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培训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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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我国,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和法律)
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
1.奴隶制类型的法;
2.封建制类型的法;
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系
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分为不同的法系。
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和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三)法的形式分类
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可以把法进行一般分类。
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2010年单选题)
假定——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就开始生效。
处理——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
制裁——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法律部门
——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四)法律体系
——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
(五)法律渊源
——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国际条约
四、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1)法的遵守,简称守法。(2)法的适用。
(二)法律适用
从广义上说,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
从狭义上说,法的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法律规范正是通过法律关系实现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目的。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是具体的。
3.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相互地位,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
1)平权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比如民事法律关系。
2)隶属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相互隶属的,一方服从于另一方的,比如行政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
1)一般的法律关系。特点:该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
2)具体的法律关系。特点: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者一方是具体的,或者双方都是具体的),该关系的产生不但要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有具体事实的发生。
(3)具体法律关系依据主体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划分为:
1)绝对法律关系。特点:主体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这种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2)相对法律关系。特点: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这种法律关系则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4)以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
1)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2)保护性法律关系。在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