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三违处罚办法概论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2023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3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某矿在2023年制定了全新的“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该制度包括“三违”处罚制度和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两部分,共计____字。
一、“三违”处罚制度1. 定义与分类(1)“三违”是指矿山工人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2)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三个级别。
2. 处罚措施(1)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个人和班组档案中。
(2)对一般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和扣减相应的绩效工资,同时记录在个人和班组档案中。
(3)对严重违规行为,按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停职、降级甚至解雇,并进行司法追究。
3. “三违”处罚过程和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记录相关信息。
(2)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准确。
(3)依据违规行为的级别,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4)相关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由矿监部门进行复核。
二、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1)事故率:反映区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成效。
(2)安全文明行为率:反映区队员工对安全标准的遵守情况。
(3)安全培训合格率:反映区队员工安全培训的效果。
2. 考核周期和方式(1)考核周期为每个季度,每个季度末进行一次考核。
(2)考核方式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员工自查自纠等途径进行。
(3)每个区队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考核过程和结果。
3. 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考核结果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和排名。
(2)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区队,给予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荣誉表彰。
(3)考核排名末三名的区队,给予警告并提供改进措施的指导,如多次排名末三名仍未改进,则按照一般违规进行处罚。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根据某矿的“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会按照一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首次可给予警告,提醒其重视安全。
2. 罚款: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安全违规行为,将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以确保责任人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
3. 调离岗位:对于一些重大安全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人员,会考虑将其调离危险岗位,以确保其他人员的安全。
4. 暂停工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人员,可能会暂停其工资一段时间,以作为惩罚。
此外,某矿还制定了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对区队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以确保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考核内容可能包括事故率、安全培训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
根据考核结果,可能会对区队进行奖惩措施,如奖励优秀的区队或对管理不力的区队进行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样的考核制度,某矿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区队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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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试行稿)
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为了杜绝矿井“三违”现象,规范处罚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一.一般“三违”处罚1.下井不规范着装,不戴矿帽,罚20元;2.酒后下井,罚50元;3.不接受搜身检查,罚50元;4.未携带矿灯或矿灯损坏下井,罚50元;5.未接受安全培训下井,罚50元;6.携带烟草,火机或手机下井,罚100元;7.睡眠不足,精神不振,带病下井作业,罚50元;8.入井后不按规定路线进入工作面,罚50元;9.井下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罚100元;10.井下睡觉,罚50元;11.井下打架,争抢工具,蛮横霸道,罚1000元;多次教育不改,予以清退;12.对安检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罚100元,予以清退;13.井下随地大小便,罚20元;14.进出风门不随手关好,罚50元;15.破坏矿井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罚200元;16.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100元;17.擅自乱打绞车信号,罚100元;18.聚众闹事,罢工,敲诈,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罚200元并清退;19.不参加安全学习,罚50元;二.采掘工作面“三违”处罚1.安瓦检员未检查安全情况擅自进入作业,罚50元;2.未处理安全隐患,如通风,敲帮问顶等,进入盲目作业,罚100元;3.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放大炮,放巴炮,罚100元;4.采掘工作面支柱超出空顶距任然在作业,罚100元;5.倾斜工作面支柱没有迎山角,支柱不整齐,东倒西歪的,罚50元;6.采掘工作面支柱为和尚顶,罚50元;7.采掘工作面支柱无柱窝,架神仙腿,罚50元;8.采掘工作面支柱断裂未及时补顶,罚50元;9.掘进巷道背帮不严,缺一块板罚10元;10.采掘工作面顶板破碎未加密支柱,罚50元;11.过断层,裂隙要求加密支柱而未执行,罚100元;12.采掘工作面支护不打木楔,罚50元;13.采掘工作面留有伞檐和伪顶而未处理,罚50元;14.采掘工作面留有护顶煤未处理直接支护,罚50元;15.超宽采煤,破坏顶板,罚50元;16.掘进工作超挖过大,罚100元;17.擅自采挖煤柱,罚100元;18.掘进巷道水沟不畅通,每米罚10元;19.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后未恢复进入工作面,罚50元;20.瓦斯超过0.8%,不服从指挥继续作业,罚100元;21.瓦斯超过1 %,要求撤出不听从指挥,罚100元;22.采掘工作面脏乱差,罚200元;23.2人以下在工作面作业,罚100元;24.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打悬挂眼,缺一眼,罚20元;25.停止打眼时,必须将风水管关紧,违者罚100元;三.运输提升“三违”处罚1.把钩工发错信号,导致绞车误操作,罚100元;2.把钩工不使用挡车装置,罚100元;3.把钩工发现挡车装置损坏,失灵,仍在绞车,罚100元;4.把钩工发现连环损坏仍在绞车,罚100元;5.把钩工发现钢丝绳损伤仍在绞车,罚100元;6.把钩工未正确插销连接串车而绞车,罚100元;7.把钩工发现矿车超载而绞车,罚100元;8.把钩工蹬车摘钩,罚50元;9.把钩工不在规定范围内摘钩,罚50元;10.把钩工不加强车场安全,允许其他人员逗留,罚50元;11.把钩工不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变形矿车,罚50元;12.推车人员同向推车,前后间距若小于20米,罚50元;13.推车工埋头推车,罚50元;14.推车工停车未使用木楔,罚50元;15.推车工遇转弯处不减速,罚50元;16.绞车工不坚守工作岗位,到处乱窜,罚50元;17.绞车工未听清信号乱绞车,罚100元;18.绞车工在绞车超负荷仍在绞车,罚100元;19.绞车工在钢丝绳排列不整齐仍在绞车,罚100元;20.绞车工酒后操作,罚100元;21.绞车工在刹车装置失灵仍在绞车,罚100元;22.绞车工在听到救助信号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罚100元;23.绞车房及设备脏乱差,罚50元;24.绞车工必须现场交接班,违者罚50元;四.机电维修“三违”处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罚50元;2.电气设备外壳未接地,罚50元;3.发现电气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罚100元;4.供电线路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100元;5.供电防爆开关密闭不严实,罚50元;6.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罚50元;7.电缆悬挂不整齐,罚50元;8.矿车损坏,变形不及时维修而带病运行,罚100元;9.井下水泵工空班空岗及乱窜,罚100元;10.井下值班机电工空班空岗,罚50元;11.井下机电工酒后操作,罚100元;12.井下机电硐室,机电设备脏乱差,罚50元;五.民爆物品管理及爆破“三违”处罚1.各施工班组必须有专人领取保管民爆物品,随便变更领用保管人员,发现一次,罚100元;2.民爆物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发现一次,罚1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任何人严禁将民爆物品带出矿外,发现一次罚2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领取运输雷管炸药未分开运输,罚100元;5.雷管从领取,运输,装药未将引线扭结短路,罚50元;6.雷管炸药未分开装箱上锁保管,罚100元;7.装配引药不在顶板完整,安全地点进行,罚100元;8.严禁将民爆物品带到人多的地方,违者罚100元;9.不准存放装有雷管的药卷,违者罚100元;10.