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认定原则的细化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高级法院动态 |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动态 | 国内司法动态 | 国际司法动态开庭公告 | 送达公告 | 庭审直播 | 诉讼指南 | 在线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全国、上海年度十大案件 | 上海法院典型案例学术论文 | 研究报告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反垄断 | 技术合同 | 知产刑事法律法规 | 知产行政法律法规 | 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侵犯知识产权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业务文件》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确认后,侵权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侵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知识产权赔偿的标准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决定:
1.受损方的损失程度: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受损方的损失越大,赔偿数额就会越高。
例如,如果侵犯了专利权,受损方可以被赔偿因侵犯专利权而失去的利润或遭受的损失。
2.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方是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就会比不是故意侵犯的情况高。
如果侵权方是出于无心或疏忽,赔偿数额就会相应减少。
3.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赔偿标准。
例如,在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赔偿数额通常是商标权所在地销售额的三倍。
4.商业利益:如果侵权行为给侵权方带来了商业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获得这些商业利益的一部分。
5.维护侵权行为的代价:受损方需要承担一定的维护侵权行为的代价,如律师费、调查费等,这些费用也可以计入赔偿数额。
总之,侵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是由多个因素综合决定的,双方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争议。
- 1 -。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 和行政执法水平 的提高 。综合来 看 ,
主要有三种学说 : 过错 责任原 则说 , 无过错责任原 则说 以及混合责任原则说
一
、
知 识 产权 侵 权 责 任 学说
定过错的存在 . 则需要承担责任 。
2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
所 谓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判 断 行 为 人 是 否 应 承 担 民事赔 偿 责 任 时不 以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无 过错 为要 件 .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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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6期 1
20 0 6年 1 2月
四川理 _ 学院学 报( T 社会科学版)
Ju a f i unU iest f ce c E gnei (o il cecs dt n o r l Sc a nv ri o S ine& n ier g S ca S i e io ) n o h y n n E i
Vo _ . l No 6 21 De . 0 6 C2 0
【 学】 法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钱 箐
( 自贡广播电视大学 教学处 , 四川 自贡 ຫໍສະໝຸດ 30 ) 4 0 0 摘
要: 知识 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主要存在三种 学说 : 过错责任说 , 无过错 责任说 以度 混合 学说 , 本文从 民
中道 :因侵权行 为而产生的请求权情况 下 , “ 过错( 故意
或 过 失 )属 于权 利 规 范 的构 成 要 件 ” 圆 , 。 因此 ,谁 主 张谁 “
举证” 毫无争议地由原告承 担证 明责任 . , 首先对损害赔 偿请求权成立所需的要件 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包括举证 行为的过错 . 若是法院等裁判机构最终认定行为人没有 过错 。 行为人无须对 对方所受 的损 失承担责任 . 如果肯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 誉损害 赔偿 费 。如果侵 权 同时侵 害 了原告 的商誉 , . 商 则侵
影响 的支 出、 精神损 害赔 偿 费来 汁算 赔偿数额 : 其二 , 实际损害 难 权 人对 此 负有 赔偿 责任 。知 识产 权侵 权行 为 同时侵害 原 告商誉 以确 定 , 以通过 案涉 知 识产权 的合 理市场 价值 , 可 即合理 的许 可 的情 形 , 要 出现 在侵 犯 商标权 及不 正当 竞争纠 纷案 中。 个别 主 在 使用 费用来 计算赔 偿数 额 。 侵犯 著作 权纠 纷中 , 法院判 令被 告支 付 原告商誉 损失 费 , 有 但是
侵犯 商标或者 不正 当竞争 的案件 中, 对于侵 犯专利权 或者著 作权
但是 , 新修订 后 的知 识产权 部 门法所规 定的赔 偿数额 的计算方法 的案 件 中, 少会 出现对 权利 人商誉 造成 损害 的情 形: 很 对于精 神
仍有 不足之 处 :
一
损害 的赔偿 , 在我 国现 行法上 仅适用 于侵犯 自然人 著作人身 权的
一
、
确 定损 害赔 偿额 的立 法规 定及其 不 足之处
由于知 识产权 侵权 损害 的特殊性 , 损害赔 偿额 的确定是知 识 中均 会 出现 。例 如 , 权利 人 的利润 损失 , 果知识 产权 人 自己未 如 产权 侵权 损 害赔偿 实 践 中的一 个难 点 。我 国主要知 识产 权部 门 实施 该权利 , 则其便 无利润损 失 : 誉损害 , 商 一般情 况下仅 出现 在 法在修 改之 后 , 均对 侵权 损 害赔偿 数额 的计算 方法进 行 了规 定 。
( ) 一 权利人 的 实际损 害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摘要: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以及法定赔偿额。
无论使用上述何种方法,科学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都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内,人们利用知识而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知识产权产业飞速发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发展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同时选择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其权利,其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方案也就必然会被公开,极易被仿照。
同时根据权利用尽原则,投放市场后产品依法可以再次合法流转,因此清楚的查清侵权行为人及其侵权方式、程度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其中涉及商誉的损失计算以及救济费用的确定。
对于知识产权赔偿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一、赔偿原则的确定赔偿原则所要研究的是,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坚持补偿原则还是惩罚性原则。
我国民法历来坚持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补偿性原则,理由是民事领域,有权利才有救济,救济是基于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救济使权利重归于圆满状态。
若非法所得超过被侵权人的损失,则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权利人很难将基于其无形知产所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实际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法释〔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探讨程序法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应有之作用之前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是事实问题就需要当事人来举证证明,如果是法律问题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裁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周强院长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将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
设立专门的法院是适应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需要针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设立特殊的程序。
当然,其他相关方面仍然要同步加强才能对知识产权给予综合保护,如加强专利申请中信息的披露与提高专利的审查标准、完善专利代理人制度与加强对专利代理人的培养从而加强专利侵权诉讼制度与专利代理人制度的契合、着力选用和培养具有法律与技术双重背景的法官等。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研究领域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的实体法律已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改革。
