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合集下载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一、前言旨在提供招投标遵规避法的参考,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其认定规则进行详细梳理,匡助招标人和投标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认定方法。

二、相关定义1.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合谋行为,即招标人与一家或者多家供应商进行合谋,共同敲定中标结果,以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2.关联单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之间以相互投资、资产控制、管理或者委托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3.同一实控人: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经营者等在公司管理结构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三、认定标准1.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重要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供应商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单位或者同一实控人;(2)供应商与招标人在业务、资金或者其他方面有密切的联系;(3)供应商和招标人之间存在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2.是否采用协议(竞争性协议)的方式进行投标协议投标,也称竞争性协议投标,是指不同公司或者机构之间之间在投标阶段强行达成的价格或者投标范围协议,这种投标方式会极大地扰乱竞争环境,伤害各方的利益。

一旦存在该类情况,将严格认定为串通投标。

3.是否存在证据证明指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遭遇串通投标的证实性证据;(2)投标人之间的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比如在竞标文件或者社交媒体上的讨论、短信、通话、邮件等;(3)投标人之间的记录或者账务数据等书面信息。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独立法律,为招标和投标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并规范相关行为和方法。

2.《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规制的基本法律,对于制止垄断、禁止虚假宣传、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3.《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股东权益、公司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强公司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

投标人禁止商业贿赂规定

投标人禁止商业贿赂规定

投标人禁止商业贿赂规定一、投标人确认,商业贿赂行为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损害合作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投标人回复(确认/不确认):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投标人回复(确认/不确认):三、投标人确认,不论在参与本次招标前、招标过程中或是招标活动完成后,凡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均构成投标人违反禁止商业贿赂规定,招标人有权立即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如投标人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投标人与广场商业物业公司已签署合同的,广场商业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投标人向招标小组成员及/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2、投标人向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投标人的利益关联方(包括投标人股东、投标人股东工作人员、投标人直接/间接持股的下属公司、投标人直接/间接持股的下属公司工作人员或与投标人被同一公司、个人持股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招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为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的利益关联方向招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家属\亲友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视同向招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招标人上级公司直接或间接对招标人持股或进行业务管理的公司。

招标人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或业务管理的公司。

投标人回复(确认/不确认):四、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或是借款、顾问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报销费用等名义下的金钱性质款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试题名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

选 项: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 正确D:四分之三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评标的基本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试题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为( )选 项: A: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正确B: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父亲C:投标人所在公司的股东D: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试题解析: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经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试题名称: 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的,不得开标。

选 项: A:2家B:3家 正确C:5家D:7家试题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试题名称:评标活动由( )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无关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议。

选 项: A:评标委员会 正确B:股东大会C:董事会D:资格审查委员会试题名称: 某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一类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在资格评审中发现,某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同股东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法律风险

同股东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法律风险

资源交 易 中心 网站 上发布 了 《 F H 生态公 园一期绿
化提升 工程 招标公 告(网上招投 标 ) 》 ( 以下简称 《 招
招投标” 菜单栏 目下的资料 ,仔细 阅读招标文件要
求和相 关操作手册 : 3 . 资格 审查材料请上传到会 员 系统对应栏 目,并提前携带原件到会 员室审核 。制
也将会转变为法律责任与损失 。

( 责编 :亢 小峰 )
股 东分任 不 同公 司的董 事长兼 法定 代表 人 ,两家
外 的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须 到 合 肥 市 林 业 和 园林 局 办理 进肥备案登记 手续。
程 、 园路 工程 、路 灯 工程 和 景观 附属物 工程 等 , 具体详 见设 计 图纸及 工程量 清单。项 l f 概算 : 3 8 0 0
万元 。
《 招标 公告 》公 布的对投标人 的资质要 求为 : 1 . 投标人 资质 : 城 市 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且近
议在 同一 标段 或者 未划分标 段 的 同一 招标 项 目的 投标 中 ,不要 同时 参与投 标 ,否则将 对其 他投 标 人构 成不 公平 、不公 正 的客 观情况 ,一旦 被其 他 投标 人或 利 害关 系人 异议 、投诉 ,将 难 以解释 清 楚其 涉嫌 串标 的情形 ,其 可能 发生 的法律 风 险 ,
1 . 虽 然本 案 中第 一 中标候 选人 和第 二 中标候
选 人之 间不存 在控 股 、管理关 系 ,两家 单位 的单
位 负责人 也不 为 同一人 ,但两 家单 位 的股东 均相 同 ,有 且仅有 两名 股东 ,且 股东 之间互 为两 家公
理关 系 ,单位 负责人 也不 为 同一人 的情况 下 ,建

