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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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鄂建文〔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7〕25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财政局: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保障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心实施,确保2019年以前圆满完成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落实“省级负总责、市级负主要责任、县级负直接责任、乡镇负具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和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以加固改造为主,重新建设为辅;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公平,强化监督。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到2019年全面解决贫困户居住安全问题,确保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一)严格补助对象审核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坚持“雪中送炭”,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4类重点对象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核查补助对象在村、镇两级公示落实情况,村级要公示拟实施危改户名单和县级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乡镇要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公示结果拍照后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txt 附: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1.引导各地逐步建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机制,尽快改变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和合理流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

二、使用范围2.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不得用于教师产权房和其他用房建设、维修、改造补助及其它支出。

3.教师周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提供给城乡交流教师、资教教师和无住房的教职工使用。

三、安排原则4.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原则,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措施得力的县(市)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向其中的贫困地区、山区和革命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5.凡申请补助资金的县(市),必须提供县(市)政府工作方案和拟定的本县(市)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5年或10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方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地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财力状况等因素,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以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规划选址应靠近学校,或在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鼓励各地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避免资源浪费。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周转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简单装修。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武财建〔2017〕187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
通知
武财建〔2017〕187号
黄陂、蔡甸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鄂财建发〔2017〕269号)及市政府对市建委《关于全市2017年提前批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安排的请示》批示,现下达2017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40万元,专项用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黄陂区651万元(465户),蔡甸区189万元(135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文件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鄂建办[2010]14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鄂建办[2010]14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推进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鄂建办[2010]145号)有关市(州)县住建委(住建局):为全面完成2010年国家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切实抓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经研究,我厅拟组织督办组于10月份对全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进行督办。

现将督办内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0月上旬-10月底(具体到达时间另行电话通知)二、督办内容1、2010年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重点是任务分解到镇、到乡、到村、到户情况)2、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是开工数、竣工数、资金到农户一卡通情况)3、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分工。

4、农村危房认定标准与审核程序。

5、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与建设标准。

6、农村危房改造电子信息上网和纸质档案管理。

7、农村危房改造质量与安全管理。

8、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与管理办法。

9、建设部门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

(标准图集提供与使用)10、各地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三、督办方法1、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了解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体情况。

2、根据各地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花名册,每个县市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户数不少于10户。

3、按照随机抽取的乡镇、村组和危房改造户,对照档案检查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建设质量和资金一卡通到户情况。

联系人:刘铁军电话:************二○一○年十月八日——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7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7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72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惠农政策,对改善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危改政策家喻户晓各地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群众会议、政策宣传栏、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政策,使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工作要求等家喻户晓,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主人翁精神,发挥主体作用。

二、严格工作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执行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加强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使之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一)坚持“三最”原则,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农村危房改造是帮助困难群众的雪中送炭工程,防止将危改资金挪作他用,搞锦上添花的形象工程;不得把应该给困难户的危房改造指标用到非困难户,建人情房、关系房。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要尊重农民意愿,依照“五部曲”程序(即户申请、组评议、村公示、镇审核、县批准)确定危改对象,逐级呈报审批,实行阳光操作,透明管理,把危房改造工程做成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满意工程。

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教师周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提供给城乡交流教师、资教教师和无住房的教职工使用。
三、安排原则
4.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采取“以奖代补”原则,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工作措施得力的县(市)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向其中的贫困地区、山区和革命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txt
鄂财教发[2009]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和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2006年第115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从2007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规划选址应靠近学校,或在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鼓励各地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避免资源浪费。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应以“安全、经济、适用、够用”为原则,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周转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简单装修。
6.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投入实行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应按照当地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所需建设、维修和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时办理支付手续。
县级有关部门应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实行优惠政策,对建设、维修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税费依法予以减免。乡镇政府对教师周转房建设用地要加强调配,尽可能无偿划拨,以降低建设成本。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8〕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改善我市农村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全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为依托,坚持锁定对象、统一标准、多方参与、安全实用的原则,帮助农村无力自建房户解决危房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居住条件,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实施范围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在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6个远城区的农村地区进行。

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分别自行确定。

三、认定条件(一)纳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包括砖混结构房、土坯房、茅草房中的危房。

其认定标准为:1.房屋结构发生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现象;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4.木结构房屋的主梁、屋架发生严重扭曲,或木质构件已经明显腐朽、虫蛀等;5.由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房屋。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S)注重绩效,规范管理。

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1、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现阶段主要是帮助“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

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2、危房改造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

3、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各地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是户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国贫县、国家级片区贫困县,每户增加1000元。

4、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5〕274号)的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变相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禁向补助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2015年起全面施行县级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帐户。

5、危房等级鉴定农村危房分为c级和d级,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规定,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

