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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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
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3.12.20
【实施日期】199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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