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交换生管理规定
XXXXXX国际交换生暂行管理规定一、宗旨与目的1.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2.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校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3.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
二、管理机构1.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
3.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日常管理及汉语教学。
4.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三、派出交换生(一)学生选拔1.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推荐选拔。
2.如果派出交换生是基于我校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之间的合作,由我校派出学院负责推荐选拔并按学生层次报教务处审批。
3.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4.派出交换生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校在籍的本科生,或符合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其它学生;(2)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3)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4)学业成绩优良,派出交换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交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7)教务处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学生,并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同时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处备案,填写《XXXXXXX 在籍学生因公(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5)。
5.各有关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交换生填写的出国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校际交换生教育已成为许多学校间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
校际交换生教育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的国际化视野,还可以拓展他们的学术与社交能力。
随着校际交换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学生管理不规范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学生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
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学校的教育背景、文化习惯差异,学生可能存在想法和行为上的不同,这就需要学校严格规范管理。
2. 招生市场混乱由于校际交换生教育的受益面广,因此招生市场也比较混乱,有些学生与老师甚至家长在选择学校时出现了浮躁与盲目性。
3. 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教学质量的参差不齐问题一直存在,有些学生在交换生期间遇到了教学上的难题,这需要学校提前演练应对措施。
4. 文化融合不足在国际交换生教育中,学校间的文化融合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学校的学生都有各自的文化习惯,不合理的文化融合会影响教学教育质量。
5. 资金管理问题校际交换生教育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资金管理不善,很多学校的校际交换生教育项目无法持续发展。
二、对策探讨1. 加强学生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包括学生的安全管理、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确保学生在交换生期间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指导。
2. 规范招生市场学校应该明确校际交换生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向学生和家长传达正确的择校理念,避免盲目跟风和浮躁的选择行为,通过规范招生市场,提高校际交换生教育的质量和声誉。
3. 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应该加强对交换生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管,通过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问题,确保校际交换生教育的教学质量。
4. 加强文化融合学校需要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促进国际学生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加强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文化意识,在相互尊重中增进友谊,在文化碰撞中收获成长。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赴境外研修项目选派与管理办法【模板】
**学院研究生赴境外研修项目选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学院校际交流协议,规范硕博研究生赴境外研修流程,同时为赴境外硕博生提供更好的服务,现根据教育部出国管理相关通知精神,制定此硕博研究生赴境外研修项目选派办法。
第二条由**学院外事处和研究生处共同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针对的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硕、博学历生。
选派人员原则上为我院在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和非毕业班博士研究生。
选派人员在外身份为境外短期交换生。
非全日制硕博研究生可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境外短期交换生的学习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
第五条境外短期交换生免所赴院校(机构)学费,其它费用需全部自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具有中国国籍的**学院在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和非毕业班博士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优异,研修计划明确,具备较强的研究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
第八条外语水平需达到境外接收院校的要求。
第四章选拔办法第九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二级院系部初审,外事处、研究生处共同面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录取结果将在研究生处网站公示。
第十条各二级院系部外事秘书负责本单位学生的申请受理,学院外事处和研究生处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一条外事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召开**学院硕博研究生赴境外研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专家面试、评审、录取和效益评估。
第十二条各二级院系建立专门的赴境外硕博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第十三条学院外事处负责与境外相关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对外派的硕博研究生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在境外学习期间,外派硕博研究生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和所在院校的校纪校规,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承担。
人大章程
研究生选课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1. 研究生(博士生、硕士生,下同)在校期间除语言基础以外的所有课程均实行网上选课。
2. 每一学期的网上选课均从上一个学期第18周开始,到学期末结束。
每一学期前两周为课程试听周,在试听周内研究生可以对自己所选的课程做出一定的调整。
试听周结束以后,研究生不再有权限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进行修改,也不能再申请变更选课结果。
研究生所选课程如果是后半学期所开课程,因无法试听,故请慎重选课。
3.研究生新生的选课时间是入学两周以内。
4.研究生通过网上选课系统选课。
研究生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基础,依据选课系统上提供的课程信息和任课教师信息确定自己所需选择的课程。
凡是没有在网上选课的研究生,所修课程一律没有成绩。
凡是已在网上选课而没有在相应的调整时间内删除该选课结果的研究生,必须在该学期内完成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未完成学习或未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单。
5. 硕士研究生选课时需要注意,选课系统中的课程类别包括政治课、外语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和先修课;博士研究生选课时需要注意,选课系统中的课程类别包括政治课、外语课、方法课、学科前沿课、主文献研读课、选修课、先修课。
