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档案开放_利用与公布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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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的法定程序
(!) 已开放档案的利用 依法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是公 民或者法人的一项民主权利, 档案 馆应当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 简化 手续、 提供方便, 做好 开 放 档 案 的 提供利用工 作 也 是 档 案 馆 的 法 定 义务。依照 《档案法》 和 《档案法实 施办法》 以及 《档案馆 开 放 档 案 暂 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同的主体 利用我国已 开 放 的 档 案 分 别 适 用 不同程序:
一、 档案开放的法律规定
!" 档案开放的意义和起始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 成的档案开放起始时间。指 !"#" 年 !$ 月 ! 日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 级国家机构、 组织、 团体以及个人 从事政治、 经济、 科学、 技术、 文化、 宗教等活动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 有保存价值 的 全 部 档 案 。 这 些 档 案,自形成之日起期满 %$ 年按规 定分期、 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经济、 科学、 技术、 文化等类档 案的开放起始时间。 由于这类档案 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紧密相关, 并且利用率极高,如果满 %$ 年再 开放, 很可能使其中的许多档案失 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 《档案法》 规 定上述档案 的 开 放 期 限 可 以 少 于 《 档案法实施办法》则进一 %$ 年, 步明确规定 这 类 档 案 可 以 随 时 开 放, 这样规定有利于发挥这部分档 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时也 有利于社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以 及 公民在科学、 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 要。 上述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 外 交、 公安、 国家安全等 国 家 重 大 利 益的档案, 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 起已满 %$ 年,但档案馆认为仍不 宜开放的档案, 经上一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期向社会开 放。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规范档案开放鉴定程序,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指对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定档案的开放范围、期限和方式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证档案的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档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和各级档案馆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开放鉴定机构,负责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第五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纳入档案馆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开放鉴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档案开放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制定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档案开放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和公正无私的品德,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档案开放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三、档案开放鉴定范围与标准第九条档案开放鉴定范围包括:国家档案馆和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诉讼等不宜对外开放的档案以外的档案。
第十条档案开放鉴定标准:(一)档案的真实性: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历史事实,没有篡改、伪造、损毁等痕迹;(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应当包括所有形成的文件,没有缺失、遗漏的情况;(三)档案的可用性:档案内容应当具有较高的研究、利用价值,对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研究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档案:收集需要进行鉴定开放的档案,整理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齐全性;(二)初步审查:对档案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需要进一步鉴定的档案;(三)成立鉴定小组:根据初步审查结果,成立由档案馆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四)开展鉴定:鉴定小组对需要鉴定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五)审核公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六)决定开放: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档案的开放范围、期限和方式;(七)公告开放:对社会公告档案开放的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利用档案。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在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规范档案开放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公众使用档案、研究历史,特制定《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鉴定资格和条件1.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由经过国家综合档案馆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或个人承担。
鉴定机构或个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申请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或机构简介、专业领域和鉴定经验等。
3.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档案法》以及《档案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遵循原则客观、全面、独立、及时的原则进行鉴定工作。
三、档案鉴定程序1.档案开放鉴定包括审查档案是否具备开放条件和确定开放方式两个步骤。
鉴定机构或个人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参考档案开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鉴定方案。
3.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时间进度和结果及意见等内容。
鉴定方案应经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鉴定方案实施后,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方案进行工作,并记录鉴定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和取得的结果。
5.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或个人应编制鉴定报告,并提出鉴定结论和建议。
四、档案开放条件1.档案开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到期、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已解密、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等。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条件,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3.鉴定机构或个人在鉴定档案开放条件时,应充分考虑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直接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因素。
