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293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93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我厅对《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闽国土资综〔2010〕3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暂行办法》予以废止,《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9月30日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防止恶性压价等行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招投标效率,降低成本,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指招标人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发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并在规定的合理造价区间确定发包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施工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可以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招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督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闽国土资综〔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督查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12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更好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厅拟于6月初对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进展情况。
重点督查今年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总体情况;项目立项、测量、设计、预算编制、审批、招标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三个阶段报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情况。
同时,检查各地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 号)文件,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出台相关文件等情况。
(二)农村土地整治旧村复垦进展情况。
重点督查2010年22个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和6个土地整治试点县旧村复垦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与先行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同面积的新增耕地;灾毁(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2011年新增22个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进度情况;旧村复垦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三个阶段报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情况。
同时,了解各地旧村复垦补偿安置、指标交易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出台的相关规定等。
(三)其他。
检查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报批情况,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多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根据今年审计署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调查情况,我省仍有一些地方对耕地保护重视不够,存在“重用地、轻保护”倾向;个别地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耕地占补存在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整改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认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省情的忧患意识,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作为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省委提出粮食自给率50%目标的重要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同时,确保规划期内实现我省191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7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实施方案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7•【字号】闽政办[1999]83号•【施行日期】199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8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审查组织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军区等。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闽财资环〔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
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福建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出让、征收、流转、承包、终止、使用和经营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福建省土地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优先配置土地给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用地,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环保。
(二)公平公正:土地的出让、流转等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划: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四)生态保护:保护农田、林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五)综合治理:加强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和征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土地征收应当事先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划,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安排合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土地流转和承包第七条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土地承包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生产的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禁止过度开垦、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行为。
第四章土地使用和经营第十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强度。
第十二条旅游、养殖、种植等经营性土地使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验收”)。
第三条验收依据:(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投资预(概)算及实施计划;(二)《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
(三)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验收内容:(一)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具体包括:1、耕地的质量情况,包括田块方向、宽度及田面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等要素;2、项目区防洪、排涝及灌溉水利工程情况,包括防潮、防洪工程质量情况,田间排渍深度、排水系统配套等级、排水沟深度、排水沟宽度、排水沟间距、排水能力、输配水系统的配套等级、设计灌溉方式的保证度、除碱配套工程、排灌构筑物工程情况等;3、交通道路工程情况,包括道路通达度、最大纵坡、横坡、长度、宽度、离地面高度,路基、路肩强度及稳定性,路面结构组成、路面强度及稳定性、桥涵工程情况等;4、农业生态防护及林网配套情况,包括林带结构、方向、宽度、间距、树种及种苗的生长情况等。
(二)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在开发整理前后的变化情况;(三)土地权属状况,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权属和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分项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是否存在超预(概)算支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的现象等;(五)项目维护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竣工后是否落实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等。
第五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5•【字号】闽政[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村庄整理。
本办法不适用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投资者和承包经营者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
土地整理应当遵循群众自愿、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土地整理年度计划草案,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农业、建设、规划、财政、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推进土地整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土地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的组织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下列事务:(一)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二)选定土地整理区域;(三)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四)组织编制整理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五)组织拆迁安置;(六)组织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验收;(七)负责土地整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八)监督检查土地整理资金的使用情况;(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务。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测量、设计。
测量、设计规模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应组织公开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闽政办[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保重点。
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投入和省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的补助和省级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
全省耕地的占补平衡应以土地整理为主,有计划有步骤按产业化机制进行滩涂围垦减少山地开发。
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
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
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安排1个,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每年安排1个,示范项目已安排在该县的则不再安排重点项目。
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是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最多或土地整理面积最大的项目。
市、县当年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省级示范、重点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标准后,才能安排新的省级示范、重点项目。
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
