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从于欢杀人案看正当防卫
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

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作者:林子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步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为人们营建和谐、稳定、自由、民主社会实践氛围夯实法律基石,其中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保障人们合法对抗不法侵害行为的法律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受害人权益。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为保护本人、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制止行为给对方带来一定限度损害,则依法界定为“正方防卫”,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裁决。
本文通过对于欢案改判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进行分析,以期为我们高中生更好了解正当防卫制度及法律公平正义属性提供依据。
关键词正当防卫示范意义尺度作者简介:林子涵,吉林省辽源市第五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0294.14辱母杀人案则为轰动一时的“于欢案”,该案本于2017年2月17日以故意伤害罪一审案判涉案人于欢无期徒刑,因被告于欢及原告许喜灵、杜洪章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继续上诉,在同年5月27日上诉并公开审理,最终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依据故意伤害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此于欢案尘埃落定,法律用公正、公平的裁决主持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彰显法律维护人民权益的属性,然而本案为何改判,改判又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究,继而提高我们高中生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
一、概述于欢案(一)于欢案人物关系苏银霞为借款人即债务方,吴学占为贷款人(某地产公司老板),杜志浩(杜某)为11名催债人组织者,在被于欢刺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救治,因在医院与他人发生口角而延误抢救时机死亡。
于欢为苏银霞儿子杀杜志浩。
(二)于欢案起因苏银霞因创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及次年11月,先后向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0%。
从苏银霞提供信息可知,至2016年4月,其共向吴学占还款共计184万元现金,用价值70万房子作为抵债物资,剩余17万未偿还。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 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 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 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 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 于欢欲随民警离开, 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 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 仍然无法阻止对方, 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其判处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
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
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
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
在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
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
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
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正当防卫知识详解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正当防卫知识详解【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知识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概念《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详解】举个例子:张三拿着一把菜刀正在追杀李四,李四在逃跑的过程中捡起一根铁棍,在无路可逃时,一转身用铁棍将张三打死,此时,李四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很多人认为张三太亏了,没有打到李四,反而被李四反杀,所以说,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所有条件,否则就会构成犯罪,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详解】这一条件意在说明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自己想象出来的。
举个例子:劳动节到了,张三早起在门口磨刀,李四看到后突然想起,昨天自己跟张三大吵了一架,所以认为张三磨刀是为了杀自己,于是李四先发制人,捡起一块板砖就将张三拍到医院了,事后发现,张三磨刀是为了中午杀猪。
而此时,李四的行为就是一种假象防卫了,要承担刑事责任。
2.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详解】这一点是正当防卫的重要考查条件,考生务必重点掌握。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开始前结束后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举个例子:张三追李四,怎么追都追不上,因为李四是长跑冠军,于是张三扔下刀,就转身离开了。
此时,李四瞬间跑回来捡起刀朝着张三后背上砍了两刀,将张三砍死。
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李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
【详解】这一条件比较容易理解,防卫时主要是主观上要具备防卫意识,而不是报仇。
举个例子:张三正在追杀李四,此时王五看到,王五心里想:“正好利用这次机会杀掉张三。
”于是王五捡起一块石头将张三砸死,虽然李四也跑掉了,但是王五的心态不是保护李四,而是报私仇,故王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2017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发生了震惊国内民众的“辱母杀人案”,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
事件大致是一位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
在其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之子于欢持刀将几名催债人捅伤,造成一人死亡,两名重伤,一名轻伤。
于欢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被告人于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改判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属防卫过当。
为什么前后审理的结果差距如此之大?在法理和伦理上我们应如何做出选择?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又是如何划分的?为此,将从“于欢案”的案情入手,從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两方面分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标签:于欢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法理与伦理我们的法律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进行了严格区分,有着严格的判断标准,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但是这种区分往往局限于理论上,因为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可证明的,证据的采取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导致许多情况下法官对类似案件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于欢案”的发生将这一区分标准推至风口浪尖。
1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1.1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是:①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的统一;②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的防卫行为的统一;③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1.2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④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以于欢案为视角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问题

以于欢案为视角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问题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游翔[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结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于欢案,对社会各界聚焦本案所关注的涉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等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简要评析。
[关键词] 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法条已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特殊防卫逐一罗列,但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行为的性质及适用哪一具体法律条款,有着严格的标准。
