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查与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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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检查与验收的规定

第一节检查与验收依据

本工程检查与验收的依据主要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纲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的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文件等资料。

第二节工程验收程序

质量检查点与检验试验项目表表13-1

表14-1 工程验收程序

第三节不合格品的控制

本程序由主管工程师负责。

14.3.1 标识和记录材料员负责对进场材料不合格品做出不合格标记、记录,并隔离单独

存放,质检员对施工中的不合格项进行现场标识,做好记录,然后报告主管工程师开展评审和处理工作。

14.3.2 评审和处置

14.2.2.1 公司生产部,公司主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分别负责组织对工程严重不合格项、一般不合格项、轻微不合格项进行评审,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14.3.2.2 评审组织要对不合格品做出处理方案,确定处理方式(需要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质检站、设计单位)。

14.3.2.4 对物资不合格品的处罚采用拒收退回方式,对不合格分项的处置采用返工或返修方式。

14.2.2.5 不合格品处置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追究责任。

14.2.2.6 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罚记录由组织单位负责填写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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