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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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处方药销售的安全、有效、合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 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企业销售处方药的管理。

4、责任:处方审核员、销售人员和质量管理环节负责人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

5.1企业有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营业时间必须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工作卡。

5.2处方调配、销售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3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不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5.4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处方审核员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调配、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并保存处方或其照片、复印件。

5.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调配人员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7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销售后应在处方上做好记录,记录所销售药品的名称、批号和数量等。如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以照片或复印件形式保存处方,并详细做好处方登记。

5.8处方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归档,每月的第一天将上一个月的处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5.9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严格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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