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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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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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仍按设计桩长增加 0.5m 计算工程量。 17、有锚筋需焊接的预埋铁件,如何套用定额?
应按焊接固定铁件相应子目计算。 18、设计要求的干铺聚苯乙烯板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可以换算。 二、安装工程 1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干包式电缆头、热缩式电缆头及冷缩式电缆 头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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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办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 程量按新颁定额执行。
四、对执行我省现行定额及基价发现的有关问题解释和勘误将陆续在《甘肃工程造 价管理》刊物刊登,以便甲乙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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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5〕489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 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 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八日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餐饮行业也随之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作为餐饮行业来说,农产品是其成本的重要内容,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能否抵扣直接决定着其税负的高低。

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国家还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也就是说,对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仅限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到底能不能抵扣?以什么合法凭据进行抵扣?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向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的进项抵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但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对于直接向农业生产购买其自产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买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

在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作者:王越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5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同时,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销售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然不符合《75号文》的有关规定,无法抵扣。

而农产品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政策规定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领购普通发票?而一个连普通发票都不能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规范运营的。

另外,收购发票也有使用地域限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那么,在销售补票不算数、收购发票不能用的情况下,各省为了抵扣,出台了哪些变通办法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

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

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建议张艳【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建议,以期为提高甘肃省中药材产业发展水平提供参考.【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年(卷),期】2017(000)022【总页数】2页(P6-7)【关键词】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建议【作者】张艳【作者单位】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农业服务中心,甘肃渭源7482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7甘肃省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独特,气候条件复杂多样,并且有着较长的多民族聚居历史,孕育成了丰富的中药材资源。

经过多年的发展,甘肃已形成了特色明显的中药材生产四大优势产区:一是陇南山地亚热带暖温带秦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黄芪、红芪、纹党、大黄、半夏、天麻、杜仲、款冬花等品种;二是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温带半干旱西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党参、柴胡、黄芪、红芪、枸杞、黄芩、独活、防风等品种;三是青藏高原东部高寒阴湿中药藏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当归、党参、黄芪、红芪、羌活、秦艽等品种;四是河西走廊温带荒漠干旱西药区,该区域主要种植甘草、板蓝根、红花、枸杞、麻黄、小茴香等品种。

同时,形成了以定西、陇南为主的中药材加工、销售、仓储等集中区域[1-5]。

2016年甘肃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29.07万hm2、产量115万t、产值超过100亿元,面积和产量均居全国第一。

甘肃省中药材种植逐步呈现出集中连片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格局,一些中药材生产大县逐步凸显。

截至目前,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有12个,其中20万亩以上的县有5个、30万亩以上的县有3个。

同时,逐步建成了以岷县为主的优质当归基地、以渭源北部和陇西西南部为主的优质白条党基地、以文县中北部和舟曲南部为主的优质纹党基地、以陇西和渭源中部为主的优质黄芪基地、以宕昌和礼县为主的优质大黄基地、以瓜州民勤为主的甘草基地和以靖远、景泰为主的枸杞基地等一批特色突出的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甘卫发[2015]19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15]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农牧局、食药监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号),促进我省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等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打造甘肃道地药材品牌,扩大甘肃道地药材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食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岷当归道地药材标准(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9日甘肃省道地药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先行先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地药材”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质量稳定,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三条道地药材认定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生产道地药材的基地、从事道地药材生产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降低不合理的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的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降低药品价格,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长效机制,健全全省医疗机构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采购规范、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四)建立政府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的网上服务,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省市联动、部门协调、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间协调配合。

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州)县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药品采购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公布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附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农业产品收购销售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精品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申请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9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修订重新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本公告《甘肃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主管税务机关”系指县(市、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全部或部分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市(州、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部分重点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省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甘药监发〔2022〕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3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检查局:为统一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监督管理,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甘药监发〔2022〕113号),决定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权限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22年1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2022年12月1日前,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事项的,继续由受理部门按照原办事指南完成审批发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继续有效,企业后续需要变更、延续换证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或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按照本规定开展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督导企业依本规定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和完善,保持持续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一)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审核查验中心根据各自职责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9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9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1.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职工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几名不法者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甘肃中药材主产区大量开设公司,一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面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近日被判处3年~15年的有期徒刑。