如《专利法》在1984年制定之后,又经历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改革。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方面,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改变了2000年修改时规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的或然关系,明确了“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先后顺序,即“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能按照“侵权所得”。
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权利人所失利润、侵权人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数额四种方式计算。
确定这四种方式是依次选择而非随意适用。
但研究域外法律后发现,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如美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包括专利权人所失利润、合理许可费和侵权人恣意侵权时的3倍赔偿制度三种方式。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石磊法学院 法律系 法学专业(学号**********)指导老师 朱谢群 副教授【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已的话题,其焦点问题在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若应该,又应如何适用?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及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以求读者对此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教师点评】:本文在较系统地介绍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捕捉到我国民事立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予以阐释;进而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学界代表性观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文内容饱满充实,旁征博引,主题突出;结构安排严谨,脉络清晰,层层推进;论证过程中既有演绎推理,又有实证分析;同时表达流畅,引注规范。
当然,文中对有些问题的论述失之稍浅。
但瑕不掩瑜,本文堪称一篇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同时也反映出作者具有较扎实的法学基础和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
一、前言当今世界,人类正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
科技的突飞猛进为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
一方面,它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而且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显得重要。
一方面,我们强调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若过分强调这种保护,又将不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涉及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得自由的利益平衡,有待于在法律上设置这样的一个平衡点,以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字体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一、字体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字体侵权赔偿标准首先是,如果被侵权方遭受了实际的损失,那么赔偿的标准就是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话,那么就可以是侵权方由于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收益。
那么这个就是赔偿的标准,如果这两项都不存在的话,那么就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种类,具体如下: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2、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3、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4、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标准: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
作为一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行这种双重标准。
而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比较困难,证明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标准的多重性以及标准适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准则,赔偿标准要求人们对同一类事物适用同一尺度。
如果认为“标准”可以是多重的,这首先是对“标准”的误解。
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势必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当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是单一的,而不应该是多重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
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范。
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以及对最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
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理论上的混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并不承认全部赔偿原则,古代的赔偿是和刑事制裁紧密在一起的,中外都是如此.全部赔偿原则的产生地也不是中国,而是德国。
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原则提出,并成为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当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仍旧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应当指出,该协议的这些规定,均属于各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法范围。
记得一次德国知识产权专家迪兹来我国某机关回答著作权学者咨询的问题时,他顺便提到,中国版权学者提出的问题清单中,前十个问题竞都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问题,而不是“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
这不能不从一个侧面表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也表明我们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同志又很需要学习和掌握民商法与诉讼法的法律和法学理论。
最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1、以知识产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二、最新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这即为对价),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
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这些都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
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
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
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陕高法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音像著作权,摄影著作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损害赔偿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和市场定价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商标权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诉侵权人以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商标权人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事实,商标权人未能证明该事实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定?
