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4.28
•【字号】浙发改公管〔2023〕112号
•【施行日期】202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流程标准》的通知
浙发改公管〔2023〕112号各有关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流程,实现交易全过程数字化,现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标准》予以印发。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标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K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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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关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一0年十月九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
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交易制度,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联合编制、公开发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背景、目的以及运行机制,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说明。
该专家库旨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为浙江省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 背景随着浙江省招投标工作的广泛开展,评标专家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为了统一评标专家的管理和选拔标准,浙江省决定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
该专家库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聘评标专家,并建立科学有效的专家管理制度,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目的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管理评标专家,确保专家的选拔和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2.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和素质,为招投标工作提供专业、可靠的评标意见;3.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4.促进评标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运行机制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专家的选拔和管理两个环节。
4.1 专家的选拔专家的选拔是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关键环节。
选择合适的专家对于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专家的选拔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专家选拔标准:根据评标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评标专家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专业资质等要求。
2.专家申请:符合选拔标准的专家进行申请,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3.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专家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专家候选人。
4.专家培训: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评标水平和素质。
5.专家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在评标工作中的表现,表现不佳者将被淘汰或降级。
4.2 专家的管理专家的管理是评标专家库运行的关键环节。
专家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专家库建档:对入库的评标专家进行建档,并保留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任务分配:根据评标工作的需求,由专家管理系统对评标任务进行分配,并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附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可参考本标准。
二、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部分。
除隔夜评标外,需要住宿的,由专家自行安排,招标人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三、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一)评审费用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四、交通费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或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元区间标准执行;(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200元区间标准执行;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浙发改基综[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6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本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凡从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如无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鼓励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应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代理业务。
第六条招标代理人应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档案登记手续,其代理活动接受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历程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是推动区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文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专家休息,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2小时部分的评标劳
务报酬为150元/小时,休息时间不计算为评标时间。
.项目复杂或投标单位多,预计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应组织隔夜评标,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 场所做好住宿服务保障,评标劳务报酬原则采用包干。
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杂费按80元/人标准补助。
2•自驾包干方式。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专家所在地,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 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300元标准执行;
(3)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为系统提交评标结束后加0.5个小时。
1.评标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评标劳务报酬为2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3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 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附:L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评标费用可参考 本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实施以下制度:(一)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评定分离制度。
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拥有定标决策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三)统一进场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网站)统一进行招标投标,且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在指定交易场所(网站)公开。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需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可实行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设计服务在内的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分阶段或分项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文件范文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一)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因浙江省重点工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三)列入省发改委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四)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并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评、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并按要求配备抽取终端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五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国家一级执业资格);(三)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五)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汇总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
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已的评审意见;(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三)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文件类型:D O C/M i c r o s o f t W o r d??文件大小:字节更多搜索: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三)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有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相关人员在近3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三)设立招标机构的文件;(四)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工作经历说明,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五)近3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能够证明招标业绩的其他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招标事宜.申请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第十五条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二)拟订招标方案;(三)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二)熟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专职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合同;(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标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量清单,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实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十三)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十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十五)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十六)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十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四)擅自修改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提出的资格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格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格核定;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格许可.涉及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0日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细则。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二、专家征聘(四)省评标专家库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管理区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省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履行职责;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4.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5.能独立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一)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一)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评审;(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7)根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8)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资信业绩、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仅限于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除外);(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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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规〔2014(2附件(1)20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二)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四)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七)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回避单位、初审部门等信息变更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影响正常抽取的;(八)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0分:个工作日内答复。
730个15附件(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为规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依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1.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2.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3.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为止。
评标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
(1)评审费用的小时支付标准按评标所在片区地市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的5-8倍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3)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4)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5)因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而超出合理评标时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理时间支付专家评审费。
4.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2(3100~200(4(55(1(2按1~267附件2、(国办发〔2012〕2015〕787号),结合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除监管权下放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第四条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发布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均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没有发布的,参照相应示范文本编制。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八条招标人备案招标文件时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申请书》;(二)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委托招标的,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四)依法需提交的有关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等书面材料;(五)加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的招标文件;(六)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七)其他与招标文件备案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应保证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分。
制度。
(二)(三)拒不履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的;(四)不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调查取证的;(五)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进规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六)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将合同报省招标办备案的;(七)招标文件编制未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的,无相应示范文本的除外;(八)编制的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矛盾或存在歧义的;(九)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不一致的;(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者中标的;(十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的无在建合同工程承诺的;(十二)其他不良行为。
市场主体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条的由省招标办进行约谈并给予书面警告。
从业人员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条以上的,自第二条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失信黑名单制度是指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良行为信息为基础,对情节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黑名单:改革委。
浙金融机构、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所受行政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公布期限与其一致。
公布结束后五年内再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可延长黑名单公布期限;拒不履行省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的,黑名单公布期限为无限期。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1〕77号)、《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关于<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补充意见》(浙招办〔2009〕16号)、《关于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浙招标综合〔2016〕7号)、《关于试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4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管意见>的通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