市、县主要负责组织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监理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列入市、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配套补助。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34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
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9〕134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审查。
现将《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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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测量、设计。
测量、设计规模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应组织公开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项目测绘必须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及成图。
第十二条地表岩石分布较广、软地基等工程地质较复杂的项目以及需修建山塘水库的项目,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相关技术规程对项目工程地质状况进行勘探评估。
第十三条以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的项目,应进行项目区和周边水文地质勘查,或提供已有水文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涉及拦河坝、农用桥、护堤、护岸、挡墙等建筑物的,项目业主应负责提供地质勘查资料或地质情况说明,设计单位应到现场对地质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项目经实地测量坡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测量单位应告知项目业主,并剔除出项目区。
经工程地质勘探评估后,工程地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过高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应申请改点或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测量成果由设区市复核,确保质量,同时报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备案予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第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是指项目在通过前期审核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进行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项目业主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方案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应进行驻点踏勘,尽可能与项目区地形测绘同步进行。
设计人员要与测绘人员进行项目区地形、地物情况的交接,并按省厅要求对项目区土壤、水文地质、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填写《现场调查表》,使项目初步设计更加切合实际,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征求当地农业技术人员、村民与村委会的意见,讨论成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设计文本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交以下设计成果:(一)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二)项目现状图;(三)项目总体规划图;(四)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五)项目投资预算书;(六)土壤调查报告;(七)现场调查表及方案讨论会议纪要;(八)项目区及基础设施相关照片或影视资料;(九)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设计审查第二十三条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组织评审;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村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由设区市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项目评审之前必须提交按规定的深度和数量提交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设计资料后方可上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评审会设计单位应汇报以下主要内容:(一)介绍项目区规模、地类等情况,并用CAD程序演示;(二)结合照片或影视资料分片介绍项目区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及地材情况,说明项目区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群众的要求、地材情况对结构设计的影响等;(三)结合照片介绍项目区原有设施现状,在规划图上的位置,及利用和改造的措施;(四)介绍总平面布置思路和工程设计、预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评审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业主根据《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审查要点》及有关文件规定,对设计的方案和预算方面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设计评审会后,设计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按纪要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复审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审,审核设计对评审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确定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二十八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预算经专家评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复。
第五章项目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是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组织的主要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条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原则:(一)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应坚持在工程内容不减少、施工质量不降低、预算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完善和优化。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达到工程招标和施工组织所要求的设计深度的,可直接采用初步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六章项目设计变更第三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批,原则上一个项目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五条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则:(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建筑物安全,保证工程效能正常发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二)设计变更的方案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减少批复的项目规模。
(三)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设计变更的方案原则不得增加项目投资。
第三十六条项目设计变更分为技术性小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技术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1)灌排沟渠、泵站、桥梁、涵洞、堤岸、道路等工程的基础地质情况以及实地地形与原勘测成果不符,根据现场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修改建筑物的基础处理设计或小距离地移动位置。
或者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作相应调整,整个建筑物的功能不受损,设计标准不降低。
(2)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设备、原材料采购不到,需要采用其他设备、原材料进行替代,根据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技术参数对建筑物的原设计重新复核、修改。
修改后建筑物的功能及设计标准不降低。
(3)由于施工季节、工期变化,按照原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按时完工或保证工程质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确保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建筑。
(4)施工期间土地权属调整有困难或为满足当地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移动路、沟、渠的位置,不破坏田块、路、沟、渠原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
技术性小变更应控制在项目工程施工费3%以内。
(二)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1)项目建设范围有较大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发生变化。
(2)项目区主要取水方式、灌溉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3)设计标准降低。
包括以下情形:降低防洪堤的堤顶高程、减少断面尺寸降低安全标准;减少引灌渠的引水流量,减少断面尺寸,降低灌溉标准;改用次等级的建筑材料等。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强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需修改设计方案的。
重大设计变更应控制在项目工程施工费3%-15%以内,超过15%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变更一般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或涉及土地权属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
省、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涉及土地权属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十八条技术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批准,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须逐级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荐具备资质的单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量、设计,省厅将在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推荐及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公布更新机构名单。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选择效率高、质量优良的相应机构承担业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选择机构时,应要求其提交承诺函,并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厅。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配合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项目测量、设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量与设计成果质量。
第四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机构淘汰机制和不良行为的通报制度,会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发现测量、设计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第一次予以通报,第二次将不允许其从事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业务。
(一)弄虚作假:包括未如实反映项目现状、未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编造水文数据、不如实反映项目区土壤情况、坡度情况等;(二)工作马虎、质量低劣:包括测量或设计出现重大差错、因测量或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重复出现同类设计差错等;(三)时间拖延、进度缓慢:包括因测量、设计单位原因未按省厅要求时间提交成果等;(四)转包和非法分包等不良行为的。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