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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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
注:本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人、社(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城镇、农村妇女或青年团员需增加妇联或团委一份。
附表二: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申请表
融机构各一份。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10〕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暨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条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为遵义市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合行),担保机构为市政府及各县、区(市)政府指定的且符合农村信用社(合行)要求的担保机构。
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县、区(市),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所在县、区(市)的农村信用社(合行)。财政部门与该农村信用社(合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农村信用社(合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分担20%。农村信用社(合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拨付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并在农村信用社(合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专项资金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指定担保的当地政府向担保机构支付。
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
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1.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2.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高校毕业生;
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妇联推荐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创业;
6.团委推荐的青年团员创业;
7.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
8.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
4.以代理、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代理、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5.接受农村信用社(合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8.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人员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费;
6.接受农村信用社(合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6.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