前不久,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和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随着法官宣布判决,来自四川、广东和河南等地的韩勇、付琼华、徐明高、赖秋勇和李世兴都重重地低下了头。

他们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受到被判处罚金、冻结存款和没收有价值物品的惩罚。

A举报中药材产区出现虚开发票乱象2014年8月4日,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举报案件。

举报线索称,定西市有5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考虑到案件情节严重,甘肃省国税局在接到转办函的当天即开始组织核查。

次日,提请甘肃省公安厅介入调查。

2014年8月14日,甘肃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联合立案,将此案命名为“8·14”专案。

办案人员了解到,定西市有悠久的中药材种植历史,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主产区之一。

为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当地政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全国各地的客商纷至沓来。

然而,在中药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悄然滋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8·14”专案线索即是例证。

在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一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发现一个日记本,通过上面记录的销售情况发现,除了举报线索提及的5户企业外,另有8户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将检查对象扩围至13户企业。

B调查税警联合取得无货虚开票证据由于“8·14”专案涉案金额巨大,农户遍布各个乡镇,受票方涉及全国19个省,调查取证对象量大面广,工作量极大,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在联合公安立案后,专门和定西市国税局成立了“8·14”专案领导小组,仔细分析案情,制定细致检查方案。

在案件查办中,专案组充分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的特点,以核实农产品收购业务为突破口,对涉案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信息汇总、排序和清分后,一次性调查核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财建[2003]5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财建[2003]5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5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药材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2日附件: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药材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中药材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药材扶持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四条中药材扶持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统筹规划,重点扶持。

1、中药资源保护、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技术研究和推广;2、中药材生产技术的规范化、种子种苗示范基地建设;3、珍稀、紧缺药材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基地建设;4、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对名优中成药进行二次开发项目;5、中药提取物的产业化,优质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示范推广。

第五条中药材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而发生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02月11日【沪国税际[2009]14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8日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甘政办发〔2017〕206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加快陇药产业发展,提升陇药产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新增长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陇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

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孵化园、兰州新区现代中药产业精深加工园、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渭源工业园区中药产业园建设。

实施精准招商,加强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对入驻园区的企业3—5年内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兰州市、定西市要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措施先行先试,支持园区建设和项目落地,打造国家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兰州市政府、定西市政府分工负责)。

二、加快中药制药行业战略性重组。

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重点扶持3—5家辐射带动能力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50亿元的龙头企业集团。

组建陇药产业集团,以省内国有医药企业上市公司为平台,国有投资公司参与,选择有品种、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中药企业,以并购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整合重组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给予支持(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三、盘活药品文号资源。

搭建药品注册信息共享平台,对省内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梳理评估,筛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有市场潜力的药品进行转移生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和《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六日甘肃省加快发展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为了发挥中药材产业链条长,增值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优势,加快规范化生产和加工体系的建设,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优势区域和市场营销体系的形成,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一)发展目标。

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通过扶持发展,全省道地药材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明显提升,仓贮和流通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适应产业发展要求。

全省中药材产值提高50%,带动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加30%,力争使甘肃跻身为全国一流的药材生产基地、加工、物流中心。

(二)扶持原则。

1.支持优势产区和优势品种。

重点支持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和优势品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保护认证的品种)做大做强。

2.支持产业关键环节。

从解决影响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重点扶持种子种苗、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扩能、区域中心市场、仓贮、物流等关键环节。

3.资金统筹集中使用。

统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集中扶持建设一批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4.实施绩效考评。

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奖惩办法。

二、扶持重点在稳定道地药材主栽品种种植面积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品种提纯复壮与认定,普及优良品种,种子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提升产品品质,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产业科技水平,扩大规范化加工,增加产业效能,加快产地市场和大型物流中心建设,稳定道地药材价格,确保药农收益。

三、扶持方式(一)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以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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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
修改)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4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公布,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购销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和促进中药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商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药材购销纳税人)。

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的企业,则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中药材饮片加工核定扣除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理的资料或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依法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使用《涉税事项调查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采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仓储规模、行业代码和行业明细代码等。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中药材购销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银行账户账号的报备。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规定及时办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注销时,需经税源管理部门检查清算后按程序办理,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启动稽查程序,经稽查部门检查处理后办理注销。

第三章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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