投标人股东有重合是否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投标人股东有重合是否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投标人股东有重合是否可认定为串通投标□文/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承蔚案情介绍某项目公示了A、B、C三家公司中标。

在公示期间,B公司质疑A、C两家公司存在联合投标或串标等嫌疑。

B公司指出,A、C两家投标人股东有重合。

此时,问题出现了,A、C两家公司作为关联公司究竟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有投标人指出,A公司为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如果A公司与招标人的关系属实,那么,二者是否构成串标或其他联合?此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股东相同,但均没有担任公司职务,是否构成联合或串标?案情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捍卫招标领域“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遵循“三公”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达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提升市场化程度,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一个有序、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不过是立法者的理想和期许,实践操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一、文义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文字虽不多,但却意蕴丰富,字字珠玑。

从条款的表面规定大致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层面。

比如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等,像这类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招标人的项目投标?不无疑问。

但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在于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达到“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就不得参加此招标项目投标。

仔细推敲,此规定从逻辑上自然留有口子,即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外,客观是允许“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的。

正因为该规定给潜在投标人留有遐想的空间,从而客观上也鼓励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对投标项目闻风而动,跃跃欲试。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1何为关联公司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招标代理公司法律要求

招标代理公司法律要求

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招标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我国对招标代理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律要求进行阐述。

二、设立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招标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者发起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具备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取得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对应不同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3. 具备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招标代理业务高级职称的人员。

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招标代理业务。

4. 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三、招标代理业务范围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代理公司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公司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4. 开标评标招标代理公司应当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5. 合同签订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作者:吴曌来源:《中国商人》2024年第07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针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已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逐渐构建了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投标。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精准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对招标人主要关联关系的总结,我们详细分析了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投标受限的具体情形,以期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供参考。

招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关联方和利害关系的判定上存在差异。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就“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仅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招投标。

由此可见,若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且遵循程序规范,它们是可以参与投标活动的。

接下来,我们将对九种不同的关联关系情形展开讨论,看看它们是否会导致投标受限。

招投标人为母子公司。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招投标双方为母子公司关系,其间的“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当投标者均来自同一集团的不同子企业时,由于各投标者地位相等且能充分竞争,因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因素并不明显。

然而,当有外部单位与该集团内部的子企业共同参与竞标时,就必须认真对待竞争的公平性问题。

为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合理,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公平公正,且开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应公开透明。

这样,当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公正性,如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只有在提前规划并确保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控制涉及利害关系单位参与投标的风险。

招标公司的成员

招标公司的成员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招标公司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招标咨询服务等职责。

本文将从招标公司的成员构成、职责分工、素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标公司的成员构成1. 股东股东是招标公司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权益,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招标公司股东一般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3)具备相关行业经验。

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1)丰富的行业经验;(2)较强的领导能力;(3)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4)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3.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招标公司的核心力量,主要负责招标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2)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 综合管理人员综合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2)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 市场营销人员市场营销人员负责拓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知名度。

市场营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经验;(2)熟悉招标投标市场动态;(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6. 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技术人员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计算机专业学历和资格证书;(2)熟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3)具备较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谈谈招投标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原则

谈谈招投标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原则

另眼看招标 CHINA TENDERING谈谈招投标中的“利益冲突限制”原则□文/胡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一条关于“利益冲突限制”的条款,具体如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对该条款存在困惑和误解,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谈一谈。

与招标人的利害关系《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讲的是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

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情况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如何理解“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评判标准,而关键在于第二点。

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写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以下简称《释义》),对此是这样解释的:“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对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怎么判断自己能否投标,评标委员会又该如何判定该投标人是否属于“不得投标”的情形呢?其实,《实施条例》或《释义》都无法穷尽各种情况,但大体上,可以按“独立决策”和“无不当优势”两个原则来理解招标公平性和程序规范。

独立决策,是指该投标人虽然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影响力较小,投标人不足以影响招标人对于编制招标文件、选择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等主要环节的决策,招标人也不足以影响投标人对于投标产品、投标方案、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的决策。

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页眉可删)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导读:招标人不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招投标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没有办法参加招投标。

招标本来就是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有本单位的股东参与其中,这就违背了招投标的本意,招标和投标必须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法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不可以,招投标的主体应该是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无法参加招投标。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招标需要公司出资人信息(3篇)

