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环境修复方式
ECOLOGY区域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环境修复方式上海海事大学 谢宇昕摘要: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生态环境一旦遭到损害有可能是不可逆的,再也无法恢复,因此生态环境的修复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我国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美国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1996年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最终规则)》,以及欧盟2004 年颁布的《关于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这些文件中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具体规定,并结合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提出我国现下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替代性修复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6-0153-0003一、我国对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概念之解读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修复的概念借鉴了 1990 年美国《石油污染法》以及 2004 年欧盟《关于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以下简称《环境责任指令》)中的修复概念,2015 年我国的最高法院颁布有关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项问题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生态环境修复”“替代性修复”等专业词汇在《解释》中首次用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制定于2016年,其中也使用了“生态环境恢复”的专业性表述。
从语言文字的角度分析,“恢复”是指变成了原来的样子,或者采取措施使之变成原来的样子,而“修复”意思是修整使之恢复原样,单看这两个词似乎没有明显区别,但还是有所不同,恢复应当包括了人工的修整和自然界自身的调节,修复更多地偏向人工劳动进行的修整。
所以“生态环境恢复”应该是囊括了“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内容,如此安排应该是为了尽量避免文字的冗赘,更有利于提高各个机关的办事效率。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
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现予发布。
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案关键词:司法鉴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黄铜丝混合黄铜案情概况2021年,海关查获两单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一单申报名称为黄铜丝,进口量为9350千克,一单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进口量为26260千克,两单货物初检鉴别均判定属于固体废物。
受有关部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复检鉴别。
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对夹杂物含量、化学成分、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鉴别。
结果显示,申报名称为黄铜丝的货物各项指标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属于固体废物;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的货物金属黄铜量为91.48%,不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黄铜金属黄铜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环境损害评估 (2)
环境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评估是指对特定环境项目或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的过程。
它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价各种环境因素的数据,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方面,来确定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风险和影响。
环境损害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旨在提供决策支持、风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依据。
环境损害评估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识潜在的环境损害源:对特定项目或活动的可能环境损害源进行识别和描述,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来源、排放情况等。
2. 评估环境敏感区域:确定受到潜在环境损害影响的敏感区域,例如人类居住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3. 收集环境数据:收集与环境损害相关的数据,如土壤、水质、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数据,以评估潜在的环境损害程度。
4. 评估环境损害潜在风险:根据收集到的环境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各种模型和方法,对环境损害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
5.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根据环境损害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潜在的环境损害。
环境损害评估对于规划、建设和运营各种项目和活动的组织和机构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确保项目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环境污染和损害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准确评估环境损害的程度和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介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方法,旨在提供参考和推荐。
一、环境调查和监测环境调查和监测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
通过采集大量的实地数据和样本,对受损环境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和监测,可以提供评估所需的关键信息。
环境调查和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质监测:对受损水体的水质进行实时或定期监测,包括水质参数、重金属含量等。
2. 大气监测:通过设置气象站和空气采样点,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和颗粒物含量等。
3. 土壤监测:通过采集土壤样本并进行化学分析,评估土壤的污染程度和受损情况。
4. 生物监测:通过采集受损地区的生物样本,如植物、鱼类、昆虫等,评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二、环境污染模型环境污染模型是评估环境损害的有力工具。
环境污染模型可以通过模拟环境介质中的物质运移和转化过程,预测受损环境的污染分布和演变趋势,从而为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提供定量依据。
常用的环境污染模型包括:1. 水质模型:根据水体的水力学特征和水质参数,模拟水体中的污染物迁移和扩散。
2. 大气模型:通过模拟大气环流和污染物排放,预测城市大气污染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3. 土壤模型:通过模拟土壤水分运动和污染物迁移,评估土壤的污染程度和受损范围。
4. 生物模型:通过模拟生物体对污染物的吸收和代谢过程,预测生物体的生态毒性和受损程度。
三、环境效应评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包括对环境效应的评估。
环境效应评估旨在确定环境损害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为环境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常用的环境效应评估方法包括:1. 人体健康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受损区域内居民的暴露情况和环境污染物的毒性,确定人体健康风险的大小和类型。
2. 生态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受损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等指标的变化,确定生态风险的程度和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编制说明
附件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和地下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及实践 (1)2.1国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1)2.2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4)2.3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5)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3)3.1适用范围 (13)3.2术语和定义 (14)3.3工作程序 (19)3.4鉴定评估准备 (19)3.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定 (20)3.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20)3.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21)3.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21)3.9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22)3.10附录 (22)4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2)1标准的编制思路我国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急剧增多,事件类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固体废弃物/废水倾倒和长期累积排放、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害。
