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及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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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闽政办[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质监局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调查建档工作,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八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省质监局二○○六年九月)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但食品加工业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隐患多,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不规范等现象还比较普遍。

为了从源头做好食品加工业的摸底和整治工作,今年8月以来,我省已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的要求,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调查摸底的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闽政〔2005〕2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调查工作,摸清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数量,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状况,建立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卫生档案,使调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从基础上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整顿和监管,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福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

福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名称:生产加工场所地址:产品品种:核查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核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加工场所、设备与工器具、人员管理、生产加工管理等5个方面,共19个项目。

3.核查组现场核查时,对照现场核查表,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对各个项目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进行评价,并做好核查记录。

4.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有1个项目为“不符合”或6个以上项目(含6个)为“基本符合”的,核查结论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5.现场核查合格,但存在基本符合项时,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序号环节项目核查内容核查结论核查记录1.1人员制度制度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1.2 人员有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1加工场所环境周围无扩散性污染源,加工区与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相隔离。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2 场地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固定场地。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3 布局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4 清洁场所清洁,没有积水、霉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5卫生设施有必要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人员盥洗等设施,且效果符合要求。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6 有工具容器的洗刷消毒和垃圾存放设施。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7 根据食品安全需要配备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3.1设备与工器具配置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容器。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3.2 清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进行清洗、消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闽政办〔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9日印发的《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闽政办〔2016〕18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障民生需求、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有限,小作坊在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不少挑战。

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提升小作坊的整体水平,本文提出以下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工作方案。

一、立法与标准建设制定和完善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立小作坊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标准。

确保小作坊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引导下规范运作。

二、许可与准入机制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要求小作坊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建立小作坊准入机制,通过审查、考核等方式,确保小作坊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三、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小作坊进行巡查,检查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加强对小作坊的指导和帮助,促进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质量与安全抽检加大对小作坊产品和原料的质量与安全抽检力度,确保抽检覆盖所有小作坊和关键产品。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合格小作坊进行整顿和关闭。

同时,通过抽检结果的公示,引导消费者理性选购。

五、信息公开与透明建立小作坊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小作坊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原料采购来源、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情况等。

建立统一的小作坊信息平台,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获取小作坊的相关信息。

通过信息公开和透明化,增强小作坊的自律意识和社会监督力度。

六、培训与指导加强对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小作坊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鼓励小作坊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七、社会监督与参与鼓励消费者、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FJ00211-0810-2017-213 分类:政策、规范文件发布机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17-11-07 00:00名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闽食药监食生〔2017〕48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9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决定、延续、变更、补发及注销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

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
2.3
将小作坊食品纳入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辖区取证的小作坊年度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4
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食品小作坊“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加工区规模
*3.1
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具备不少于10家食品小作坊的建筑布局。
*6.2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3
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6.4
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7.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7.4
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判断潜在危险,确保有效监督管理。
*7.5
近2年加工区内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近2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说明:1.项目序号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的为一般项;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1.3
县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并有效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应采取以下方案: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以监管部门为主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作坊都有清晰而详细的档案。

2.加强人员培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食品卫生知识、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定期组织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

3.强化检查执法: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作坊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要求。

对违规作坊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4.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评估机制,对作坊进行定期评估,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5.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引进、使用先进的食品生产加工技术和装备,提高作坊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水平,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7.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信息平台: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作坊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8.加大监督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对举报信息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总之,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至关重要,需要多部门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监管措施,才能保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闽食药监食生[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128号)各设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现阶段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的食品产业组成,其安全状况关系百姓民生,关乎我省形象,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

2012年《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基层政府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了小作坊摸底排查、规范建档、业主培训、监督抽检、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等一系列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提升了我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但同时,小作坊管理能力不足、业主取证意愿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仍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根据201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部署,我局决定集中开展小作坊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治理整顿,进一步摸清小作坊底数,掌握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完善小作坊产品目录和监管机制,引导帮扶一批具备条件的小作坊规范取证,集中查处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规范小作坊业主、小作坊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小作坊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地方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基层政府相关责任落实。

(二)坚持分步推进。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城区城郊后乡镇农村的原则稳步推进。

(三)坚持指导帮扶。

按照规范为主、查处为辅的原则,加强培训、指导和示范点建设,科学引导小作坊规范经营。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网更多原创-()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__》精神和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 __”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限制销售的原则,把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采取典型示范、规范管理、联合联建等方式,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变,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

