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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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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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第六条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

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

第九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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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的贷款实施细则是指银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关于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协议。

以下是一个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的示例,供参考:
一、贷款申请流程
1. 客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等尽职调查;
3. 银行审核并对客户提供合理的贷款方案;
4. 双方达成协议后,客户签署贷款协议并提供抵押物;
5. 银行核对抵押物并签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抵押情况确定;
3. 客户必须提供充足的抵押物,并按照银行要求进行评估;
4. 客户应当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够按时还款。

三、还款方式
客户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1. 按月等额本息;
2. 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3. 按季度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四、逾期还款处理
如果客户逾期还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催收和处置抵押物,同时对客户的资信记录进行登记。

五、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将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及其价值等条件综合考虑,具体额度将在协商过程中确定。

六、其他条件
1. 客户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信息;
2. 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批准或拒绝;
3. 如果客户在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银行将不会收取任何违约金或罚息。

以上是一个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的示例,银行和客户在合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节的调整。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银行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xx”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支持“三农”服务水平,推进普惠金融工程有效落地,促进小额贷款便捷高效办理,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管理办法》、《xx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xx农商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xx农商银行农户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xx,是xx农信面向全省对私小额贷款客户,深度整合和创新客户信息采集、客户综合评价和信贷业务审批等业务流程,实现“一站式”办理的新型业务模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对私小额贷款是指向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其生产经营、消费等用途,已用信和拟用信之和在一定额度以内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xx业务,由普惠金融客户信息采集与客户评价两部分组成,客户经理可按照普惠金融客户信息模板采集对私小额贷款客户信息,通过大信贷平台的模型分析后得出客户的信用等级、内部授信、利率定价等测算结果,为客户经理信贷业务营销及办理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系统支持和管理第四条 xx相关系统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和系统操作,系统管理下包括用户权限管理、xx参数管理二个功能模块,系统操作包括普惠金融客户信息维护、普惠金融客户评价二个功能模块。

第五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xx系统功能的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1名,负责用户权限管理、xx参数管理;支行设系统操作员,由客户经理担任,负责普惠金融客户信息维护和评价。

第六条 xx参数管理包含:参数维护、客户评价指标管理、客户评价模型管理、客户评价模型分发回收、客户评价模型批量分发回收、等级区间维护。

第三章客户评价对象、范围、条件第七条 xx客户评价的对象,为已采集相关客户信息,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对私客户。

第八条 xx客户评价的业务范围,为对私小额客户的内部评级、内部授信、利率定价等业务流程。

第九条通过xx模式办理相关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行辖区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配合客户经理调查,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目前无欠息、贷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对外担保等失信行为,无主观逃废债意图;(四)有合理的贷款用途;(五)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本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第十一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三禁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四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五禁止接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第十二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对公司类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实力;2、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对采用保证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产品的有关规定,并须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三对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满足借款人同样的基本条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2、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调查岗要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贷款调查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身份、品行、家庭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主要调查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六信用状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第十六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七条各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要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第十九条本行根据审慎性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管理;第二十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五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贷款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经办机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四条本行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业务发展部机构负责人为贷款发放的管理部门人,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经办机构要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个人贷款支付后,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一条贷款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严格按照本行“三查”制度规定,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稽核审计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二条贷款经办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经贷款经办机构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十五条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八章问责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经办人,总行将按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进行严格问责;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未采用格式条款的;四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依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精简版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发放或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贷款”)发生后至本息全部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称。

主要包括贷后检查、合作方评估、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贷款收回、贷款展期、不良贷款管理、以物抵债、诉讼管理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贷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职责明确原则。

应结合实际建立贷后明晰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贷后管理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和直接责任人;(二)及时有效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客户预警信息,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有效采取处理措施;(三)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客户进行跟踪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有风险隐患的业务应做到动态跟踪、实时监测;(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贷后管理规定导致信贷资产出现不良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后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贷后管理组织形式可以按照信贷业务前、中、后台条线管理,分层组织实施。

信贷前台是指市场拓展、营销等业务部门和从事信贷前台业务的网点,信贷中台是指信贷业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信贷后台是指内部审计等监督部门。