由于土壤的高度异质性、地下水的流动性、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背景数据缺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因素多,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事件往往面临生态环境基线确定难、因果关系判定难、恢复决策难、恢复费用估算和损害价值量化难等现实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土壤和地下水指南》)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总体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特征污染物识别、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化指标选取、基线获取、损害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给出了恢复方案制定和恢复费用估算的推荐方法,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具体深化。
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等技术文件的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属于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
该方法在目前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适用范围不明确、计算依据不充分、计算数额难统一等问题。
现对该方法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方法做出进一步修订和补充说明如下。
一、适用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2.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3.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1.实际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或治理、修复、恢复费用明确,通过调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可以获得的,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2.突发环境事件或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二、关于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一)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对于废物或废液倾倒和违法排污类事件,污染物排放量一般通过现场排放量核定、嫌疑人询问、生产或运输记录获取;对于突发环境事件,通常通过实际监测测量与物料衡算相互验证的方法进行测算。
(二)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指工业生产企业或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治理单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单位特征污染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等处理设施运行费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有关的其他费用。
推荐采用实际调查法、收费标准法、成本函数法三种方法,来获取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
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收费标准法,使用时需要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没有收费标准的,优先适用实际调查法。
单位治理成本应取评估期近三年费用数据平均值,如缺少完整的三年数据,可取三年内接近评估期实际情况的任一年数据。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土壤与地下水环境 及其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为环境管理与环境司法提供依据,制定本 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 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 源研究所。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土壤 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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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定了涉及土
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报
告编写要求等内容。
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指土壤与地下水所具有的内在用途 以及为保障人类生存及生活质量提供的惠益,如工业或商业用地、 物种栖息地、农产品供给、水源供给等。
3.12 基线水平 Baseline level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土壤、地下 水环境质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水平。 3.13 环境修复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 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 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3.14 生态恢复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 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 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3.15 理论治理成本 Theoretical treatment cost 指通过治理成本函数计算得到的治理成本。治理成本函数是 以治理费用为因变量,以处理技术、处理规模、污染物去除效率 等因素为自变量构建的函数模型。在污染物浓度以及治理目标确 定的情况下,将以上变量带入治理成本函数,可得到相应的理论 治理成本。 4 工作程序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包括:
DB35T 1727-2017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pdf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估委 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 鉴定评估一般要求
5.1 鉴定评估范围
5.1.1 时间范围:以污染大气行为发生时间为起点,持续到受损大气环境质量恢复至基线为止。 5.1.2 评估区域: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确定污染物迁移扩散 的影响范围,或参照 HJ 2.2 评价范围进行确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原则、鉴定评估一般要求、大气环境 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分析、大气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大气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因违法排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大气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大气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以及因大气环境损害导致的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害的鉴定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damage 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大气行为与环境损 害情况,分析污染大气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大气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确定大气环境恢复至基线所需要支出的全部成本,量化大气环境损害价值的过程。
对比受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大气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大气环境损害实 物量。 5.3.6 大气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大气环境损害价值。 5.3.7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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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
录(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政法[2016]1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环办政法[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在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现将环保系统内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附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编制说明
附件15《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环境损害简化评估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2)2.1美国自然资源损害简化评估方法 (2)2.2国内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13)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4)3.1适用范围 (15)3.2规范性引用文件 (15)3.3术语和定义 (15)3.4工作程序 (16)3.5评估方法 (17)4对实施标准的建议 (21)i1标准的编制思路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等技术文件发布以来,作为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方法中的一种,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尤其是地表水环境损害评估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该方法计算简单,使用参数较少,鉴定评估结果更易被损害赔偿权利人、责任方及公检法机构所采信。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地表水环境损害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虚拟治理成本法在应用中也遇到了问题和瓶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
现行的技术文件对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该方法应用在不适用的案例中。
如应修复但实际未修复的土壤环境损害,或采用受污染的河流湖库水量进行治理成本的计算,均不属于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
《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了单位治理成本确定方法的使用优先级,依次为收费标准法、实际调查法和成本函数法。