6、危房改造方式c级危房直接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可选择原址新建、异地新建和房屋置换等方式。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鄂财建发2013102号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建发2013102号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设立的用于支持全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省级补助资金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优先支持贫困农户,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战略确定的重点区域危房改造任务,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农户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五保低保户数、农村剩余贫困人口数、农村危房户数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三部委明确的年度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资金补助额度,分配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作者:人事处时间:2021-7-2 9:59:52 点击次数:856(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国有垦区危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垦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国农垦危房改造规划》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一)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破旧平方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已列入省政府议案计划或政策扶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以及享受事业单位购房补贴的人员,不列入本方案中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

第四条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采取新建(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改建(翻新加固)方式进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建房地址,确定不同的改造方式。

在进行危房改造的同时,要统筹安排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及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危房改造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户型设计上按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基本功能齐全。

第六条危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政府补助、农场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的方式解决。

政府补助额度为每户15000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户,地方政府以地方债等形式配套7500元/户。

农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农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七条市(州)、县(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4号)各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困难群众住上平安房、安居楼”。

省政府连续四年把农村危房改造列入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

为把这项民生工程办实办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最新要求和我省的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改造重点,控制建设成本。

从“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改起,这是重中之重,是农村危房改造最主要的任务和最根本的方向。

从过去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地方重视了“点”上的美化,忽视“面”上“两最”的实际需要,导致改造方向和改造对象出现偏差。

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危房改造政策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的惠民政策。

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建设标准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D级危房新建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下。

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时,要根据去年省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要求,建立差额补助办法,防止出现简单分指标或者平均分配补助搞“普惠”的做法。

二、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公平公正。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改造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结果公开,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有关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在2011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前,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继续界定为:2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个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各地今年危房改造任务先期按照2010年实施户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后,我厅将根据各县、市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做适当调整。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县(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定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鄂建办〔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鄂建办〔2016〕219号各市、州、县住建委(局)、房管局:今年5月以来,省纪委在全省运用大数据开展了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住建系统主要是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两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疑惑较多。

为统一各地认识,顺利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各地集中反映的疑点问题解答如下,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疑点解答(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1、关于如何界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其他贫困户”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对前面三类补助对象都好理解认定,但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确实难以把握,国家三部委也没有明确界定,经与住建部村镇司、省扶贫部门咨询和平时工作中掌握情况,对“其他贫困户”的认定方式主要是“三看”:一是查看是否属于危房户;二是查看有无其他安全住房;三是查看家庭经济条件,是否超过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5倍,也可从面上了解其主要劳动力身体状况、有无车辆、有无正在上学的学生等。

2、关于地方政府捆绑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该如何处理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的问题,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执行。

武汉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新城区村镇建设,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提高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村镇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奖补计划的,其项目申报、计划编制、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和城建项目安排、专项用于对各新城区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奖补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补坚持重点项目与扶贫项目兼顾,市、区共建,专款专用,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补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镇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补:(一)纳入国家或省、市试点、示范的街乡镇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贫困街乡镇的市政道路及其配套、公共停车场、文化活动广场、街头游园等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三)一般街乡镇的城镇骨架路网及其配套项目;(四)列入国家或省、市传统村落目录和历史文化名村目录的村庄规划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景观绿化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五)中央和省、市要求实施的其他小城镇和村庄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城建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项目计划,督促、指导计划内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城建局制定的奖补计划,安排并下达奖补资金。

各新城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计划项目的实施。

各新城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并会同各区住建局实施监管。

第六条鼓励各新城区创新村镇建设投融资模式,调动区级政府投资平台的积极性,采取PPP等模式,加大村镇建设的投资力度。

鼓励各新城区吸引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发动村民投工投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共建美丽家园。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6年1月20日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以下简称“倒房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因灾,是指因自然灾害所致,包括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倒损居民住房,是指因灾倒塌或损坏、以居住为目的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恢复重建,是指在灾情稳定后,重建或修缮因灾倒损居民住房,保障倒损住房户尽快恢复正常的居住生活。

救助,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向依靠自身力量恢复重建住房有困难的倒损住房户提供的一系列救助行为。

第三条倒房重建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倒损住房户自建为主。

(一)倒损住房户是倒房重建的主体。

倒损住房户应立足自身实际,自力更生,主动开展自建自救。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倒房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指导倒损住房户开展重建自救、动员社会力量帮扶和对重建困难家庭实施救助等。

湖北省危房改造政策

湖北省危房改造政策

湖北省危房改造政策湖北省危房改造政策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应坚持“雪中送碳”的原则,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式的立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的集中安置等。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把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层层分解,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一)项目申报。

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农村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指导各地项目申报。

(二)个人申请。

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三)评议公示。

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评议公示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审查公示。

各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审查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五)核准上报。

湖北省危房改建补贴申请流程

湖北省危房改建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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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精神以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台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筹措和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汇总并牵头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导市县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地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分配因素主要采用市县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绩效开展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等指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上述分配因素,确定市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年分配补助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30日内,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分配方案,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于省级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全部中央资金后15日内,省财政厅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十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县级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的建档立卡情况、销号制管理情况。

(二)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补助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市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具体措施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等情况。

(五)违纪违规行为:主要统计市县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被查出、被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计划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格等行为。

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村、镇、县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贸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蓝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5〕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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