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 必做答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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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回答:错误。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回答:错误。《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我国民法典还在制定当中,还未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回答:错误。民法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回答:正确

5、民法是完全私法。

回答:错误。民法原则上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

二、简答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回答(P3-4):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理规范的总和。在不同语境下,“民法”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但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海商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其他大量的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他们都是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组成部分。

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就是司法全体,是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名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不包括商法典和商事特别法。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

回答(P4):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机器,电,天然气等;无形财产包括债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大部分法律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是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在财产转移时放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财产流转关系包括有偿的商品交换,如货币借贷,商品买卖,货物运输等,又包括无偿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回答(P5):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是关于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市民生活的自治性和闭合性构成了一道阻止公权力进入的壁垒,公权力除非必要,无权干涉当事人自主的决定。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但这些强行性规定并不占据民法的主体,不影响民法整体作为私法的属性。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回答(P12-14)㈠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合体、重刑轻民,虽有调整人事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礼在调整婚姻家庭、继承及其他社会关系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实际上扮演者习惯法的角色,礼所倡导的“三纲五常”原则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和司法的原则。自《秦律》至《大清律》的历代律典及其他法律渊源,民事法律规范散落其间,往往与刑事法律规范相杂。维护以封建政治等级、宗法等级为特征的身份、财产制度,是历代律典的重要任务。

㈡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

1907年清末政府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纂活动,并于1911年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法典的编纂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并邀请中西各国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和富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参与,总则和各编分别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负责起草。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5编。这部法典未及颁布施行,就随着清朝政府的倒台而被束之高阁。

南京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1225条。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又将内容相对独立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分别制定成单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

㈢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单行法、民事政策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由此基本建立。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同时废止《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在民事立法严重缺乏的背景下,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法通则》。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合伙企业发》。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又先后通过了《海商法》1992.11.7,《票据法》1995.5.10,《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拍卖法》1996.7.5,《证券法》1998.12.29,《信托法》2001.4.28。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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