下班时,班组未用完雷管炸药必须退库,违者罚100元;1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装药,超过规定量装药,罚100元;12.装药后不封泥或用其它替代物封眼,罚100元;13.不按照规定处理残瞎炮,罚200元;14.处理残瞎炮后未搜集雷管,罚100元;15.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200元;16.采掘工作面只准专人做药,装炮,放炮,违者罚100元;17.井下遇大块石头放巴炮,罚200元;六.瓦检,通风,测风,防尘“三违”处罚1.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罚100元;2.在采掘工作面检测瓦斯结果未通知现场人员,罚50元;3.在采掘工作面检测瓦斯结果未写上瓦检板牌,罚50元;4.暂时停工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检测,罚50元;5.未认真执行“一炮三检”,罚50元;6.瓦斯浓度达0.8%时,仍在爆破作业,罚100元;7.瓦斯浓度达1%时,不撤出人员,罚100元;8.瓦斯浓度超限处理时,擅自离开现场,罚100元;9.空班,漏检,瞒报瓦斯浓度,罚100元;10.未进行检测瓦斯,弄虚作假填报表,罚100元;11.发现井下有人吸烟不严格处理,罚200元;12.使用瓦检仪药品失效,罚50元;13.仪器模糊不及时修正,罚50元;14.不按规定每旬测风上牌,罚100元;15.采掘工作面风筒口离工作面超过5米,罚100元;16.采掘工作面风筒悬挂不整齐,罚100元;17.采掘工作面风筒破损不更换,不修补,罚100元;18.采掘工作面擅自停开风机,无风作业,罚200元;19.炮烟未散完进入采掘工作面,罚100元;20.临时停工工作面未通风进入者,罚100元;21.掘进工作面无水干打眼,罚200元;22.采掘工作面不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打探水眼,罚200元;23.采掘工作面探水眼当做炮眼使用,罚100元;七.矿级领导,安全员“三违”处罚1.矿级领导必须有人下井跟班,缺一次罚100元;2.矿级领导现场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罚100元;3.矿级领导到现场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按“三违”现象双倍处罚;4.矿级领导违反规程,瞎指挥,罚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安全员必须跟班作业,缺一次罚100元;6.安全员现场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罚100元;7.安全员到现场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按“三违”现象双倍处罚;8.矿级领导及安全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罚200元;9.矿级领导及安全员瞎指挥或鼓动员工闹事,罚200元并开除;10.矿级领导及安全员酒后下井,罚200元;11.矿级领导及安全员井下安全检查不到位,应该去的工作面不去,罚100元;八.其它“三违”处罚1.擅自处理瞎炮,罚100元;2.不按照规定探放水,罚100元;3.发现透水预兆继续作业,罚200元;4.发现透水预兆,不按照规定通知相邻工作面人员撤离,罚200元;5.井下遇险,能救助而不2,罚500元并清退;6.特殊情况下不服从指挥,罚200元并清退;7.处罚后在班前会上公布,对无理取闹的加倍处罚,不听劝告,及时清退;九.说明1.根据国家,省及煤炭管理部门的要求,矿井有权修改和增减处罚细则条款;2.矿井发现其它“三违”现象,处罚细则不明确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3.欢迎和鼓励矿井全体员工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矿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将针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4.本处罚细则解释说明权为昱城煤矿;5.本处罚细则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管理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环境,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依据1.1 《煤矿安全规程》1.2 《煤矿安全生产法》1.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三违”行为的具体定义2.1 违章指挥:包括未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调整作业工艺、设备、工序等。
2.2 违章操作: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违章作业等。
2.3 违章管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轻微“三违”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三违”行为给予停产整顿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责任追究4.1 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长负责制,明确矿长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4.2 部门协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加强协作,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整改。
4.3 领导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领导层在“三违”行为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宣传教育5.1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 宣传倡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导广大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5.3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成为煤矿企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有序。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一、严重违章:1、机电专业1、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2、设备在运行中脱岗的;3、停电操作无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字样或操作结束后无摘牌消号的;4、带电检修、移动设备的;5、甩掉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装置的;6、甩掉漏电继电器、照明综合保护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7、有故障的设备及线路强行使用或送电的;8、失爆电器入井使用的;9、使用明火、明接头打信号或按钮盖打开的,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责任人;10、无坚持检验漏电继电器试验制度的;11、破坏各种设备或电缆的;12、故意破坏线路、设备使信号造成失灵的;13、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的;15、电气设备失爆的;16、非专职电工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或检修的;17、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118、未经允许已停的线路或设备擅自送电的;2、运输专业1、跨越运行中的矿车,皮带的;2、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3、斜巷提升绞车不带电往下送车的;4、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责任者;5、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相关责任者;6、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责任者;7、胶带输送机机尾掖死的;8、无措施使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9、运输设备转动部位连轴器没有护罩,皮带缺托辊、托辊不转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分管责任者;10、井下闯红灯的;11、挂勾工违反规定多挂车的;12、矿车撞击风门的;13、提升时,车掉道一人操作处理的或将车辆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岗的;14、提升绞车未按规程规定试验或配齐各种保护的;15、绞车司机听不清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的,离开工作岗位不切断电源的;16、把钩工责任心差、造成提升装置损坏的;17、提升时,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18、用其它物代替矿车销子的;219、开车造成过卷的;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及时维护的责任者;21、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22、运输斜巷未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23、把钩工无挂车尾巴和保险绳而提升矿车或无使用保险绳下放矿车的;24、井下小绞车固定不牢固、缺点柱、无准运证运行的;25、提升时,信号工用口传信号或用矿灯代替声光信号;26、斜井巷道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的;27、上、下山轨道内的地磙不齐全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28、绞车无护绳板、绳发圈、松绳、缺顶丝、钢丝绳上垛;29、绞车钢丝绳断头率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30;主、副井口把钩工、打车工工作中不戴安全帽的;31、绞车司机、运输机司机、皮带司机、未听准信号开机的;32、绞车运行中或掉道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的;33、绞车运行中或调绳时没有锁住活磙筒的;34、绞车运行中磙筒上余绳没有3-5圈的;35、乘坐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36、人力推车、放飞车的或者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使用人力推车的;3、通防专业1、瓦斯超限继续组织作业的;2、故意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的;33、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4、携带香烟、易燃物品火种入井的;5、井口附近20m内吸烟的,井下吸烟的;6、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