二、正当防卫认定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某一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应满足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中,杜志浩等人为违法讨债所实施的严重侮辱、非法拘禁、轻微殴打等不法侵害,明显是违法犯罪行为,此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于欢案中,杜志浩等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等一系列不法侵害行为,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侵害性且持续存在。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于欢案一审判决错在法律定性之上,而非因脱离国情民意与人伦常理。
防卫过当与否主要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须以客观事实及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态度(防卫意图)相结合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裁断。
司法者应在法益权衡与责任分配中,富于智慧地协调价值冲突。
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标签:防卫意图;防卫失当;法益权衡;责任认定;价值判断近日,于欢案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饱受民众诟病与质疑,对此错误判决,且不论二审法院如何改判,其在基于法律理性而非道德情感做裁断这一点上是值得肯定的。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这对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会产生影响[1]13。
我國深受苏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影响,犯罪论体系与排除犯罪性行为彼此分离,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三阶层体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基础上将正当防卫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价值的实质判断)予以出罪,于犯罪论体系内加以认定具有合理性。
故借鉴三阶层论的有益成分,进一步探讨法益权衡及主体责任认定等问题,既有助于适法者梳理犯罪成立的逻辑混乱,也能使公众正确认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衡量并预测自己的法律行为。
一、于欢案观点评析于欢案事实认定清晰,却在法律定性上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模糊界定。
全案争议焦点在于防卫时间及防卫限度的认定。
(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纷说聊城中院以被害人未使用工具及派出所已出警的事实认定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否认防卫的紧迫性,甚至否认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处以无期徒刑。
这一错误的判决定性不仅忽视了经验常识及社会效果,更是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法律学者纷纷对此各抒己见,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客观归责说)[2]。
论正当防卫限度—由于欢案引发的思考

目录第一章于欢案与正当防卫的理论困境 (1)1.1案情简介 (1)1.2法院判决 (1)1.3案件争议焦点及问题所在 (1)第二章正当防卫限度厘清 (4)2.1正当防卫限度含义 (4)2.1.1现有学说及评析 (4)2.1.2界定必要限度应考虑的因素 (4)2.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界定 (5)2.2.1“明显超过”的含义 (5)2.2.2“正在进行”的理解 (6)2.3正当防卫限度法理依据 (7)2.3.1权利义务关系 (7)2.3.2刑法价值所在 (8)2.4我国正当防卫立法 (8)2.5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存在的问题 (9)2.5.1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不一 (9)2.5.2不法侵害的强度问题 (10)2.6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10)2.6.1《刑法》认定标准不清 (10)2.6.2“防卫处境"的客观判断存在困难 (10)2.6.3防卫侵害与保护的法益不同 (11)2.6.4法官的职业素养存在区别 (11)第三章域外国家正当防卫限度规定及经验借鉴 (12)3.1大陆法系正当防卫限度规定 (12)3.1.1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及学说 (12)3.1.2大陆法系国家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 (12)3.2英美法系国家规定 (13)3.3我国对域外国家正当防卫限度规定的经验借鉴 (14)3.3.1对期待可能性的借鉴 (14)3.3.2对比例原则的借鉴 (15)第四章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构想 (16)4.1把握正当防卫限度 (16)4.1.1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 (16)4.1.2判断不法行为侵害的法益 (16)4.1.3探究防卫人防卫的认识程度 (17)4.2正当防卫限度应考虑的因素 (17)4.2.1工具因素的分析 (17)4.2.2环境因素的分析 (18)4.2.3防卫心理因素的分析 (19)4.3完善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其他建议 (19)4.3.1区分特殊防卫中的防卫限度 (19)4.3.2加强正当防卫限度宣传教育 (21)4.3.3通过指导性案例正确引导 (21)结论 (23)参考文献 (24)第一章于欢案与正当防卫的理论困境1.1案情简介于欢,男,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从法律三段论看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于欢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暴力、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三段论的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适用与不足。
二、法律三段论概述法律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它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大前提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小前提是具体案件的事实,结论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法律效果。
1. 大前提: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三段论的基础,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小前提: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指具体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包括犯罪事实、侵权事实等。
案件事实是法律三段论中连接大前提与结论的桥梁。
3. 结论: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指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赔偿等。
三、于欢案件的法律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法律规范于欢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适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小前提:案件事实于欢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16年4月,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遭受继父王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于欢作案时,年仅17岁。
3. 结论:法律效果根据法律三段论,于欢案件的法律效果如下:(1)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欢案之反思--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般的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实施, 而防御性紧急避险 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第二,一般的紧急避险需要在 法益衡量的限度之内, 而防御性紧急避险所造成的 损失可以大于所保护的法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28 条规定, 防御性紧急避险只需造成的损害与防 止的危险“不显失衡”即可。
不难发现,防御性紧急避险具有的这两个特点 恰恰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相弥合的。 这就表明,对 于上述的两种情况,无论是采用“对物防卫”理论, 抑或是“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在结论上可谓殊途 同 归 。譹訛换 言 之 ,在 以 上 案 例 中 ,即 使 否 定 了 正 当 防 卫 的成立,也完全可以认定为防御性紧急避险,在对象 和限度上并不存在本质差别。 从这个意义上说,探讨 作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内涵似乎已经失去 了意义。
考虑到“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在我国受到阻力 重重的现状,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外延确定 就显得异常重要。 这是因为,在直接排除“针对本人 紧急避险”的视阈下,不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 违法, 在没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则直接成立犯 罪。 如果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防 御性紧急避险”制度就好像是一张安全网,在排除正 当防卫适用的情况下也可以准用正当防卫的规则。 而在“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尚未发展成熟的我国,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检验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了 区隔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防火线, 起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因此, 本文以中国的刑法文本与理论为视 角,探讨正当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意涵。
