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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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以上干部及专家的医疗照顾问题,曾于1978年作过规定,1981、1982年两次扩大了医疗照顾范围。

根据几年的变化情况和当前北京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一、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范围门诊照顾对象:1.现任的正副司局长及司局级待遇的干部。

2.高教、科研、工程技术、编辑、图博、农业、翻译工资六级以上的专家;新闻、文艺、卫生工资七级以上的专家;体育工资二级以上的高级教练和国家级教练;相当工程技术工资六级以上的其他高级专家。

上述两项以中央规定的干部审批单位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专家。

4.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上述两项以国家科委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住院照顾对象:现任的副部长及副部级待遇的干部。

以中央有关部门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二、干部医疗证由工资发放单位统一办理,经卫生部审核名单后,直接到指定医院领取。

干部疗养手续和医疗费报销,执行公费医疗部门统一规定。

三、干部和专家的医疗照顾,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的合同医院,如合同医院确有困难,由卫生部商有关方面另行安排。

医院干部病床首先保证住院照顾对象,门诊照顾对象需住院时所在医院根据病床情况酌情安排。

传染病、精神病住院应转专科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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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ster for Corn 50黑豆馏油软膏 Sojae Nigrae 51克罗米通乳膏 Crotamiton 第八类口腔病用药 52复方氯己定溶液、贴膜 Chlorhexidine Co. 53复方甲硝唑片 Compound Metronidazole 54碘甘油溶液 Iodine Glycerol 第九类耳鼻喉用药 55复方新霉素滴耳液 Compound Neomycin Ear Dr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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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镇痛、解热、抗风湿、抗炎药 67克感敏片 Aminophenazone-Phenacetin Caffeine-Chlorphenamine 68苯丙氨酯片 Phenprobamate 第十三类泌尿系统药 69舍尼通片 Prostat 70包醛氧淀粉 Coated Aldehyde Oxystarch 71★帕米膦酸二钠注射剂 Pamidronic Sodium 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72胰激肽释放酶片 Killidinogenase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 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通知
【文 件 号】京卫公字[1998]第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8-04-06
【实施时间】1998-04-06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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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百奥蚓激酶胶囊 Lumbrokinase 第三类呼吸系统用药 14羧甲司坦片、口服液 Carbocisteine 15盐酸氨溴索片 (沐舒痰)(进口) Ambroxol Hydrochloride 16氯化铵片 Ammonium Chloride 17核酪注射剂、口服液 Nucleic Acid and Casein Hydrolysate 第四类消化系统用药 18碱式次碳酸铋片 Bismuth Subearbonate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局关于实⾏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办法的通知2019-10-11各区(县)财政局、卫⽣局:我市⾃1992年开始试⾏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改⾰办法以来,经过五年的实践,已摸索出了⼀些经验,并取得了⼀定成效。

为进⼀步深化公费医疗改⾰,在完善现有管理改⾰办法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市属单位全⾯实⾏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改⾰办法,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改⾰的⽬的和原则在保证职⼯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有效地利⽤卫⽣资源,克服浪费。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推动医疗机构内部的改⾰,建⽴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构,抑制医药费⽤过快增长的势头,为向医疗保险过渡奠定基础。

⼆、改⾰内容(⼀)在实⾏改⾰,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我市将根据财⼒可能,⼀⽅⾯适当提⾼市属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定额标准;另⼀⽅⾯对享受单位出现的⼤病,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实⾏⼤病补助办法。

(⼆)为充分调动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把管理同卫⽣的投⼊结合起来,我们在上年市属⼈员医药费⼈均实际⽀出的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后,对医疗单位确定⼀个当年医药费⼈均实际⽀出控制指标(指标另⾏下达),作为考核标准,进⾏奖惩。

(三)具体考核奖惩办法1.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的情况作为公费医疗管理⼯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对模范执⾏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经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评⽐公费医疗管理好的医疗单位,⼀⽅⾯进⾏通报表彰;另⼀⽅⾯给予卫⽣事业费的投⼊作为奖励。

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资格。

3.所承担的市属单位(含市属医院)⼈员医药费年⼈均实际⽀出⽔平低于控制指标的,财政部门按低于部分的30%作为对医院的奖励,⽤于加强医院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发展卫⽣事业;年⼈均实际⽀出⽔平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属医院要负担超过部分的30%,市财政从下⼀年度下达的其经费补助指标中扣除。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

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

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如干部病床紧张时,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可住普通病房)。

超此标准者,其床费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负责干部门诊的医生应严格执行各项门诊医疗制度。

坚持凭证就诊并认真书写病历。

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急性病人,开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开一同的药量;行动不便者,开两周的药量。

严禁同时使用多咱同类药品及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杜绝由他人代开药和开大处方现象。

