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本市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平台服务的互联网公司。
第三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明确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控制,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第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等平台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二、食品安全责任制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食品生产、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各项食品安全措施。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并及时追溯食品原材料、加工工艺、销售记录等。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安全监督机构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食品储存等的检查。
3.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情况的检查。
2.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储存情况的检查。
3.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追溯制度的检查。
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
2.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撤销注册等。
六、监管要求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并在销售环节保持食品的质量安全。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监督评估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评估工作,积极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
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4•【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经2023年3月31日市十六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吴贤德2023年5月4日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分级分类、示范引领、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行为第七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加工。
第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化系统登记经营网址、场所平面布局、有无堂食、是否连锁经营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人员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
第三条【备案管理】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平台代理商、合作商应当在网络餐饮服务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代理商、合作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入网条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并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本办法所称实体经营门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活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门店。
第五条【入网条件】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点备案证(卡)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第六条【建立机构和制度】平台应当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送餐管理培训、订餐记录、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按规定在餐饮服务活动主页面公示。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按照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人员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
第三条【备案管理】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平台代理商、合作商应当在网络餐饮服务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代理商、合作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入网条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并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本办法所称实体经营门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活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门店。
第五条【入网条件】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点备案证(卡)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第六条【建立机构和制度】平台应当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送餐管理培训、订餐记录、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按规定在餐饮服务活动主页面公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
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一是备案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餐饮服务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餐饮服务的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餐饮服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手机App或网站订购外卖,成为了许多人的日常饮食方式。
然而,网络餐饮服务的发展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健康的基石,任何违背食品安全原则的行为都可能给人们的身体带来巨大的危害。
而在网络餐饮服务中,由于食品需要运输和配送,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制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监管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经营者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3.食品安全培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和配送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4.食品检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的食材进行抽检,确保食材的安全性。
5.配送环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确保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性。
6.用户投诉处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赔偿义务。
7.违法行为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挑战和建议1.监管力量不足:目前,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众多,涉及范围广,监管的难度较大,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人力物力投入,提升监管效能。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平台和自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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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6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