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处理方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随即,2008年11月19日,省建设厅以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颁发了2009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1月20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川建发[2008]94号文印发了《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2009年3月10日,省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13号文批复了市等22个市、州2009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我省这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08规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有了可行性和保证,同时我省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09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在近一年的招投标工作中执行08规及其配套文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在此提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与同行探讨。

例如在08规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慨念:暂估价,从规上看,对暂估

价的叙述条款有:

第2.0.7条,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3.4.1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容列项:1.暂到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4.1.7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展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

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

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

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4.2.4条第三款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

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4.2.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

计价规定估算。

第4.3.6条第二款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第4.8.6条第二款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

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以上叙述,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在招标阶段确实常遇到一些肯定要发生,但因为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采用这种价格形式既与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暂估价是属于招标人费用还是属于承包人费用?列为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如何处理,是否按08规第4.3.6条计入综合单价?列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按规第4.1.7条是否招标?招标人将大量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列为暂估价,暂估价甚至达到了控制价的51.46%,招完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08规第4.1.7条的规定如何“共同”招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规和明确,通过实际工程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材料暂估价的处理

首先,应明确列为材料暂估价的材料是甲供材料还是承包人自行

采购的材料。

若是甲供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提供甲供材料暂估价表。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计列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时应要求投标人报总承包服务费,避免施工中就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保管的费用产生争议。

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在招标人费用中计列,而不计入综合单价中,且对给定的甲供材料购置费清单不得作任何调整。施工中,由于甲供材料属于招标人费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材料单价和供应商。

若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该部分材料的费用属于投标人费用。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应按川建价发[2009]3号文规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表仅提供材料的暂估单价,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材料暂估价的金额不再列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时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材料暂估单价表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对给定材料的暂估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

施工中,由于该部分材料仅仅是因为招标人对此部分材料的标准不能确定而暂定了一个价,且投标人已按给定的单价计入了综合单价,故不论该部分材料暂估价的价值多少,是否达到必须招标要求,都不再进行招标,而是由招标人确定标准后双方协商确认单价,结算时作调整材料价差处理,但作为暂估单价处理的材料应是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比如装饰上程中的面层饰材、安装工程中的个别灯具、绿化工程

中的盆景等。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

专业工程是招标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项目招标时也纳入了整个项目的围,但因为是暂估价,投标人不得对其暂估金额作任何调整,没有产生竞争,也就没有达到招标的目的,这部分费用属于招标人费用,因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处理同甲供材料的处理办法。

三、如何共同招标的处理

实践中如何由总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进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认识。共同作为招标人,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和各自的利益所在,实际是不易操作的,那么应怎样做更容易操作和被双方所接受呢?

首先,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单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川建函[2004]96号文《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