近年来,由于环境治理行业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各地区的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再简单根据收费标准确定,而是更多根据废水、废物性质和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的应用范围在逐渐降低。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
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21678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126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1669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095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现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印发给你们,供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关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4日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结束——。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
环境法专题 浅析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与对策唐红侠❋㊀㊀摘㊀要:环境损害鉴定为实现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但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㊂本文就环境损害鉴定中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不清㊁易产生歧义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不足等基础性问题展开探讨,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㊂本文有助于统一认识㊁规范环境损害鉴定管理体系㊂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㊀环境损害鉴定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㊂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下,最高法㊁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把诸多污染环境行为及环境损害结果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随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出台㊂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损害赔偿,都涉及环境损害鉴定的问题㊂鉴于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鉴定工作起步较晚,存在鉴定体系不完善㊁不健全,鉴定过程不规范等诸多问题①,尤其是环境损害鉴定概念不清㊁鉴定能力不足等基础性问题困扰着行业的发展,本文就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基本问题展开探讨㊂❋①唐红侠,女,博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案件涉案废物鉴别㊂宴林:‘析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不足与完善“,‘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68 72页;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1期,第2 8页㊂法律与伦理158㊀一㊀环境损害鉴定概念有待统一(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11年5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 2011 6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给出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综合运用经济㊁法律㊁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㊁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㊁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㊁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㊂2014年10月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给出了鉴定评估的定义: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㊂环保部于2014年1月和2016年2月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均使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㊂2016年6月环保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给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定义: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㊂同期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以及2017年9月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 2017 1488号)也延续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的名称的做法㊂2018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改革方案“使用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㊂从上述分析可知,原环保部前期文件中把环境损害鉴定称为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然后是 鉴定评估 ,再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的名称一直在变,但并没有相关文件显示前期概念废止㊂原环保部单独发布的文件均称 ˑˑ鉴定评估 ㊂(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15年12月,最高法㊁最高检㊁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将环境损害环境法专题159㊀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 2015 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管理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环保部制定㊂该通知首次提到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㊂同日,司法部㊁环保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 2015 118号)给出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其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㊁检测㊁现场勘察㊁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㊂同时规定了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㊁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㊁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㊂2016年10月,司法部㊁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等内容,延续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叫法㊂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发布的文件均使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一词㊂从定义上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含了生态破坏方面的要素㊂从2015年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被提出后,环保部单独发布了多项关于环境损害鉴定的文件,但并没有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是继续使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说法㊂(三)概念存歧义自从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被提出后,以司法机关㊁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时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原环境部为主导时使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两概念共存会导致概念不清㊁内涵不一㊁理解偏差等诸多问题,从而引起管理上混乱以及不经济等后果㊂宴林等直接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两个概念合二为一,统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㊂①王江等认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被细分为服务于行政系统的环境损害评估㊁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磋商的环境损害评估和服务于司法系统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㊂②显然作者认为①②宴林:‘析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不足与完善“,‘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68 72页㊂王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框架㊁现实困境与破解思路“,‘中国司法鉴定“2018年第2期,第9 