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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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的相关内容,哎呀呀,这可真是让我脑袋里像炸开了锅一样!说真的,一开始我觉得这玩意儿肯定超级枯燥,不就是一堆理论嘛,能有啥意思?可当我真正读进去的时候,我发现我错得离谱!也许,这就是知识的魅力吧。
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探索,那叫一个深入啊!他就像一个超级侦探,一点点地剖析着正义的各种表现和内涵。
我就在想,这世界上的正义到底是啥呢?是像天平一样绝对公平?还是说有那么一点点的灵活性?可能都有吧。
书里提到的那些案例和观点,让我仿佛置身于一个个法庭现场。
有时候我觉得自己能理解那些判决,有时候又觉得,哎呀,这怎么能这样呢?比如说,有些案子中,明明看起来有罪的人却因为一些法律的漏洞逃脱了惩罚,这难道就是正义吗?我觉得不是,可又有人说,法律程序的正义也很重要。
这让我纠结得不行,难道正义还有这么多面?我不禁想到我们生活中的一些事儿,有时候我们觉得某件事不公平,可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好像有它的道理。
这让我很困惑,正义到底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呢?也许两者都要兼顾,可这得多难啊!总之,读了这一章,我觉得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还是太肤浅了。
这一路的探索,真的让我又爱又恨,不过我还会继续思考下去的,你们呢?篇二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我这小心肝儿可是被震撼得不要不要的!你们说,正义到底是个啥玩意儿?博登海默在这一章里可是把我绕得晕头转向的。
一会儿说正义是公平,一会儿又说正义是合理,搞得我都懵圈了。
我就在想,他是不是故意逗我玩儿呢?不过,仔细琢磨琢磨,好像也有点道理。
比如说,我们看到有人欺负弱小,心里就会觉得这不正义,对吧?那这时候的正义,可能就是要保护弱小,让大家都能平等地生活。
但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许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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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作者博登海默是20世纪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在这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也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博登海默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秩序性的规范,它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和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通过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政治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化和实施。
同时,法律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干预。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也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和庇护。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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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东西,需要写一篇读书笔记好好地作记录了。
你想知道读书笔记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
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
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
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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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
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
”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
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
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
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
法理学与法哲学 博登海默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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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最近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我觉得这真的是一本让人又爱又恨的书!说爱吧,它里面的那些深刻见解,真的能让人眼前一亮。
就好比在黑暗中摸索了好久,突然有人给你点亮了一盏明灯。
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剖析,那叫一个透彻,让我这个法学小白都好像有点开窍了。
可要说恨呢,也不是没有。
这书里的一些观点和理论,复杂得让我脑袋都要炸了!有时候读着读着,我就忍不住想问:“这到底是啥意思啊?”也许是我自己太笨了,理解能力有限。
但我觉得吧,这书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真的有点太难啃了。
不过话说回来,通过读这本书,我也开始思考一些以前从来没想过的问题。
比如说,法律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我觉得可能两者都有吧,也许在不同的情况下,侧重点会不一样。
这就好比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使劲,谁也说不准最后会偏向哪一边。
还有啊,博登海默提到的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也让我纠结了好久。
到底法律是应该像铁板一块,毫无弹性,还是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况呢?我想来想去,觉得这可能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
也许在某些方面,我们需要法律的确定性来给我们安全感;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需要法律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才能应对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
读完这本书,我觉得自己好像走进了一个迷宫,虽然有时候晕头转向,但也看到了很多以前看不到的风景。
这一路,真的是痛并快乐着,你们说是不是?篇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博登海默读后感哎呀,读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法哲学》,我这心里真是五味杂陈啊!一开始,我满怀期待地翻开这本书,心想:“说不定读完我就能变成法学大神啦!”可没想到,这简直就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那些深奥难懂的理论,就像一道道高墙,把我挡在了外面。
我一边读一边嘟囔:“这都是啥呀?”不过,我可没那么容易放弃!我咬着牙坚持读下去,慢慢地,好像也能摸到一点门道了。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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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由德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著的一部法理学经典著作。
这本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精彩的论述,深受读者的喜爱。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博登海默在书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则的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法律的空洞性”理论。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合理性或道德性,而是取决于其规则的形式和程序。