二、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产品范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10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直接关系农民增产增收,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

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婴幼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

三、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一)摸清底数,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

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工作,结合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现状,全局、全员发动,划片包干,进厂、进村、进户,逐一摸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基本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建立小作坊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奠定基础。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实施方案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实施方案

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已经列入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完成,有效解决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硬件设施简陋,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后,生产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等问题,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工作.为确保全面完成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监局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基层各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食品餐饮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餐饮科.二、创建依据及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参与示范创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应符合《县食品小作坊示范点验收记录》中的标准要求.三、步骤及要求(一)排查摸底.各基层分局制定排查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所有食品加工小作坊(包括已取证、未取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食品小作坊品种、规模、存在问题,并将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对基本符合基本标准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报食品餐饮科.(二)监督检查.各基层分局结合食品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辖区内小作坊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根据《县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基本标准》中项目开展,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违反《省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间及标准.食品餐饮科对全县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个基层分局辖区抽查不得少于3家,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交办分局处理.(三)确定创建名单.各基层分局将本辖区符合示范创建基本条件的小作坊名单及《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申请表》报食品餐饮科,食品餐饮科对上报的名单进行现场审核,将符合创建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名单报局领导审核,分别确定由财政投入改造和经营者自我提升改造名单.(四)初审及设计规划.聘请有关设计装修公司,食品餐饮科、各基层分局配合,对上报列入创建名单的小作坊进行初审和初步规划,现场勘验,确定改造方案.对列入自我提升改造的食品小作坊,告知经营者改造方案.(五)经费预算.根据改造方案,请有关单位进行经费预算,按照程序确定建设单位.(六)建设阶段.根据改造方案对列入创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建设.食品餐饮科、各基层分局对小作坊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经营者依据改造方案,对照《标准》进行建设.(七)验收阶段.列入市局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按照市局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列入县级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的,由食品餐饮科会同相关基层分局共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分别颁发市、县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牌匾.(八)规范培训.由食品餐饮科牵头对所有参与创建的食品小作坊业主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由县综合检测中心负责对参与创建的食品小作坊进行一次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由县局统一印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牌、工艺流程牌、食品安全承诺书、各类功能区标示牌及各种食品安全管理记录,指导小作坊业主在生产区指定位置张贴,规范各类食品安全管理记录.(九)奖补标准.通过自我提升改造的食品小作坊,获得市级示范点的,由市局按照标准给予资金奖补.获得县级示范点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补:投入资金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补;投入资金超过2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补.上述奖补资金包括获得市级示范点,由市局发放的奖补资金.核算标准:吊顶:50元/平方米、墙面地面瓷砖:50元/平方米、墙面乳胶漆:xx元/平方米、水泥或大理石地面:30元/平方米.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是列入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市局考核项目,也是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提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科室和各基层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二)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成效.县局食品餐饮科要按照工作进度要求加强对各基层分局推进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工作稳步开展.各基层分局要强化责任意识,深入一线,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者的思想工作,指导创建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闽质监食[2012]42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质监食〔2012〕420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8月27日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以下简称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规范,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属直属分局辖区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核发,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作。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核发。

第四条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负责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核发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得向生产加工目录外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核准程序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必要的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盥洗、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三)生产流程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具备感官、净含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也给政府和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

尤其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对于这些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应该加强,并制定一套完整的方案来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本方案的目标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问题。

二、主要内容:1.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管理。

将小作坊的所有者纳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系统中,从而达到对他们的监管。

要求小作坊在经营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注册登记,获得证照,确保其经营合法、管理规范。

2.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小作坊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对违规者,要追究其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为小作坊的经营者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同时,加强对小作坊的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4. 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溯源管理。

建立食品的溯源管理体系,要求小作坊对所采购的食材、原料以及生产过程进行清晰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6. 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关注度,让消费者有意识地选择质量和安全有保障的食品。

7. 增加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惩戒措施。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小作坊,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增加其法律风险和社会声誉损失。

