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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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
2013年12月26日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
(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
(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将编纂地方志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