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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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在现代社会,行政给付作为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关键意义。

德国在行政给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法律保留原则的应用也为各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对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启示,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思路。

一、德国行政给付的内涵与发展行政给付,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德国的行政给付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

在工业化进程中,德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凸显。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德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给付体系。

这一体系涵盖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多个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二、德国行政给付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

在行政给付领域,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通过立法明确了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给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的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使得行政给付有法可依,避免了行政机关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法律保留原则也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行政给付的决策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完善行政给付立法我国目前在行政给付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等问题。

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行政给付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行政给付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为行政给付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姓名:赵思义学号:20110100682012-1-2评于安《德国行政法》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

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

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

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

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

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

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

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

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

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11级法学法硕刘浩一、本书的总体特点和积极意义奥托迈耶,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他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故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在借鉴了当时法国行政法之后又从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这也恰恰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受益之处,即奥托迈耶对行政法中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时所采用的法学方法。

我们可以从奥托·迈耶界定“行政“一词的概念稍作体会。

迈耶在他的书中讲到,最早人们是用政府这个概念来表述全部国家活动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不予区分。

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区分,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分离而形成的,具体过程则取决于国家法律独立性自我实现的状况。

首先区分出来的是司法,即普通法院的活动范围。

随着宪法的形成,立法也被同其余国家活动区分开来,条件当然是立法是在人民代议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

最后出现的才是在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一个新名词,即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行政“。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

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

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

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

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

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

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

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1010061 赵琴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200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

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

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

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

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

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

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

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1、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德国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1.1 德国行政法的定义德国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等方面的规定。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德国行政法具有严密的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行政权力,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1.3 德国行政法的独立性德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2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公平对待公民,不能偏袒特定利益群体,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3 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许可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通知等环节,保障公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2 行政处罚程序德国行政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听证、处罚决定和申诉等环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四、德国行政法的司法保护4.1 行政诉讼制度德国行政法通过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保护,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2 行政赔偿制度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当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向政府机关要求赔偿。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摘要: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

而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

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宪政基础-法治国理念的变迁与宪法原则的作用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

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

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

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

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

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

”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德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还可以深入了解德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1 德国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即政府机构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

1.2 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合法性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政府机构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1.3 德国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客观、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德国行政法的组织结构2.1 德国行政法的分权制度德国行政法采取了分权制度,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自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互相配合。

这种分权制度保障了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2.2 德国行政法的审查制度德国行政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行政法院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等多种形式。

这种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维护了法治和社会稳定。

2.3 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规定了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实践经验3.1 德国行政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德国行政法强调效率和透明度,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高效、快速、透明,不得拖延或隐瞒信息。

这种做法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受到了广泛认可。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

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

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

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

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

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

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

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

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

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德国行政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应用等方面,对于理解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探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进一步阐述其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

德国行政法是伴随着欧洲大陆的法政思潮而产生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德国行政法继承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传统,同时又受到法国行政法的影响。

德国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和权力分立。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而公正公平则要求行政行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权力分立则强调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避免滥用和腐败。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内部结构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是德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

行政救济法主要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等方式。

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程序。

公正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合理,不能有偏见或歧视。

参与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实践方面,德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德国行政法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领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行政法对于环保、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问题,也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德国行政法以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为世界法学界所推崇。

它不仅为德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研究学习行政法已经快要半个学期了,我越来越感受到行政法的魅力所在。

我记得开学时说我对行政法这门课的看法,我现在依然认为学习行政法是一个剥丝抽茧或者说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就像是探险,最开始的时候抱着迷茫与无知的态度,不知道学习什么。

后来跟随着朱老师生动有趣的授课,一步步地接近真理,虽然是摸索着前进,但是是个有趣的过程。

我不敢保证结果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学习行政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