研究生确定选课类别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
6.开学超过2周一律不准退课、加课。
凡因突发疾病、自然灾害、车祸、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在当学期提出退课申请,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课手续。
7.超过课堂规定人数的选课记录系统将设为可删除,研究生须在1个月之内自行删除,超过1个月系统将自动删除该条选课记录。
8.凡是未参与网上选课的研究生均无权参与课程教学过程,即使研究生到堂听课、参与期末考试也不能获取成绩。
9.网上选课系统的地址是()。
10. 网上选课具体操作办法请详见《研究生网上选课系统使用指南》。
国际交换生项目手续
国际交换生项目手续
参加国际交换生项目的手续如下:
1. 学生需要在国际合作处的官方网站上查看项目信息和要求,并提前自行参加雅思或者托福考试,取得符合报名要求的成绩。
2. 学生需要在申请前办理好护照。
3. 学生需要向学院教务办或者学校教务处以及研究生院咨询学分认定事宜,也可以向国际处咨询国外大学学习、课程、签证等信息。
4. 学生需要在教服平台上完成交流备案。
5. 在获得学校推荐、公示及境外高校录取资格后,学生不得擅自放弃,对无故放弃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本科期间的一切校级交换资格。
6. 学生在校期间境外交流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对于三个月以上免学费且有名额限制的长期交换培养项目,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
7. 所有项目信息和语言要求在国际合作处的官网上长期发布,学生可提前查看。
8. 参加校际合作交流的学期项目,须于我校开学两周内登录本科生教服平台(校际交换→交流信息备案)完成交流项目备案,如未完成备案,其交流成绩认定不予受理。
9. 参加交换项目前需要线上、线下完成出国(境)审批流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大学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
大学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为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优质教学资源,加快学校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丰富研究生学习经历,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外出交流学生与接收交流学生(以下统称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生课程修读及认定第一条按照规定备案的学生外出交流学习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二条由学校安排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实践学分。
第三条原则上短期交流学习(学时<27)不作学分认定。
第四条不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项目主办单位提供的交流学习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清单,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对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提出学生必须修学的课程及完成交换学习后需回校补修的课程,形成课程对接计划。
在交换学习期间,除修读学院指定应选修的课程外,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它课程。
根据交流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参照交流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定其课程属性及学分。
交流学习课程由学院(中心)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转换。
第五条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中心)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在交流学习期间错过政治理论课的学生,返校后需注册参加课程补修。
第二章到境内高校交流的研究生课程修读及认定第六条交流学生派出前,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联系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交流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修读课程,形成课程对接计划。
第七条学生应按课程对接计划修满与本校相对等的学时,未完成计划的交流学生,由学院(中心)指定需补修的课程;多修的课程可认定为自由选修课学分;内容相同的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第三章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第八条交流学生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转换。
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doc
0701
数学
Mathematics
070101
基础数学
Fundamental Mathematics
070102
计算数学
Computational Mathematics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Probability and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中国语言文学
Chinese Literature
050101
文艺学
Theory of Literature and Art
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Linguistics and Applied Linguistics
050103
汉语言文字学
Chinese Philology
050104
中国古典文献学
0304
民族学
Ethnology
030401
民族学
Ethnology
03040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Marxist Ethnic Theory and Policy
030403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Chinese Ethnic Economics
030404
中国少数民族史
Chinese Ethnic History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Science of Labour Law and Science of Social Security Law
030106
诉讼法学
Science of Procedure Laws
030107
经济法学
Science of Economic Law
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共91项)
附件4
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共133项)
(一)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19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22项)
(三)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15项)
(四)调整为监管措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21项)
(五)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26项)
(六)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30项)。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有科研潜力的中青年教师,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原创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决定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旨在:(一)鼓励创新:提倡自由探索,原则上不设指南,申请者可根据研究兴趣自由选题申报。
(二)力求精品:鼓励创新,关注成果独创性和思想深度。
(三)重在培育:培育年轻学者;培育非共识项目;培育重大问题预研项目。
(四)倡导国际化: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五)支持基础理论研究、交叉学科研究、新兴学科研究和社会调查研究。
第三条本基金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和在校学生,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立项规划第四条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体系设四大类十三小类,分类如下:持续支持项目:(一)重大项目;(二)研究品牌计划;(三)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年度项目:(四)面上项目;(五)社会调查项目;(六)新教师启动金项目;(七)研究报告系列;(八)案例开发项目;(九)后期资助项目;(十)教育管理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含管理研究项目和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全天候受理项目:(十一)决策咨询及预研委托项目;专项支持项目:(十二)期刊质量提升计划;(十三)数据高地计划;第五条各类别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主管部门部署,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
