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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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简单理解,培训约等于教学,即对某项技能的教学服务,如一些专业的培训班,也可以理解为培训即提供教学。

山西省如何进行培训费管理的?下文是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晋政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一)单位范围。

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4•【文号】国办发[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8日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六大发展”、“六型转变”、“六权治本”,不断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特制订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7号)的总体部署,坚持积极与稳妥同步,注重落实与创新并举,以全面推行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综合考评、收益共享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有序推动股权多元化改革为抓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功效;以积极探索国企分类监管、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方向,推动国资监管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以不断深化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省直机关直属企业脱钩改革为目标,进一步推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加快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格局。

要统筹谋划,扎实有序抓好工作落实,确保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改有所进,改有所成,取得实效。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行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xx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细那么(全)甘肃省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下面为你详细的介绍养老金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xx年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xx〕297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制定了甘肃省xx年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方案。

一、调整范围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xx 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方案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从xx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根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xx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根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xx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1、截止xx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 缴费指数表》(晋人社厅发〔2018〕94号)
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 〕103号)
二、经办流程和注意事项
1、申领前人员必须为暂停缴费状态,且暂停原 因为“人员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职务升降案例
1.原职务:A×M+B+C为:(640+1175)×90% + (1995+101)+460=4190元; 2.Q=4190×(1+6%)×(1+6%)×(1+6%)×(1+6%) ×(1+6%)×(1+6%)×(1+6%)×(1+6%)=6679元; 3. 提拔后职务:A′×M+B′+C′为:(990+1379) ×90% +(2660+106)+700=5599元; 4. H=(5599-4190) ×(1+6%)×(1+6%)×(1+6%) =1678元; 5.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6679+1678=8357元。
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 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 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 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 列支
8、退休待遇申领的填写

三、计发办法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中人平稳过渡 重点介绍中人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7•【字号】晋政办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33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省直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

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四)增加农村村务公开指导协调职责,将省农业厅农村村务公开相关职责划入。

(五)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8-31中共山西省纪委等部门部关于规范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晋纪发[2007]15号(2007年5月22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办函[2007]16号《关于山西省规范在太原省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复函》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统一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标准和办法;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

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权力脱钩,消除在并省直机关各部门之间津贴补贴水平差距的目标。

(二)原则。

1.统一规范管理。

在并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在本次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中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统一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执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和发放水平,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和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

2.科学规范项目。

科学规范,简化结构,合理设置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

3.合理确定水平。

依据国家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省级财力状况、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现有发放水平,合理确定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水平。

4.一步规范到位。

本次在并省直机关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实行一步到位的方式。

5.严格监督管理。

津贴补贴政策集中统一管理后,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和查处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擅自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行为。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省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具体单位为:省委机关、省级人大机关、省级行政机关、省级政协机关、省级审判机关、省级检察机关、省级民主党派机关、省级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1、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 ]5号颁布时间: -02-18 16:14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月18日附件: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我厅备案。

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4月30日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晋财行[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8]27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头(一)等舱位。

第八条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一条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第十二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482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48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根据《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和《关于征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2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23号)要求,在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现将2022年度获批的2个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和44个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高级研修项目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聚焦“六新”发展,服务我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战略和三大创新工程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突出其公益性、示范性和引导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培训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级研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性、技术型专业技术人才。

要根据国家、我省和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控责任,认真做好参训学员健康管理,对培训场所定期消毒,适当控制办班规模,制定有关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简化办班流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和人员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到位列入计划的选题申报单位和承办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到位。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1、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4)原工商业者。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附件。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100元的,补齐到1100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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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
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取暖期起,按照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以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

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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