这一理论颠覆了以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使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阅读博登海默的理论时,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密切相关。
博登海默的理论使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让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生活的体现。
此外,博登海默在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其规则的制定程序和实施机构,而法律的合法性则来自于其内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理论使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使我明白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并不是简单的权力和规则,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程序和价值基础上的。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博登海默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法律本质和规则的深刻思考,更是对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关系的全面探讨。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理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深化,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读完《博登海默法理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博登海默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深刻思考,更是对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诸多方面关系的全面探讨。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深化,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法理学的经典著作,更是一部关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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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趋向平等(多数人弱者制定),但强者摆脱法律束缚才符合自然法则d斯拉雪麦格(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强权即公理;正义(法律)为强者服务,是由当权者制定的,不正义的生活更好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1、前半生a人生而不平等,正义是人各居其位、各司其职《理想国》财产妻子公有优生政策统治者与哲学结合趋善避恶辅助者财产私有自建家庭生产者b不给予法律权威,而给予统治者自由裁决权,法律是善之阻遏《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原则简单、抽象,事务却复杂、无限,无完满约束之法律有法会使统治者懒惰2、后半生a“法律国家”是次好选择“无法律”国家是最好选择,但不犯错的高才智统治者难找“法律国家”中统治者是法律仆人,指导民众从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篇二: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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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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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博登海默第十一章读后感这一章刚映入眼帘时,我就感觉像是被卷入了一个充满智慧碰撞的漩涡。
博登海默就像是一个经验老到的导游,带着我们在司法过程的世界里穿梭。
给我印象深刻的是他对司法过程性质的阐述。
他让我意识到司法可不是简单的、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就像厨师做菜可不是把食材随便一扔到锅里就行。
司法更像是一门艺术,法官得在法律条文、先例、社会价值等各种因素之间找到微妙的平衡。
这就好比走钢丝,一边是严格遵循法律的确定性,另一边是适应社会变化的灵活性,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地在两者之间前行。
书中提到的法官造法这个点也很有趣。
原来法官可不只是法律的“传声筒”,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还是法律的创造者呢。
这让我想到,法官有时候就像一个在老旧房子(既有法律体系)里搞装修的工匠。
当房子的某些部分(法律空白或者不适应新情况的部分)需要翻新或者补充的时候,法官就得凭借自己的智慧和经验,从现有的材料(法律原则、社会价值等)里创造出新的东西来。
不过这可不像我们自己在家随便捣鼓,法官造法必须得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进行,就像工匠得按照建筑规范来装修一样。
在阅读过程中,我也不禁为司法过程中的那些复杂情况而咋舌。
比如说如何对待先例。
先例就像是一个个路标,给法官指明方向。
但是有时候这些路标太多了,而且有的还指向不同的方向,这可就麻烦了。
法官就得像一个探险家在错综复杂的地图中找到最适合当前情况的路径。
是严格遵循先例呢,还是根据新的情况对先例进行突破?这是个很头疼的问题。
就像我们出门选择路线,如果一直走老路可能会遇到堵车(不适应新社会情况),但新开的路(突破先例)又可能有未知的风险(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而且,社会价值在司法过程中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社会在不断变化,人们的价值观也在不断演进。
法官得时刻敏锐地感知这些变化,并且把合适的社会价值融入到司法判决当中。
这就好比时尚设计师得跟上时尚潮流一样。
如果法官还死死抱着过时的社会价值来判案,那做出的判决就会像一个穿着古装走在现代大街上的人一样格格不入。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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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是法国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方法论》中提出的一种研究方法。
在这本书中,博登海默试图为法学建立一种科学的基础,通过深入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实践的规则,从而为法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方法论。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是一种符号系统,法律的规则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符号本身的内在规则。
因此,法律的研究应该从符号本身出发,通过研究法律符号的内在规则和逻辑关系,以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法律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规则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概念又是通过符号来表示的。
因此,研究法律规则和概念的本质是理解法律的关键。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研究方法应该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即通过分析法律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推导出法律的规则和概念。
为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律符号进行精确的定义和分类,并通过逻辑推理来分析符号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得出有关法律规则和概念的结论。
博登海默还提出,法律研究应该是一种应用性的研究,即研究者应该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实践中,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还涉及到对法律解释和法官判决的分析。