关键在于,同样的问题在我国就需要再做审酌。 从源头上说,德国刑法理论中的“防御性紧急避险” 制度是由《德国民法典》及民法理论发展而来的,而
【收 稿 日 期 】2017-12-08 【作者简介】徐林波(1993-),男,浙江杭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5 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于欢案件法律评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暴力催债人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随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一方面,公众对于欢的行为表示同情,认为其系自卫行为,应当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法学界对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存在不同意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于欢案件进行分析和评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正当防卫的认定于欢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母亲遭受暴力催债人侮辱,于欢持刀将其刺死,其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2. 自卫过当的认定部分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的认定1. 不法侵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暴力催债人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因为侮辱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在本案中,暴力催债人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于欢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当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当,即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相适应。
在本案中,暴力催债人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于欢持刀将其刺死的行为可以视为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4. 防卫目的正当正当防卫要求防卫目的正当,即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
于欢刺张志浩救母防卫过当

于欢刺张志浩救母防卫过当1.起因条件:现时的非法拘禁和侮辱仍在持续。
民警的出警能不能解除这种现时的不法侵害,显然,民警现场仅仅告知催债可以,不可以打人的违法性,而未彻底终结或依报警的原由对应解除该这种现时的非法拘禁和侮辱的侵害行为或危险状态,亦未向杜志浩等人阐明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出警人员作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该特定情形下,至少应当预见不法侵害或者危险状态,其执法行为至少存在低位阶的过失或不作为心理,涉嫌渎职。
与有效出警所能达到的预期效果相反,出警民警仅停留四分钟即告离开,反而客观上强化了张志浩的嚣张气焰,于欢有足够理由认为民警逗留不足片刻离去后,张志浩等人存在变本加厉侮辱和殴打的可能性和紧迫性。
事实是民警刚刚离开,于欢母子亦欲摆脱张志浩等人对其母子非法拘禁和侮辱的行为受到杜志浩等人的强制压制阻碍,于欢无奈持刀咆哮警告,但张志浩等人仍对于欢实施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具有一般伦理难以忍受的紧迫性。
2.时机条件:杜志浩等人的实施的非法拘禁和侮辱等不法行为仍在现时地持续,尚未终结且于欢有穷尽公权力救济的可能(期待可能性:行为时不能期待于欢有其他的合法行为)。
3.对象条件:张志浩等人对不法侵害的解除有着绝对的支配的权利,属现时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为意识:无论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均支持于欢认识到不法侵害存在,其为了保护自身及其母亲合法利益,即解除非法拘禁,侮辱和殴打,具有正当防卫意识。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张志浩等人实施刑法禁止的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典型违法行为,且张志浩等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张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的客观事实具有侵犯于欢母子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的,符合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
张志浩等人以围堵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等形式的催债,实际上有涉嫌非法拘禁加重处罚的情节(3年以下有期,从重处罚,但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另外还涉嫌转贷高利罪,也应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不能超越职权去主动追究张志浩等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建议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对张志浩等人的涉嫌共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尽可能还原当时的紧迫情形,而张志浩已死,对其应不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至少应当经确认张志浩存在非法拘禁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事实,且该事实可以属于正当防卫的前提,法院以警察在场为由否认紧迫性有失客观。
于欢案件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莱阳的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莱被其母亲的朋友王某某性侵,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刑法、民法、程序法等多个角度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1)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王某某的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
(2)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王某某的不法侵害程度:王某某对苏莱的性侵行为属于严重的不法侵害,给苏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
②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刺伤了王某某,但并未造成其死亡。
从防卫行为的结果来看,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③于欢的防卫动机: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免受性侵的动机,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2.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于欢的主观故意:于欢在防卫过程中,并未具有杀害王某某的故意,而是为了制止王某某的不法侵害。
(2)于欢的行为是否造成王某某的死亡: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王某某的死亡,但并非其故意为之。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
3.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本文概述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非法侵害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往往因各种因素而陷入困境,甚至沦为“僵尸条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旨在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深入剖析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并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将回顾于欢故意伤害案的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分析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时的考量因素及其合理性。
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揭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结合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指导。
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旨在推动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为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把握不一,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僵尸条款”,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
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本文将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来看,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一审法院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认为,于欢在面对多人持凶器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
同时,于欢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之反思r——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徐林波【摘要】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7)001【总页数】7页(P21-27)【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对物防卫;类型化【作者】徐林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中国语境下讨论“不法侵害”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含义存在诸多讨论,从深层次上还涉及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阵营,即是否承认“对物防卫”的问题。
