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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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损失 + 碰撞责任
2.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承保条件
3.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计算方法
⑴单一责任制:双方先冲抵,再由多方支付余额。 ⑵交叉责任制:双方按过失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
假定A、B两船发生碰撞,A船损失40000元(其中 28000元为修理费,12000元为船期损失),B船损失 3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修理费,10000元为船期损 失),A船的责任比例为70%,B船的责任比例为30%。 假定A、B两船皆向PICC投保船舶一切险,试分别根据 单一责任制与交叉责任制计算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1.直接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海商法》第165条)
2.间接碰撞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 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海商法》第170条)
3.司法解释
“船舶碰撞” 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 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 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 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1.无过失碰撞
不可抗力造成 意外事故造成 无法查明原因 由各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2.单方过失碰撞
由过失的一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 ⑴财产损失——比例过失原则 ⑵人身伤亡——连带责任原则
三、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
⑴恢复原状的标准进行赔偿 ⑵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⑶扩大损失不予赔偿的原则
四、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1.《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2.《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 3.《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1954年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6.《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五、船舶碰撞与海上保险
1.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的附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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