招标需要公司出资人信息(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因素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而出资人信息则是投标人资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招标需要公司出资人信息的相关要求如下:一、出资人信息的基本要求1. 出资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记录。

3. 出资人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履约能力。

4. 出资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业经验和技术实力。

二、出资人信息的具体内容1. 出资人基本信息(1)出资人名称:包括出资人全称、简称、注册号等。

(2)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出资人注册资本:包括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等。

(4)出资人成立时间、住所地、经营范围等。

2. 出资人财务状况(1)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审计报告。

(3)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指标。

3. 出资人资质证明(1)资质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行业许可证书:如需行业许可,提供相应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出资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 出资人业绩证明(1)近年来的主要业绩合同:包括合同名称、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

(2)项目获奖证书:包括出资人参与的项目所获得的各类奖项证书。

(3)项目验收证书:包括出资人参与的项目所获得的验收证书。

5. 出资人信誉证明(1)信用等级证书:由相关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

(2)无不良记录证明:由相关机构出具的出资人无不良记录证明。

(3)社会责任报告:出资人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报告。

三、出资人信息报送要求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出资人信息的相关材料,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2. 投标人应确保所提供的出资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投标项目干系人

招投标项目干系人

招投标项目干系人招投标项目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了购买或出售商品或服务,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邀请各方向其提交书面申请,并选择最有利于其利益的投标方案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人员被称为招投标项目干系人。

本文将对招投标项目干系人的身份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招投标项目干系人的身份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他们主导和组织整个招标项目,制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招标公告,并最终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着必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秩序等。

2.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人招标公告,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各个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需要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方案,并在指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需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 中标人:中标人是指在评标过程中被招标人选中,与其签订合同并最终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中标人需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中标人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合同的诚实信用。

4.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指依法对招投标项目进行监督的政府部门或监督机构。

他们有权对招投标项目的程序、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进行。

二、招投标项目干系人的法律责任1. 招标人的责任:(1)确保公开、公平、透明原则的贯彻执行,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时需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避免歧视和限制竞争。

(2)保证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需求、项目要求和评标标准,不得存在虚假信息或不合理规定。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严禁收受贿赂、操纵招标结果等违法行为。

2. 投标人的责任:(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资料和方案,确保其投标文件合法有效,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不得串通变相竞争,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招标公司回避制度(3篇)

招标公司回避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公司回避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 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3. 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回避对象1.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2.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3.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4.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5.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代理商、经销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6.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合作单位、合作伙伴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7.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供应商、客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8.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关联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9.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诉讼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10.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四、回避措施1.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现自己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其他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及时报告给招标公司负责人。

3. 招标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回避处理。

4.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其他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给招标公司负责人。

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探讨

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探讨

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关系探讨一、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是否可以存在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权益关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的说法是否成立,关键是看有无现行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的。

1、此说法无法律依据。

关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其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可见本法规定了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主体仅为行政机关和其他的国家机关。

投标人主要是企业法人或无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还可以包括自然人,其均不符合“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范畴,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未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此规定是否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呢?笔者认为不能说明。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虽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但只要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招标委托后不接受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隶属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仍然是不违反规定的。

对于合作经营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包含的内容很广,合作经营并不仅指“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还可以有更广泛的合作,而只要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与自己有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就同意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同样是不违反规定的。

这条规定更多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而非双方的关系。

在各地方法规规章中,关于此点规定不一,有的没有说明,有的则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

两家公司有同一股东是否可以投标

两家公司有同一股东是否可以投标

两家公司有同⼀股东是否可以投标招标投标是我国进⾏⼯程建设的主要⽅式,招标⼈发布招标说明后,符合条件的投标⼈可以参考投标⼯作,投标⼈需要制作投标的标书,如果招标和投标公司有同⼀股东的,那么两家公司有同⼀股东是否可以投标?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两家公司有同⼀股东能否投标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件的规定,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是不能参加投标的,属于违法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为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效。

招标⼈如何设⽴投标⼈的条件投标⼈的业绩条件属于需由招标⼈⾃⾏在招标⽂件中确定的投标⼈参加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资格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

业绩条件设定是否得当甚⾄直接决定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

招标⼈有下列⾏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或者投标⼈:(⼀)就同⼀招标项⽬向潜在投标⼈或者投标⼈提供有差别的项⽬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关;(三)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以特定⾏政区域或者特定⾏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或者投标⼈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法限定潜在投标⼈或者投标⼈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或者投标⼈。

