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所有以上答案:D2. 物权的客体是()。
A. 权利B. 行为C. 物D. 法律关系答案:C3. 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所有以上答案:D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A. 善意第三人B. 恶意第三人C. 特定第三人D. 所有第三人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追及力答案:ABCD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A. 登记B. 交付C. 公告D. 公证三、判断题1. 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答案:正确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3. 物权的排他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1)支配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对世性,物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4)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答案: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拥有一套房产,后将该房产出售给乙,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物权概述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物权——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法体系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
第一章物权概述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2、有体性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限电视讯号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50条】3、可支配性物的分类(相关法条:物权法2、115、116条;合同法163条)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条件: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未分离,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
注意:孳息的所有权:(1)天然孳息:如无相反约定,归用益物权人,无,则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3)合同法:交付——仅针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保留所有权期间,孳息归买受人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物权客体的特点是:有体物/特定物/可交易的独立物/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第二章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
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
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
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
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
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划分成中农。
该500块银元()。
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1.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 乙2/3答案:B2.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4.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估价分割答案:D5.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案:A6.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案:D7.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答案:C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9.物权的客体是()。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1.(2)(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2)区别: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1.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什么?答: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物权变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物权法中关于物的占有有哪些规定?答:物权法规定,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占有人对占有的物享有占有权,但占有权不等同于物权。
4. 如何理解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5. 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有哪些特点?答: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特点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必须依法进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
6. 物权法对于共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答:物权法规定,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共同享有的财产。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7.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答: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8. 物权法中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有哪些?答:物权法中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车辆、机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房屋、土地等。
9.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保护有哪些方式?答: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10.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消灭有哪些规定?答: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终止。
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物权的转让、放弃、混同、法定期间的经过、物的灭失等。
物权法期末复习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物的几种重要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特种物:货币与有价证券(五)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特定物与种类物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优先原则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法定优先权>抵押权(2)在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一)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变更:数量增减、受偿顺序升降(三)消灭:原因——混同、抛弃、届满、撤销等(四)变动: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先占:对象是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有占有的意思。
(二)添附:附合(有形物)、混同(动产)、加工(三)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有返还义务(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五)善意取得:条件: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善意;完成交付或登记;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七、共有(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八、用益物权1、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3、以不动产为标的物4、独立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生效登记要件主义(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采取意思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占有十、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一)抵押权(二)质权(三)权利质权(四)留置权(五)保证合同: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期间:未约定——6个月,还清为止——2年。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 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 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 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 (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 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 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 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 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 (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 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 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 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客观题部分)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2.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A 留置权 B.典权 C 土地承包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B 建设用地使用权C 典权D 海域使用权4.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年、月、日审议通过,共有5章247条。
A B C D 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 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 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7.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确定无效B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 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 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8.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 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 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9.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 小李的钢笔和文具盒B 赵某的吉普车和一个非该车专用拖斗C 李某的房屋和其出差前在家门装的特大号防盗锁D 商品和它的包装盒10.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其对扣押财产的占有是()A善意占有B非法占有C合法占有D恶意占有11.下列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认识,正确的是()A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称为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则为对人权B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这种对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处分,是物权请求权的从属性的例外情形C 物权请求权不以物的实际受损为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故两者不会发生竞合D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1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设立方式?A. 合同B. 继承C. 赠与D. 拍卖答案:D2.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地役权答案:C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哪些?A. 民事诉讼B. 行政诉讼C. 刑事诉讼D. 所有以上答案:D4.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 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B. 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C. 物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D. 物权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答案:D5.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性B. 绝对性C. 相对性D. 优先性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物的确定性B. 权利的合法性C. 行为的合法性D. 程序的合法性答案:ABCD7.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8. 物权法中,以下哪些情形下物权可以消灭?A. 物权人自愿放弃B. 物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C.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D. 法律另有规定答案:ACD9.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物权的行为?A. 非法占有他人之物B. 非法使用他人之物C. 非法收益他人之物D. 非法处分他人之物答案:ABCD10.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排除妨碍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返还原物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案: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原则、排他性原则、优先性原则和物权的保护原则。
1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案: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物的确定性、权利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11.简易交付:是指交易的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
12.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
13.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14.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16.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7.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8.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9.共同共有:也称为公同共有,狭义的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0.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1.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例如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22.约定担保物权:通过当事人之间设定物权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保留等。
23.用益物权: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4.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在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25.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26.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
27.地役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8.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9.最高额抵押: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30.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其特点是,抵押财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来取得的财产。
3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33.权利质押:是指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3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35.占有: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36.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的包含占有物在内的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都是本权,占有人无本权而对物的占有,就是无权占有。
简答/论述题:1.试论物权的法律特征。
P22①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包含有形支配和无形支配,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支配。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支配物,而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实现。
②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因此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而其他的权利客体如行为、精神财富等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对不独立的物无法确定其物权。
③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直接支配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表现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这是物权的经济内容。
物权人对物进行支配的目的在于通过队伍的支配而取得物的利益。
在民法保护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④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a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的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因此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b 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就所有人来说,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就排除其他任何人同时对该物另一个所有权。
2.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P11①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是物权,哪些不是物权, 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产生普遍适用的效力。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物权种类法定包含下述两层含义:a.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要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
b.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种类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変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例如,有的商业银行在交易中,巳经承认了动产让与担保,但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此种物权,因而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也不符合种类法定的要求。
②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a.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例如,依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中的使用权能限于农业生产 ,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的建设。
b.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例如,《担保法》第40条确认,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中,不得约定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归抵押权人所有。
③效力法定。
因为物权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物权的对世效力、优先效力,都要对第三人产生,涉及交易安全,故不能由合同当事人自由作出安排。
如果没有效力法定,则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在现实生活中将失去应有的作用.物权的效力包括对世性、支配性、优先性以及追及性,它是物权的基本性质的体现,也是物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区别的标志。
假如允许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意地改变物权的效力,那么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将不复存在,种类和内容的法定也就丧失了意义.尽管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提到效力头定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物权法香定了效力法定的必要性,只不过是用为物权的定义以及与物权有关的规定中涉及效力的规定,因而在物权法定的表述中没有提到效力问3.试论述善意取得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63-65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即善意。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同时还规定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构成普意取得,其财产转移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实现的,且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这种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非通过交换而转移占有的,即使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如继承和遗赠,不是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而且继承和遗赠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合法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财产非其所有,即使继承人或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这些财产,也不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