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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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燃放物品,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一篇1200字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的存放、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用户、批发商、零售商等相关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谁禁止未经许可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所有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烟花爆竹仓库或储存空间,无火源、无电气设备、通风良好,防火安全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六条烟花爆竹存放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遵循必要的防火和爆炸安全措施。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在居住区或公共区域。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安全防护,包括防护眼睛、防护手部、穿着适当的防护服以及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应维护良好的销售记录,对购买人员必须核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警示。

第三章燃放管理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开阔的场地,远离易燃易爆和易燃化学物品。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场地周围应设置警示标识,确保人员不会无意间进入燃放区域。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严禁擅自延长或提前燃放。

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前应检查天气状况,避免风力过大、雨雪天气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燃放。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使用专用点火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点燃。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后,必须清理现场,确保燃放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凡是在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刻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章处罚及奖励第十七条凡是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和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八条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

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顾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经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十一条经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储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风等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通风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产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产品安全。

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运输烟花爆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受损、泄漏,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章燃放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燃放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燃放范围、时间和方式进行燃放。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包括实体店面、电商平台等形式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程》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经营场所要求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设施,如消防器材配备、疏散通道设置等。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防止气体积聚。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确保充足的光线照明,提高工作区域的可见性。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关的安全提示和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第三章货物存放和展示要求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合理规划货物存放区,避免堆放过高、过密,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货物展示区,确保顾客可以清晰地看到商品样式和信息。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将易燃品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仓库,存放未售出的烟花爆竹,确保安全性。

第四章顾客服务和销售要求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提供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设置标志和线路,引导顾客从容疏散,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和改进。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在预售期间设置专职人员,进行顾客引导和秩序维护,保障秩序井然。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作为传统的节日消费品,每年都在中国的节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直受到重视和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零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国将在2024年对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做出以下调整和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管理1. 烟花爆竹的零售资质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零售资质证书须定期审查和更新,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管理1. 零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有专门的储存库房,并设置合理的通风、防火、防水等设施。

2. 烟花爆竹的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

同时,存放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置防火器材。

3. 零售场所必须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协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的销售和储存符合安全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1.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非法销售,遏制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

2. 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销售证书,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同时,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能够准确判断顾客的购买需求和安全风险。

3. 零售商要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顾客身份登记等制度,对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四、烟花爆竹零售公共安全宣传1. 政府主导,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

2. 在零售场所、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宣传展板、标语等,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和教育。

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防火知识。

五、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1. 各地政府要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可燃物贮存仓库等设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相应的验收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培训与考核、事故调查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对危险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源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严密组织和部署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疏散与逃生、事故报告和处置、伤员救治等。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应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所在乡镇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烟花爆竹经营专店(柜)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

四、必须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三无”伪劣产品;专店(柜)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能超过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核定的存放数量,应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燃放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销售店内禁止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店内严禁吸烟。

七、销售店内不得留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发生事故时,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储存应坚持“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定点、定人、定责”的原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有固定的仓储设施,其仓储设施的选址应遵循《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组织换证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新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换发新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节日期间,居民生活所需烟花爆竹由市、县(市)供销社统一组织向各零售点供应。

禁止其它部门或单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使用范围和禁忌对象第八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规格。

允许燃放的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禁止燃放其他品种和类型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九条限制燃放时间。

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即小年)、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平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0时期间,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2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鞭炮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鞭炮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鞭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鞭炮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鞭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领导1. 各级鞭炮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鞭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鞭炮存放管理1. 鞭炮应存放于专用仓库,仓库应远离火源、热源、电源,保持干燥通风。

2. 库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生活区域混合。

3. 库房内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4. 鞭炮应按照类别分区域存放,标识清晰,便于管理。

五、鞭炮购销管理1. 经营单位应采购合法生产的鞭炮,并查验产品合格证、安全标签等。

2. 销售鞭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告知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不得销售过期、破损、漏药等不合格鞭炮。

4. 做好销售记录,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六、鞭炮安全操作1. 经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鞭炮操作规程。

2. 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用品,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3. 运输鞭炮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颠簸、碰撞。

4. 不得在禁放区域销售、燃放鞭炮。

七、事故处理1. 发生鞭炮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对受害者进行救助,承担相应责任。

八、监督检查1.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鞭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 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各级鞭炮经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经营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店安全的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店安全的管理制度1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经营店安全的管理制度2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

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1.3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禁止在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经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对购买者的安全宣传,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玩具烟花作为购买者的替代品。

