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见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新交通法第六条颁布后的见解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核心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的是使交通参与人了解、熟悉、遵守交通法规。但该法条只规定了政府机关、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则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措施、经费等问题也无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使得该法条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配套的法规,并使之有针对性,操作性强,有推动力和监督落实机制。其次,应有重点、有步骤、有长远规划地进行设想,采用合适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法和措施,实现高效、快捷的结果,从而最终达到目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问题;缺失原因;解决办法
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基础不深,交通参与者长期养成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滞后于道路交通的发展。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程度、驾驶员职业道德、驾驶作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交通的要求。因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难性可见一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在第六条分五款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充分地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在该法条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我将之提出来,以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商榷。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问题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以来,时间已超过了一年,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却远没有达到要求。
1. 城市中的宣传教育不容乐观。我们在省城的一些大学和政府机关了解到,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教育学习,甚至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对宣传教育不够热衷。用他们的话说:“国家每出台一部法都要安排教育学习,现在国家出台这么多法,都很重要,都要学习,我们工作也有难处”。有的部门领导认为“交通法规的学习主要是驾驶员的事,个人的事,言下之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
2. 乡村宣传教育薄弱。最近,我们在一些县、乡、村调研发现,有些村还不知道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的中学没有进行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行专题讲座,也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编入教材,乡、镇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原因是缺人、缺资金。县政府机关和部门宣传重视的力度也不够,宣传教育浮于表面,只有出了交通事故整顿时一下,不出事则不闻不问。对乡、村的宣传教育没有计划和安排,有的部门既没有宣传又没有教育。媒体宣传也少,也不全面等等。
3. 对行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如南昌晚报于2004年10月24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作的调研,文章题为“九成行人不知走路要守法”,该文谈到在80位接受调查的行人中,75位不知走路要守法。
4. 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缺乏。全国智能交通技术培训网络-北京中心,中国西班牙交通发展中心(CSETI)主办的首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论坛(中西论坛)有的专家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面谈到,我国小学虽设立思想品德课,但交通安全教育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师资力量匮乏,也不作为考试课程。中学和大学基本上不设立交通安全课,只是偶尔请交通警察到学校给学生们讲讲法规。
5. 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缺失。我国驾驶员仅在考驾驶执照时系统地学习交通法规,此后很少学习。同时,还不排除有些地方花钱买照的驾驶员根本就未系统接受法律学习的情况发生。
目前这种宣传教育的状况如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如何使道路交通秩序有明显的改观?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居高的势头如何降低?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应从法规建设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找原因。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在实施中缺失的问题较多。首先,法条本身没有规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法规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宣传安全法的义务,然而哪一级政府都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原因是法规没有确立哪一级政府部门为重点做这项工作,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具体部门或人,怎样才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实施。其次,相关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出台甚少。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第6条的内容
没有做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办法也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亦不例外。最后,一些地方性规章也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规定》等,这些法规都未对第六条作任何规定,使法的第六条实施缺乏措施上的保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过程中缺乏一种督促和落实的机制。法规第六条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没有正面提到由哪个单位主管。如法规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其内容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还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交通宣传教育应是全社会的事,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唱主角,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也达不到最佳、最好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法规赋予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制不健全。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政府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这样一个部门来领导政府各部门和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显然力单势薄,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日本的交通管理机制就值得借鉴。如日本《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政府对交通环境、交通安全教育、车辆管理、交通秩序、紧急救助、损害赔偿以及科学技术等的政策,建立中央和地方的交通安全对策委员会体制,中央交通安全对策委员会设在总理府,主任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从而全面有计划地促进交通安全建设。日本正是通过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使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有义务而无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其统一面是为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尽责任、尽义务,而未尽义务就要追查责任,无责任会导致法规实施的搁浅。如前所示的法规实施后存在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完善责任,体现法律完整性。法规是执法的依据,法规中或者实施细则应体现出奖惩的内容和条款,以便遵照执行或依此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没有确定实施的重点和方法。如何使法规的实施快捷、有效地落到实处,法规要有实施的细则,细则也要有重点和方法,以达到治标治本之目的。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学校为重点,这是长治的计划,也是基础工作。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意识和习惯形成的最佳时期是幼儿和少儿时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以幼儿和少年儿童为重点,加强幼儿园和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不出几年,受过良好教育的新一代,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效果就会体现出来。另外,法规应明确以社区、乡、镇为重点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政府部门,这也是法规实施突出重点的一种方法。因为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作用是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法比拟的。如无业游民、失学少年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没有它管辖全面。它和交通参与者接触最直接,它来承担这项工作比较好。约占我国人口80%的广大的乡村,其道路交通法规知识最贫乏,宣传教育的面宽任务重,只有充分发挥乡、镇村民组的作用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五)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建设速度与发达国家法规比较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道路交通教育方面的法规。比如我国和日本有汽车记载同是1901年,而日本1960年6月25日公布实施的《道路交通法》(是日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具有代表性的龙头法)与我国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相似,相比之下我国落后40多年。从车辆增速和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状况论法规发展,60年代的日本经济飞速发展,车辆倍增,交通事故不断上升(日本汽车产量从1961年到1968年,8年中为世界第五位上升到第二位),1966年日本政府开始制订和实施交通安全综合计划,仅十几年时间,日本的交通法规出台近10部,其中有2部是宣传教育方面的,交通事故由1970年的最高峰(死亡16765人)下降到1979年的最低点(死亡8466人)。目前,我国与60年代的日本交通状况基本相似。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近十几年车辆猛增,交通事故由1986年死亡5万人到2003年死亡人数超10万人,法规的建设远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这是否是我国交通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呢?至少我国建国50多年,才出台一部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这部法只有第六条是交通安全教育的。有关专家指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缺失严重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从日本的法规建设来看,还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经济发展带动了法规的建设,反之法规又为经济建设服务。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存在问题较多,必将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四、如何改变当前的局面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如制定《交通安全教则》等。宣传教育法规应尽量完善、具体,部门和地方法规应配套,在我国形成一整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规体系。交通安全教育法规应具有依据和动力的职能,不能使交通安全教育法规只有书本文字而无实际行动。如果法规不完善,宣传教育一定会因法规无规定而失去依据和重要性,而操作依据不完善则必将失去动力性和延续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操作性、针对性强的交通教育法规。如日本交通法规体系中有《交通法教则》、《交通安全教育指针》等。在美国,政府设则有全国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公民进行安全教育,其中关于交通知识的教育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特别是中小学生,已纳入必修课。他们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进行不同的交通知识教育。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违章的教育是又一个重要方面。在很多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交通违章教育学校,作为交通执法中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的对象是违章者或造成事故的违章者,其中,一部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