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习题
B、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C、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D、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2.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3.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4.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8、《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A、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B、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C、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D、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一、关于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问题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政府会计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二、关于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事业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且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持有投资期间,应当以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础,计算确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金额,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事业单位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事业单位按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1式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以上方式确定的价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三)事业单位处置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处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四)权益法下,事业单位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不含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规定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处的投资收益,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应当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2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其投资成本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以上明细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借记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数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1)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6-10-20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5)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6)第一节资产 (6)第二节负债 (8)第三节净资产 (10)第四节收入 (10)第五节费用 (11)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1)第六章附则 (13)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4)第一章总则 (14)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5)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5)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7)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18)第六章附则 (18)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短期投资 (19)第三章长期投资 (19)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0)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0)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3)第五章附则 (2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4)第一章总则 (24)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5)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6)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8)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28)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0)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0)第六章附则 (31)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2)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4)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5)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5)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6)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7)第六章附则 (38)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38)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39)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1)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3)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3)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5)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5)第六章附则 (46)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48)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49)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0)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2)第六章附则 (52)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4)第一章总则 (54)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5)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7)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8)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0)第六章披露 (60)第七章附则 (61)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2)第一章总则 (62)第二章举借债务 (63)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5)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7)第五章预计负债 (68)第六章披露 (70)第七章附则 (7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21修订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说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我部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3月13日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21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21〕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一适应企业实务需要原准则对权益法的有关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 实务中反映, 关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 原准则的相关规定仍不够明确,不能満足实务需要。
为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进一步明确此问题。
二整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原准则发布后,我部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年报通知等文件对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但由于上述规定散见在多个文件中, 同时法律层次较低, 不便于企业贯彻实施, 有必要对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修订、完善原准则。
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1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 IFRS10,以取代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有美合并财务报表的部分以及 ?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
同年, IASB还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2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合营的投资?IAS28进行了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
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权 益性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 营企业投资等。《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符合 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
(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 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 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四、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般 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 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 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 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 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宁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 行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 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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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下面为大家介绍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 1 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3政府会计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1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2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
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
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ʻ财会 2019 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ꎬ国务院各部委㊁各直属机构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ꎬ全国政协办公厅ꎬ最高人民法院ꎬ最高人民检察院ꎬ各民主党派中央ꎬ有关人民团体ꎬ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ꎬ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ꎬ根据«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ꎬ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ꎬ现予印发ꎬ请遵照执行ꎮ执行中有何问题ꎬ请及时反馈我部ꎮ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㊁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ꎬ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ꎬ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ꎬ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ꎬ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ꎬ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ꎬ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ꎻ预算会计不做处理ꎮ(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ꎬ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ꎬ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ꎬ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ꎬ并按照相同的金额ꎬ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 等科目ꎬ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ꎻ同时ꎬ在预算会计中ꎬ按照相同的金额ꎬ借记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等科目ꎬ贷记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ꎮ二㊁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ꎬ可在 银行存款 或 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科目下设置 财政拨款资金 明细科目ꎬ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ꎬ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ꎬ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ꎬ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ꎬ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ꎬ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ꎻ同时ꎬ在预算会计中借记 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科目ꎬ贷记 资金结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科目ꎮ(二)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ꎬ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ꎬ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交税费 等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ꎻ同时ꎬ在预算会计中借记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等支出科目下的 财政拨款支出 明细科目ꎬ贷记 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 科目ꎮ三㊁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ꎬ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ꎬ按照计提的金额ꎬ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ꎬ贷记 预提费用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科目ꎻ预算会计不做处理ꎮ(二)按规定将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的ꎬ按照64本解释 二㊁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 的相关规定处理ꎮ(三)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ꎬ在财务会计下ꎬ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ꎬ借记 预提费用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拨款收入 等科目ꎮ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的ꎬ按照固定资产㊁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ꎬ借记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拨款收入 等科目ꎻ同时ꎬ按照相同的金额ꎬ借记 预提费用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科目ꎬ贷记 累计盈余 科目ꎮ同时ꎬ在预算会计下ꎬ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ꎬ借记 事业支出 等支出科目下的 财政拨款支出 明细科目ꎬ贷记 资金结存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ꎮ四㊁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ꎬ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ꎬ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ꎬ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ꎬ借记 应收股利 科目ꎬ贷记 投资收益 科目ꎻ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ꎬ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ꎬ贷记 