博登海默认为,法官在解释法律和做出判决时,应该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和方法,以确保解释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研究者需要对法官的解释和判决进行分析,以揭示其中的逻辑规则和方法。
总之,博登海默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法律的规则和概念,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机制,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决策支持。
这种方法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
2.J. W. 维斯曼,《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
3.吴胜利,《博登海默法理学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3 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87c067e6284ac850ad02424b.png)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读书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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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
04年第一版10年第二版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作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家也成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
弗里德希里·尼采: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是,我们实际上是在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在古希腊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合一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被称之为诡辩派,被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的代表人物。
诡辩论者Antiphon将自然和法则做了明显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人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同样类似的还有,诡辩家Callicles 和Thrasymachus。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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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Bodenheimer)是20世纪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他以其深刻的法理学理论和对法律本质的思考而闻名于世。
他的法理学理论对于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后来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石。
在他的著作中,他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
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理论中,他强调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内在价值。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更是一种理性的秩序。
法律的内在逻辑是由其自身的规范原则和价值观念构成的,这种内在逻辑决定了法律的特殊性和独特性。
而法律的内在价值则是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和秩序,这些价值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
博登海默强调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内在价值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深入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内在价值,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在博登海默看来,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通过规范行为来维护秩序,更重要的是通过实现正义和公平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现有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在这一点上,博登海默强调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责任,他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社会变革和进步的推动者,而不仅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他的法理学理论强调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内在价值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内在价值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责任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探讨这些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推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总之,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理论是一种深刻的法律思想,他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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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着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1、社会观念的改变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3、强权即公理(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三、法律观1、《共和国》(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 (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2、《政治家篇》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3、《法律篇》“法律国家”law 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法治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二、衡平epieikeia“当法律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此时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若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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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由德国法学家、政治学家卡尔·博登海默(Carl Schmitt)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种法理学理论。
他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国家主权和政治权力的概念上,强调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要性。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中,他认为国家是唯一能够决定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的权威机构。
他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即国家对内外的权力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
