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把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地做好项目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杠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领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安排要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对新疆、西藏、四省藏区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条支持范围包括: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节水及海水淡化重点工程、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
第四条投资补助标准为,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10%、12%控制,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控制,项目单个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投资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节能、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的地方,请有关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联合上报项目。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和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质量、项目、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符合我市工业发展战略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二)重点扶持省、市工业发展战略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三)建立企业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必要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
( 二)资源化利用和无 害化 处理项 目建设 。包 括基础 设施建 设、厂 房建设、主要生产设备购置 以
及 环 保 配 套 设 施 、辅 助 生产 设 施 建 设 等 。
( )能力建设 。包括 收运 台账 、处理监控 等 三
电子信 息管 理平 台建 设 ,生产 过程 及 产 品监测 系 统 ,技术研发平 台建 设,法 规、标 准体系建设等 。 三 、支持方式 与测算标准
也是建设生态文 明城市 的重要 内容 。为此 ,中央财 政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 弃物 资源 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 点城市建设 。 二、支持 内容 以城 市 为 单位 ,支 持试 点城 市餐 厨 废弃 物 收 集 、运输 、利用和处理体系建 设和 改造升 级,以及
( )试点 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 门联合下发推荐试 点城市 的通
知 ,各省 ( 区、市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
财政部 门、住房城 乡建设部 门根据通知要求联合推
法规 、标准 、管理体系等 能力建设 。主要 支持 内容
如下 :
荐 。计划单列市直接 申报 。
( )联 合 初 审 。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财 政 部 、 二
( )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 设。包 括餐饮 单 一 位 、集体食堂油水分离装置 、收集 装置配 置,收运 乍辆 和 工具 配置 ,餐 厨废 弃物 成 分检 测装 备配 置
O f c fM i ity o na e i f eo n sr fFi nc Cic l ro m plm e a i n S he ef rDe eo ngK ic n W a t l t r u a nI e nt to c m o v l pi t he sePio CiisFunde r u a o m i e eo te d by Cic l rEc no cD v l pm e tFund n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武发改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现印发《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专项资金创新财政支持模式——谈《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新特点
SPECIAL FOCUS封面文章专项资金:创新财政支持模式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新增了预拨和清算两种支持模式,扩大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以往的资金补助政策相比,具有更高层次的创新意义。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惨痛代价: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已经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
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适时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我国建设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重要的途径和手段。
四年来,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一个重要的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带动作用有目共睹:201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确定了7个园区作为第三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批复了其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至此,两部委已确定了三批共29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201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决定继续开展第二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累计确定了9个试点城市,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备选城市的通知》;2012年,国家改委、财政部下发了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提出了“到2015年,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工作目标。
从全国建成上百家循环经济示范示点产业园区情况来看,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在企业行业、园区等方面总结凝练出60个典型案例。
有长远发展规划的龙头企业也形成了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如倍受瞩目的“德青源循环经济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经贸委(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为了支持节能降耗及发展循环经济,我们制定了《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
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内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应用项目;(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六)其他相关事项。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8﹞2号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8﹞2号为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三化大武汉建设,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及《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深化专项资金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市财政保留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制定《办法》,有利于规范项目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支持方式《办法》中明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采取这种方式,一是引导企业参与我市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提升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根据项目完成后的评估结果予以资金补助,既体现企业实施主体性质,也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分为五章,14条,具体如下:1、总则(前三条)。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等。
《办法》中明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2、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第五条)。
《办法》整合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等,明确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节能重点工程、基础能力建设、试点示范认定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支持标准方面,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5%给予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广东省财政 厅
