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12月26日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深入贯彻实施《条例》 推动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第 十二 届人 大 常委 会第 六 次会 议通 过 《 四川 省地 方志 工作 条
例》 ( 修 订草 案 ) , 自2 0 1 4 年1 月
1 日起 实 施 。是 全 国第 一 个 对
f 作 者 为 南 充 市地 方 志 办
公 室主任1
《 条 例 》 进 行 修 订 的 省 份 ,走
在 全 国最 前 面 。 在 学 习 贯 彻
支 持 、社 会 关 注 的 良好 氛 围 。
3 7
( 市 、区 )志 书 于 2 0 1 1 年 全 面 完成 , 《 川 北 区 志 》 完 成 总
导和部门负责人印发 《 条例》 学 习宣传 册 。通过 多 种途 径 的
学 习宣 传 。让 全市 各 级领 导和 社 会各 界 人士 ,充 分认 识 《 条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实施办法》 ,
界人 士提供地情服务 1 0 0 0 余次:
主动 为市 委 、市政 府 中心 工作 和领导决策提供地情 服务 。 2 0 1 3 年1 1 月2 8 日。四川省
志事业依 法纳入市 、 县( 市 、区 )
经济 和社 会发 展 规划 ,全市 新 闻媒体 大 力宣 传地 方 志工 作 的
学 习讨 论 ;向市 、 县( 市、 区) 领
务 院颁 布 实施 《 地 方 志工 作 条 例》 ,标 志着我 国地 方志工作正
式 步人 法制 化 轨道 。2 0 省
在 《 条 例》 的保 障下 ,全
市第 二 轮续 ( 新) 修l 0 部 市 、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地方志是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探索省情规律、提炼历史智慧、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文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我省具有悠久的修志传统和丰富的方志文化资源。
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及时研究制订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进一步提升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修志单位)二、落实依法修志(二)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3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落实地方志书承编单位工作目标和责任。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职责,完善志稿评议、质量评价、审查验收、批准出版等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方志委)三、推进志鉴编修(三)加快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度。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全面、准确、及时要求,把好政治、体例、史实、保密、文字和质量关。
尚未启动本轮编纂工作的地方和单位要抓紧制定编纂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篇目,及时启动;正在编写初稿的地方和单位要加强资料收集、考证和培训;准备召开评稿会的地方和单位要精心准备,确保评稿会质量;已开过评稿会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修改完善,抓紧送审验收;已送交出版的地方和单位要跟踪进度,尽快出版。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一、总则。
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综合性记载,对于了解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文化传承、风土人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编纂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二、编纂单位。
1.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是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社会影响力的单位,可以是地方政府、文化机构、学术团体等。
2. 编纂单位应当配备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深入地展开。
三、编纂内容。
1. 地方志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人文、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内容,不应有偏颇和片面的倾向。
2.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求,对于当代重大事件和社会变迁也应当有所记录。
3.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应当注重实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编纂方法。
1.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用田野调查、实地考察的方式,也可以利用图书资料、档案资料等途径进行搜集整理。
2.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实地调研和深入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尊重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方法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方志编纂的效率和质量。
五、出版与传播。
1.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地方志的出版应当注重质量和版权保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地方志的传播应当注重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图书出版、网络传播、展览推介等途径进行。
六、监督与评估。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2.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建议。
3.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于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及时总结和改进。
七、附则。
1.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他权责事项
事项 实施主体和 类型 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职责: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 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 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职责: 1.未按要求组织县志总纂工作和部分专志编 写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职责: 1.未按总体规划要求完成志书审查验收的; 2.不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履行审查验 收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综合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பைடு நூலகம்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职责: 1.未依法履行指导工作职责,导致全省地情 资料的综合研究、利用服务落后于地方志总 体规划要求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 地方志办公自动化、 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 (库)建设
备 注
1
制定全县地方志事业 发展总体规划
综合股
2
组织、协调、督促、 检查全县地方志工作
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 2.《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13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3.《中共泰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泰 宁县委党史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的通知》(泰委编〔2008〕2号) 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 2.《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13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3.《中共泰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泰 宁县委党史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的通知》(泰委编〔2008〕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政办[1993]10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闽政办〔1993〕10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文件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省政府1991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继续执行:1、其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取代;2、内容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3、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4、已超过自身规定的适用时效。