四、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凡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均实行双处方(复写处方)制度。

处方第一联作为取药凭证交医院药房保存,第二联随三联单或现金收据交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查。

五、医院应加强对干部门诊与干部病房的领导和管理,抓好重症、急症的诊治工作。

完善和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加强三级查房制,提高医疗质量,减少住院天数。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发[92]第2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发[92]第2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卫政发〔92〕第20号)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92〕35号文,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各地抓紧医疗制度改革的各类试点,并部署了交流改革经验、论证改革方案等工作。

现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为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部党组决定成立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陈敏章任组长,孙隆椿、何界生、顾英奇任副组长,组员有曹荣桂、支峻波、迟宝兰、潘学田、刘新明、蔡仁华(兼办公室负责人)。

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与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为部直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2.根据国办“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搞一个城市、一个县、一个医院、一家企业的试点工作。

请各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试点市、县和医院,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

请将试点工作组织落实情况于6月10日报我部全国公费医疗管理与改革办公室。

3.各地已确定并正在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和医院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并将试点进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改革内容、具体方案,已有成效、问题和难点、继续试点的设想等及时报部医改办。

希望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略)1992年5月21日c26251--010301ljk——结束——。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的提升,公费医疗政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作为一个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公费医疗政策,提供更好的医疗照顾服务。

其中,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备受关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是指在北京市直接行使公费医疗照顾职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另一类是直接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享受的公费医疗照顾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等。

具体来说,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较广泛,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一系列费用。

这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

其次,疾病防治。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疾病情况,享受北京市提供的疾病防治服务。

这包括疫苗接种、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目的是提前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再次,健康教育。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开展的各类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医疗照顾人员对常见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还包括了就医指导服务、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旨在确保照顾人员的医疗权益和安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卫计字[89]第138号颁布⽇期:1989-08-09执⾏⽇期:1989-08-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范围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章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第七章公费医疗⼯作的监督、检查第⼋章公费医疗⼯作的考核奖惩第九章附则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作⼈员实⾏公费医疗预防的指⽰》和近⼏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

1989年8⽉9⽇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作⼈员实⾏公费医疗预防的指⽰》和近⼏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作⼈员⾝体健康⽽实⾏的⼀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部门向享受⼈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命⼈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部要以⾝作则,不得利⽤职权搞特殊化。

第⼆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员:⼀、各级国家机关、党派、⼈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资的、在编制的⼯作⼈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作者:————————————————————————————————日期:ﻩ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相关政策和权益,以及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政策背景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一直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满足部分特殊人群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北京市推出了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

该政策针对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提供了特殊的医疗保障措施。

二、适用人群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人群:1. 特殊照顾人员:包括特殊人员照顾对象中的直系亲属,如重病、残疾或老年人等无法自理的人员。

2.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等特殊待遇的人员。

三、权益保障作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您将享受以下权益保障:1. 医疗费用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将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精准就医服务:定期开展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等,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3. 优先就医权:享受在同级医疗机构优先预约、优先看病的待遇。

4. 医疗康复服务: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全程照顾。

四、申请流程成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详细了解申请所需材料,如身份证、病历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4. 审核与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决定是否具备成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条件。

5.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中会详细列明申请是否通过以及具体的权益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和享受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资格审查:确保自己符合政策规定的照顾范围和条件,以免申请被拒或权益受限。

2. 定期审批和复审:根据政策要求,您需要定期进行审批和复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78〕财事字第156号)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普遍超支,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挤占了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经费,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粉碎“四人帮”以后,有些地区的卫生、财政部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多数地区超支仍然很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适当提高公费医疗预算定额。

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扭转超支,将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年20.5元提高到30元,随后根据各地情况再做调整。

以此计算追加你省(市、自治区)1978年公费医疗经费指标××万元,并列作基数,用以弥补因定额偏低所造成的公费医疗经费缺口。

二、为了便于考核公费医疗实际开支情况,和明确资金渠道,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做为一项专款管理。

并准备从1979年起,公费医疗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单列一款;指标专项分配下达。

今后凡属公费医疗的开支,都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报,不要挤占卫生事业费和各部门的经费。

公费医疗经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倘有超支,应查明原因,先从公费医疗经费上年结余中弥补,不足时报请同级革命委员会处理。

三、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并切实加强工作,纠正公费医疗开支的浪费现象。

要认真清理核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至少每年清理一次,堵塞漏洞。

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都应实行定点医疗的办法。

要坚决执行自费药品规定,凡按规定应属由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任何人均无权批准由公费医疗经费报销。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2.15•【字号】京卫公字[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1997年2月15日京卫公字〔1997〕2号京财社〔1997〕161号)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多年来,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证,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成绩是显著的。