广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修 订 )
关于循环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 的暂行办法
( 东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2 1 广 0 1年 1 月 3 日 以 粤 财 工 1
( 0 1 9 2 1 3 1 8号 发 布 自发 布 之 日起 施 行 。广 东省 财 政 厅 、原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委 员会
育 和培 训 。
( 五)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 的其他符合 资源节约 型和环境友好 型社
会 发 展 的项 目 。
第六 条 申报 专 项 资金 的单 位 包 括 :
( 一)在广东省 内注册 ( 不含 深圳 ) ,具 有独立法 人资 格 、健 全 的财 务管理 机构
和财务管理制度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
效评 价 工 作 。 第 二 章 专项 资 金 支 持 范 围 第 五条 专 项 资 金 支持 范 围包 括 :
( )重 点 支 持 资 源 节 约 和循 环利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的推 广 应 用 。 一 ( )重 点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提 高 资 源 高效 利 用 和循 环 利 用 水 平 。 二
广东 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1 年第 3 01 4期
( )竞 争 择 优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对 于 资 金 安 排 数 额 较 大 的 项 目, 二
通 过竞 争 性 安 排 方式 ,在 科 学 论 证 、 民主 决策 的基 础 上 ,优 选 支 持 项 目。
( ) 突 出重 点 。专项 资 金重 点 支 持 资 源 节 约 和 循 环 利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设 三 备 的 推广 应 用 ,支 持 企业 开展 技 术 改 造 ,提 高资 源 高 效 利 用 和 循 环 利 用 水 平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6]1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6〕1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九日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现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从企业、园区、产业和社会多个层面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以循环型工业建设为龙头,促进循环型生态农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积极推进各产业全面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坚持以规划为先导,示范带动、分步实施、循序推进的步骤,在生产领域全面推进,在生活领域重点突破。
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战略资源、优质资源领域;高能耗、高物耗领域;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领域;对公共生活、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领域。
第五条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综合评价体系、规划发展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力争重点行业资源、能源利用率有大幅度提高,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利用率和较低污染物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形成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生态工业、农业园区及绿色社区,探索资源型城市综合转型的模式。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把资金“用好、用在刀刃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地做好项目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撬杠的作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领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安排要向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倾斜,对新疆、西藏、四省藏区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条支持范围包括: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节水及海水淡化重点工程、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工程。
第四条投资补助标准为,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10%、12%控制,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控制,项目单个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上报项目情况、专项资金额度等,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对于中央单位申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对于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汇总表的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逐项报送单行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投资项目储备和录入。
申报项目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
对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我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中央财政“以奖代补”奖励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
相应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两部 门表
此外 , 对未达 到相应的污 染物
示, 相应 的污 染物 排放 标 准 , 是 指 排放标 准的纳税人 , 自发生违 规排
污染 物排 放 地 的环境 保 护部 门根 放行 为之 日起 , 取 消其享受资 源综 据纳税人排 放污染物 的类 型 , 所确 合利 用产品及劳务增 值税退税 、 免 定 的应 予执 行 的国 家或 地方 污染 税政 策的资格 , 且三年 内不 得再次
源行 政 主 管 部 门核 定 的 标 准 : 并 :
“ 以 奖代 补 " 奖励 国 家循 环 经 济 教 育 示 范基 地
本 刊讯 国家 发展改革 委 、 上政府部 门正式文件 认可 的园 区 、
且 具有 较 强的 资金 筹措 能 力 . 可 ・
以 落 实 配套 资金 : 《办 法 》 强调 , 专 项 资金 重 点 :
示 范基 地 建 设 工作 示 范基 地 建 t 设 的 责任 主 体 矿 山企 业 .在 相 关 :
领 域 和 专 业 具 有 较 强 的技 术 优 势 :
和 创 新 能 力 . 具备 必 备 的人 才 条 :
物 排放 标准 。达到 污染 物排 放标 申请 。 纳税人 自发生违 规排放行 为
准, 是指符合污染 物排放标准 规定 之 日起 已 申请 并 办理 退税 、免税
的全部项 目。 的, 应 予追缴 。
件、 技 术装备和 组织管 理能 力: 管 :
理机 构健全 . 有 专 门 的 矿 山地 质 、 t 采 选 技 术 方 法 先 进 .具 有 规 模 效 -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
2.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
3.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
4.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5.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
(七)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第七条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
(一)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以及当地“城市矿产”资源情况提出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进行论证并批复。
对已批复的方案,地方政府与两部委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方案,以新增“城市矿产”资源集聚利用量为依据,并参考再生资源利用成本及市场售价测算核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有关实施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调整情况需报两部委备案。
(四)承诺书签订后,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的50%拨付启动资金,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已超过建设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拨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补助资金。
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第九条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