上述知识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相信⼤家也有了⼀定的了解。

读者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我们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两个投标人之间有共同的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两个投标人之间有共同的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两个投标人之间有共同的股东是否可以参加
同一项目的投标
两个投标人之间有共同的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甲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评标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同时参与该项目投标的B公司的股东,控股比例30%,于是评标专家以AB两家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规定,将其投标文件全部否决。

评标委员会此做法是否正确?
在此案例中,李某虽然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是B公司的单位负责人。

所以,评标委员会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为理由否决AB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这种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而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控股股东一般是指出资或持股占比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不足50%,但一起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我们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按法律规定我们就尤为该公司的股东,但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的股票数量通常不足以达到控股的程度。

因此,并不能仅因为是相关利益公司的股东则认为必然存在控股关系,而因从其持股情况是否达到控股管理的关系作为否决其投标的依据。

两个投标人之间有共同的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要看股东的实际持股情况。

招标文件_限制投标人

招标文件_限制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XXX项目二、招标编号:XXX三、招标人:XXX单位四、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X项目2. 项目地点:XXX3. 项目规模:XXX4. 项目内容:XXX5. 项目总投资:XXX万元五、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XXX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全部内容。

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七、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近三年内(2019年至2021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5.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 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7. 在过去三年内(2019年至2021年)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投标资格;8. 在过去三年内(2019年至2021年)没有因违约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9. 投标人须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际施工主体,不得转包、分包;10. 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或者其控股、实际控制、关联的企业。

八、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税务登记证副本;(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7)资质证书副本;(8)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9)财务报表;(10)履约保证金;(11)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2. 投标文件应密封,封面应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

九、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XXX万元;2.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电汇;3.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十、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1.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2.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十一、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1. 投标地点:招标文件规定地点;2. 开标地点:招标文件规定地点。

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判断标准

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判断标准

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判断标准
蔡锟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24()4
【摘要】案件来源一审:A省B市人民法院(2018)某0583行初194号二审:A省C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某05行终87号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被告在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过程中,未能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未能真正厘清原告与案外人是“存在股东控股、管理关系”,还是仅仅为“履行资产代管职责关系”。

被告仅依据原告登记的公司章程即推断其与案外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依据不足。

【总页数】6页(P42-47)
【作者】蔡锟
【作者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现象域中的技术类别与技术的划分标准——从社会技术的存在问题看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与整合
2.不同素材性质判断间是否存在真假制约关系
3.析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
4.无机人造石在不同测试标准下产品强度数值之间的关系
5.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哪些?怎么判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投标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授权函

投标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授权函

投标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授权函尊敬的审查委员会:我代表投标人,特此向贵公司提交授权函,以确认投标人为同一控股股东的身份。

根据贵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我们理解并同意,作为投标人,我们需要提供授权函以证明我们与同一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本授权函旨在明确我们之间的股权关系,并确保我们在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我在此声明,投标人名下的所有股权均由同一控股股东持有。

我们作为这一控股股东的代理人,有权代表其进行投标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证明我们与同一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我们提供以下相关文件:1. 公司章程:包括股东权益、投票权、股权转让等规定,以及同一控股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定地位和权力。

2. 股权证书:证明同一控股股东持有投标人的股权,并确认其为最终受益人。

3. 股东协议:明确了同一控股股东与投标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金额、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等内容。

4. 公司注册文件:确认同一控股股东为注册公司的股东之一,以及其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职务。

5. 公司财务报表:证明同一控股股东对投标人进行资金支持,并反映了同一控股股东与投标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以上文件充分证明了我们与同一控股股东之间的合法关系,并且证实了我们有权代表同一控股股东进行投标活动。

我们保证在投标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此,我们诚挚地邀请贵公司审查委员会对我们的授权函进行审查,并确认我们的合法身份。

我们愿意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信息以证明我们的真实性。

如果您对我们提供的授权函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获得贵公司的认可和信任,希望能有机会为贵公司提供我们的服务。

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此致敬礼投标人代表签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一、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不可以,招投标的主体应该是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无法参加招投标。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
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投标工作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节省资金,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和
社会效益。

(2)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
完善和推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3)依法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的技术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4)依法招标,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防止和堵住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5)普遍推广应用招标投标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企业既然要组织招标活动,那在正式开始招标之前,必然也会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制度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

假如发现招标人是投标人的股东,其他人也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如果在招投标活动当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甚至是有可能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