定 G先 生 将 涉 案 专 利 独 占许 可 原 告 实 施 ,许 可 费 为 5 O 万 元 , 同 有 效 期 为 1 年 , 告 有权 就 侵 权 行 为 以其 合 0 原
自己名 义 向 法 院 起 诉 。原 告 以 于 2 0 0 5年 以 7 0 元 的 00
的 发 票 。因 此 Z先 生 销 售 涉 案 淋 浴 房 产 品 属 来 源 合 法 ,故 其 只 应 承 担 停 止 销 售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承 担 赔 偿责任。 鉴 于 原 告 没 有 提 交 证 明 被 告 J 司 生 产 、销 售 公 涉 案 卫浴 产 品 的数 量 及获 利 方 面 的证 据 , 没 有提 也 交证 明其 因被 告 的侵 权 行 为所 受 到损 失 的证 据 , 故
产 品 ,能 证 明 有 合 法 来 源 的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原 不 告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被 告 Z先 生 知 道 涉 案 淋 浴 房 系 侵 权
产 品 , Z先 生 又 提 供 了 证 明 其 自被 告 J 司 进 货 而 公
20 0 5年 , G先 生 与原 告 签 订 《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约 专
。
依 法
李文 红 律 师 通 过 对 案 例 的 分析
,
就
不 应 承 担 侵 权 责任 品
,
本人
从 J
公 司仅 购 进
。
一
台此 种 产
侵 害 专 利 权 的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发 表 了 自己 的 意 见
。
今 后 本人 绝 不 再 销 售 该 产品
。
本 人 不 同意原 告 的
诉讼 请求
案情 简 介 】 【
术 特 征 。在 审 理 期 间 , 告 z 生 提 交 了 告 J 司 被 先 被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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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除了运用证据披露与证据妨碍制度外,还有其他原则可以予以辅助,比如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占比问题等。
总之,知识产权侵权数额的判定要结合个案的情况予以确定。
1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是被告的获利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高度盖然的合理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状态,此时合理确定的权利全部在法官身上了。
在腾讯诉奇虎公司的案件当中,最后判了500万。
第一是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所包括的损失我们当时知道的有商誉损失、增值业务的损失,把QQ秀什么的全部给屏蔽了,还有广告损失;然后知道24小时内安装扣扣保镖的用户,至少超过1000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就不止50万了。
考虑到商业诋毁、原告的QQ商标的驰名程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恶意,还有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后确定了500万的数额。
高度盖然性的规则还有另外一种适用方法。
例如,某些数字可以查明,某些数字查不明的时候,对于那些不能查明的部分进行一个高度盖然的推测,推测它是多少,最后再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数额。
例如说浙江三维公司V. 干人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我们来看步骤一,销售的净收益=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经营成本),由于没有证据证实经营成本和进货成本的具体数额,最后法院考虑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酌定了经营成本的数字,最后计算损失是529万。
这就是说案件中有些数字是查实的,有些数字是酌情的,最后计算出来的数字是有整有零的,反而是一个很确定的数字。
再来看步骤二,销售净收益=销售收入×利润率,同类企业的年利润率为12%—15%,被告不用支付商标许可费,其利润率应高于合法同类企业,侵权获利529万余元的,得出利润率为21%,反过来证明了步骤一酌定的经营成本是合理的。
所以最后判定赔偿是529万。
所以这是高度盖然性的另外一种适用方法。
2通过许可费计算损失现在我们基本上没有按原告主张的许可费判过,在专利案件和商标案件当中,尤其是专利案件中。
为什么没有按这个判?因为一看原告拿来的合同,就是为了诉讼做的假合同。
表面看原告确实跟案外人签了一个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有没有履行是看不出来的,有些合同相对方还是它的关联公司等等。
所以基本上这个许可合同没有被采信过。
但是在宋守淮这个案件中为什么被采信呢?是因为这个案子很特殊,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湛江中院同时打另外一个合同纠纷,那个许可合同是真实的许可合同,因为他们本身在打许可合同的纠纷案件,所以知道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最后使用费乘以3,判了50万。
这种可以查明的情况是很巧合的。
