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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工作制度

xx镇维稳综治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使各级单位党政领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双堆的目标要求, 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深入推进平安建设,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确保我镇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为促进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根据《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领导包案制度

中心联调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经中心负责人同意, 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后, 确定由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限时包案处理。

( 一) 领导包案的职责

1、按镇党政一把手审批的意见, 包案领导应亲自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 在一个月内办结包案事项; 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 要说明理由及延期办理期限, 报党政一把手审批, 并在延期期限内办结。

2、包案领导在办理过程中, 如需相关部门协助调处的, 应积极联系, 协调解决; 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系非本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应与有关部门联系, 协助做好工作。

3、包案领导应及时将包案办结的材料移交中心归档; 属非本镇职权范围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将情况书面告知中心备案。

( 二) 领导包案的要求

1、包案领导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 充分认识包案处理的意义, 确保领导包案制的落实;

2、包案领导要认真准备, 调查研究, 制定调处方案, 及时组织力量, 开展调处, 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办结, 让当事人满意。

二、督查督办制度

中心联调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由镇综治工作中心督促承办案件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 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交办工作。

( 一) 督查督办部门

联调接待室、镇综治工作中心有关职能部门的承办事项, 由中心负责督查督办; 转交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 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镇党政办, 由镇党政办负责督查督办。

( 二) 督查办理时限

相关部门对承办的事项, 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一般事项, 应当自收到中心联调室交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特别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向督查督办部门说明情况, 并在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 三) 督查督办部门的职权

1、对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当事人不满意的, 有权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2、有权调阅承办部门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

3、有权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办理情况, 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

4、根据工作需要, 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 协调处理有

关问题。

三、信息收集通报制度

信息收集通报制是指本镇综治工作中心定期不定期收集信访、矛盾纠纷、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信息, 做好防控工作, 作出分析, 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的制度。

( 一) 信息收集的内容

1、综治工作中心联调接待室的来访人、纠纷调解申请人反映的

信息。

2、村( 社区) 每月上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

3、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上报的信息。

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的信息。

5、治安信息员上报的信息。

( 二) 信息收集通报的要求

1、综治工作中心应对群众信访、矛盾调解申请等事项进行登

记、调处, 作出分析, 定期将书面情况报告中心领导;

2、按要求将信访、民间纠纷调处等情况及时上报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3、对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及时分析其特点、成因, 提出意见, 报告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 综治工作中心应立即报告镇党政领导和中心领导、上级有关部门, 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 做好防控工作;

5、中心应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例会, 分析、通报前阶段矛盾纠纷、治安动态等情况, 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并将情况报镇领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首问责任制, 处理来访、来信、来电, 落实领导包案制过程中, 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 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 一) 责任追究的范围

1、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①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 群众意见大、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②未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的;

③对综治工作决策严重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④因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被骗, 造成重大浪费等较大损失的;

⑤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 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 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⑥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

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使国家、集体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来访、来信、来电、纠纷调解申请人造成延误使利益受到损失的。

③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信访、申请等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或擅自设置繁琐程序,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④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⑤工作作风生硬, 态度粗鲁, 违反群众纪律, 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工作时间擅离岗位, 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⑦其它失职、渎职的行为。

( 二) 责任追究及处理

①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纪、违规的, 依照相关文件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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