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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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运用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根据《独立审计基础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

第六条小金额错报或漏报的累计,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报表层次和相关帐户,交易层次的重要性。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傀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重要性水平的确定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编制审计计划时对重要性的评估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断,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水平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并结合其审计经验,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断:

(一)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

(三)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

(四)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

(五)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第十三条如果同一期间各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其最低者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四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果被审计单位尚未完成会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中会计报表推算为年度会计报表,或者根据被审计单位经

含环境和经营情况变动对上年度会计报表作必要修正,以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帐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帐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

(二)各帐户或各类交易重要性水平与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系。

第十七条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以下方法控制审计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扩大符合性测试范围或追加符合性测试程序,以降低对控制风险的初步判断水平;

(二)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八条在审计过程中如修改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部分或全部帐户及交易的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

第四章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的考虑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二条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后,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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