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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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烟花爆
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舆论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区、县(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布局规划。
第八条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常年零售经营者)和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临时零售经营者),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条常年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独立,房屋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符合防火要求,照明等电器设备设施采取防爆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营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六)建立相关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常年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三)销售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烟花爆竹购销和存放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