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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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JAG 17—201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干警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事故隐患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类
3.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解决各类事故
隐患。
4.2安全生产监督部
4.2.1安全生产监督部是事故隐患的主管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2.2 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4.2.3负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编制隐患治理资金计划,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3工程发包或向外租赁的责任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与承包或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4.4公司各单位(部门)职责
4.4.1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4.2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4.5公司内全体干警职工有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5、隐患排查与治理
5.1 隐患排查方法
5.1.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
5.1.2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1.3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积极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5.2隐患的报告
5.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干警职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车间报安全生产监督部,安全生产监督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
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一份部门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3单位各班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部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治理
5.3.1 各单位对各种安全检查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5.3.2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对隐患要逐项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落实整改资金;
5.3.3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有专人监控,防止事故的发生;
5.3.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并及时对口上报有关责任部门,以便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5.3.5对于因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隐患,除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外,应列入安措计划进行解决;
5.3.6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下发单位(人员)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后报安全管理部门;
5.3.7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管理考核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5.3.8各单位(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3.9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附则
6.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监督部。
6.2本制度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