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津教委〔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
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52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分类核定、逐年安排、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规范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稳定性与竞争性相协调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津教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政〔2019〕18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0月8日(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杨萌联系电话:************;天津市财政局王悦联系电话:************)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
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津教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胸怀“两个大局”,坚持“四为”方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之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全过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创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引领。
围绕打造我国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的目标,突出创新精神塑造、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推动研究生教育更好服务新动能引育和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
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聚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形成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津教委〔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转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津教委〔2018〕35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津教委财[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18号)各办学主管部门,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4月28日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以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学校示范作用,带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主要来源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办学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30%。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四条申请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学校,应符合津教委财〔201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科计〔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科基[2003]12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及重点主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中筛选认定。
在津的部级重点实验室也可申请认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视同为国家级实验室,不须重复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一部分,各市级科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不能申请认定建立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具备的基本条件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条。
三、认定程序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二条。
此次申报市属高校报市教委科研处,其它报市科委基础处。
四、注意事项1、各要求认定的实验室,申报前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管理体制、实验场地等做适当调整必须达到认定条件。
2、此次认定不支持建立跨单位的联合实验室。
3、各有关单位必须对实验室申报工作严格把关。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今年拟认定的实验室申报数量实行限额申报,请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推荐符合认定条件者。
5、申报截止日期:2003年9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科基[2003]1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津财教[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55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津教委〔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2015年3月9日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天津市教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津教委〔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外开放,推进我市外国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财政局2016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第三章项目组织和实施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教育,鼓励和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高层次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从2016年开始,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面向具有奖学金项目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市教委认定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校)。
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及教育机构须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参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认定标准,经专家评估、市教委认定后,方可成为奖学金项目高校。
第三条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申请来津学习和正在津学习的本专科及以上层次的优秀外国学历生、高级进修生、汉语言预科生。
优秀外国学历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医学专业不超过5学年);高级进修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汉语言预科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
第四条奖学金资助的重点是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本市高校重点和特色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开展英语教学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新增留学生生源国和重点生源国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高校与友好院校开展学分互认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以及高校设立的其他创新优秀外国留学生项目。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引智〔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科技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更好地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培训行为第四章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第五章收费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依规设立,面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举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非学科培训的民办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津教委〔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服务性收费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网络使用服务费。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打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可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三)乐器租赁费。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在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学生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乐器租赁费。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委、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津教政〔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精神,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我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教政〔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行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深化学校健康教育改革,提升学校卫生条件保障,构建面向人人、人人有责的高质量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5.24
•【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的通知
津教委规范〔2017〕1号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精神,为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关于修订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款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7号)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
我市国家助学金工作,现就资助标准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调整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0〕13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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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5]3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
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财建一〔2015〕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规范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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