五、档案开放方式1.档案开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查阅、复制、线上查阅、提供电子文件等形式。
2.鉴定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时,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需求,确定合适的开放方式,并在鉴定报告中明确。
3.鉴定机构或个人应注重开放方式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尽量满足公众使用档案的需求。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
修订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开放与利用馆藏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开放,是指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划控后,将无需保密的馆藏档案取消利用限制,利用馆内服务平台和档案馆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馆藏档案的开放和利用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馆藏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开放第六条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开放的涉密馆藏档案进行解密审查,未经解密审查的馆藏档案不予开放。
第七条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馆藏档案,以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馆藏档案,可以随时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重大利益的馆藏档案,以及涉及公民非国家公职行为信息的馆藏档案、企业商业信息的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0年内不开放。
受赠档案依捐赠协议开放。
非法定原因,捐赠档案的最长保密期为自捐赠日起50年。
第八条档案馆开放馆藏档案,必要时,应当征得馆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馆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开放。
第九条档案馆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档案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通告开放馆藏档案的信息。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现状与推进对策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现状与推进对策档案开放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体现了民主精神,有利于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档案馆的活力和社会地位,对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尤其是近几年,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因为档案在人们解决法律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使得人们对档案利用与需求逐渐增多。
事实上在早期,档案馆的档案属于机密文件,只有少数人可以查阅,近些年档案馆档案虽然有适当的开放,但是数量并不多,档案馆档案的解密和开放鉴定仍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档案开放鉴定难制约着档案事业的发展。
因此,在档案工作中,要重视开放鉴定工作,完善相关的标准、流程和制度,加快档案开放鉴定速度,提高档案资源的使用价值,实现档案资源的社会价值,从而更好的体现档案馆的存在和发展价值。
1 档案鉴定开放的内涵与意义档案开放鉴定主要是鉴定档案馆内档案的社会开放范围,明确哪些档案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哪些档案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哪些档案属于国家机密只有少数人有权查阅。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与档案价值鉴定和档案存、毁鉴定工作不同,它是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安全的原则上,实现档案便于公众利用的目的。
档案开放鉴定要从社会需求和现实需求出发,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承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鉴定档案的价值,从全面、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开放档案;另一方面在提高档案使用价值的同时,还要避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避免侵犯公民隐私,避免泄露商业机密。
档案开放鉴定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其中档案法第十五条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档案保管期限标准以及档案销毁程序的标准和办法,都是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要分批分期开放,开放的类型、时间都需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对到了开放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不包括国家明确规定的20类不能开放的档案内容。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条例》新变化新要求,是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现发布《<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
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对于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原实施办法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9.06.07【实施日期】1999.06.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刚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收集制度为不断丰富馆藏,集中保管好全区档案,根据《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专人负责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工作。
二、接收、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定期接收,特殊情况经协商可提前或延后接收;临时机构和撤销单位的档案,单位撤销时及时接收;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随时征集。
四、进馆档案须经过整理、鉴定,达到分类科学、排列系统的要求,编制检索工具和《全宗指南》、《全宗单》,经核对,签定《档案交接文据》,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保管制度一、档案保管要按照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强光、防有害气体、防微生物、防鼠“十防”要求进行,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防火。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
按照电路线的有效使用年限,及时更换电线。
要安装电路短路保护器,保证电源短路时及时断电。
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杂物,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认真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领导。
要保持自动消防系统的绝对有效运行。
2、防盗。
馆库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监控录像要保留半年以上,库房要安装防盗门。
3、防尘、防有害气体。
要保持馆库及库房周围整洁卫生,门窗要密闭,阻挡尘土及有害气体的进入,经常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保持库内空气清新。
每周打扫一次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清洁。
4、防虫、防微生物。
将库房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安装消毒、杀菌设备,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也可放置消毒杀菌药品。
平时注意观察档案害虫和霉菌痕迹,一旦发现,及时消杀。
5、防强光。
库房灯光照度应在50勒可司左右,阅览室灯光照度应在150勒可司左右,严禁档案在强光下长时间曝照(晒)。
