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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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土地志》通过终审

《黑龙江省志·土地志》通过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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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动 态
鹤 岗 市 国 土 资 源局
衄田 曲 娟 四 趋题围@ 曲固鼹
为 彻 底 改 善 因 矿 业 开 发 而 破 坏 源 型 生 产 生 活 区 打 造 成 生 态 良好 、 环 该 市南 山煤矿 塌 陷坑 矿 山地 质 环境 的 生 态 环 境 , 实 现 矿 业 经 济 与 自然 境 优 美 的 山水 园林 化 城 市 。 环 境 的 和 谐 发 展 ,鹤 岗 市 国 土 资 源 治 理 项 目治 理 后 的 面 积 为 4 5 . 7 9公 鹤 岗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为 改 善 全 市 顷 , 被收储整理后 , 重新出让 , 已 吸 局 从 加 强 矿 山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管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 2 0 0 7年 至 2 0 1 1年 引 包 括 汽 车 销 售 和 物 流 公 司 等 6家 理入 手 , 因地 制 宜 , 多措并举 , 努 力 共 向 上 争 取 资 金 5 7 2 2 zr 元 , 用 于 矿 企 业 的 入 住 。 通 过 矿 山 环 境 项 目综 探 索 符 合 鹤 岗 实 际 的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经 过 5年 多 合 治 理 ,合 理 利 用 露 天 采 矿 形 成 的
灾 害 治 理 工 作 早 在 上个 世 纪 五 十年 代 矿 区 的 地 面 塌 陷 、 塌方 、 偏 帮 等 致 灾 用 ,特 别 是 兴 安 大 峡 谷 省 级 地 质 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黑龙江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地方志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编纂委员会〕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除履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评议、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三)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四)宣传推广地方志文化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史志文化服务;(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保密、档案、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方志工作。

第七条〔责任制度〕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实行管理责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
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2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关于启动新一届修志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第二届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存真求实”的方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记录地情,记
述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黑龙江省服务。

要把创精品作为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本精神,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从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多出“名志”、“佳志”。

要严格执行志书评审、验收、出版程序,未经审定批准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志书。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文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10号省图书馆,省艺术研究院,省考古研究所:根据部门职能和省政府指派,《黑龙江省志》之《图书馆志》《艺术志》《文物志》由文化部门负责编撰出版,我厅主要负责人已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

按照省里编撰工作统一部署和省地方志办公室督导要求,根据厅领导指示,现对加快我部门承编的三部志书的工作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编撰上述三部志书,是省政府指定给文化部门的政治任务,是厅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最初省地方志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编撰工作。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尽快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组织有力人员,专门负责志书稿件的编审和沟通协调工作。

二、各单位要制定编撰工作方案。

要明确组织工作机构、具体责任人,要按照时间任务要求,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计划,倒排时间表。

没有完成稿件编撰的要明确在2016年9月完成初稿,已完成初稿的要按照2017年初出版制定工作计划。

三、建立督办工作机制。

由马军副厅长主抓,厅办公室主任直接督办。

办公室将依照编撰工作方案进行督导,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

马军副厅长将定期听取各单位编撰工作汇报,宋宏伟厅长也将在重要时间、工作节点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今后各单位在汇报部门工作时,应同时汇报承编志书编撰情况。

四、各单位在编撰工作进程中,遇有需要对上、对外协调的问题,请承编单位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厅里将帮助协调。

五、请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将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领导和主要编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办公室。

请于8月15日前,将《编撰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审定。

联系人:李文娣82648983 187****8983。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2024修订)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2024修订)

黑龙江省档案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黑龙江省档案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档案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现代化建设,为本省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doc】《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

