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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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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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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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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考试题型:翻译、判断、填空、名次解释(4-5个)、简答1题、论述1题第一章1.国际法的特点P3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4(1)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基础;(2)英国的边沁确定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词;(3)中国最早组织对西方国际法的翻译的人为林则徐,后这份翻译被收入《海国图志》第83卷。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12第二章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P312.什么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P31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是什么?P33第三章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41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是什么?P43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P43第五章1.什么是国家?P65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P713.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P734.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全面掌握)第六章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和客观)?P92-95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全面掌握)第七章1.什么是领土?P1072.领土的组成部分有哪些?P1093.传统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34.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55.先占的条件是什么?P113第八章(全面了解,掌握重点)1.《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P1292.领海的概念和宽度P1323.什么是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要求有哪些?P1354.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1365.毗邻区的宽度P1366.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制度P138-1397.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408.公海的法律地位P145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150第九章1.空间法的组成P156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159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P1664.关于反劫机的三个和约是什么P163第十一章1.什么是国籍?P1992.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解决方法P207-209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114.引渡和庇护(全面掌握)P216-220第十三章1.联合国的成立时间P2502.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和职权P2533.安理会的组成P2554.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2565.安理会的职权和大会职权的比较6.联合国的六大工作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第十四章1.使馆的职务P271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P279第十五章1.条约的概念P2852.缔结条约的两个要求:有缔约能力、按一定程序缔约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国际公法学》相关重要案例1.荷花号案2.科孚海峡案3.北海渔业案(英挪渔业案)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5.诺特鲍姆案6.霍茹夫工厂案《国际公法学》翻译单词汇总。

国际法期末重点~考试不愁

国际法期末重点~考试不愁

[国际法]概念: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性质:[渊源种类]: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分类标准:缔约国的数量。

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条约性质。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3.调整对象主要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私法机关[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联系](1)在法的制定上,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2)在内容上相互借鉴、补充(3)在国际法的执行上,需要一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冲突的解决]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

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

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将二者不一致之处,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方式。

3)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从而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

即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

这是事前预防性的方式,如《继承法》。

4)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是比较广泛的做法。

[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要素]:领土、主权、人口、政府[国家类型]:单一国,复合国,特殊类型(永久中立国,教皇国,被保护国)。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一种中立地位的国家 1.自愿、明确宣布奉行中立政策。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 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 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 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 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 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 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 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 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 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了强行法, 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 宪法属于强行法, 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 指国际法的法典化, 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 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

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3.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4.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7.三十年战争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

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人民反抗奥地利帝国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的对比,罗马帝国西班牙的衰落,瑞典荷兰法国的兴起。

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标志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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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一、《国际法》期末复习要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具体说,了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同时了解我国如何运用国际法在国际上进行合作与斗争。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用以观察和分析国际问题,并把它运用到本职工作中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政策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在复习本课程时,重点掌握如下知识点:重点掌握国际法概念及特征、国际法主体重点掌握1、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内容。

2、国家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3、排除不当行为的情况4、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重点掌握1、国家领土取得及变更各种方式的定义(先占、租借、割让、租界、国际地役等)2、国家边界的概念 3、南极的法律地位重点掌握(1)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地位(2)公海的法律制度(3)过境通行制度及无害通过制度(4)登临权和紧追权重点掌握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和外曾空间的责任制度重点掌握(1)国籍、国民待遇、庇护的概念(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待遇原则(3)外交保护的概念及条件重点掌握(1)使、领馆的职务、特权与豁免(2)外交特权豁免的内容重点掌握(1)条约的概念、特征、缔结程序(2)条约的保留(3)条约无效的概念、原因(4)情势变迁重点掌握(1)联合国的宗旨(2)安理会的职权重点掌握(1)国际法院的职权,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2)斡旋、调停、和解的概念(3)国际仲裁制度重点掌握(1)战争、战区、战俘的概念(2)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惩治战争罪犯的原则二、《国际法》期末考试方式及题型(一)《国际法》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二)考试题型共有五种1.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2.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3.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4.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15分)5.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6.论述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三、《国际法》期末综合练习题一、填空题:1.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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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含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含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复习大纲(附期末复习题)一、判断题(正确的在答题卡上填“A”,错误的填“B”)1.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B)2.国际法在中世纪时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B)3.国际法院由法官15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A)4.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