在老师的推荐下读了汉斯•J.沃尔夫的《行政法》,真的受益匪浅。

初读第一卷的时候看到行政法的方法论批判和理论特性,看到法律解释方法,觉得十分有意思,决定写下我关于法律解释的一些了解和认识。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公民遵守我国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还要向外国学习他们的法律,《行政法》就是德国的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等人写的。

了解德国的行政法思想和理论对我们学习行政法有很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的译著也是出于建立法治国家制度的目的。

这本书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介绍学理和实践所长期关注的基本知识、法律制度、原则和行政类型。

我国要走自己的有特色的道路,但是学习外国行政法有助于我国的行政法学、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的发展。

我所读的第1卷主要研究公共行政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共行政在行政法和欧洲共同体法上的地位)、客观行政法、主观行政法以及基础设施行政法。

1法律解释不仅仅作为方法论出现在第一编里,还出现在第三编客观行政法里。

就这个问题,看了书查了资料,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但是中国一般适用广义说,即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读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就像是走进了一座充满神秘规则和严谨逻辑的城堡,一路探索下来,那叫一个“酸爽”。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行政法,肯定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东西。

”可没想到,奥托·迈耶就像一个超级魔法师,把那些枯燥的法条和概念变得鲜活起来。

奥托·迈耶对行政法的阐述特别有条理。

他像是在搭建一个超级精密的机器,一块一块地把德国行政法的各个部分组合起来。

他先给你讲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就像给你介绍这个机器的各个小零件是什么模样、有啥功能。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他对行政行为的剖析,哇塞,以前我都不知道一个行政行为背后竟然有这么多讲究。

就好比政府做个决策,那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从它的产生、形式到效力,每一个环节都像是被一把精准的尺子量过一样。

这让我突然意识到,原来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事儿,只要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背后都有这么一套严谨的规则在运转。

而且,他在书里特别强调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这就好比给行政权力这个“大力士”戴上了金箍,告诉它:“你可不能乱来,得在法律的圈子里活动。

”这一点让我觉得特别靠谱。

要是没有这些限制,那行政权力就像脱缰的野马,谁知道会把社会带向哪里呢。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地方真的是太“烧脑”了。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解释和各种案例分析,就像一团团乱麻。

有时候我读着读着,就感觉自己像是在迷宫里迷路的小老鼠,晕头转向。

但是呢,当我好不容易把那些难懂的部分搞明白的时候,那种成就感就像是打游戏通关了一样,超级爽。

从这本书里,我还看到了德国行政法对整个行政体系的深远影响。

它就像一颗种子,生根发芽,让德国的行政活动变得更加规范、透明。

而且,我觉得其他国家也能从德国行政法中学到不少东西呢。

就像一个班级里,有个学霸做出了很好的学习范例,其他同学可以借鉴借鉴。

读完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我感觉自己就像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读后感读完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就像在行政法的迷宫里走了一遭,不过这趟旅程还挺有趣的。

首先得说,刚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面对一个严肃的德国老头在滔滔不绝地讲述那些复杂的行政法规则。

奥托·迈耶那严谨的思维,简直就像一台精密的德国制造的机器,每个部件都严丝合缝。

在书里,他对德国行政法的阐释让我大开眼界。

以前我总觉得行政法就是一些干巴巴的规定,什么行政机关的权力啦,公民的义务之类的。

但奥托·迈耶可不是这么简单地描述,他就像是一个顶级大厨,把那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条文,精心地烹饪成了一道丰盛的大餐。

他把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我明白德国行政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漫长的演变,就像一颗小树苗慢慢长成了参天大树。

我特别佩服他对于行政法原则的剖析。

他提到的那些原则,像依法行政原则等,感觉就像是行政法这个大厦的基石。

他解释这些原则的时候,举的例子特别生动,让我一下子就能理解为什么这些原则这么重要。

就好像他在告诉我,行政法这个世界里也是有一套“武林秘籍”的,这些原则就是秘籍里的关键招式。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那么容易读的。

