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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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乂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
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
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是指国家了已按照白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
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
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
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
集体自卫。
(四)管辖权
是指各国对行使主权,管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司法豁免权的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或者事件具有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对内和对外;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依管辖权依据分为:属地、属人、保护性和普遍性管辖。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管辖的权利。
3,保护性管辖: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国籍和所在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刑事管辖权。
三、国家领土的变更
传统国际法上:
(一)先占:也成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占领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土地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先占必须以国家名义占取;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先占构成要件:一,宣告占有;二,进行行政管理。
(-)时效:是指国家继续安稳占有他国的某一土地,经过长时期,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在现在不被承认, 没有现实意义。
(三)添附:是指一国的领土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措施而新增加。
1,自然添附:涨滩,三的洲,新生岛屿,废河床。
2,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
3,添附的限制:不得损害邻国自然权利;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上造的人工岛等不构成领土的添附。
(四)割让:是指一国的领土依据条约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性割让(不合法)和非强制性割让(有效)(五)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者全部,战后经过兼并取得领土的主权。
1,征服和割让:有无条约
2,征服和军事占领:后者临时管理,不取得主权
3,征服的条件:兼并领土的意思表示;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实行有效的控制;战败国和盟国放弃抵抗。
4,现在违反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领土取得:
(一)全民投票:又称公民公决,是指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该地区的主权归属。在符合民族自决权原则时才是领土变更的方式。
(二)恢复领土主权:或者成为收夏失地,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的国家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
的主权。
四、中国的领土和边界(P97)
五、条约的效力
两层含义:一,是指成立的条约具有的拘束力或者强制力;二,条约的效力范围,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各方必须善意履行
2,条约在缔约国内执行:
条约在国内生效: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无需转化,直接写入国内法。
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优先,国际法优先。同等地位。
(二)对非缔约国或第三方的效力
1,条约虽仅仅束缚缔约国,但形成国际习惯后对第三国也有约束力
2,边界或者领土变更的条约需要得到他国的尊重
3,最惠国条款可能为第三国创设某种权利
4,某些条约本身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5,制裁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
六、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跳跃的用意、内容和适用条件作出正确的说明。(一)解释的主体:解释权利归缔约国,冲突时通过外交解决。
(二)解释的规则
1,文意解释加目的解释:根据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
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
2,历史的全而解释:解释时应考虑缔约方订立的其他条约、缔约各方签订的条约解释或有关适用的规定、适用于当事国之间的国际准则。
3,如上述解释不能达到效果,可参照缔约准备工作和缔
约时相关资料进行解释,如草案和缔约时各方的发言。4,条约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各文字具有同等的地位, 当事各方约定出现争议适用某种文字的除外。
5,条约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的,用尽上述解释仍有争议的, 应参照条约n的和宗旨,采取最能调和各文本意义的解释。
七、条约的无效
是指条约与你违反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而不能有效成立。1»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违反当事国的自由意志;3,因错误而缔结(非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条约的终止或失效
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者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一)根据条约的规定而终止
1,有效期届满;2,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3,条约允许的退约或废约;
(二)单方面退出条约而终止1,缔约一方违约;
2,情势变迁:情势变迁发生于缔约后,程度是根木性的; 情势变迁缔约时不能预见
(三)根据一般国际法规范而终止
1,条约执行完毕;2,条约被嗣后缔结的新约替代;3, 条约嗣后无法执行(因条约客体消失);4,条约与嗣后出现的强行性法规冲突;5,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6, 战争爆发。
九、条约的中止
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条约暂时不能施行,一旦该原因消失,条约的效力可经一定程序得到恢复。原因:对方违约;依条约规定;当事国同意;情势变迁等。
十、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也成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式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者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主要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
(一)谈判和协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者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宜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
(二)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与争端无关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当事国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争端合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三)斡旋和调停
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者协商解决时,第三方善意的主动或应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或者提出建议,并直接介入以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四)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经过调查和评估,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报告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
十一、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仲裁:
是指由争议当事国一致同意所选定的仲裁人,遵循法律规则,以解决其间所发生的争端,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
1,提交仲裁必须征得争端国的同意:仲裁协定、仲裁条款、仲裁条约
2,仲裁者:国家元首;混合委员会;仲裁法庭
3,不适宜仲裁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国内管辖事务、第三国利益
4,仲裁规则:采用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各国同意可以衡平原则;或者当事国家协商原则
5,如果仲裁条约没有特殊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审性质6,常设仲裁法院: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