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破产原因
专题七破产第—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清算制度的特征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法解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以及企业标准退出市场的问题。
2.就债务的清偿而言,破产清算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等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
二、破产法框架下公司治理结构当企业无力还债时,应当认为股东已经丧失对企业的权益,企业的债权人应该成为新的企业操纵人。
三、破产法框架第二节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提示)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纳“外+内〞立法模式,对外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内要求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满足之一即可。
二、具体情形认定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下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汇报、资产评估汇报等显示其全部资产缺少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少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少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峻缺少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治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回忆与总结)破产原因。
一节破产法概述
202X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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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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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0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02
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03
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04
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2
破产能力
3
破产原因
4
输入标题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2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
4
3
债权申报的规则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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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01.
02.
03.
04.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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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概述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财产的分类及性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法概述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2002 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 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及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并于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等。
三、破产案件的管理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 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 地区、 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移转管辖的 规定确定管辖级别。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 的企业法人。同时,《破产企业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序。”
破产法第一章
二、破产法
1 . 破产法的概念 广义: 广义: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 用破产或者和解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所有 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
狭义: 狭义:2006年08月27日颁布 《中华人 年 月 日颁布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06月01日 年 月 日 实施) 实施) 1986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试行) 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 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修改删 除)
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破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2.存在多个债权人。 存在多个债权人。 存在多个债权人 3.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4.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三、破产制度的宗旨和功能
(一)宗旨 微观:为了公平、合理、及时、 微观:为了公平、合理、及时、有序地解决 债权债务关系 宏观:为了及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宏观: (二)功能 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2、解除债务人的负担 、 3、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 有利于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维护竞争秩 序和竞争规则。 序和竞争规则。 有利于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有利于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 平。 有利于理顺职工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活力。 有利于理顺职工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活力。 有利于调整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 有利于调整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 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配置,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 ❖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
程序的破产概念。 ❖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 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定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四)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完
善Hale Waihona Puke 破产法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标准。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 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英国破产法 ❖2. 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日本、德国、 法国等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 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破产原因的双重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破产法课件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 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 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1、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后取 得的份额或转让应得部分后取得的收益;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各方参与人
之间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
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 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受 外来非法干涉; (2)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程 序上的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二)权利
1、确有需要可以经法院许可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破产管理人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3、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不受非法干 扰。
(三)义务
1、管理人应尽到勤勉忠实义务;
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 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第四章 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的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商事法学(下)
破 产 法
王 枫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对 该债务人适用的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清 理程序。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导语】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掌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
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
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
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
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
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
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破产法第一章.ppt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 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本书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应是主要兼具有民 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 具有以下特征:
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
展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新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即其对人 的适用范围问题,体现为各国破产 法中对债务人破产能力的规定。
(一)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 定
(二)破产法关于破产能力的一般 理论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新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 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表明 新破产法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它将旧 破产法中列在立法宗旨首位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 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 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 关的其他社会干扰目标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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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关键术语
破产 破产法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诉讼事件说 非诉讼事件说 特殊程序说
破产原因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 破产域外效力
对境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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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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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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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第一章破产法
破产条件
破产程序
实质要件 破产原因 破产能力 形式要件 破产申请 破产管辖 受理 重整 和解 清算 组织机构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别除权 取回权 破产抵消权 破产撤消权 共益债权
破产实体
破产责任
破产法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
民事执行 前提 清偿财产 清偿债务 结果 清偿能力 个别 个别 完全满足
破产 无力清偿 全部 全部 部分满足
性质
个别
一般
二、破产法的编撰
(一)程序式编撰主义 (二)混合式编撰主义 我国:
三、破产法的功能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债务人利益保护 (三)社会功能 注意: 直接功能 间接功能