汇报或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斯检查员;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人的;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9、现场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的;10、对积尘超过规定不及时清理浮尘、洒水防尘的;11、损坏通风设施的;12、损坏安全仪器仪表的;13、私自随意开关风机的;14、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15、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16、一台风机吹两个施工工作面的责任者;17、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18、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19、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的责任者;20、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21、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22、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423、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责任者;24、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者;25、停风时间较长,未进行瓦斯排放而私自送风的;26、私自进入密闭巷道的;27、送风时,使用一风吹的;28、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要求实施电气焊的;29、在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30、无计划停风停电的;31、擅自拆卸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4、综合管理1、携带非防爆设备、仪表、仪器、物品下井的;2、对安检员或制止违章人员打击报复的;3、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或弄虚作假的;4、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电子表入井的;5、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觉的,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6、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7、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8、已下达停产通知书的作业地点擅自生产的;9、随意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的;10、在事故调查期间隐瞒事实真相的;11、特殊岗位班中脱岗的;512、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以下要害场所(机电硐室、变电所等)的;13、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责任者;14、指派无证人员顶替特殊工作人员上岗操作的责任者;15、跟班干部无故脱岗的;16、阻挠安全质量检查的责任者;17、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者;18、地测人员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的责任者;19、地测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的责任者;20、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者;21、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认定是严重违章的;22、当班隐患未处理完毕,而没有向下一班接班人交清楚的;23、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空顶作业的;24、班中脱岗、饮酒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的,认定为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机电专业1、坐在电器设备或电缆上休息的;2、电钳工不使用工具包、套或将工具挂在腰间的;3、电气焊工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64、设备开关不上架的;5、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6、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7、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8、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的;9、维修电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及验电工具的;10、不按规定时间实验各种保护装置的;11、非维修人员私自调整整定值的;12、主提升司机监护不到位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矿区内各类“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
障矿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煤矿安全规程》:对于违反矿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
行处罚,如违反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尘、防火等规定的行为。
2.《矿山安全法》: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按照该法进行处罚,如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3.《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对于违反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罚,如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治理等行为。
4.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对于违反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的行为,按照该标准进行
处罚,如未按照标准进行开采、运输、消防等管理。
5.矿区企业内部制度:各矿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处罚细则,对于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纪律等行为。
除了以上法规和制度,矿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处罚细则,以便更好地
管理和监管矿区内的“三违”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
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范文(三篇)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范文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三违”事件的发生,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处罚和考核制度。
一、“三违”处罚制度1. 一般纪律违法行为:(1)轻微拖延时间造成生产损失的,按公司规定依纪律条款处罚;(2)违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纪律,轻微逾期上岗的,给予批评教育,纪律记录。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轻度危害的,将责令其改正,纪律记录;(2)一般危害的,给予批评教育,纪律记录;(3)严重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包括停工整顿、罚款、扣除奖金等。
3. 落实安全措施违法行为:(1)拒不落实或不正确执行安全措施造成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未按规定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4.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驾驶机动车辆超速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2)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车的,停职、罚款,并按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二、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1)安全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事故隐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3)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4)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和效果;(5)参与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的情况;(6)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反馈。
2. 考核办法:(1)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2)根据每项指标的情况,进行评分和排名;(3)根据排名,对区队进行奖励或处罚。
3. 奖惩办法:(1)每季度考核前三名的区队,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2)每季度考核末三名的区队,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3)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末三名的区队,给予停工整顿,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区队,依据“三违”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本处罚和考核制度为矿山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促进了安全意识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