他认为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创造和解释权,国家的决定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
他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暂时悬置一些常规法律和民主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在战争、紧急状态或灾难时期,国家可以采取非常规手段来保护自身。
博登海默法理学的理论受到了很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他过度强调了国家的权力和主权,对于个人权利和民主原则的保护不足。
他的理论也容易被恶意使用为专制政权掌握更大权力的借口。
然而,博登海默的理论也有其合理之处。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国家确实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安全。
例如,在恐怖主义活动频繁的时期,国家可能需要加强安全措施以保护公民的生
命和财产。
总的来说,博登海默法理学提供了一个对国家主权和权力行使的理论基础。
虽然他的理论受到了争议,但它也提醒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安全。
然而,我们也必须保持警惕,以确保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民主原则。
博登海默读后感
![博登海默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8a05d6f459eef8c75ebfb34a.png)
专制
专制---------一个人对受他统治的人们享有无限的权力
1
纯粹的专擅
为所欲为的政权 力图支配他人而满 足个人的权力欲
2
伪装后的专擅
把暴君的意图隐藏 起来 或扬言一种非 个人的理想或目的。
纯粹的专擅
①
为所欲为的政权 力图支配他人而满 足个人的权力欲。
②
统治者个人的没有限 度的为所欲为,可以 随意的发布命令或者 禁止,根据心情施与 赏罚。不承认自己应 该以同等的方法对待 同等的情况(也就是 不承认公正)。
例如 • 原始部落, • 奴隶制度社会, • 盛行于东方古国
伪装后的专擅
①
国家的统治者企图把 他的权力牵扯到较高 的目的或者理想。
②
信仰统治者行使 权力毫无个人因 素在内。
例如
• 希特勒认为他自己仅仅 是日耳曼集体意志的执 行者而已。
• 一个革命性法案下令授 权苏维埃为劳苦大众和 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 行 使其权力(实际上是授 权苏维埃无限量的自由 裁量权)
无政府制----------给予所有社会各分子无限权力的社会状态
1
无规范
没有各个体必须承 认和服从的强制规
律约束
2
自由随心
每一个人都是自由 随心所欲的行事
3
无政府
没有对于个人专擅 运用其权力设定限 度的国家或者政府
无政府制社会的发展
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
人们有一种相互依存的本能,毁灭有组织 的政府以后,他们将在自由 和平 和谐 和 合作的完善体制下共同生活;自由人群自 由的组合了起来,代替了强迫的国家,每 一个人可以加入他选择的群体,并且可以 随时退出,这是合作并非残忍的竞争,成 为社会的最高规律
伪装后的专擅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b599ec94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9.png)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一、引言博登海默(Robert Alexy)是当代德国法理学家和法律哲学家,被誉为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之一。
他的法律理论主要包括“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以及这两者的相互关系。
其中,他的《法律理论》一书被广泛引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相关著作,结合个人观点,对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进行一些思考和总结。
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如何产生效力以及法律如何解决冲突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核心在于“合理性原则”(principle of rationality),即法律的合理性决定了其效力。
而法律的合理性又包括“合理性原则的一般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原则”两个层次。
博登海默进一步提出了“权利原则”(principle of rights)和“平衡原则”(principle of balancing)的概念。
他认为,权利是基本的价值规范,法律应当保护和尊重个体的权利。
而在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需要通过平衡原则来解决。
这些理论建构了博登海默的法律理论框架,为我们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主要包括对法律价值、法律伦理和法律正义等问题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
而法律的伦理基础则在于其能够保护和尊重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在法律正义方面,博登海默提出了“合理性理论”(theory of rationality)和“哲学的理性”(philosophical rationality)的概念。
他认为,法律正义应当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并且通过哲学的理性来解读和评估。
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为我们理解法律的价值和伦理提供了深刻的思考,并且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追求正义提供了指导。
四、博登海默的法律方法博登海默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思考与方法论。
他认为,法律解释应当基于合理性原则,并且需要通过权利原则和平衡原则来解决冲突。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bbfb6770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34.png)
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篇一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读了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的相关内容,我这心里头啊,真可谓是五味杂陈!你说这正义,到底是个啥玩意儿?有时候我觉得它就像天上的星星,亮晶晶的,看着美好,可就是够不着。
博登海默在书里讲的那些个道理,我一开始读的时候,脑袋都快被绕晕啦!可能有人觉得正义就是那板上钉钉的规则,啥事儿都得照着来。
但我觉得吧,也许没那么简单。
这世界多复杂呀,哪能一条规则走天下?有时候,那些所谓的正义规则,可能反而成了束缚我们的枷锁。
就好比说,有个案子,按照法律条文,这个人就得受罚。
可要是深挖背后的原因,也许他是被逼无奈,那这时候,死板地套用规则,真的就是正义吗?我觉得不一定!不过话说回来,要是没有这些规则,这世界还不得乱套?所以,规则还是得有,只是咱得灵活点儿,不能死脑筋。
读这一章的时候,我一会儿觉得自己好像明白了正义的真谛,一会儿又觉得自己啥都没搞懂,真是纠结得要命!我就在想,正义这东西,是不是就像个调皮的孩子,你想抓住它,它却总是跟你捉迷藏?也许正义就是在不断的探索和争论中,慢慢变得清晰的。
但谁又能保证我们最终找到的就是真正的正义呢?哎呀,想想都头疼!总之,读了这一章,我是又迷惑又兴奋,真希望自己能早点把正义这团乱麻给理清楚!篇二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跟你们唠唠我读了法理学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博登海默之后的那些事儿。
刚翻开这一章的时候,我心里还嘀咕着:“能有啥新鲜玩意儿?”结果一读起来,哎呀妈呀,我发现自己还真是小瞧它了!博登海默这家伙,把正义说得那叫一个复杂!我读着读着,脑袋都大了几圈。
我就想啊,正义难道不是让好人有好报,坏人受惩罚吗?可书里说的那些,什么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搞得我晕头转向。
不过呢,仔细琢磨琢磨,也许正义还真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有时候法律判了一个人有罪,可大家都觉得他挺冤枉的,这算正义吗?我觉得可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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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杨娟
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
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