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将《福建省护林防火暂行规定》等45件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名称|废止原因||--|------------|------------|--------||1|闽政[1982]146号|福建省护林防火暂行规定|被闽政[1989|||||]55号文取代||--|------------|------------|--------||2|闽政[1987]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被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通告|法取代||--|------------|------------|--------||3|闽政[1981]1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被《城镇集体所||||通厅《关于积极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有制运输业的报告》的通知|取代||--|------------|------------|--------||4|闽政[1981]综49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其内容已被法|||号|省交通厅、水产厅、公安厅|律、法规、规章||||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取代||||口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5|闽政[1981]122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其内容已被法||||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律、法规取代||||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的意|||||见|||--|------------|------------|--------||6|闽政[1982]1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其内容已被我||||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省地方性法规||||行办法》的通告|取代||--|------------|------------|--------||7|闽政[1982]54号|福建省国营企业全面整顿|超过适用时期||||方案|||--|------------|------------|--------||8|闽政[198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其内容已被法|||综277号|通厅、省水产厅、省公安厅|律、法规、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海|取代||||港口船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9|闽政[1984]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其内容已被闽政||||省劳动局《关于积极试行劳|[1986]75||||动合同制的报告》的通知|号文取代||--|------------|------------|--------||10|闽政[1984]30号|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已分别被闽政[1||||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988]69号、||||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试|闽政[1989]||||行办法|24号文取代||11|闽政[1984]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被闽政[1984||||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98号文取代||||定|||--|------------|------------|--------||12|闽政[1986]综18号|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被闽政[1986||||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34号文取代||||行)|||--|------------|------------|--------||13|闽政[1986]87号|福建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公|部分内容与法||||司管理暂行规定|律、法规及中发|||||[92]5号文有|||||抵触||--|------------|------------|--------||14|闽政[198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主要内容被转||||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换经营机制条||||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例取代||||规定》的实施办法|||--|------------|------------|--------||15|闽政[1987]22号|福建省关于工业产品采用|与标准化法不||||国际标准的暂行规定|一致。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志的编纂管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保护可视地方文化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法》和《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次条地方志的编纂,是对我国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记录及当地文脉作出的档案记录。
地方志编纂工作要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努力求真、创新,取用历史文化的原始材料、文献,并根据当地的发展状况作出充分概括性的展示。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要求要科学认真,客观扩大,充分利用地方有史以来对该地形态、气候、资源、行政划分、经济情况、历史史料、文化艺术、民俗习惯等研究和述论,综合考证与叙辞、充实考订资料,旨在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历史文化情况。
第四条地方志编纂应遵守《国家地方志编码标准》,由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组织地方志编纂。
第五条地方志编纂应由当地国家统计局,文化和图书馆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保护历史文物、加强地方志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其学术质量,有效推动地方文物的综合保护。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应积极开展历史资料整理和收集工作,挖掘和归纳可用的历史资料,搜集历史文物资料,建立地方志数据库等。
第七条全国志编纂进行机构应落实质量管理,组建编纂复核机构,并依法建立程序,确保编纂质量。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抓落实,开展编纂宣传、示范、展示等活动,推动国家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九条国家地方志编纂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发布地方志分类目录、选题指南和编纂技术规范等,加强编纂宣传和示范,指导、检查编纂质量。
第十条全国地方志编纂完毕后,应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审批,省级地方志编纂审批机构应及时处理、审议、审批。
以上为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了保护可视的地方文化文物,促进的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展编纂技术规范,组织地方志编纂。
第二轮《福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
附件1第二轮《福建省志》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第二轮《福建省志》(以下简称“省志”)分志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承担省志分志编修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分志承编单位。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方志委”)省志辅导处承担省志分志组织、指导、检查与督促等职责,负责分志编纂、评议与审定验收等具体事宜。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一)进度目标与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提出我省第二轮省志分志在2017年基本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的工作目标与任务。
当前,第二轮省志分志编修工作正处在攻坚阶段,省方志委和各分志承编单位应全面加强省志分志编修工作,倒排和细化省志分志编纂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
(二)质量目标与要求第二轮省志分志质量的总体要求是: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省志辅导处和分志承编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始终坚持质量标准,把好质量关口。
二、分志编纂(一)组织启动1.成立分志编纂委员会。
分志编纂委员会是分志编纂的领导机构,名为《福建省志·××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志编委会”)。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编一部分志的,由牵头单位通过协商,联合成立由各参编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分志编委会。
分志编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分志承编(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编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负责人担任。
分志编委会职责:将分志编纂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场所、设备等工作保障;审定编纂工作方案和分志篇目;决定主编、副主编和编纂人员;遴选或聘请总纂;组织实施总纂稿评议;定期听取编纂工作汇报,对编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等。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二轮修志工作情况检查通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二轮修志工作情况检查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南政办[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二轮修志工作情况检查通报(南政办〔2013〕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依法修志,前一阶段,市政府办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和听取汇报的方式,对全市地方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比较重视地方志工作,落实政府修志责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方志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加快二轮修志进度,拓展方志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修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方面。
一是领导到位。
各地均成立了二轮志书编纂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任编委会主任,选配了业务较熟、事业心较强的方志工作负责人或主编。
二是机构到位。
各地都成立了方志机构,除邵武市恢复机构不久外,其他都依照参公事业单位管理。