第五条信贷前台部门的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贷后管理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收集客户的财务、非财务信息,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反馈和处置;(二)加强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重点监管信贷资金支付使用情况,授信条件和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等;(三)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记录;(四)按规定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定期开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工作;(五)按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确保诉讼时效;(六)建立健全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档案,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七)其他前台应当履行的贷后管理职责。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XXXX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86号(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授权可以办理信贷业务的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分支机构(以下称支行)均可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存单指居民个人的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简称个人存单)。

第四条本行办理质押贷款应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二章流程、权限第五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存款行确认并止付→审查人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总行有权人审批)→签订合同→柜面发放→到期收回→解除冻结退还存单第六条本行对存单质押贷款实行权限管理。

授权额度以内的质押贷款,由支行经调查、审查、审批“三岗”运作的流程审批、发放。

授权额度以外的,由支行经“三岗”流程审批后,报总行有权人审批。

审批后交支行发放、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第七条质押贷款的对象(借款人)是经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正常办理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

凭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本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九条经确认后的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本金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且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贷款期限设置。

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存单的期限确定,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因多张存单质押,则按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房按揭类、综合消费类、生产经营类等明确合法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审慎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和币种应明确、合理且符合本行相关产品的具体规定,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办机构对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综合收益、业务种类、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担保方式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文件及总行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到期还本付息,按月(季、半年)等额还本、按月(季)付息,以及本行可提供的其他还款方式,具体可与借款人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选择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第七条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第三方自然人保证担保、法人企业保证担保和担保机构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牵头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制订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个人贷款具体产品办法、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制定,负责全行个人贷款营销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对本行重点支持的借款人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

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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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资信等级、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中国银监会或国家其它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各产品制度、办法及相关操作流程。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但总行批准的除外;(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借款资料按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

支行应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支行接受借款人申请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

(一)以业主、实际控制人承贷的,调查人面谈具体参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其它个人贷款面谈可与贷款调查同步进行,主要通过面谈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负债情况、家庭成员构成、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来源、保障方式、法律纠纷等内容。

调查人员应将上述内容据实填入《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并与借款人共同签字确认。

《个人贷款面谈记录》作为信贷档案统一规范保管(每个客户档案中至少有一份面谈记录)。

第十六条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应按照双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就贷款同意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的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派员调查并出具书面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贷款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尽职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1.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完整性;2.深入借款人生产、工作以及生活活动区域进行实地调查、走访;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主要亲属、担保人等相关人面谈;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主要亲属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行调查。

(二)尽职调查要点:1.借款人基本情况;2.借款人收入情况;3.借款用途;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5.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6.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7.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

(三)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各支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四章授信的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支行审查岗对个人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审查。

审查人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或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授权,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支行授信申请事项的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支行审查岗和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人负责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审查。

审查要点包括:(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三)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四)贷款尽职调查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五)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否明晰;(六)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偿还能力、诚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七)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九)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十)贷款风险是否揭示,计划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否可行;(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受理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五章用信的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二条支行权限内的用信审批。

支行客户经理根据授信审批意见逐项落实。

意见落实后,审查人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提交支行行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支行权限外的用信审批。

支行权限外的用信,由支行提交总行审批。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的用信申请进行评价、审核。

符合条件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与有效;(三)贷款尽职调查或审查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四)贷款用途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全面、动态的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

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合同签订前,客户经理应当面仔细查验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人的身份证件,确保签订合同是当事人本人行为。

支行应由双人参与合同签订过程,确保合同效力的充足性。

办理抵押贷款,客户经理应当参与登记办理过程,确保登记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结息方式等要件。

第二十六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使用总行印发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条款的变更必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七条保险相关规定支行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本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个人贷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约定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下列个人贷款,应当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一)个人住房贷款;(二)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且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三)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且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本行根据借款人出具的《提款申请书》,将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划付至交易对象的对应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时,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可以根据核定额度内的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在借款人《提款申请书》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借款人收入出现异常变化;(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本行受托支付。

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三条按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支行负责个人贷款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并确保信贷档案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三十四条按照总行“三查”制度的规定,客户经理应按时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内容进行跟踪检查与分析,并根据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若发生重大变化情况,须立即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贷款需要展期的,支行应审查展期事由,报总行批准。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七条贷款形成不良的,支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收。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个人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后,支行应落实相应的岗位继续向债务人追索,直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

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总行对照有关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若触犯刑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二)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按本细则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四)发放不符合条件个人贷款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六)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七)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八)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九)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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