三、破产法的特点:
1、债权实现的特殊方式 2、特定情况下的偿债方式 3、目的:公平偿债 4、法院监督——公力救助 5、总括强制执行
第二节 破产法的性质、功能
一、破产法的性质 (一) 程序法? 实体法? 程序法,具有实体法内容
(二) 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一般[总括]执行程序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主义
一、商人破产、一般人破产主义 二、和解前置、和解分离 三、申请主义、职权主义 四、溯及主义、不溯及主义 五、固定主义、膨胀主义 六、免责主义、不免责主义
第四节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商人破产主义到一般人破产主义 二、有罪破产到无罪破产 三、“债权人至上主义”到 兼顾债务人和社会 利益 四、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制度结合
1破产法概述课件
• (3)采取折中主义 • 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特点,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对债 务人在外国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原则,对 债务人的不动产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法 院宣告破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国内的一切 财产及在外国的动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 的不动产。例如:英国。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 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 和执行。
• 但随着各国破产立法的发展,破产立法的 内容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变化。 • 广义上的破产指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与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律 制度体系,而狭义的破产仍然指破产清算。
• (二)广义破产制度的内容 • 1.破产清算程序 • 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 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法律制度。 • • • • • 破产清算的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破产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 (3)在新的破产法未通过前,为解决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 日实施。
破产法PPT课件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12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13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17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18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14
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15
(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16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 2.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3.简述破产法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4.简述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
再 见!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般准则。
本章教学难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法
债务人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而且, 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因 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
本编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汤维建: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4.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
《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付翠英编著:
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3.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 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 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 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 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 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 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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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 本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第一节
破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 破产清算程序:
申请 终结 债权申报 清算 破产宣告
受理
27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终止 申请 债务人
受理
整顿 和解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破产人
保全财产 破产财产
新得 追回 收回
法院
清算组
取回 抵消 别除 费用 优一 优二
分配
债权人
(会议)
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
五、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法》 (二)非国有法人企业: 《民诉法》→《企业破产法》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民诉法》和《破产法》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算程序。 D.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企业困境问题 银行不良资产问题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未来《破产法》要解决的课题: 破产能力?非法人企业?个人? 金融机构的破产? 非经营性社团的破产问题? 关联企业破产问题? 跨国界破产? 困境企业的早期拯救问题?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10年破产法改革的成就: 1.初步实现了与市场经济接轨与国际接轨 2.实现了不分所有制的主体平等 3.建立了重整制度 4.实现了破产管理的中立化、专业化和全程化 5.强化了债权人主导地位 6.加强了破产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7.加强了破产制度对市场信用的维护 8.优化了破产程序
法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债务人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 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结果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种学说是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开 始,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开始,有的国家立 法还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开始, 其间涉及债务人的清算,有关当事人民事权益 的实现等,与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事件均有所 不同,其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即在法 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与执行程 序。
*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 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 破产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债权人 债权人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N
债权3
8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 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 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适用范围) 二、自力救济主义和公力救济主义 三、受理开始主义和宣告开始主义 四、申请宣告主义和职权宣告主义
五、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再建主义又分再建前置和并列两种
我国的“破产前置主义”
六、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七、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破产程序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1997年5月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八、破产宣告的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第二种学说是非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理由是破产程序中债务 人可以申请破产宣告,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 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押执行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设 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专门机构,具有诉讼中 不具备的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请求法院裁判性质不同,而且在 破产程序中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 只是加以实现。破产人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 权,人身自由与社会任职资格也受到许多限制,与民 事诉讼中的债务人的地位有所不同。据此,主张破产 是在法院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 行的财产清算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故其性质 应为非讼事件。
市 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入口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22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 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
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破产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破产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A.黑字破产 B.赤字破产
破产
2.破产程序 破产 破产 ①狭义:清算 ②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 度的法律。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破产法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
第一种学说是诉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认为在破产程序 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申 请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破产宣告则相当 于财产保全裁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相当于提起或 参加诉讼,破产债权的确认相当于确定权利义务 的判决,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则与诉讼中的共同 诉讼人类似,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也和对债 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基本相同,只是在执行财产 的范围与分配方式上有所区别,因此,破产程序 相当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判决和执行程序的 结合。破产与民事诉讼在具体程序上或有区别, 但目的都是为确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予 以实现,所以应属诉讼程序。
*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 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 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 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九、破产财产的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十、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针对自然人破产
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 (一)罗马法时期 (二)中世纪 (三)近现代 二、英美法系 (一)英国破产法 (二)美国破产法
三、中国 (一)古代 (二)近代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破产法改革 * 现代破产法的立法趋势: 1.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2.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 3.单纯保护债权人到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 4.强调破产预防和拯救制度
* 破产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破产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 由于法院的参与,使破产法具有了公法的 性质,又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使破产法具有私法的特点。
*破产法是民商法还是民诉法?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