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
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唯心心理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职工文化素质不高。
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
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
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某某煤矿三违人员处罚办法
某某县某某煤矿三违人员处罚办法二0一六年三月汇编说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狠反“三违”,做到有章必行,有章必究,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健康发展,逐步把自然优势转变为产品优势、经济优势。
为此,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三位人员处罚办法”敬请广大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某某县某某煤矿二0一六年三月9、带领全矿干部职工保证完成任务,做好思想工作,向公司领导职工大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二、安全副矿长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据需要提名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不负责的安全工作人员有权辞退。
3、负责搞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素质,增强意识。
4、抓好安全方面的“三个强化”、“四个落实”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在检查瓦斯时要做到只认瓦斯不认人。
5、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认真组织自检,按时上报安全活动情况,对安全方面的违章违纪现象严肃查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认真组织整改。
6、对本矿各班划分的维修、巷道工作面的支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开采区域内的煤层条件、地质构造、老窑分布等情况要清楚。
8、负责瓦斯牌板、手册、日报的审阅。
9、煤矿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领导事故的抢险工作。
三、生产技术副矿长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执行矿的各种制度,对分管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实施矿的生产长远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并以各班生产条件下达全年的生产任务,努力改善生产条件、生产环节、生产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3、负责编制作业规程,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所需图件,建立健全图纸资料帐卡,控制好“三量”平衡,协调施工中的日常工作,并对施工质量严格监督。
(整理)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精品文档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减少“三违”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对共性“三违”行为的处罚1、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给予200元处罚;喝酒入井者,给予300元处罚;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井口检身工未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
3、在井下随意将安全帽摘下或未系安全帽带者,给予100元处罚。
4、井下作业人员在岗中睡觉者,给予200元处罚;岗位工(含地面)在岗中睡觉者给予3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500元处罚。
5、岗位工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给予300元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给予2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按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入井而未携带(含未开启)者,每次给予300元处罚。
7、在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者,给予500元处罚;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者,井下、地面“扒、蹬、跳”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9、强行闯入任何设岗警戒区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0、破坏矿井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及机电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偷盗矿井设备、材料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元处罚。
13、对违章指挥者,班组长给予1000元处罚;区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矿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3000元处罚。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追究相应责任。
14、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1000元/条的处罚。
15、作业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讲解
XXX省XXXX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XXX省XXXX煤业公司。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XXX省XXXX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一、背景介绍矿业公司是指从事采矿业务的企业,由于矿山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以及矿山作业过程中往往存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对于管理矿山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就矿业公司“三违”问题,即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提出一套完善的处罚制度。
二、“三违”定义和分类1. 安全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搬运、违反动火管理等行为。
2. 环保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违反废物处理规定等行为。
3. 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违反职业健康防护规定,如未戴防护用品、违规操作导致职业病风险等。
三、“三违”处罚制度1.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的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首次发现可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可给予口头警告,并立即进行整改,第三次发现则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章搬运、违反动火管理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发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次发现,给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低于上一次处罚金额的两倍,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第三次发现,视情况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等,首次发现采取口头警告措施,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次发现,视情况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严重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发现,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次发现,罚款金额不低于上一次处罚金额的两倍,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次发现,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煤矿“三违”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不断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抓“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职工队伍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华航煤矿“三违”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华航煤矿矿委会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勤勉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抓“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蟹蛛科花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需要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警务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学习。