三是人员到位。
各地均有正式编制,但专业人员较缺。
四是经费到位。
各地均落实修志经费,基本能够保障修志工作正常开展。
五是条件到位。
办公条件基本完善,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政和还有比较完整的资料室或书库。
(二)第二轮修志工作方面。
一是志书编纂进展较为顺利。
延平、邵武、政和已召开评稿会。
其中,《邵武市志》已送省上验收并基本完成修改任务,《延平区志》已报送设区市审定,《政和县志》已基本完成评稿会后的修改任务。
浦城、建瓯已基本完成总纂,即将召开评稿会。
二是方志工作内涵不断丰富。
年鉴编纂纳入修志工作主业,其中延平、武夷山、建瓯、浦城、政和等5个县(市、区)先后出版了地方年鉴。
有的积极编纂乡镇(村)志和部门志。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92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为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服务“创新泉州、智造泉州、海丝泉州、美丽泉州、幸福泉州”建设,促进“古城文化复兴”,深化泉台文化交流和打造“21世纪海丝先行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以及市政府印发的《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泉州市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编纂地方志是沿袭两千多年的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泉州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成立30年来,尤其是“十二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把握依法修志和存史资政教化的工作方向,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地方志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在完成市、县两级志书首轮编修的基础上,全力推进修编二轮市志、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加强地情资源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不断强化机构和队伍自身建设,逐步构建“志书、年鉴、方志馆(书库)、网站、刊物、学会、读志用志、队伍建设”协调发展的现代方志工作格局,取得丰硕成果,在建设文化强市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泉州首创的日记、月志、年鉴、志书“四位一体”系统保存地情资料机制,在全省、全国方志界产生较好的示范作用。
福建省地方志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地方志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升我省地方志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理论素养,推动地方志理论创新和学科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地方志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管理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深入思考、努力钻研、积极探索,修志问道,促进地方志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发挥地方志地情智库作用。
第三条课题实行“面向社会,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地方志课题研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进行管理,采取进程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方志委设立全省地方志课题管理领导小组,由委领导任正、副组长,并指定1名委领导作为分管领导,成员由各处负责人、各设区市方志委(办)负责人组成。
课题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审定课题研究的专项规划、重点任务。
(二)审定课题立项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立项申报书,建立课题管理平台。
(三)审定年度的课题选题研究方向,指导课题的学术创新、提纲设计、重点要点设置。
(四)审定课题的验收结题意见。
(五)评定和奖励课题优秀成果。
(六)指导课题成果应用、宣传和推广。
(七)指导组织相关课题的学术交流研讨。
(八)审定课题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课题管理领导小组选设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形成课题专家组,每年可根据需要作人员调整。
其主要职责:(一)参与审核年度课题选题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与申报课题选题的立项评审,提出经费资助建议。
(三)参与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与验收结题评审,提出鉴定意见和验收结题意见。
(四)参与课题研究成果的评定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五)参加相关课题研究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榕政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9〕29号)市直各有关单位:2003年我市正式启动二轮修志工作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视和全市各级修志工作者辛勤努力下,我市二轮修志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目前,《福州市志》五个分册志稿大多数完成总纂,并已根据省方志委的第一次评稿会意见进入修改补充阶段。
但是,从省方志委对《福州市志》各篇初审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已完成的总纂稿大部分存在较多问题与不足,比如,有的内容缺失或重复,有的文字表述不够准确,有的章节篇幅不均衡、行文及体例不合标准等等。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志稿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行业特色不明显,与二轮志书的编修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为确保全省二轮修志工作的质量和工作进度,2008年9月,省方志委专门行文,要求各设区市志稿的篇目重新修订后送审。
为此,《福州市志》总编室将根据省方志委的要求与初审意见,重新组织对《福州市志》稿的篇目、内容进行再讨论、再修订。
为确保我市二轮修志工作顺利推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加强对志书编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修志工作领导小组。
各承编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确保将修志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任务之中,并且明确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特别是要在经费和办公条件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
在志稿未终审定稿前,修志机构、修志人员不能散,以保证修志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要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行业特色,确保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行文规范等方面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提高、完善。
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出版规范
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出版规范
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出版规范
无;
【期刊名称】《中国地方志年鉴》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为确保第二轮设区市、县(市、区)志书的出版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制定本规范。
【总页数】2页(P.484-485)
【关键词】志书质量;福建省;出版规范;《地方志工作条例》;出版质量;国务院【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K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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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闽政办[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方志编纂委: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续修新一轮志书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现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五日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2005年1月20日)为了保证续志的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为做好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志稿分级审查验收、审核制度。
各设区市编纂的志稿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各县(市、区)编纂的志稿经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在志稿报送审查验收前,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召开志稿评议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知情人士对志稿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整理形成评稿会评审报告。
三、志稿审查验收(一)志稿报送审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陈述志书编纂情况,对全书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志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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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
2013年12月26日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
(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
(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将编纂地方志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