目前我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已达4.7万人,随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增加,管理任务不断加重,各区县管理人员不足,特别是承担医疗照顾人员任务较重的区县管理部门难度更大,同时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对加强医疗单位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跨区就医分散管理的形式与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深化公费医疗改革,进一步加强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支出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直接审核报销。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接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加强接交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金大鹏、市财政局副局长吴世雄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接交工作。

二、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的接交工作由市公医办、市财政局社保处、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公医办共同完成,接交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分期分批进行。

具体接交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区县公医办要认真做好接交前的准备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05.18•【字号】京卫公字[1993]2号•【施行日期】199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3]2号1994年5月18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10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1992年7月发出了“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目前,除个别区县外,在区县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基本上实现了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对市级单位,我们在有关区公医办的共同配合下,先后在积水潭、宣武、友谊、天坛、朝阳和公安六所医院进行试点。

实践证明,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做法是可行的,它是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有效途径。

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市级单位视财力情况逐步推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经费包干管理的范围和原则1.就近定点、相对集中。

城区市级享受单位,确定经费包干管理的原则应在本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如因享受单位人员较少,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调至较近的市级医疗单位集中管理。

2.办公地点在郊区县的市级享受单位,因驻地分散,单独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纳入到区县级单位的经费包干管理范围内,由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

3.驻地在郊区县和城乡接合部的市级单位,因就诊不便,原合同医疗单位属于跨区县指定者,有关区县公医办可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定额指标,拨到享受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二、经费包干定额指标的确定1.定额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经费包干定额。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3号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3号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京卫公字〔1997〕3号京财社〔1997〕120号)各区县公医办、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院:为了适应当前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的管理。

凡公费医疗出院病人(包括合同、转诊、急诊病人)的病历,需经所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并在出院收费单据上盖章,方可按规定报销。

各医院要建立大额支出报告审批制度,凡支出超过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住院费用,由医院结算部门及时通知患者单位及所在病区,并向院公费医疗办公室报告;万元以上出院病历要经科主任签字,医院要向区县(医疗照顾、大专院校向市)公医办书面报告,5万元以上的大额住院费用必须报告主管院长并书面通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凡万元以上大额住院费用的支出,需认真填写大额费用出院结算清单,并由专人签字,院公医办复核签章,同时将结算清单附于住院费收据之后,上报区县(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各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按规定收费,扼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公医办传达贯彻到辖区内各医院及各享受单位,并认真监督执行。

d19012--010725xxj——结束——。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7.02•【文号】[81]卫直字第1号•【施行日期】198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81〕卫直字第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上述人员,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

关于转诊、会诊、住院、领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均按〔78〕卫医字1683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专家,由人事部门审核,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

1981年7月2日c26275--010306ljk。

中共卫生部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在党内讨论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的通知

中共卫生部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在党内讨论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的通知

中共卫生部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在党内讨论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66.04.14•【字号】总号[66]机文字017号•【施行日期】196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卫生部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在党内讨论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的通知(总号〔66〕机文字017号)中央和国务院各单位党委、支部、北京市各单位党委、支部: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和北京市卫生局整理的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浪费现象的一些材料发给你们。

解放后,我们对国家干部和职工分别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

对于保证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工作和生产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一、由于国家对干部和职工治病采取了完全包下来的办法,不论是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都存在很大的浪费现象。

二、公费医疗制度同劳保医疗制度待遇不一致。

教育卫生单位与工厂企业都有工会,但教育卫生单位实行公费医疗,而没有实行劳保的医疗制度。

增加了不少矛盾。

三、实行劳保医疗制度的单位,同样是职工直系亲属,在北京城里的和不在北京城里的,参加劳动的和不参加劳动的,实行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

四、近几年来,公费医疗费用年年增加,年年超支很多。

劳保医疗费用,北京市大多数企业单位也超支不少,造成一些浪费。

目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和当前国家的经济条件是不相适应的。

不仅大量浪费了药品,增加了国家的开支,更重要的是这个制度本身带来的这些问题,不利于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不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也不利于干部、职工以积极的革命的精神战胜疾病、锻炼身体、增强健康。

因此现在必须妥善地加以解决。

目前首都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约360万人,占城市人口的百分之八十。

改进这个制度,是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生活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
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09.29
•【字号】京卫公字[1997]18号
•【施行日期】1997.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
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京卫公字〔1997〕18号
京财社〔1997〕155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公费医疗药品管理,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
中成药需个人另负担10%;西药需个人另负担10—20%。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范围内加以调整。

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请各区县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d19232--010712xxj。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

据统计,1982年全国平均每人公费医疗开支近50元,个别地区高达百元以上,全国超支3.7亿元。

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

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

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

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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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
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3.12.20
【实施日期】199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

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

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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