(B)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篆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A)6.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

(B)7.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

(A)8.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A)9.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B)10.联合国会员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条约无效。

(B)11.1969年《条约法公约》制定时,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条约解释方法的主张:“意图说”、“约文说”和“方法说”,公约基本上采用了“意图说”,但也采纳了其他学说中的合理因素。

(A)12.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A)13.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A)14.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赔偿的范围限于对国家所遭损害的赔偿,而不包括对受害国国民所遭损害的赔偿。

(B)15.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A)16.名誉领事可以从接受国的国民中选任。

(A)17.依据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外层空间。

(B)18.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安理会发生联系。

(B)19.国家行使自卫权可以“先发制人”,即无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B)20.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精选国际法期末总结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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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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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答疑题型:1.解释4*5分(要求准确)2.判断4*5分(需要讲理由)3.问答题3*20分解释:1.国际习惯P9国际习惯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形成一般都遵守的管理或通例,而且都认为必须去遵守她,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

2.国际条约P8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渊源。

当代国际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条约为其形式的。

按照参加条约的国家数量可以分为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双边的国际条约。

对于缔约国来说,在国际法上条约就是它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但是第三国没有义务遵守条约,因为在国际上任何过家都无权为全体国家立法并迫使它们去遵守。

3.国际强行法P17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中的表述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意思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接受的必须遵守的规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更改,更不能废除这些规则;任何与这些规则相冲突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4.基线P179基线是指确定不同海域宽度的一条起算线。

5.直线基线P180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6.引渡P89引渡是指国家将被外国通缉、追捕、追诉或者判刑但处于改过境内的人,移交给请求对他们实行管辖的国家以便审判或处罚。

7.领空主权P208 百度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8.国家主权豁免P49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

9.国家责任P62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0.无害通过权百度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11.国际组织P294广义: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完整word版)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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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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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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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国籍: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3.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他是国家间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协助,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已经依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

5.庇护: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6.联合国:联合国是所有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全球性的国际组织7.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大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2、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独立权就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物,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3、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4、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对该权利的条件:①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

②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③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5、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物理或武力相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二、国际地役1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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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乂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白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四)管辖权是指各国对行使主权,管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司法豁免权的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或者事件具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对内和对外;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依管辖权依据分为:属地、属人、保护性和普遍性管辖。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管辖的权利。

3,保护性管辖: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国籍和所在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刑事管辖权。

三、国家领土的变更传统国际法上:(一)先占:也成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占领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土地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先占必须以国家名义占取;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先占构成要件:一,宣告占有;二,进行行政管理。

(-)时效:是指国家继续安稳占有他国的某一土地,经过长时期,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时效在现在不被承认, 没有现实意义。

(三)添附:是指一国的领土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措施而新增加。

1,自然添附:涨滩,三的洲,新生岛屿,废河床。

2,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3,添附的限制:不得损害邻国自然权利;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上造的人工岛等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四)割让:是指一国的领土依据条约转移给另一国。

分为强制性割让(不合法)和非强制性割让(有效)(五)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者全部,战后经过兼并取得领土的主权。

1,征服和割让:有无条约2,征服和军事占领:后者临时管理,不取得主权3,征服的条件:兼并领土的意思表示;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实行有效的控制;战败国和盟国放弃抵抗。

4,现在违反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领土取得:(一)全民投票:又称公民公决,是指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该地区的主权归属。

在符合民族自决权原则时才是领土变更的方式。

(二)恢复领土主权:或者成为收夏失地,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的国家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主权。

四、中国的领土和边界(P97)五、条约的效力两层含义:一,是指成立的条约具有的拘束力或者强制力;二,条约的效力范围,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1,条约必须遵守:各方必须善意履行2,条约在缔约国内执行:条约在国内生效: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无需转化,直接写入国内法。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