但是上一次我在北京开会的时候,我听说现在随着网络文学的兴起,咱们目前网络文学的产业收益很高,网络文学作品大热之后,经常许可给其他人拍电影、开发游戏等。
这带来了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就是在著作权法的领域,许可合同使用的真实程度是非常高的,这使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有利。
3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占比问题我觉得现在所有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到了攻坚的阶段。
攻坚的阶段最难的就是,关于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所占比例的问题,这是比我们前面所说的全部问题都要困难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一开始提出是在星河湾商标的案件中,当时在北京开研讨会时有人提出怎么可以根据被告营业的获利来判呢?我卖一套房子,用了一个星河湾商标,却把卖的整个楼盘的钱全部判给原告了,肯定是不合理的。
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它到底在被告卖的房子当中占多少的比例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时在我们的纪要当中,我们提出根据2009年专利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一个产品侵犯数个知识产权的,应查明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所带来的获利并予以合理扣除。
规定是容易的,但是实践中却带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们在迈瑞诉理邦这个案件当中就遇到了这个问题:该案一审的时候被告完全没有提在总体利润中扣除其他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这个问题。
我推测当初被告的心态是,我财务账册不给你,法院最多就判法定赔偿额50万。
但是他没有想到最后一审判了3000多万,被告到二审的时候说,不行,为什么?因为这个案子原告请求保护的是一个商业秘密和一个专利。
这个商业秘密是一个软件,涉及心电算法;专利相比商业秘密简单些,是一个由程控模块组成的监护流程。
被告在上诉阶段提出说,要让原告算出来他的知识产权在我被告产品的总利润当中的占比是多少,不能把我所有的利润全部判给原告。
我们当时觉得被告是有道理的,为什么有道理?刚才都看到了,侵权产品确实是存在一个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其中所占比例的问题。
于是我们考虑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既然这是被告的抗辨主张,他抗辩说原告你的知识产权在我的产品中不占百分百的比例,既然是抗辩主张,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后来发现这也不尽然合理。
因为原告也有义务证明他所主张的知识产权在被告的侵权产品利润中占比多少,原告也有证明的义务和责任。
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告产品利润中的占比,证明难度这么大,如果把证明责任纯粹由被告负担,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迈瑞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最后支持了原告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被告利润中占比百分之百的主张。
因为我们认为,商业秘密在这个产品当中是最核心的内容,另外还有发明专利的存在;被告在原审中不主张占比问题,上诉阶段又没有拿出任何足以证明他主张的任何一点点证据,只是提出一个主张;第三,他能够说出来产品中的其他知识产权只剩一个商标了,但是作为一个专业医疗器械,其销售渠道并非一般普通超市和百货公司,相关公众也不是我们这样的普通人,商标的作用相对比较小。
所以最后我们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没有考虑比例的问题。
我们往下看这个新百伦的案子,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这是一个非典型的侵害商标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当中,美国公司没有打算攀附周乐伦的商誉,而是意图夺取“新百伦”这个商标,这是一种文字资源,他想要使用“新百伦”这三个字作为自己的商标,发现这个已经被周乐伦注册了,于是美国公司就开始直接使用新百伦这个商标。
所以当时考虑这是一个非典型性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新百伦没有意图侵害周乐伦商誉的意图,而是意图抢夺三个字,在这种非典型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和侵权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这个时候直接因果关系在哪儿?我们发现直接因果关系可能就是周乐伦自己产品的市场空间被挤占了,比如说他要进淘宝和天猫,天猫会跟他说你不能进来,新百伦已经在这儿了,你不能进来卖了,他损失的就是这样一种叫“商业机会”、“市场发展前景”的东西。
这个损失怎么算?这个时候新百伦公司自己交了一个审计报告给法院,他说他审计出来这个损失是145万。
我们认为,你自己算出你的损失是145万,你又有侵权的故意,那就判500万吧。
下面,我们重点来研究一下最高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最高法院再审的红河案中,原告并未实际使用过自己的“红河”商标,但是针对被告使用“红河红”的行为,主张以被告1000万元获利作为自己的侵权损害赔偿。