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
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
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
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
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
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
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本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节关于正义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分别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及个人的非正义观。
同时作者分别从主观向度和制度的层面进行了分析。
而第五十节分析了正义与自然法的联系。
以下就此两节内容内容进行介绍。
(一)历史上典型的正义概念
第一种是乌尔庇安和西塞罗的观点。
这两人的定义强调的是争议的主观向度。
“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
据此,作者做出了如下发挥。
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
正义要求关注他人,而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
而上述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
故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
第二种便是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的观点。
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不应仅仅局
限于精神层面,还要具体化为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
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这两人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义之四重含义
第一种是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
然后,作者提出了一连串有关正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权力的当局来处理的。
博登海默还列举了一些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 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家之长发布的令和规定的罚则、采邑的工时、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奖学金的确当性等等。
第二种是矫正正义。
习惯法、国际法则、工资水平和矫正正义是指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某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该社会成员就应承担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接受刑罚等责任。
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利的机关执行的。
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第三种便是契约正义。
即在正常情形下, 当事人处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形的。
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故意错误表达相关信息, 或一方当事人倚其优越的实力地位而将条件强加给对方, 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虑他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签定集体协议,那么,虽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它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第四种便是个人的非正义观。
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
平的人都是正义的”。
最后,作者做了一个精辟的总结,认为上述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论式:“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与自然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但自然法概念也并非唯一。
主要有以下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条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那么它就是自然的。
按照圣·托马斯·阿奎拉的观点,自然法视为“人类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
而赫伯特·哈特认为自然法是“任何社会组织为了存在下去而必须拥有的”。
这几个人的观点相似。
与此对应的特里斯琴·沃尔夫持绝对论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永恒不变;鲁道夫·斯塔姆勒与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对论的方法,认为自然法是相对的、可变的。
而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尼斯·梅斯纳,艾尔弗雷德·维德罗斯。
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尽管有分歧与异议,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应当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
也就是说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法令的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
(二)自然法随着正义观念的发展而发展
把以上的正义要求描述完以后,作者指出,应当根据生物学和心理科学中所取得的进展对人们在立法方面的基本
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和修正。
由于人的道德情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 所以自然法的宽容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则为法律所禁止;在过去,人们对轻微的罪行也适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适用于少数几种极为重大的罪行;一个现代国家的成员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乱社会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
作者在这里再次赞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所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最低层次
从书中不难看出正义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自然法,它是正义制
度的基础;第二层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认, 也可能没得到其承认;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
据此,正义概念范围极广,不仅关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时的目的,而且关注它的远大的、终极的目的。
综上,是我对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
博登海默对正义的阐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书是深刻而又有创意的。
博登海默的正义论值得学者们深究,就算仅仅细致阅读了此书的一两个小节我也不得
不为他那抽象、发散而丰富的思想而感叹。
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也是法律永恒的主题,而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这场探讨给法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细细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