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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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22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X]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X]1601号)精神,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以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使用方向和方式第五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对整体方案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
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压滤机滤布厂家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以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三)节水类:
州内有色、化工、电力、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类:
以实现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减排为目的的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
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行业规划,按州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的鼓励;具有带动性、集聚性的循环经济产业规划、项目可研的编制;对经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以及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其它专项经费。
第七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项目;除尘滤布优先安排经认定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
第八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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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循环经济发展建设报告
循环经济发展建设报告
随着我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经济重化特征日益明显,工业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的需求迅猛膨胀。
目前,能源和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也对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我委一直通过大力宣传、强化考核和加强管理,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节能工作成效显著。
充分利用每年举办的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
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和用水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下达全市重点用能、用水单位的能耗、水耗定额,依据定额执行情况提出具体的节能降耗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freekan.促进企业节能。
十五期间,全市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9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万吨。
二是清洁生产稳步推进。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先后组织40多户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8户企业已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出有关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方案201X多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5000多万元。
三是资源综合利用成绩突出。
目前全市共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00多家,年销售收入60亿元左右。
201X年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102.1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9.7%,远高于全省89.5%的平均水平。
十五期间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68个,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57.2亿元,减免税金1.8亿元。
四是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迅速。
全市已铺设集中供热干、支管109千米,发展热用户122个,热源厂4家,已编制完成了《城市供热工程规划》。
五是循环经济产业初具规模。
利用次小薪材生产中密度板和高密度板,大力发展木材加工业,滤布已建立一批如东盾人造板、雅尔斯人造板、惠泰木业等大型木林加工企业,年木材加工能力近百万立方米;新建了淮钢集团回收利用高炉煤气和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鼎元科技公司利用稻(麦)秸杆生产墙板等一批重点循环经济项目。
下一步我委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而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考核,确保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
从今年开始,建立全市和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公报制度,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提出具体考核指标,逐层分解,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和考核。
推荐、鼓励、服务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
同时,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分类指导,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对应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认真组织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对不属于强制性清洁审核的企业,重点围绕我市100多户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年耗水5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用水企业,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确保每年有10户以上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通过开
展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环保模范企业以及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典型,通过典型引导,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压滤机滤布并逐步向
一、三产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全面推广。
三、抓好重点,全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抓好盐化工行业的废水、废渣、废气、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轻工行业的废渣、余热以及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建材行业的煤渣、粉煤灰、磷石膏、硫酸渣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
突出抓好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年产60万吨高炉渣微细粉综合利用项目、安邦电化有限公司的热电烟气脱硫及灰渣综合利用改造工程等18个重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
同时,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
确保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5 %以上。
四、组织试点,本文来自.gongwen123.培育一批循环经济企业。
抓好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金湖县国祥工贸有限公司、涟水绿壮无公害农产品有限公司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指导试点企业做好试点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建立物质闭路循环、重新利用废物资源、有效降低消耗性污染等措施,促进污染零排放或大幅度减少排放。
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市推广。
五、加强执法,促进企业合理用能。
依法完善市、县节能、节水执法机构,对煤炭、电力、钢铁、石化、建材、化工、造纸等高耗能(水)企业以及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节能、节水情况进行检查;对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
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测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节能法》和其他节能法规的规定,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实行能源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
同时,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促进企业节约用能、合理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