13页㊂法律与伦理160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组成部分㊂田超等人撰文称‘通知“的颁布意味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正式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并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作用提供了平台,在法医㊁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传统司法鉴定外,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三类外的鉴定类别出台管理规定,推测其可能意在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同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㊂①於方等人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综述“一文中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两个非常相近的概念㊂该文认为两个概念实质相同,使用技术方法基本一致,前者主要服务于环境管理和责任保险等非诉活动,后者主要服务于环境司法的诉讼活动㊂②虽然上述作者均为环境损害鉴定政策的研究者和起草者,但论文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无法律效力㊂两个概念并行使用,环境损害鉴定概念不清㊁不统一等使得人们对相关概念理解各异,导致思路上的混淆,不利于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与管理,这也是导致环境损害鉴定管理难的原因之一,故需要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范统一㊂(四)概念辨析首先,从定义上辨析两者的异同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与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均解决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中出现的问题,均包括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恢复或修复采取的措施,以及需确定污染物性质(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虽未在定义中提及,但在鉴定评估事项中有明确);两者虽然都涉及费用数额,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侧重于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而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则侧重于污染治理与运营成本评定,显然前者涉及的范围和数额要大于后者㊂另外,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主要服务于诉讼;而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既可服务于磋商,也可服务于诉讼㊂可见,两者在定义上有很大幅度的重叠交叉,但又有不同㊂从鉴定内容的范围与服务对象上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小于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但也不能简单推论出包含关系㊂①②田超㊁张衍桑㊁於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打开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新局面“,‘环境保护“2016年第5期,第62 64页㊂於方㊁张衍燊㊁赵丹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综述“,‘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5期,第18 29页㊂环境法专题161㊀其次,从相关环境损害鉴定文件的制定背景㊁目的㊁意义等方面可看出端倪㊂原环保部发布‘若干意见“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㊁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以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的问题;辅以推动环境司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㊂‘通知“的目的在于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等要求,依据最高法㊁最高检‘解释“等相关规定,做出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决定㊂所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特别是磋商阶段的损害赔偿;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环境损害诉讼问题,特别是环境损害刑事诉讼㊂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损害诉讼两个环节紧密相连,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与阶段不同㊂鉴于此,厘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过程中各阶段可能涉及的鉴定事项,提炼出共性问题与各自独有的问题,即确定磋商和诉讼都需要鉴定的内容㊁磋商单独需要鉴定的内容以及诉讼单独需要的内容,根据磋商/诉讼的阶段确定待鉴定事项,重新定义环境损害鉴定,有助于节省鉴定时间㊁成本,可以有效避免重复鉴定,从而提高鉴定效率㊂鉴于刑事案件有别于民事㊁行政或公益诉讼,根据最高法㊁最高检‘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需要对污染物属性㊁污染行为㊁损害后果㊁违法所得㊁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等诸多事项中的一项或某几项进行鉴定,给出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污染物性质的认定方法和确定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机构㊂二㊀环境损害鉴定能力欠缺(一)国家层面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不足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89家,分布在15个省(区㊁市)㊂①2016年12月8日的‘法制日报“相关报道中称, 当前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仅有50余家,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事环境监测(检测)的单位及高校研究所的教①党凌云㊁郑振玉㊁宋丽娟:‘2014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4期,第116 119页㊂法律与伦理162㊀学和研究人员;来自司法鉴定行业的单位和人员 ①㊂显然,两者给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差距很大,估计有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在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部分早期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后期未进行相应审核登记㊂另外,原环保部先后于2014年1月和2016年2月公布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第一批12家,第二批17家㊂后来,原环保部又公布了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单位,共13家㊂原环保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试点单位共42家,加上前文提到的50余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只有近百家鉴定机构㊂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㊂另外,各试点地区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㊂相较于全国各类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数量,经审核备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原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基本上是寥寥无几,差距太大,鉴定能力明显不足㊂这将影响或阻碍环境损害赔偿㊁诉讼等实施㊂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经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原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与各类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相关证据未经鉴定的现象?有多少未经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在原环保部推荐范围内的鉴定机构在从事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由此可见环境损害鉴定存在管理混乱㊁鱼目混珠的现象㊂(二)上海市环境损害鉴定能力同样不足上海地区环境损害鉴定能力和全国无异㊂上海市司法局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6 2017年度)显示,列入名册的上海司法鉴定机构有141家,业务范围至少涵盖了常规的12项司法鉴定内容,但是没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①蔡长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步入正轨“,‘法制日报“,2016年12月8日,第3版㊂环境法专题163㊀定㊂2018年9月,上海市司法局开展了第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定工作,有4家机构参与了遴选㊂原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中只有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一家单位,仅有3人具有鉴定资格证书,其中1人还在外地挂职锻炼㊂显然,符合规定的环境损害鉴定严重不足㊂另外,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涉案废物为危险废物的环境损害案件中的污染物性质鉴别工作㊂很显然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未列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仅得到上海市环保局㊁公安局认可,明显与国家规定不符㊂三㊀对策与建议考虑到目前国家和部分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严重不足的事实,建议加快推进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力量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队伍,尽快形成鉴定能力,以满足环境损害磋商/诉讼的需求㊂鉴于目前环境损害鉴定领域存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并行使用㊁存在歧义㊁理解混淆的现状,建议厘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过程中各阶段可能涉及的鉴定事项,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重新定义环境损害鉴定的概念,消除概念并存带来的弊端,规范环境损害鉴定管理,从而提高鉴定效率㊂。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 damage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推荐方法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推荐⽅法是什么伴随着我国⼯业、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
⽬前我国也⾯临着⼗分严峻的环境问题,为此不仅要加⼤环境污染治理与监督,更要对遭受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们或者其他财产进⾏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最后通过鉴定结果进⾏相应的补偿。
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推荐⽅法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1、⼈⾝损害⼈⾝损害赔偿数额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计算;精神损害抚慰⾦按《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计算。