然而,在德日刑法中,这一讨论的意义已经逐渐消解。
探究其原因,德日刑法理论中“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之间的鸿沟,使得在具体案件当中,“对物防卫”与“防御性紧急避险”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对一致性。
在日本,许多行为无价值者甚至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比照正当防卫处罚,视为排除违法事由的“准正当防卫”[1],在本质上促成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融合与沟通。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谈“辱母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谈“辱母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辱母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一、知识介绍(一) 案情分析最近,山东发生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因欠当地涉黑团伙头目高利贷未还清,被前来要债的杜志浩等人辱骂殴打并侮辱,其子于欢报警,但因警察处理不当导致于欢情绪失控,用水果刀将催债人员刺伤死刺。
法院一审将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并连带民事责任。
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异常强烈的反响。
我认为,此案判决疑点甚多。
这起案件虽是很平常的刑事案件,却引人深思:情理法,哪一个更重要?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本案中,情与理对法来说应略胜一筹。
在案件中,死者杜志浩的确是来要债的,但他的行为令人愤怒与不齿。
作为儿子的于欢更无法忍受当众人侮辱母亲。
在警察草草收场后,于欢在绝望中,挥刀乱刺。
如此情形,出手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
况且死者杜志浩此前撞死14岁少女,逃逸用钱了结,涉黑严重,又限制母子人身自由多达6个小时,情节恶劣,触犯法律在先。
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
所以,我认为法院应将情理纳入于欢案件的审理。
否则,其情难堪,天理不容。
在当是今法制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人人都应遵从的铁律。
这固然正确,无法便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
法来自理,理是法的基础,法理法理,无理哪有法?近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向新华社表态: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于欢案):被害人过错引起的防卫过当如何量刑?

典型案例(于欢案):被害人过错引起的防卫过当如何量刑?
一、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三、基本案情。
于欢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于欢案件。
案件中,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被虐待,持刀将施暴者刘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正当防卫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于欢案件中,施暴者刘某多次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苏某的人身权利。
2.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于欢案件中,于欢在母亲遭受施暴者刘某的攻击时,持刀将其刺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3. 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于欢案件中,于欢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三、法律知识分析1. 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该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包括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等。
2.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在特定条件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在于欢案件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于欢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身体伤害。
其次,刘某在攻击苏某的过程中,已经构成对苏某的人身安全威胁。
最后,于欢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制止刘某攻击的情况下,采取持刀反抗的行为,属于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自卫行为。
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

一援引言于欢案件诉讼程序发展到现在,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的防卫意图、防卫对象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具备,理论界对此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这四个要件的具备已经说明了于欢对不法侵害的反制行为,在性质上被确定为防卫行为;然而,关于于欢之防卫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正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殷圣欣(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海淀100875)YINShengxinWhether Yu Huan’s defensive behavior exceeds the necessary limits obviously and causes significant damage,there is no clear understanding about it.it is worthy of our further thinking.Disloca-tion of the personality who is subject to be infringed and the defender,the balance of different law value which should be protected.The author explains that defensive action of Yu Huan doesn’t obviously ex-ceed the necessary limits and cause significant damage from several aspects:such as the expect of the re-lationship of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the severity of the unlawful infringement,choice of behavior of the defender,subject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sovereignty and defender misplacement,the extent to legal benefit being protected inappropriate guidance of the poor police handling to defensive behavior. We expect that we can balance from the different values of many social problems,such as private lending by normative evaluation of criminal law.It should have positive reaction toward the image of the society in criminal law so as to guide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thesociety.justifiable defense;necessary limit;unlawful infringement;behavior choice;balance of value摘要: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其理解至今并没有如“泾渭分明”般廓清,仍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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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从于欢杀人案看
正当防卫
案件回顾: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一度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于欢“4·14辱母杀人案”更是跃上几大新闻的头条。
而讨论的重点就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也是我们事业单位的常考点。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五点:(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案受到舆论广泛讨论,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是特殊防卫,但针对当时的案件事实,并不成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认定防卫过当是符合案件事实的。
在考试中,正当防卫尤其喜欢考察案例的,因此备考中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需要5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
尤其注意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那些情况。
真题展示:
1、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
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关于甲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答案:【A】。
解析: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项正确。
C错误。
B项错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与题干描述不符合,故错误。
D项错误,甲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故也不存在避险过当的说法。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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