【doc】《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

《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16]甘宁青抗敌救国宣传团.告全国回教同胞书[J].回教大众,1938,(2).[17]李月春.抗日战争时期的天津回族[A].河北民族事务委员会.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154~156.[18]中国回教近东访问团敬告世界回教教友[J].中国回教救国协会刊,1940.1.(8).[19]<孟村回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孟村回族自治县概况[M].石家庄:洲E人民出版社,1983.42.[20]甘宁青抗敌救国宣传团.告全国回教同胞书[J].回教大众,1938,(2).[21]李月春.抗日战争时期的天津回族[A].河北民族事务委员会.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156.[22]夏容光.历百年沧桑惠穆民大众——镇江回教敬恤会的昨天与今天[N].穆斯林通讯,2002—12—6.[23]李伟.抗日战争中的回族[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331.[24]冯钧平.抗日战争时期的陕西回族[A].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71~72.[25]冯钧平.抗日战争时期的陕西回族[A].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75.[263姜永兴,马健钊.香港穆斯林与伊斯兰教[J].宁夏社会科学通讯,1988.(4)40~41.[责任编辑波?少布】CriminalActsofJapaneseArmytoChineseHuiPeopleZhouRuihai (HuiLanguageResearchCenterofNingxiaUniversity,Yinchuan750021,Ch ina)[Abstract]Onthebasisofabundantandspecifichistoricalevents,thearticleex posesthemassacreof JapanesearmytotheHuinationalitypeopleinanti—Japanesewar,thebombar dmenttotheMoslemtern—pie,thedestructioninspiritandtherobberyanddestructionineconomy,which exposesfullytheaggres.sion,barbarismandcrueltyofJapaneseFascism.[KeyWords]JapaneseFascism;Huinationalitypeople;criminalact,(—工-《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民族志办公室积极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黑龙江省志?民族志》的撰写工作,特别是重点抓第一篇黑龙江省世居少数民族的撰写工作.将满族,朝鲜族,蒙古族,回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锡伯族,赫哲族,柯尔克孜族等章分别落实到人,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资料是搞好撰写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黑龙江省民族志办曾组织8名承编人员赴海林,宁安,鸡东,杜尔伯特,肇源,双城,讷河的朝鲜,蒙古,锡伯,鄂温克等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承编人分赴回族,柯尔克孜族,满族,赫哲族等民族聚居地进行补充调查.目前,黑龙江省民族志办已经完成《黑龙江省志?民族志》第一篇资料长编的编辑整理工作,即将打印成册.字数为5O万字,分为11章.资料长编的编印工作,对于编撰好《黑龙江省志?民族志》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程.省民族志办可以把承编者搜集整理的资料系统留存,作为很好的民族调研资料.又可以把其中凝练之笔精撰成《黑龙江省志?民族志》的有关构成内容. 8O?。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黑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省政府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撤减。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撤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22个(详见附表1)。

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省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

撤销机构的公章,要于8月31日前送交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二、保留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50个(详见附表2)。

保留机构包括参照国务院设置的相应机构、国家要求成立的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对国务院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

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依托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编办审核把关并由省编办按程序呈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附表1:附表2。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的编纂管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保护可视地方文化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法》和《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次条地方志的编纂,是对我国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记录及当地文脉作出的档案记录。

地方志编纂工作要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努力求真、创新,取用历史文化的原始材料、文献,并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作出充分概括性的展示。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要求要科学认真,客观扩大,充分利用地方有史以来对该地形态、气候、资源、行政划分、经济情况、历史史料、文化艺术、民俗习惯等研究和述论,综合考证与叙辞、充实考订资料,旨在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历史文化情况。

第四条地方志编纂应遵守《国家地方志编码标准》,由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组织地方志编纂。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应由当地国家统计局,文化和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保护历史文物、加强地方志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其学术质量,有效推动地方文物的综合保护。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应积极开展历史资料整理和收集工作,挖掘和归纳可用的历史资料,搜集历史文物资料,建立地方志数据库等。

第七条全国志编纂进行机构应落实质量管理,组建编纂复核机构,并依法建立程序,确保编纂质量。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抓落实,开展编纂宣传、示范、展示等活动,推动国家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九条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发布地方志分类目录、选题指南和编纂技术规范等,加强编纂宣传和示范,指导、检查编纂质量。

第十条全国地方志编纂完毕后,应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审批,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应及时处理、审议、审批。

以上为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保护可视的地方文化文物,促进的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展编纂技术规范,组织地方志编纂。

《黑龙江省志》总篇目时,就确定要写

《黑龙江省志》总篇目时,就确定要写

后记1986年,当省志总编会议讨论《黑龙江省志》总篇目时,就确定要写《总述》。

分工由省志副总编陈守芳负责,并由武尚文(编写组组长)、宫玉书、奚介凡、魏正一、牟朋文、鞠颖哲、邢丽媛、王连俊(后改为贾诚先)8位同志组成编写组。

拟定写7篇。

至1992年,写出1、2、3篇(即自然环境、历史沿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编写组讨论修改后,打印成册。

1995年又写出4、5两篇(即政治和经济发展)。

其余6、7两篇(即教科文卫和人民生活福利),收集了部分资料,拟定了编写大纲,因有关志书未写出,收集资料困难,影响了编写进度。

1996年9月28日,再次召开省志总编会议,讨论《总述》的编写问题。

认为前一段5篇初稿的完成和资料的收集,为进一步写好《总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但根据十年修志的经验,特别是志书大部已出版或写出初稿,有了丰富的资料,因而对原《总述》内容感到应作必要调整。

《总述》是百部志书之首,也应是百部志书精华的归纳和提炼,以更好地突出黑龙江的特点,全面地系统地反映黑龙江的历史和现实状况。

会议认为《总述》是要求较高、编写难度较大的一部志。

决定成立《总述》编纂委员会,增强编写人员,并加快编写的进度。

《总述》编纂委员会成立后,首先讨论和确定了新的编写大纲,将原7篇改为4篇(即自然人文概况、历史沿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

