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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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一、铁路运输业

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由铁道部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负责组织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普查的对象。

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普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二)普查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主要指标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

4.《铁路运输业普查表》

(三)普查任务

1.组织单位清查

按照此次铁路运输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进行单位清查,并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单位名录资料,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与铁道部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单位名录资料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

2.组织普查表的填报

(1)基本情况普查表及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正式普查期间,组织铁路运输业普查对象进行正式的单位登记,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法人单位同时填报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数据

鉴于铁路运输业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数据由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并协助提出省级以下铁路运输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

(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1)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

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法人单位填报的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普查表;

(2)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运输业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数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

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制的统一程序,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业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企业;

2.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从事其他金融活动(除典当)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内容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信息化主要指标》

5.《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6.《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三)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普查机构

(1)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为了明确填报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负责确定各级银行业及相关金融部门与财务普查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

(2)提供单位名录

2008年8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要以电子版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所提供的单位名录需按照地区分组,细分至县级。

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并注明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

(3)组织财务状况普查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银行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按法人单位填报,各地市的银行分支机构视同法人,财务汇总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至地市级,并提供地市级以下银行业财务数据的分解办法,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财务数据的分解。

(4)协助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

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对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1)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

(2)负责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的填报工作。普查表的填报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3)负责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4)负责组织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企业进行能源消费的非全面调查。

(四)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信息化主要指标》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

银行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单位)填报的《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财务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形式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制定《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三、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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