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工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政府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杠杆效应及助推牵引效应,实施以资招商、以资促投推动工业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人才向山丹县重点工业项目聚集,推动我市工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县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县先进制造业中的重点项目(详见每年度发布的《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注入、县企两级联动、择优遴选项目、适当风险投入、滚动循环增效”的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县监察局、县农投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农投公司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引导资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在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按管委会决策以企业行为进行投资。
第七条以引导资金方式投资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单位讨论决定,以产业基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资金运作管理第八条资金来源渠道首期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出资1亿元,各社会资本按自愿原则出资,同时按一定比例撬动银行资金设立。
县财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增加投入,逐步增大放大比率和资金总规模。
各社会资本根据各自情况向管委会上报额度需求,由管委会最终确定及协调分配引导资金中各社会资本的参与额度。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今天店铺整理了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进入我市,建立和完善我市创业投资体系,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一)建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我市初创期企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参股不控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三)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
二、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一)由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初期投入5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基金来源。
从现有扶持企业政策中整合一块;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整合一块;通过增收节支,在预算中安排筹集一块。
(三)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引导基金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建德市域内与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相符合的科技型、成长型初创企业。
(二)引导基金投资的对象为初创期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建德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开展新型商业运作模式,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
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
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
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资金的管理,使资金安排做到民主、科学、公开、透明,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引导资金是在省财政预算原安排技改资金的基础上,加上随省本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每年适当增加的规模构成。
第二条引导资金近期主要用于工业领域的产业项目,随着资金量的增加,逐步加大其他领域产业化项目投入.重点支持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拉长产业链和带动性大的项目。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宏观导向原则。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集中安排原则。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相对集中,不分散安排。
(三)公开透明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四)非歧视性原则。
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也可用于国家安排投资补助项目的配套部分.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需要,每年将引导资金按行业分成若干专项,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依据专项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项目;中央在陕企业、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股份制企业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项目.第六条对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情况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组,依照规范程序进行评审。
每个评审组由市场、工艺技术、经济、综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企业、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单位聘请,建立专家库进行管理。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探讨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及其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具体而言,它主要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一)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消除贫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而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缓解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善生态环境江苏省是一个经济强省,但也存在着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而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三)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国家的大事。
通过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紧紧抓住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各种保护工作。
二、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监管在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加大了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有效使用。
(二)加大投入江苏省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也大幅度增加,大力开展各类环保项目。
例如,江苏省启动了资源综合利用行动计划,加强了废弃物管理等领域的投入。
(三)鼓励创新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创新。
例如,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采用环保技术进行生产,鼓励公民参与环保活动等。
三、管理办法的不足和改进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例如:(一)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不足,只有一部分企业和个人对其执行了。
(二)环保资金的流向不清晰,部分资金流向不合理。
为了改进这些问题,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完善环保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补助和贴息资金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扶持过的服务业项目,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深圳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1.3 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政府投资目标。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深圳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规章制度;(2)审核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评估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益;(4)协调相关部门,为引导基金运作提供支持。
2.2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2)组织实施引导基金投资计划;(3)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后管理;(4)负责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
三、投资范围与条件3.1 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3)深圳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4)其他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3.2 引导基金投资条件如下:(1)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2)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3)项目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4)项目具备明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四、投资决策与程序4.1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引导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投资建议书;(2)深圳市财政局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审核;(3)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计划;(4)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投资。
4.2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2)效益优先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透明公开原则。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国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放大效应;(三)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四)突出重点,区域协调。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投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三)投资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四)投资退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股其投资的项目;(二)直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直接进行投资;(三)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四)其他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XX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22号)、《XX省财政厅XX省体育局关于印发XX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教〔2015〕215号)和《关于印发<XX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X 财教〔2017〕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各项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安排周期暂定3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引导资金遵循以下使用原则:(一)注重绩效原则。
坚持统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融联动发展。
通过引导资金的扶持,为整个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到体育产业,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效率优先原则。
对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体育产业、有效落实扶持政策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对管理措施到位、资金使用效率高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科学规范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完善体育市场监管制度,有效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注重公开公平,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引导示范原则。
鼓励创新,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性、引导性较强的项目,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兼顾一般。
第四条引导资金结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发展事业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XX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项目。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高平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开发区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开发区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原则;(三)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来源、出资方式等由开发区政府决定。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委会由开发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投资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二)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三)对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四)监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五)定期向开发区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三)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四)具备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领域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一)股权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快速发展;(二)债权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三)并购重组:参与符合投资方向企业的并购重组,推动产业整合;(四)其他投资: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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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与数字出版产业繁荣发展,规范市级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辖区财政及文化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市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能。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二)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三)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做好年度扶持项目经费下达;(四)参与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二)组织项目申报,指导辖区项目申报和初审;(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四)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下达经费等;(五)督促并指导辖区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六)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辖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好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三)配合当地文化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辖区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创意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化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引导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二)规范使用引导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文化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四)配合文化、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引导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文化创意产业:1、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2、以文化创意为核心,提升产品内涵与质量,增强镇江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3、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项目;4、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镇江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5、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6、特色文化产品“走出去”,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项目;7、文创人才培养和集聚项目;8、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数字出版产业:1、体现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项目;2、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数字出版产业领域,提升数字出版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3、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4、全国首创专利产品项目;5、集聚效应明显的数字出版产业园区;6、其他重大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项目。
有条件的辖区应对优秀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优先支持成长型小微企业实施项目、优先支持“镇文贷”发放贷款企业实施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版权)的项目;优先支持各级优秀版权示范企业的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扶持,同一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扶持方式,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
(一)项目补贴。
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等因素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创意或数字出版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项目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
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或数字出版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镇江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
(三)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立项:(一)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在市级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止,申报企业(单位)完整运营未满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的。
(四)实地考察时申报企业(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税务和社保缴费资料的,申报企业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五)以前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五条每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
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辖区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市直企业(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
各辖区文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六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实地考察、会商、对外公示、经费下达。
形式审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项目评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安排的计划。
对外公示:根据会商结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并下达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验收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同意。
如遇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截留、挪用引导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项目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对没有完成项目合同目标的项目推迟验收,责令资金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完成项目合同目标的,资金使用单位需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引导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镇江市级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财规〔2014〕2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