而后由编辑人员分工编写,第一篇的一章、三章、四章、五章魏正一,二章武尚文、贾诚先;第二篇的一章、三章魏国忠,二章、四章、五章奚介凡;第三篇的一章、二章宫玉书,三章、四章、五章鞠颖哲;第四篇的一章、二章、三章牟明文,四章战凤轮、房殿武,五章武尚文。

《总述》是《黑龙江省志》的第一部志,在《总述》的卷首,设置了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历届成员名单、黑龙江省志总编会议历届成员名单、黑龙江省志凡例、黑龙江省志卷次表。

《总述》的正文前,设置了黑龙江省政区图、地形图、矿产分布图和历史政区图共8幅。

地方志编纂工作由谁主持

地方志编纂工作由谁主持

地方志编纂工作由谁主持
梁滨久
【期刊名称】《陕西史志》
【年(卷),期】2003(000)003
【摘要】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体制,一般都表述为:“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梁滨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9
【相关文献】
1.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继续做好地方志编纂研究工作
2.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表彰2005-2007年度全省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意见
4.加大《条例》实例力度依法推进地方志工作——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联合召开《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
5.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在全省地方志系统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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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
地方志工作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及相关规定。

地方志是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献资料,是了解和研究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要途径。

因此,地方志工作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和利用地方志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志工作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纂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地方志编纂机构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明确编纂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和任务分工。

二、编纂规范和质量要求。

地方志编纂应按照相关编纂规范和标准进行,保证内容真实可信,文风规范,语言准确,体例统一。

三、编纂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地方志编纂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地方志资料和相关档案,应有完善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编纂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地方志编纂应设立监督和评估机构,对编纂进度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优质成果。

五、编纂成果的利用和宣传。

地方志编纂成果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宣传,提高地方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关注和研究地方历史和文化。

总之,地方志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应得到重视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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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是一种以地域为主题的综合性文献,记录了一个特定区域的历史、地理、文化、人物等方面的信息。

它在许多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被视为了解地方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不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地方志编纂制度地方志编纂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编纂机构的设置:地方志的编纂通常由地方政府或专门的编纂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地理、文化等学科知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2. 编纂任务的明确:地方志编纂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编纂任务,确定研究范围和深度,避免工作过于冗长或内容不全面。

3. 资料收集与整理:编纂地方志需要收集大量的历史文献、档案资料和口述传统等信息。

编纂机构需要建立详细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4. 编纂方法与标准:编纂地方志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结合地方特点,进行资料的解读和整合。

同时,还需要注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统一,确保地方志的质量与水平。

二、地方志出版管理制度地方志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地方志的质量和版权等问题,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所制定的有关出版方面的规章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 出版资格与审批:地方志的出版必须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地方出版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批。

确保地方志的出版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

2. 印制与发行:地方志的印制和发行需要按照相关的印刷管理制度和发行规定进行,确保书籍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3. 版权保护与管理:地方志作为一种重要的文献资料,必须保护相关作者和编纂机构的版权。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版权管理机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宣传与推广:地方志的出版不仅要关注书籍的品质,还需要注重宣传和推广工作。

相关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地方志的重要性和独特之处。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8.26
【实施日期】1987.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8月26日)
第一条为使我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我省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编写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新方志,可为全省及各地区、各部门确定方针政策,制订建设规划和实行科学决策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可为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做出贡献。

第三条地方志工作的重点是编纂省志、市志、县志。

各市、地、县,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修志任务。

第四条编纂新方志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地方志是指对地方的历史、地理、文化、社会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记录与研究的著述体裁。

它是了解地方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地方志编纂与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与指导的体系和措施。

地方志编纂与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推动地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志编纂制度地方志编纂制度是指对地方志编纂活动进行规范与指导的制度。

它包括编纂计划的确定、编纂机构的建立、编纂人员的选拔与培养、编纂内容的确定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志编纂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编纂成果的质量和时效。

为落实地方志编纂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全面而明确的编纂计划。

编纂计划要确定编纂内容的范围和深度,制订编纂的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编纂计划还应该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编纂的重点和重要内容,以充分反映地方的独特魅力。

其次,地方志编纂制度还要求建立专门的编纂机构。

编纂机构要具备统一领导、科学管理、合理配置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能力。

在机构建设中,应充分发挥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提高编纂的效率与质量。

另外,地方志编纂制度还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编纂人员队伍。

编纂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扎实的地方知识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他们应该经过严格的选拔与培养,提前熟悉编纂的要求和规范,确保编纂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地方志管理制度地方志管理制度是指对地方志编纂成果的保管、发布、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与指导的制度。

它包括地方志的存档管理、电子化管理、印制与出版管理、利用与推广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志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推动地方志成果的应用与发展。

地方志的存档管理是地方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存档要求对地方志编纂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建立完善的存档制度,确保地方志编纂成果的长期保存和管理。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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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
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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