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校际交流生1.2 接纳协议1.3 双方1.4 交流时间1.5 交流内容第二条交流生的资格条件2.1 学术要求2.2 语言能力2.3 行为准则第三条接纳与选拔3.1 接纳程序3.2 选拔标准3.3 结果通知第四条交流生的权利与义务4.1 交流生的权利4.2 交流生的义务第五条学术与教育资源共享5.1 学术资源5.2 教育资源第六条生活与住宿安排6.1 住宿安排6.2 生活费用第七条保险与医疗7.1 保险7.2 医疗第八条交流生的管理与指导8.1 管理责任8.2 指导与支持第九条交流成果的认可与转换9.1 成果认可9.2 成果转换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第三方调解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通知与通信12.1 通知方式12.2 通信语言第十三条一般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法律适用13.3 合同修改13.4 合同解除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合同的优先级14.3 合同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校际交流生校际交流生是指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学校派遣至乙方学校进行学术文化交流的学生。
1.2 接纳协议接纳协议是指乙方学校同意接受甲方学校的校际交流生,并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协议。
1.3 双方甲方:指派遣校际交流生的学校。
乙方:指接收甲方校际交流生的学校。
1.4 交流时间交流时间指校际交流生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流期限,具体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1.5 交流内容交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课程学习、文化交流活动、实验室研究等。
第二条交流生的资格条件2.1 学术要求交流生应具备甲方学校规定的学术成绩要求,具备乙方学校所需的专业背景。
2.2 语言能力交流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能够理解和运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2014-2015学年校办字2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2015学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
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国际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际交换生项目”指:依照我校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合作协议,双方互相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际交换研究生”是指通过我校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院校进行交换学习的研究生。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派出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二、选拔程序
第五条基本原则
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拔程序以“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核、综合评选、择优录取”为基本原则。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和非在职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四)外语水平。
如交换项目对于外语水平有特定要求的,以交换项目的要求为准;如交换项目对外语水平无特定要求,且为英文授课的,申请人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托福(IBT)成绩80分以上;
2.雅思成绩总分6.0以上;
3.大学英语考试六级(CET 6)425分以上。
(五)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未受过违纪处分,无违法记录。
(六)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适应能力。
(七)符合具体校际交换生项目对于年级、专业、外语水平、学习成绩等方面的特定要求。
(八)承诺履行校际交换生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七条选拔程序
校际交换研究生选拔工作分为“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外语综合面试、小组评审、公示录取”等六个阶段。
(一)信息发布
根据我校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合作院校签署的协议,国际交
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本年度涉及研究生的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各项信息,如录取名额、报名要求、面试语种和相关费用等信息,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
研究生院通过研究生院主页和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向学院和在校研究生发布校际交换生项目信息,通知各学院组织申报。
(二)申请报名
各学院研究生根据报名时间安排,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并打印《中国人民大学校际交换生项目(研究生)申请表》,经申请人指导教师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各学院教务管理部门。
各学院按照选拔要求对申请人的外语水平、学习情况、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学院考核结果对申请人按申请院校分别进行排序后,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推荐意见和推荐排序,打印《学院推荐汇总名单》,于申请截止日期前将研究生申请材料和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的《学院推荐汇总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
根据各学院推荐意见,并参照外方院校对外语能力及专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外语面试名单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四)外语综合面试
进入面试名单的申请人,以申请交换院校为单位,按时参加
外语综合面试。
英语综合面试由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拔小组负责组织,该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处和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小语种综合面试委托我校外国语学院组织考核。
(五)小组评审
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拔小组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院推荐意见、学分绩、外语证书分数、科研情况、外语综合面试成绩等,并结合我校学科结构和各学科研究生国际交流情况,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
(六)公示录取
拟录取名单须在研究生院主页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指导被录取人员办理留学院校申请手续、校内手续、办理签证等事宜。
三、派出管理
第八条被正式录取的校际交换生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应提前向本学院、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且在学期间将不得再次申请我校校际交换生项目及其它公派项目。
第九条派出的校际交换研究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校际交换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按照交换留
学计划合理安排学习,争取顺利完成学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前回国、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回国,或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或变更留学专业、留学院校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校际交换研究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各学院和学生指导教师负责其管理、学业督导和回国总结工作。
学院应有专人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安全情况,敦促其在外期间参照培养方案要求开展课程学习、研究工作和撰写论文以及回国后提交学习报告等,并配合解决学生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其它问题。
第十二条校际交换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三条校际交换研究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可予以认定,具体按《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研究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优异的,申请硕博连读时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四、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