6、防鼠。
严禁库内有水及杂物,关闭橱柜,消除老鼠隐藏条件。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7月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档案开放,加强档案利用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国档案开放工作,研究制定档案开放有关政策和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第六条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
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馆藏档案实际,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2号令)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1.12.26•【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设有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档案管理学自学考试真题(2004—2006)
全国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档案管理学试题课程代码:0051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档案是保存备查的()A.材料B.历史文件C.半现行文件D.资料2.档案的第一价值又称()A.情报价值B.凭证价值C.信息价值D.资料价值3.整个档案工作的内容可以划分为()A.管理工作与开发工作B.技术工作与利用工作C.基础工作与开发工作`D.基础工作与利用工作4.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A.行政管理机构B.科学文化事业机构C.科研设计机构D.机关内部机构5.按照国家规定把档案交给机关档案部门集中保存的过程叫()A.归档B.编目C.分类D.整理6.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基本要求是()A.主观性B.抽象性C.多样性D.逻辑性7.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A.永久保管B.长期保管C.短期保管D.近期保管8.档案库房的编号一般是先编()A.地区号B.建筑物号C.层号D.房间号9.著录时,可以不著录密级项的文件是()A.内部级文件B.机密级文件C.秘密级文件D.国内级文件10.《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发布时间为()A.1990年12月B.1991年12月C.1992年10月D.1987年9月11.以下属于档案文献汇编的是()A.专题档案文摘汇编B.统计数字汇集C.丛刊D.专题概要12.编写大事记的目的和读者对象应写入()A.序言B.编辑说明C.按语D.附录13.对统计调查所得数据进行系统排列、分组、归类,计算所用的工具和表述形式是()A. 情况调查表B. 统计表C. 调查报告D. 统计分析报告14.颁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年代是()A.1988年B.1990年C.1992年D.1994年15.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A.不允许外借B.可以随便外借C.严格办理手续方可外借D.领导人可以不经批准外借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通过颁布的时间是()A.1981年3月1日B.1983年4月5日C.1984年3月17日D.1985年1月21日17.整理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该由()A.档案部门整理B.财会部门整理C.档案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共同整理D.审计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共同整理18.保管照片档案中的底片、库房内昼夜温度变化不应大于()A.±3℃B.±5℃C.±8℃D.±10℃19.磁带录音、录像档案正确的放置方式是()A.横放B.竖放C.斜放D.悬放20.馆藏电子档案抽样检测周期是()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2分,共14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9.11•【文号】国办发[1986]67号•【施行日期】198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的报告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胡乔木同志就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的问题,写信给王兆国并胡启立同志,提出:“档案的进一步开放(包括对国外开放),势在必行,这是繁荣我国学术事业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要求,各国的通例我国不能例外。
为此,势需大大加强各档案馆领导、研究、管理、编目、存放、借阅等各个环节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并提高工作效率。
现状是决难适应的。
这对于我国长期以来封闭式的档案管理方式是一大改革。
因为工作量很大,只能有步骤地视轻重缓急循序进行。
”胡乔木同志这一意见极为重要,指出了我国档案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建设要求,各级档案馆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国档案馆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全国有各级各类档案馆三千零四个,收藏唐代以来的档案共七千万卷。
由于认真贯彻了中央、国务院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展了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编纂等工作,逐步改善了档案的保管条件,有步骤地开放了历史档案资料,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档案工作出现空前活跃的局面。
据近两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档案馆每年接待利用者均在三百万人次左右,提供档案约一千万卷(册),超过过去二十多年的总和。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 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引导语:档案管理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的xx年档案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欢迎参考!一、单选题(20题):1、《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A)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的形式的历史记录。
A、保存B、资政C、育人.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C)档案的义务。
A、保管B、C、保护3、《档案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B)。
A、文化工作规划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科技发展计划4、(A)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A、监察部等三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C、《安徽省档案条例》5、我国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档案是(B)A、金石档案B、甲骨档案C、简牍档案6、档案与图书、文献资料相比,其特有属性是(A)A、原始记录性B、知识性C、信息性7、汉初,建造于未央宫中的(C)是专门收藏档案图籍的机构。
A、天禄阁B、石渠阁C、兰台8、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A)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A、定期B、不定期C、按时9、《安徽省档案条例》规定: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在活动结束之日(B)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A、30日内B、60日内C、100日内10、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C)。
A、调离岗位B、罚款C、行政处分,11、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C),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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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91.12.26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
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
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有关档案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