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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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
修改)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14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公布,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药材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购销企业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和促进中药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商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药材购销纳税人)。对既从事中药材购销经营活动又从事中药材饮片加工的企业,则以其购销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占比在50%以上的适用本办法,不适用中药材饮片加工核定扣除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理的资料或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依法即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使用《涉税事项调查表》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采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仓储规模、行业代码和行业明细代码等。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中药材购销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银行账户账号的报备。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规定及时办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注销时,需经税源管理部门检查清算后按程序办理,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线索的,启动稽查程序,经稽查部门检查处理后办理注销。
第三章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