由于被告是一个上市公司,它的年报里面对于获利收入记载是很清楚的,就是1000万,原终审法院按照年报直接判就可以了。
案件申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定说被告云南红河公司在瓶子上使用“红河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销售部的广告挂旗上使用“红河啤酒”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赔偿数额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对于不能证明已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而言,确定侵权赔偿责任要考虑该商标未使用的实际情况。
由于原告没有实际使用自己的商标,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在广告中使用商标的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同时又明确放弃了关于本案律师代理费的主张,法院就综合全案证据判了2万块钱合理费用给原告。
所以这个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不使用请求保护的商标就意味着原告你没有损失。
到了2014年的“全友”案件,原审判了1000万元,案件申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院提出,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侵权获利是什么?是涉案商标“全友”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并从这种攀附的恶意中获利。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被告是在家私上面使用、而原告在卫浴产品上使用“全友”商标,由于该两种产品不是类似产品,意味着被告在家私上使用“全友”的行为,虽然可能会构成攀附原告商誉的行为,但是它不会分割和侵占原告的市场。
所以它不会给原告的产品市场份额带来损失。
所以在产品市场这一块的损失不应该支持。
最后,法院考虑到侵权人自己在卫浴产品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它的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原告的商标,所以最后撤销原判,改判被告因攀附别人商誉,给他人造成的商誉损失300万。
这300万损失明显是酌情确定的,而不是把被告所有的获利判给原告了。
到了2015年的卡斯特红酒案,经过一系列的商标注册和转让事实,最后查明李道之合法拥有“卡斯特”商标。
同时,法国卡斯特公司一直在跟李道之谈判购买这个商标,几次都是差点付钱的时候谈判破裂,最后没有买成,但是证明表明被告一直有买商标的意愿。
另外,法国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主要是使用在产品的吊牌上,包括进口合格证等位置。
针对原审法院把法国卡斯特公司销售红酒的利润收入3000万全部判给原告的结论,最高法院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是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个商标有历史纠纷,根据各自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情况,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特别是法国公司没有侵犯李道之、班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李道之请求以法国公司的全部获利作为赔偿依据的话,法院必须要考虑侵权获利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句话的本意就是说,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在侵权获利中占百分比是多少,实际就是这句话。
最后由于这个百分比查不清,法庭于是判了法定赔偿50万。
最后我们看2016年最新的采蝶轩案件,这个案件更加直接了,原告请求1500万的侵权获利,最高法院直接认为被控侵权人的销售收入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广告选择、商品质量等是密切相关的,而不仅仅来源于商标,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赔偿金额50万。
综合上述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一条逐渐清晰的脉络和路径,那就是当原告请求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侵权获利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考虑被告的获利有多少百分比是来源于其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
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原告的市场是否受到了分割,或者被告的获利是否因为被告自己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广告规模等等。
这样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慢慢多了很多参考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