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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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是由个人的价值观、情绪 和意志来决定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相对、有条件。
▪ 20-30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
▪ 30-33科隆大学任教,
▪ 1940移居美国,入美籍,受庞德聘为哈 佛大学主持“霍姆斯讲座”,后加利福 尼亚大学任教。
▪ 以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和 国际法理论享誉世界,“无疑是当代的 主要法学家”(庞德),“当代最令人 鼓舞的分析法学家”(哈特)。
▪ (一)作为纯粹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和法律 规范
▪ (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 (三)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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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纯粹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 和法律规范
▪ 纯粹法学研究对象是实在法(positive law)
▪ 他认为实在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因此法律规 范也是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首要是对法律 和法律规范界定。
▪ 其次,法律是一种强制秩序,对那些有害于 社会的行为或事件,法律规定要以强制的措 施作出反应。
▪ 再次,法律是一种规范秩序,它授权官员适 用法律,使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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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 (objective meaning)”。
▪ 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某个人或机构的意志的 产物,是由意志行为(willing act)创造出 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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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法哲学学派的分水岭:
▪ 1、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 2、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 3、法律的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不同于社会 法学派,不同于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 价值评价,规则与规则之间联系是理解法 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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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分析法学的特点
1、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拒绝形而上学,坚 称以实证的事实和知识作为研究对象,力图
▪ 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
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法并不是像有
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
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
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
能了解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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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一种“人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 序”。含义为:
▪ 首先,法律是一种人类行为的秩序,以人的 行为作为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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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平与著作 ▪ 二、纯粹法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 三、作为等级秩序的法律 ▪ 四、法律和国家的同一性 ▪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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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与著作
▪ 汉斯·凯尔森(1881-1973),20世纪 西方法学界著名法学家。
▪ 原籍奥地利人,1911维也纳大学任教,
▪ 1920参与奥地利共和国宪法起草,
使法理学成为一般性的科学,追求可以公度 的法学知识。
2、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凯尔森的 “基本规范”、哈特和拉兹的“承认规则”
3、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大多坚持价值相 对论立场,价值评价与判断属个人价值评价
的范畴,不能通过理性论据论证,也不具备 客观真理性和普适性。
4、坚持分析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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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纯粹法学方面著述颇丰: ▪ 《纯粹法学》(1934)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 《规范的一般理论》(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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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粹法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 1911提出纯粹法学基本思想,34年正式出版 《纯粹法学》,目标是在传统自然法学及当 时流行于欧美的社会法学间寻求“第三条道 路”,创立一种新的法学流派。
▪ 反对将法律与正义混为一h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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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正义”问题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持“正 义相对论”。
▪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 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 的眼泪,…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问题依 然没有解决”
▪ 因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相对、不存 在客观、绝对的正义标准。
▪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有哈特、凯尔森、拉兹、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等,主要的分支学 派有纯粹法学、制度法学(麦考密克和魏 因贝格尔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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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析法学产生的背景
▪ 1、二战及战后的反思 ▪ 2、对分析法学局限性的反思。 ▪ 3、西方法哲学各派别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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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观以及方法论特点
▪ 对就分析法学的继承: ▪ 1、法理学只研究实在法。 ▪ 2、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关系 ▪ 3、逻辑分析方法。
第十章 现代(新) 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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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 第二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 第三节 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 第四节 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 第五节 分析实证主义制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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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法律观以及方法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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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 现代分析法学指的是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 奥斯丁创立的老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 生的分析法学新的代表人物和分支学派,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
▪ 其性质首体现于追求“纯粹性”。“纯粹性”:以实 在法为研究对象,把非法律的因素排除在法学研究范 围之外。一方面,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学区别于伦理 学、正义哲学和政治哲学;另一方面,将社会因素和 心理因素排除在其研究范围外,法学区别于关于社会 事实研究,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
▪ 其任务回答“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如何成为法律” 等问题,非“法律应当怎样”问题。“法律问题,作 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 问题”。
分析、语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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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 2、[美]布莱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 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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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1、现代分析法学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是什 么?
▪ 2、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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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赫节伯凯尔特森·的哈纯粹特法学
▪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意志行为发出的命令都 能成为法律规范,只有其意义能够成为客观 意义的意志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范,这样的 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就是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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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 试图建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即规范法学)
▪ “纯粹法学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一种关于一般 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对特殊国内法律规范或国际法 规范的解释;但它提供了一种解释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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