应缴财政款 科目ꎬ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ꎬ借记 投资收益 科目或 累计盈余 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ꎬ贷记 应收股利 科目ꎻ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ꎬ借记 应缴财政款 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ꎮ(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ꎬ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ꎬ按照应享有的份额ꎬ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科目ꎬ贷记 投资收益 科目ꎻ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ꎬ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ꎬ借记 应收股利 科目ꎬ贷记 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科目ꎻ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ꎬ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ꎬ贷记 应缴财政款 科目ꎬ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ꎬ借记 投资收益 科目或 累计盈余 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经结转的)ꎬ贷记 应收股利 科目ꎻ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ꎬ借记 应缴财政款 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ꎮ五㊁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ꎬ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ꎬ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ꎬ借记 库存现金 等科目ꎬ贷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或 其他应收款 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ꎻ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ꎬ借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ꎬ贷记 库存现金 等科目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ꎮ(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ꎬ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ꎬ借记 库存现金 等科目ꎬ贷记相关费用科目ꎻ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 资金结存 科目ꎬ贷记相关支出科目ꎮ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ꎬ按照«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ꎮ六㊁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 无形资产»规定ꎬ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ꎬ并进行后续摊销ꎮ在以后年度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ꎬ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ꎬ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调整ꎮ七㊁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ꎬ应当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ꎬ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ꎮ八㊁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ꎮ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算主体的ꎬ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ꎮ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ꎬ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ꎮ(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ꎮ7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ꎬ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ꎬ提供项目明细支出㊁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ꎬ归集 在建工程 成本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 在建工程 资产ꎬ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ꎮ有关账务处理如下:1.关于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ꎬ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ꎬ借记 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 科目ꎬ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ꎻ同时ꎬ在预算会计中借记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等科目ꎬ贷记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资金结存 科目ꎮ(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ꎬ按照确定的金额ꎬ借记 在建工程 科目下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ꎬ贷记 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 等科目ꎮ(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ꎬ按照确定的金额ꎬ借记 在建工程 科目下的 待摊投资 明细科目ꎬ贷记 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 等科目ꎮ(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ꎬ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ꎬ借记 在建工程 科目下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ꎬ贷记 预付账款 预付工程款 等科目ꎻ同时ꎬ按照在建工程成本ꎬ借记 固定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等科目ꎬ贷记 在建工程 科目ꎮ工程结算㊁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ꎬ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ꎬ按照补付的金额ꎬ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ꎻ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ꎮ2.关于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ꎬ应当设置 1615代建项目 一级科目ꎬ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ꎬ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待核销基建支出 基建转出投资 等明细科目ꎬ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ꎬ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ꎻ同时ꎬ在 代建项目 科目下设置 代建项目转出 明细科目ꎬ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ꎬ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ꎬ体现在建设单位相应 在建工程 账上ꎮ年末ꎬ 代建项目 科目应无余额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ꎬ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ꎬ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ꎬ贷记 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 科目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ꎮ(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ꎬ按照确定的金额ꎬ借记 代建项目 科目下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ꎬ贷记 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工程物资 累计折旧 等科目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ꎮ(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ꎬ按照确定的金额ꎬ借记 代建项目 代建项目转出 科目ꎬ贷记 代建项目 科目下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ꎬ同时ꎬ借记 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 等科目ꎬ贷记 代建项目 代建项目转出 科目ꎮ(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ꎬ按照确定的金额ꎬ借记 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 等科目ꎬ贷记有关收入科目ꎻ同时ꎬ在预算会计中借记 资金结存 科目ꎬ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ꎮ(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ꎬ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的在建工程成本ꎬ借记 代建项目 代建项目转出 科目ꎬ贷记 代建项目 科目下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等明细科目ꎬ同时ꎬ借记 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 等科目ꎬ贷记 代建项目 代建项目转出 科目ꎮ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资金的ꎬ按照补付的金额ꎬ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ꎬ贷记 预收账款 预收工程款 科目ꎮ代建单位为企业的ꎬ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ꎮ3.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尚未登记应确认的在建工程的ꎬ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确定的建设成本ꎬ借记 在建工程 科目ꎬ贷记 累计盈余 科目ꎮ代建单位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已将代建项目登记为在建工程的ꎬ应当按照 在建工程 科目余额ꎬ借记 累计盈余 科目ꎬ贷记 在建工程 科目ꎮ建设单位应与代建单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账的协调ꎬ确保在建工程在记账上不重复㊁不遗漏ꎮ(三)关于 在建工程 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ꎮ1.工程交付使用时ꎬ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84方法分配待摊投资ꎬ借记 在建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㊁设备投资 科目ꎬ贷记 在建工程 待摊投资 科目ꎻ待摊投资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ꎬ还应当借记 在建工程 待核销基建支出㊁基建转出投资 科目ꎬ贷记 在建工程 待摊投资 科目ꎮ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ꎬ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的成本ꎬ借记 在建工程 基建转出投资 科目ꎬ贷记 在建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㊁设备投资 科目ꎻ同时ꎬ借记 无偿调拨净资产 科目ꎬ贷记 在建工程 基建转出投资 科目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ꎬ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㊁再无偿划拨给其他会计主体的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ꎬ先将在建工程转入 固定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等科目ꎬ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ꎮ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ꎬ确保交付使用资产在记账上不重复㊁不遗漏ꎮ(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ꎮ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ꎬ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ꎬ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ꎬ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ꎮ九㊁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ꎮ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 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ꎮ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ꎬ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ꎮ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ꎮ通常情况下ꎬ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㊁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ꎬ下同)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ꎮ(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ꎬ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ꎮ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ꎮ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ꎮ(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ꎬ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ꎮ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ꎮ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ꎬ如工会经费㊁党费㊁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㊁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ꎮ4.挂靠部门(单位)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组织以及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㊁研究会等ꎮ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ꎬ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ꎮ十㊁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 2009 7号)ꎬ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ꎬ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ꎬ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2004 7号ꎬ下同)ꎮ十一㊁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ꎬ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 2012 22号)的ꎬ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ꎻ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ꎬ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ꎮ十二㊁关于本解释生效日期及新旧衔接规定本解释第一至第八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ꎬ允许单位提前采用ꎻ第九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ꎻ第十项㊁十一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ꎮ本解释除第八项(二)以外ꎬ其余各项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ꎮ94。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和转换核算,共涉及五章,二十条内容。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控股合并是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中获益。
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二、合并报表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关键点)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标准的具体判断(一般情况):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大于50%,不含50%)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一般认为能够实现控制权。
三、企业合并(控股合并)类型的判断企业合并按照在合并前是否归属于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前述三种合并仅仅控股合并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其他合并均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所以之后重点提及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提示】涉及到集团内部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否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本章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关键点)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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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
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六条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采用权益法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
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
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