第七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或近距离燃放,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八条:禁止烟花爆竹在居民区、学校、医院、仓库、物流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违规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放置在路面上,避免给行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禁在各类活动中燃放大型烟花爆竹,舞狮舞龙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无烟无火的烟花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保持场地整洁,设立明确的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私自拆解和修改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改变或者替换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对于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 简介2. 燃放场所选择•室外燃放场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物和易燃气体的场所,避免火灾和爆炸风险。

•场地应远离建筑物、树木和电线杆等障碍物,以确保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和破坏。

•场地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观众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 燃放人员培训燃放人员是燃放过程中的关键角色,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安全。

下面是燃放人员培训的一些建议:•燃放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烟花爆竹的性质、燃放技巧和安全操作规程。

•燃放人员应了解烟花爆竹的分类、存储和运输要求,并能正确选择和使用燃放工具。

•燃放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和火灾扑救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4. 燃放设备检查•检查燃放设备的外观和结构是否完好,确保没有损坏和松动的部件。

•检查电线和插头是否正常,避免电路故障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

•检查点火装置和燃放工具是否正常工作,确保能够迅速点燃烟花爆竹并保持安全的距离。

5. 燃放程序和注意事项•在燃放之前,应详细了解烟花爆竹的燃放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燃放人员应戴上防护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观众和工作人员远离燃放区域。

•燃放结束后,应检查燃放场地和周围环境,确保没有残余的烟花爆竹和易燃物。

6. 事故应急处理•在发生事故时,首先应确保人身安全,及时撤离人员并报警求助。

•如果有火灾发生,应立即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尽量控制火势扩散。

•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合法合规最后,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

组织方和燃放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引发罚款和法律纠纷。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订立本管理制度,明确烟花爆竹经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行为进行管束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及其员工,包含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展览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烟花爆竹:指可燃放的具有爆炸本领的烟花和爆竹,包含各类花灯、爆竹、礼花等。

2.企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法人或其他形式的组织。

第二章资质和许可证第四条(资质要求)企业必需具备以下资质,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2.与烟花爆竹经营相关的行业许可证;3.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办理)1.企业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相关的许可证。

2.办理许可证过程中,应供应真实、准确的申请料子和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负责人应定期核实许可证有效期,并在到期前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换证手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技术安全要求)1.企业应订立和完善烟花爆竹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确保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企业应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并依照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3.企业应建立和执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场合管理)1.烟花爆竹生产场合应符合相关的防火、防爆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设施和器材。

2.烟花爆竹生产场合应保持通风良好,保持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3.烟花爆竹生产场合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消防演练机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储存和运输管理)1.烟花爆竹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2.烟花爆竹的储存场合应符合相关的防火、防爆要求,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和维护。

3.烟花爆竹储存和运输时,应采取防水、防潮、防撞、防火措施,确保安全运输。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烟花爆竹是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有限的危险物品,其零售经营涉及大量人员和财产安全,为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及组织机构1. 责任- 系统管理者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

- 部门经理负责组织、协调零售经营安全工作。

- 员工负责遵守该制度并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机构- 设立安全管理小组,由部门经理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工代表等组成。

三、从业人员管理1. 招聘- 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岗前培训- 新员工入职前需接受烟花爆竹安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 岗位责任- 从业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四、设施设备管理1. 店面- 店面经过审批合法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潢和布置,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 火灾防控设施- 店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使用有效。

3. 电气设备- 店内的电气设备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换。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管理- 烟花爆竹需按照规定存放在专用安全仓库,并加强入库、出库登记和盘点工作。

2. 销售限制- 严禁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成年人,购买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签署安全使用承诺书。

3. 店内安全措施- 严禁在店内吸烟、使用明火等火源。

店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出入口畅通。

4. 店员工作标准- 店员在销售过程中要准确判断购买者的用途和需求,认真咨询并提供相关安全知识。

六、事故应急处理1. 店内事故处理- 对于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疏散人员,保护其他人员和财产安全。

2. 与公共安全机构合作- 店面负责人应与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报告事故并接受指导。

七、考核与奖惩1. 考核- 经常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评估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内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_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_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5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取证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适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和宣贯活动,确保各类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要将《办法》作为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将《办法》纳入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和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中。

二、合理规划,总量控制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总量控制和批发经营企业布点规划工作,统一批发许可编号原则,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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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烟花爆
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舆论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区、县(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布局规划。

第八条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常年零售经营者)和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临时零售经营者),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条常年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独立,房屋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符合防火要求,照明等电器设备设施采取防爆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营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六)建立相关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常年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三)销售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烟花爆竹购销和存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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