2、固定资产损失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态⾏为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带来的损失,采⽤修复费⽤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
如果完全损毁,采⽤重置成本法计算;如果部分损毁,采⽤重置成本法或修复费⽤法计算。
采⽤重置成本法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计算见公式(1)。
修复费⽤法按实际发⽣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进⾏计算。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年限)×损坏率(%)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上式中,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预计净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净残值占资产原价值的⽐例,由专业技术⼈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定价评估;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后的余额。
3、流动资产损失指⽣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经济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见公式(3)。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3)上式中,残值指财产损坏后的残存价值,应由专业技术⼈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定价评估。
4、农产品财产损失指环境污染或⽣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法》(GB/T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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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21678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126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1669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095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4.1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2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4.3人身损害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4财产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5生态环境损害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4.6应急处置费用—7—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7事务性费用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
4.8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或其他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
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
4.9基线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人体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4.10环境修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4.11生态恢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4.12期间损害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
4.13永久性损害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的完全丧失。
4.14可接受风险水平—8—指综合考虑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依据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确定的人体健康或生态系统的可容忍的风险水平。
5总则5.1工作原则5.1.1规范合法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或资质,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
5.1.2科学合理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调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科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
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样品的采集与运输、样品的分析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论。
5.1.3公平客观原则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当影响。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2工作内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
5.2.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2财产损害财产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清除财产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9—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3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
5.2.4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2.5事务性费用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3工作范围5.3.1空间范围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生物监测、模型预测或遥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卫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损害确认和因果关系判定,最终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与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的空间范围。
5.3.2时间范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因损害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
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
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性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应急处置费用评估的时间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为止。
6环境损害确认环境损害确认包括基线的确认以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10—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的确认。
6.1基线确认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a)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b)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数据。
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c)利用模型。
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
6.2人身损害6.2.1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个体死亡的;b)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c)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d)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6.2.2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等)、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性差异;b)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空间聚集性。
6.3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确认应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毁以及财产所有者主观故意—11—或重大过失,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物理性损坏的;b)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功能性损坏的;c)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实际价值减少的;d)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进一步损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e)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坏情形的。
6.4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b)死亡率增加: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死亡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种群数量的减少: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种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d)生物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动植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性等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e)身体变形: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或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的损害等发生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