三、实施方法: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监管工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准化建设方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准化建设方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准化建设方案精品文档,仅供参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准化建设方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准化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有效防范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提高小作坊食品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标准化小作坊建设,引导帮扶一批具备条件的小作坊规范取证,集中查处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并逐步达到制度基本健全,设施基本齐全,操作基本规范,管理基本到位的要求,整体提升全区小作坊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各街道办事处要整治出2个以上标准化食品生产小作坊,乡、镇各所要整治出1个以上标准化食品生产小作坊,以点带面,全面深入推广食品小作坊达标改造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工作领导,经分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积极相互联系,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

(二)严格督查,明确监管任务。

各单位加大对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措施到位,进度到位。

确保做到日常监管六个百分之百(即日常巡查覆盖面100%,执法痕迹化100%,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率100%,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率100%,投诉举报处理回复率100%,从业人员依法培训率100%)的要求。

从小作坊基本情况出发,认真把握政策,加强指导,主动帮扶,积极引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对违法违规的要严厉查处,甚至关停、取缔。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综合股牵头此次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股提供宣传素材,办公室负责印制各种宣传资料。

综合股要跟踪采集相关信息,及时以每半月一期简报的形式报送整治进展情况。

福建省拟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两个取缔、一个转产,留下的实行‘四到位’”

福建省拟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两个取缔、一个转产,留下的实行‘四到位’”

福建省拟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两个取缔、一个转产,留下的实行‘四到位’”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福建省就将转入第二阶段,对已掌握的小作坊进行“梳理整治”。

可以说,梳理整治是小作坊专项整治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

【总页数】1页(P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齐抓共治——山西省阳城县质监局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新措 [J], 吴晋玲;张红胜
2.打一场攻坚硬仗——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全面展开 [J], 施京京
3.让"定时炸弹"消失——全国质量技监系统专项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纪实 [J], 苟铭;马海军
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J],
5.福建省拟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两个取缔、一个转产,留下的实行'四到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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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8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及考核验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和治理“餐桌污染”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工作,规范小作坊示范点评选及考核验收,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提升2017年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到2018年底,全省新建成100家小作坊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创建,打造一批生产过程管控严格、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标杆单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示范典型,基本形成一点带一片的良好示范带动格局,引导和推动我省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

二、创建内容及要求
在全省范围筛选一批生产条件基础较好、质量安全管控到位、市场信誉良好的小作坊开展示范创建,并采取择优评选方式,从中选定100家作为全省小作坊示范点。

具体创建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小作坊示范创建单位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加工条件,建立健全适合小作坊生产实际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备较好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明。

(二)督促小作坊示范创建单位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五个到位”:原料进货查验到位、场所卫生清洁到位、生产工艺控制到位、台账记录登记到位、人员健康管理到位;履行“五个承诺”:承诺不掺杂使假、承诺不违法添加、承诺不虚假宣传、承诺不使用不合格原料、承诺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开展小作坊示范宣传,采取多种方式推广小作坊示范点优秀管理经验,提升小作坊监管制度规范的社会知晓率。

(四)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小作坊引导规范与示范带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小作坊规范取证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8年4月上旬)。

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辖区推进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示范点申报(2018年4月底前)。

根据前期摸底和示范创建进展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了各县(市、区)示范点创建任务指标(详见附件1)。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多于任务指标数的(每县至少多一家)、符合条件的小作坊申报示范点。

小作坊申报材料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填写推荐意见,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审核同意后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申报示范点的单位应为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小作坊业态,不包含面包店、糕饼店等现制现售经营单位或餐饮服务单位。

(三)示范点创建(2018年5-9月)。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示范创建单位改进完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

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小作坊示范创建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示范点验收与评选(2018年10-11月)。

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组织对示范创建单位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情况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

考评采取打分制,达标线为90分。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安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各县(市、区)创建指标,在考评验收达标单位中择优评选确定示范点,并于11月25日前将全面工作总结及最终确定的示范点名单分别上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补助资金安排及用途
从2018年省级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评选确定为示范点的小作坊(不含厦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万元/家。

厦门市示范创建经费由厦门市财政配套保障。

附件:1.县(市、区)示范点创建任务指标
2.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
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考评细则
4.市小作坊示范点评选确定名单
5.县(市、区)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安排
附件1
县(市、区)示范点创建任务指标
附件2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
附件3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考评细则
附件4
市小作坊示范点评选确定名单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5
县(市、区)示范创建补助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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