第二章: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条:每月人身安全办公会少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后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离岗上岗上岗人员不上岗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无故而不参加各种联席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必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二、三违的定义三违是指煤矿工人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未按要求穿戴、使用安全防护设备;2. 未按规定施工、操作;3.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5.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行为。
三、三违处罚制度1. 处罚依据三违处罚依据《煤矿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进行。
2. 处罚原则(一)责任追究原则:对于三违行为,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二)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对外公开。
3. 处罚措施(一)口头告诫: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可采取口头告诫的方式进行警示;(二)书面通知: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要求整改;(三)警告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四)罚款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三违行为,可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处分;(五)停工整顿: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停工整顿处分;(六)取消资质:对于多次重大三违行为,可依法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质。
4. 处罚程序(一)接到举报或发现三违行为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证据材料,依法对三违行为进行定性和定位;(三)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四)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
四、申诉和复核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解释和补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矿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严惩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推动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处罚制度第四条三违的定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分为三级:轻微三违、一般三违、重大三违。
轻微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损害安全生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小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轻微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轻微三违:口头警告、整改,给予安全教育。
(二)第二次轻微三违:书面警告,整改,给予安全培训。
(三)第三次轻微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四)累计四次轻微三违及以上的,按一般三违处理。
第七条一般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一般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二)第二次一般三违:记大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三次一般三违及以上的,按重大三违处理。
第八条重大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重大三违:撤职,进行安全培训,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重大三违:开除,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两次重大三违及以上的,按犯罪处理。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个人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三违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十一条区队的安全管理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是对区队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和监督。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生产中出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事故等行为,针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的处罚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在煤矿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不按照规定操作、擅自改变工艺或设备、超载运输煤炭等,可以采取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安全事故处罚:对于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
3. 责任认定和问责: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问责措施,包括责令停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
4. 转型整改要求:对于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如设备老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可以对煤矿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期限,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
5. 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对于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如超期经营、违法建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可以予以停产停业、勒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煤矿可能会存在一些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处罚措施,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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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XXX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第41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第62条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50元的罚款。
第63条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第64条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元。
第65条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50元。
第73条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7条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50元。
第78条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1条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100元。
第82条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拣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第89条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100元,每条药罚50元。
第90条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第92条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第98条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50元。
第101条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
第104条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09条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
第111条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13条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6条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元/根。
第117条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10元/处。
第118条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机电第119条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100元。
第120条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4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第125条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7条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