有时候我读着读着就有点晕头转向了。

感觉就像走在一片浓雾弥漫的森林里,那些复杂的概念和逻辑关系就像隐藏在雾中的树杈,一不小心就会被绊倒。

比如说他对一些行政行为类型的区分,那细致程度简直让我怀疑他是不是有强迫症。

但回过头来仔细琢磨,又觉得这种细致其实是非常必要的,就像要建造一座牢固的城堡,每一块砖头的形状和位置都得精准确定。

而且奥托·迈耶在书中对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探讨也很深入。

他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在行政机关和公民这两个“选手”之间权衡利弊。

让我看到在德国的行政法体系下,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乱来,公民也不能无理取闹,大家都得在法律的框架里行事。

这让我对法治社会里权力的平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就好像看到了一场精彩的拔河比赛,两边都有自己的力量和限制。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德国行政法,就像是一座神秘而复杂的城堡。

当我开始阅读相关书籍,就如同一个好奇的探险家,小心翼翼地踏入这座城堡的大门。

德国行政法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

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它就像一棵古老的大树,根须深深地扎入德国的社会土壤之中。

在过去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阶段,德国行政法不断地演变和成长。

它吸收了各种不同的思想和制度元素,就好比这棵大树在不同的季节里接受不同的阳光雨露滋养。

我了解到德国行政法早期受罗马法等多种法律传统的影响,这些影响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像厨师做菜时各种调料的巧妙融合,共同塑造了德国行政法独特的味道。

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特别有趣。

它就像一个有着明确边界和功能的小盒子。

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要素和要求,就如同小盒子有着自己的形状、颜色和用途。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许可决定,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行为。

这个决定有着明确的内容,针对特定的对象,并且遵循一定的程序。

这就像小盒子里装着特定的东西,只能被特定的人使用,而且有着打开它的特定方式。

行政行为的效力更是复杂又迷人,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等。

这就好比小盒子一旦放在某个位置,就有着不同的影响力,它稳稳地待在那儿,对周围的事物产生作用。

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也是一大亮点。

这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就像是舞者。

行政程序有着严格的步骤和规范,就像舞蹈有着特定的舞步和节奏。

从行政程序的启动,到中间的调查、听证等环节,再到最后的决定作出,每一步都像是舞蹈中的一个动作。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像舞者跳错了舞步,整个表演就会乱套。

而行政相对人在这个程序中也有着自己的角色,他们可以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像在舞蹈中与舞伴的互动一样。

在德国行政法里,司法审查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

当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就会介入。

司法审查的标准就像是裁判的规则。

它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等。

这就像裁判要判断舞者的动作是否符合舞蹈的规范,是否优美和谐。

《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陈敏等译

《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陈敏等译

《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陈敏等译第一章引言德国行政法院法是德国行政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对《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的中文译本进行解读,旨在为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提供便利。

第二章译者简介《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一书由陈敏等人精心翻译,陈敏是一位资深法学专家,拥有丰富的德国法律翻译经验。

她带领团队,经过多年努力,将原文精确翻译成中文,力求完整保留原著的内涵。

第三章法律目的及适用范围德国行政法院法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法适用于德国境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第四章行政法院的组织与职权4.1行政法院的组织德国行政法院根据地域划分,设立联邦行政法院和各州行政法院。

联邦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法院,各州行政法院则负责处理地方行政案件。

行政法院内设多个审判庭,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

4.2行政法院的职权行政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等案件。

其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等诉讼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救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行政庭诉讼程序在行政法院进行行政庭诉讼时,需要依据以下程序进行:1.诉讼的提起:原告应当向行政法院提交书面诉状,明确行政行为的争议焦点和请求。

2.接受诉讼:行政法院在合法期限内受理诉讼,并将立案信息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举证质证:诉讼双方可以提供证据进行争议,法官负责对证据进行评估。

4.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5.判决宣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并宣布判决结果。