同等地位。

(二)对非缔约国或第三方的效力1,条约虽仅仅束缚缔约国,但形成国际习惯后对第三国也有约束力2,边界或者领土变更的条约需要得到他国的尊重3,最惠国条款可能为第三国创设某种权利4,某些条约本身为第三国创设权利5,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

六、条约的解释是指对跳跃的用意、内容和适用条件作出正确的说明。

(一)解释的主体:解释权利归缔约国,冲突时通过外交解决。

(二)解释的规则1,文意解释加目的解释:根据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2,历史的全而解释:解释时应考虑缔约方订立的其他条约、缔约各方签订的条约解释或有关适用的规定、适用于当事国之间的国际准则。

3,如上述解释不能达到效果,可参照缔约准备工作和缔约时相关资料进行解释,如草案和缔约时各方的发言。

4,条约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各文字具有同等的地位, 当事各方约定出现争议适用某种文字的除外。

5,条约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用尽上述解释仍有争议的, 应参照条约n的和宗旨,采取最能调和各文本意义的解释。

七、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与你违反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而不能有效成立。

1»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违反当事国的自由意志;3,因错误而缔结(非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条约的终止或失效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者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一)根据条约的规定而终止1,有效期届满;2,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3,条约允许的退约或废约;(二)单方面退出条约而终止1,缔约一方违约;2,情势变迁:情势变迁发生于缔约后,程度是根木性的; 情势变迁缔约时不能预见(三)根据一般国际法规范而终止1,条约执行完毕;2,条约被嗣后缔结的新约替代;3, 条约嗣后无法执行(因条约客体消失);4,条约与嗣后出现的强行性法规冲突;5,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6, 战争爆发。

九、条约的中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条约暂时不能施行,一旦该原因消失,条约的效力可经一定程序得到恢复。

原因:对方违约;依条约规定;当事国同意;情势变迁等。

十、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也成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式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者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主要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

(一)谈判和协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者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宜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

(二)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与争端无关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当事国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争端合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三)斡旋和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者协商解决时,第三方善意的主动或应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或者提出建议,并直接介入以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四)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经过调查和评估,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报告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

十一、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一)仲裁:是指由争议当事国一致同意所选定的仲裁人,遵循法律规则,以解决其间所发生的争端,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

1,提交仲裁必须征得争端国的同意:仲裁协定、仲裁条款、仲裁条约2,仲裁者:国家元首;混合委员会;仲裁法庭3,不适宜仲裁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国内管辖事务、第三国利益4,仲裁规则:采用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各国同意可以衡平原则;或者当事国家协商原则5,如果仲裁条约没有特殊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审性质6,常设仲裁法院: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设立;包括常设行政理事会、法院的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本身。

(二)司法解决国际常设法院:1,根据国联条约,1922年海牙成立;2, 15名法官,理事会和大会选举;3,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经理事会或大会请求发表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1,根据联合国宪章1946年成立;2, 15名独立法官组成;3,诉讼管辖需要当事国同意;4,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经国际组织请求发表法律意见。

十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同意:一国同意他国对某种行为免除,但不得违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0(二)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是指一个国家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巳承担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

对抗措施:经济制裁或者断交;自卫行为:遭受武力侵略时采取的武力行为。

1,行使自卫权的前提:他国武力侵犯真实发生,不包括武力威胁2,自卫对象:非法武力行为的国家3,自卫时间: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三)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四)危难与紧急状态十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限制主权(二)赔偿(三)道歉(四)停止不法行为(五)恢复原状(六)补偿(七)保证不重犯十四、使馆的职务使馆的职务主要在于保持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

(一)代表:在接受国作为派造国的代表,基本职务。

(二)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利益(三)谈判: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谈判(四)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本国报告。

(五)促进:促进接受国与派遣国友好关系,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六)其他职能: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可以保护第三国利益;与他国外交使节来往等。

十五、使馆人员是一国派往另一国办理外交事务的正式外交人员。

(-)使馆馆长: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 代办。

1,大使:大使馆馆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

代表本国和国家元首常住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可随时请求谒见在驻国元首,进行直接谈判。

享有最高礼遇。

2,公使:公使馆馆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除礼遇比大使稍低,其他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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