同作战的重大紧急警情,指挥中心可调集有关处警单位同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派出所火灾警情前期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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