第六章行政法院的裁判效力行政法院的判决具有司法效力,被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判决。

如被告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法院或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七章行政法院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忠实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公正独立:行政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涉。

德国行政法典

德国行政法典

德国行政法典德国行政法典(German Administrative Code)是德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政府与行政机构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文将就该法典的基本概念、内容要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阐述,并对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德国行政法典的基本概念德国行政法典是德国联邦国家的综合性行政法律法规,于2006年颁布实施。

它将过去散乱的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修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

德国行政法典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规则:德国行政法典对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和透明性。

例如,它规定了行政决策的公开听证、报告书的编制和披露等程序要求。

2. 权利保障:德国行政法典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强调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申诉权。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机关也必须在决策时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决策规则:德国行政法典规定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要求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构的职权和限制。

行政机构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

二、德国行政法典的内容要点德国行政法典的内容涵盖了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 行政组织法:德国行政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级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确保行政机构的权力运行合法和高效。

2. 行政程序法:德国行政法典规定了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告、听证、报告书的编制等环节,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3. 行政行为法:德国行政法典对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

同时,它还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生效和撤销条件。

4. 行政契约法:德国行政法典确立了行政契约法律地位,详细规定了行政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事宜,保护公民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合法权益。

5. 行政争议解决法:德国行政法典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庭裁决等方式,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的申诉权。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关于《德国行政法》的法学读书笔记阅读一本书籍和知识的习惯,在于先对书面的目录与序言进行解读,在《德国行政法》这本书中,也是先解读他的思想与主要内涵。

其次,就是对本文的章节按照顺序进行深入的阅读与领悟,对其由浅到深的进行阅读本书内容,最后,对本书进行感悟与总结,以及达到能够运用到现实社会中去。

本次,我将从下面对本书进行读完后,进行一些笔记与感悟,进行一次读后感与相关的总结内容如下:一、对《德国行政法》的背景认识阅读此书,我既能够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识、精湛的思辨和严谨的研究态度,又感受到在翻译过程文化语言差异性对理论研究所带来的误解和障碍。

在我国,学者对于国外大量著作翻译进度较缓,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也是直到2002年方获出版。

一、德国从邦君权国到法治国的演变的认知任何理论的出现都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综合体现。

作为行政法学科的奠基作品,奥托迈耶的理论成就绝非偶然。

(一)对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观点同任何法律形式一样,今天的行政法在其背后也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因此对其早期的发展历史阶段的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在此回顾几次强烈深刻的变革。

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其发展并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而是受到英法等国工业发展刺激。

德国的历史经过数个世纪之久的分裂状态。

直到19世纪最后15年,仍然被分成若干小的诸侯王国。

“地方行政法的发展优先于国家行政法的发展”。

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与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抗衡,德国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强调国家的统一与效能。

邦君主首先是国内共同福祉的权力来源,并作为最高裁判者来完成保护和运用臣民权利的任务。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于警察国的理念设定的,同样也有别于法治国的理念。

邦国主权的完善和平衡首先是受无所不包的自然法观念影响而形成的,在旧帝国最后时期1495年帝国统治者设立了帝国最高法院,随后在1501年设立了帝国枢密院。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独特的特点和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法律原则、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法院等五个部份,详细阐述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普鲁士行政法典,为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法制国家的建立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与法制国家的建立密切相关,法制国家的建立为行政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1.3 民主化进程的推动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与民主化进程的推动密切相关,行政法的发展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2 权利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权利保护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2.3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正、公平、无歧视。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决策程序德国行政法强调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公民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途径。

3.2 行政执行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执行程序的要求和规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强调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为公民提供了公正的司法保障。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4.1 行政机关的责任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因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责任。

4.2 公务员的责任德国行政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为公民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4.3 公民的责任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民的责任,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德国行政法的行政法院5.1 行政法院的职能德国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保障行政法的实施和公正。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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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姓名:赵思义
学号:2011010068
2012-1-2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

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

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

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

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

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

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

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

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

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

该案也给基本权利与私法之间关系的澄清提供了机会:宪法规范影响而非规制私法规范(亦即间接效力)。

通过私法的概括条款,宪法价值被读入私法关系中,从而影响着它。

行政法虽然属于公法性质,但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务;也可以把私法的规定作为运用行政是的补充和完善,这可以表现在行政法规定出现漏洞时,对私法的借用或运用,这种运用首先是对私法中一般原则的运用。

于安教授在《德国行政法》第39页指出,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可以侵犯。

禁止将公民仅仅当做国家权力的对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必须得到国家的关照。

这是根据自由人个基本权利得出的结论,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创造的“生存照顾”和“给付行政”理论的实践。

行政法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基本法的灵魂价值,例如尊严,平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可见,实践性的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动态反映。

2、关于委托的行政承担者的责任问题
在德国,国家可以将行政任务以高权权力,有条件的委托给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

在法律上,接受委托的一方独立的承担责任。

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定不同。

我国行政法在委托性的行政责任承担中,把责任转移给了行政机关。

即但行政不当或行政违法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行政责任,而被委托方(公民或社会团体等)不承担责任。

但行政机关可以有条件的对受委托方进行追偿。

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显然从本质是不同,本人更倾向于德国法的规定。

因为直接把责任转移给受委托方就可以使其认真使用行政权力,畏于行政责任的承担而不敢滥用权力。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国家行为。

许多的行业自治管理的约束比行政规范来的更加实际。

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目标,需要相应的社会团体去规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他们可以在其熟悉的领域对这些事务给予内行的评价,使他们负起特别的责任,借此缩短规范制订者和接收人之间的距离。

可见,委托行政行为将在未来的国家体制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关于一个按照私法组成的组织,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有所完善。

3、我对“助力构造理论”的理解
助力构造理论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模型,它所体现的精神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这个理论的结构是,行政实践+平等原则=行政的自我约束。

即对于同样的事项,在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据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否
则就违反了平等原则。

公民就可以因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此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认为这种理论我国在此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可以借鉴。

例如交通违规的收费不均问题。

对于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处以50—200元的罚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都是处于200元的最高罚金,不管情节的不同,可见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等。

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控诉交管部门滥收费。

如果我国引进助理构造理论并加以完善,在具体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对后来者具有一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规则做到对相同的事件给与相同的处理。

保证平等的行政实践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经常性平等处理的行政实践必将产生行政自我约束,经过长期的沉淀,当其形成一种文化或是一种精神时,行政权力将会更好地服务社会。

4、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我国对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伸,必然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延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

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

而在德国,公民对可以申请撤销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的请求后和有关当局作出决定前,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状态,《联邦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有效规定。

原则上,只要一个行政行为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法律效力就会延迟发生。

这一原则适用于形成权力的行政行为、确认的行政行为和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

可见,两个之间就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效力法律效力规定大相径庭。

就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我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具前瞻性。

从理论上讲,随着传统的干预行政、警察行政向福利行政、服务行政转化和宪政、法治、民主、人权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作为起诉不停止执行最主要依据的公定力理论,其合理性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甚至抛弃。

根据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
律效力。

但实质上,它是一种法律假设,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确信;是假设和推定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特权的体现。

公定力仅仅是一种假定或推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假定期间不具有强制实现力,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会被强制执行;并且在该行为真正严重违法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所提供的相应机制来解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同时我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

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可见,公定力理论已不足以支撑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的基础,既然公定力受到质疑,执行力在诉讼阶段无法必然延伸和引导出不停止效力。

而公益大于私益的传统理念,在国家更多进行给付行政,强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今天,日益受到批判,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是我对于安教授《德国行政法》的一些读书笔记和浅薄之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行政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特别是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例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宪法精神,行政给付,行政救济等等,都可以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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